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l 熊代博
2017年7月23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常某以特快专递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向其公开“该市东环路建设所占其土地的补偿单价、兑付方式及此次征地的总面积”等相关材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告知申请人:该项目已完成用地勘测定界、地上附着物清点工作,正在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待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申请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告公开。申请人常某不服该答复,于2017年8月29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至常某。
常某不服,于2018年3月5日,以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将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查明:截至市国土资源局答复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之日,涉案项目正在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尚不掌握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且已明确告知原告待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政府将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告公示。原告提交的村委会的通知及公告,发布主体并非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不能证明该项目已获得了批准,也不能证实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已由市国土资源局掌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
常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政府机关尚不掌握的政府信息,如何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政府行政管理透明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从法治的层面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了依据与途径。在该条例逐渐被广泛熟知后,社会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呈现大幅增长,但与之相伴的是大量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出现,特别是未形成的信息该不该公开、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怎样处置等热点问题给当事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带来了困扰。
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所要的公开事项应该在征地报批前给予公开。但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截至市国土资源局答复常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之日,涉案项目正在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故而无征地公告、无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告所要政府信息尚未形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内容并无隐瞒,且已告知常某,待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将其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