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办法》明确,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法》要求,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报告、种畜禽生产及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种畜禽选育方案、在群种公畜系谱档案等材料。
《办法》提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一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取得二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