文l张趁心
某行政村村民张某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乡村公路东侧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该违法建筑南北长21米,东西宽12米。该案被国土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后,执法人员就张某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处理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为该条为一般性处罚条款,特别是该条中“土地”涵盖范围广,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基本上都可适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因为该条是特别条款,是针对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专门单立的法律条款,适用于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所针对的对象是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以外的占地行为。因此,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不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条清楚的表明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违法行为是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并规定,对于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罚是责令退还所占用土地和拆除新建建筑物,不进行罚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是对违法占地的一般性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则是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特别性规定,两条虽有相似之处,但也不尽相同。相似之处都是违法占地,不同之处就是占地用途不一。《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因此,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张某的责令退还所占用的土地并对新建建筑物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