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 宇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0)
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凸显出新媒体时代下的新的特点。网络文学是指作者利用电脑或者手机作为载体,利用多媒体或者文本技术创作出来的文学作品或者类文学作品,并且首次是在网络上发表和传播的。
根据上文的定义可以得知,网络文学首发于网络,而后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相比于传统文学来说,网络文学一个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借助互联网进行发表和传播,因此网络文学和传统文学在保护著作权的方面侧重点也不相同,网络文学更加注重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笔者查阅的资料显示,2017年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而根据这份报告所得,截止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的五分之一,而截至2017年6月,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3.53亿,较去年年底增加1936万,占网民总体的46.9%,其中手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3.27亿,较去年年底增加2291万,占手机网民的45.1%。在庞大的网络文学用户背后是数量繁多的网络文学作品,笔者在浏览晋江文学城的时候发现,分站言情小说下面的完结作品共有37万本左右,而晋江文学城正在连载的VIP作品共有8万本左右,由此可见网络文学作品的数量繁多,种类丰富。在大量的网络文学用户和数量繁多的网络作品背后是可观的利润,根据笔者调查得知,在晋江文学城的论坛中仅2017年11月当月的收益中,在83位作者中共有23位作者后台收益在1万以上。而笔者在浏览晋江文学城的出版影视板块发现,2017年11月简体出版的图书共有27本,影视出版咨询共有5本。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网络文学不仅市场巨大,而且利润丰富,正因如此,有关网络文学侵权的问题才层出不穷,值得探讨。
网络文学侵权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抄袭众多。笔者在浏览晋江文学城时发现在其网站下的举报中心的查看抄袭信息的举报反馈中,仅仅在2017年1月至12月中晋江文学城判定的抄袭文章就达84篇,构成借鉴过度的有46篇。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因为网络文学的简单易得保护力度没有传统文学那么强,抄袭已经成为一个主要的侵权方式,在2017年上半年几个网络文学的大ip改编成影视获得巨大利益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这些网络文学纷纷陷入抄袭风波,有的网络文学改编成的影视获得了巨大的利润,但是被抄袭的原著却是热度不高,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网络文学抄袭成本太低,造成抄袭泛滥,抄袭者肆无忌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现在市面上抄袭软件层出不穷,有的抄袭软件里包含了大量的网络文学的素材,作者只需搜索复制粘贴就形成了一篇网络文学,其效率颇高,成本极低,但收益非常可观。(2)盗文猖獗。笔者在浏览晋江文学城的查看盗文举报账号时发现,仅2017年11月中,晋江文学城处理的盗文账号共有132个,庞大的利益催生了盗文网站的出现,笔者在随便搜索一本网络小说中发现,在浏览器的第一页中往往不是作者所在的正版网站,而是不知名的盗版网站,点开这些盗版网站就会发现,原来在正版网站中收费的VIP章节在这些盗版网站中赫然是免费的,而这些盗版网站主要是通过在页面上出现的广告来赢得点击率从而获得暴利,在笔者搜索中发现有的浏览器会直接记录网民的历史浏览从而保存下来,便利于下次点击和查看,这样的保存和记录显然已经突破了“避风港规则”,保护了盗文网站,侵犯了正版网站和作者的利益。在盗版网站和浏览器这种联合的主要模式下,在现在社会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盗文方式,这种盗文以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存在,这些盗文社交账号通过网盘这种分享途径传播免费的VIP章节,吸引粉丝,然后再利用广告等形式获取利润。通过盗文网站和个人社交账号的形式来获取正版网站和作者的VIP章节都是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型的娱乐方式快速地发展起来,网络文学的创作和传播主要依靠互联网技术,也就是说,作者只需要拥有一台能够上网的电脑就能进行网络文学的创作工作了,因此,成为一位网络文学作者还是比较容易的,正因为网络文学的门槛较低,因此大多数网络作者都是以兼职身份在进行着网络文学的创作,笔者在搜索网络文学作者本职工作时发现,大多数作者都是大学学生或者工作人员,他们在白天的时候忙于学业或者工作,只有闲暇之余才进行网络文学的创作活动,所以,网络文学作者的时间是非常紧张的,加之他们大多数也不以真名示人,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很难及时得到真实有效的信息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职工作也不是从事网络文学这个方面,因此在对待侵犯著作权时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去处理这种侵权行为。此外,在面对盗文网站有组织的侵权行为时,普通的个人很难独立去完成起诉盗文网站的工作,正如上文所说,网络文学作者普遍对侵权没有过多了解,加之时间并不充裕,再加上诉讼周期一般较长,诉讼费用较大,由于互联网的特征,个人想对侵权举证和保存证据是非常困难的,普通的作者很难独自支付。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网络文学时,来自著作权的纠纷仅为70例,而在这70例著作权纠纷中,大多数都是企业之间的诉讼纠纷,来自个人的诉讼请求很少,这也凸显了网络文学作者的现实特征使他们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伴随着互联网在我国迅速发展,庞大的网民数量按理说能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是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在我国早期互联网发展的阶段,免费的分享习惯深入人心,音乐等影视网站加入会员制也是最近几年的潮流,而网络文学网站开始采用收费的VIP模式来进行营利是从2002年开始的,也就是说在这以前,大部分影视、音乐和网络文学都是免费传播复制的,因此也就是那个免费的时代,我国的网民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这些影视、音乐或者网络文学应该是免费传播的,这种想法给网络文学的侵权营造了良好的土壤环境,此外造成我国网民版权意识不高的还是我国的现状所致,在我国未加入WTO之前,我国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充分,笔者还记得童年时期盗版的影碟商店遍布大街小巷却无人过问,复制影碟和磁带在当时并没有政府监管,正因为政府也没有监管,中国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跟上国际的步伐,所以才导致大部分人觉得影视、音乐的免费传播和分享是理所当热的,以至于进入互联网时代,这些落后的版权意识还遗留在网民的脑海中。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发展较晚,到目前为止也只发展了二十几年,相比较迅速发展的社会来说,知识产权法中对于新的社会现象还是没有涉及。对于传统文学来说,知识产权法对于其著作权的保护要比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力度大。网络文学因为自身的新型特点,其更加注重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这一点在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体现。此外,网络文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条成熟的产业链条,包括网络文学之后的简体出版、繁体出版以及海外出版,影视动画改编,游戏制作,这些之后的作品著作权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也没有体现,成为知识产权关于网络文学作品保护的漏洞。其次,笔者在搜索有关网络文学侵权的案例中发现,有关网络文学盗版网站擅自侵权正版网站VIP章节的诉讼最后的结果有些只是微薄的罚金刑,但这些罚金对于盗版网站庞大的广告利润来说不值一提,犯罪成本的低廉加剧了侵权案件的屡屡发生。最后,由于互联网的特性,一些网络文学侵权案件的举证和保存较为困难,如果由原告来进行证明责任的话,往往无法完全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造成举证困难,无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法律的不完善加剧了网络文学侵权的频繁发生。
根据前文所得,网络文学作者在面对侵权发生时,由于其自身时间不多,加上举证质证困难,诉讼费用昂贵,诉讼周期较长,因此自己去成功维权是不现实的,但是,笔者在查找资料时发现,有的正版网站下面的作者已经形成了有规模的组织,比如在社交网站上成立反盗文联盟,虽然作者形成的自发组织不能抵抗那些有规模的盗文网站,但是针对一般的个人盗文账号还是很有作用的,根据笔者调查发现,在作者形成的反盗文联盟之后,曾经有组织地去和盗文账号进行沟通,并进行举报和警告,在自发的组织下,有几个多年盗文的社交账号选择了停止侵权,作者形成的反盗文联盟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但是,作者形成的这种组织只能对抗那种个人的盗文账号,在面对规模化的盗文网站时,就需要正版网站的自救,对于盗文网站的复制技术,许多正版网站也进行了技术升级,比如反复制技术,还有章节延迟技术,作者在发布新的VIP章节时会针对盗文账号进行时间推迟,这样就会导致盗文网站上的章节发布出现错乱,从而引导读者自发地去看正版网站的VIP章节,保护了作者和网站的利益。除了技术方面的升级之外,网站还要增强著作权保护的意识,由于知识产权的诉讼复杂,作者很难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这时候就需要网站出面,去向侵权网站提起诉讼保护作者和网站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中早在2001年为了和国际接轨已经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要件,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侵犯著作权中还是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在现在看来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正如上文所说,在众多盗文方式中不但有网站的规模性盗文,还有个人社交账号利用网盘来进行的盗文活动,对于盗文网站通过广告获取暴利,这种方式符合刑法所说的“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对于个人社交账号比如微信微博账号,再通过网盘作为载体的大规模侵犯著作权的方式,却达不到刑法惩罚的标准。对于这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盗文侵权行为,其做法也严重地侵犯了正版网站和作者的利益,笔者在调察中发现,有的账号每天分享的网盘文包中包含了数量庞大的VIP章节,这些分享文包的性质和盗文网站的本质是一样的,但仅仅因为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就不能入罪入罚,这样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建议,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中的要件“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删除,使得刑法和著作权法保持一致,既有效保护了正版网站和作者的利益,也使得法律体系之间相协调。
其次,在民法和行政法中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惩罚力度不够,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网络文学侵权案件都是通过民事赔偿的方法来解决的,但是由于赔偿数额较小,导致犯罪成本低,因此无法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相比较美国英国的民事赔偿,我国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确实在全球属于较低水平,这样的赔偿数额不利于维护正版网站和作者的利益。另外,对于网络文学的特征来说,其原告举证和保存证据确有难度,因此民法中可以在举证程序方面有所调整,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付费网络文学从2002年发展至今,除了网络文学本身之外,还向着影视动画,电子书、广播剧方向发展,而这些并没有包含在刑法中侵犯著作权一罪中,笔者建议,刑法中应该增加这些网络文学的延伸产品,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随着中国逐渐融入国际,很多国内的做法已经过时,对于在民众心中的传统的认为网络影视或者文学就是应该免费分享的这种观点已经不再适合国际主流社会了,因此对于这种想法和观点,最重要的是进行普法教育,通过电视普法、街道普法或者举行法律讲座的办法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使其认识到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的主要内容,使其认识到网络文学者如同社会上所有的劳动者一样,其劳动成果也是需要法律保护的。
其次,民众自身要加强版权意识,在浏览网站发现其使用会员制时,第一想法应该是这是正版网站和作者的权利,而自己应该维护这种权利,而不是主动去寻找盗版侵犯作者的利益,只有民众的版权意识提高,那些盗文网站和盗文个人账号才没有市场,从而营造良好的正版网络文学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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