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

2018-02-10 22:38黄漓锋
乡村科技 2018年22期
关键词:种苗林木苗木

黄漓锋

(高安市林业局,江西 高安 330800)

目前,我国林业发展趋势非常迅速,而林业产业的核心是林木种苗,其对于林业建设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种苗的质量可以说直接决定着林木产业的质量和效益,数量充足、品种优良及结构合理的种苗可以促进林木产业的高速运转,从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林木种苗产业发展成效

1.1 法治建设成效显著,管理职能逐步强化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目前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的有效条约,该条约的实施促进了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林木产业的质量,得到了很多地方政府的广泛运用。现已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主体,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林木种苗法律法规体系,涉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和种质资源保护等;建立了覆盖种苗基因资源收集、繁殖、良种选育、引种、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方法、贮藏和流通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由此可见,林木种苗行政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服务水平明显得到了提高。

1.2 工程项目迅速推进,产业体系不断完善

近年来,随着林木种苗产业的快速发展,很多地方政府对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见国家对林木种苗产业的重视程度。除此之外,很多地方政府还积极成立了一批重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常见的主要包括各级林木种苗的示范基地及林木种苗繁殖中心等,从各个方面都对其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与此同时,带动了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苗的生产运营,生产社会化程度显著提升,促进了林木种苗生产能力、生产水平和质量的大幅度提高。

此外,国家政府早已建立了特定的林木种苗产业基地和培育中心,及时成立了与之有关的流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主要以市场为基本的核心和导向,建立多种不同的林木供应中心体系,并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营造一个适合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氛围,为今后的发展之路奠定基础[1]。

2 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存在问题

2.1 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很多林木种苗产业负责人由于对林木种苗产业存在很多错误认知,直接导致该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不良现象,结构矛盾问题非常突出。结构失调不仅体现在林木种苗的市场供需上,部分地区在经济发展与林业生态多样性之间还需平衡。如江苏省苏北地区杨树产业发展迅猛,截至2011年,区内杨树总面积约40万hm2,总蓄积约3 200万m3,分别占全省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的50.4%和78.5%,已被列为江苏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区域内林木种苗品种单一化发展趋势的风险,加之适应性较强的乡土树种的减少,生物多样性变差,易致林木病虫害暴发,且难以防治,制约着杨树产业化发展[2]。

2.2 缺乏有效的资源保护

目前,我国林木良种基地较少,良种化程度不高,截至2010年,主要造林树种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63%和51%,而在国内林木种苗发展优势地区,如浙江省林木种苗基地供种率在90%以上,良种使用率80%以上,基本实现了板栗、火炬杉、湿地杉、杉木等10多个树种造林良种化。但与林业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如美国、瑞典、日本等国主要树种的造林用种已全部或大部分由种子园提供,实现种子生产基地化、良种化,主要树种的育苗良种化率达100%[3]。

2.3 种苗市场管理混乱,保障体系待健全

就当前形式来看,我国林木种苗产业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即使有具体的流程体系仍存在很多问题,这对于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阻碍。除此之外,相关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操作技能和基本的素养,与之相关的监管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问题亟待解决。而最为严重的问题是缺乏完善的市场制度,有关种苗受检率较低,没有达到基本的标准。此外,很多地区的设备非常落后,并且没有与之相关的监管体系,这就直接导致劣质树苗的大量产生,并且这种状态还在不断地衍生[4]。

2.4 社会化服务水平低,政策落实需强化

随着林木种苗产业的不断发展,对于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初步建成的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不能充分满足种苗产业的发展需求,需要在机构组建、人员培训及政策法规制定与落实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此外,“种子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未能得到全面落实,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制约。

3 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相关对策

3.1 完善保障体系,规范市场运营管理

完善的保障体系是森林苗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了适应当前工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应加快政策法规的落实和完善,如完善相关管理及制度,加强对于人员的培训及法制的宣传,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落实苗木质量检测评价体系;完善产业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执行树苗保险制度,并保证担保体系的运行效率;完善员工法律观念,健全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营。

3.2 强化相关扶持机制,促进种苗基地发展

对于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优良种子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迫切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及资金方面的支持,积极促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于不同的部门,要及时建立与之对应的规章制度,改变现有的投资机制,改善林木良种建设周期长与公益性特点不适应的现状,保证育苗基地的正常运行,有效提高基地建设质量,实现苗木生产基地本土化。

3.3 加强服务引导,调整种苗供需结构

加强宏观方面的政府调控,调整苗木供需结构。首先,要加强苗木生产与造林工程体系的衔接,提倡定向育苗,避免盲目生产。要提前与苗圃签订育苗合同,苗圃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来安排生产。其次,完善森林苗木信息网络,定期发布苗木供需信息及新品种信息,并因地制宜,建立区域性的苗木市场,举办各类展览等;积极建立各级林业苗木协会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产业服务自律、协调等方面的优势。最后,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取向,协调经济发展及生态平衡。在林木产业化的道路上,要注重林木种苗的品种结构、乡土树种的开发利用,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效益的良性互动[5-6]。

3.4 坚持科技兴种,提高集约经营水平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科技含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效益的发挥,所以,必须坚持科技兴种,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具体来说,坚持“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着力种子园等良种基地建设;加强对于资源的开发和创新,积极推进种苗科研、教学、生产一体化;培育和壮大林业龙头企业,加快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推广,推进林木种苗良种选育进程,提高种苗生产经营集约化水平。

在林业发达的国家,设施栽培面积占70%~80%,而截至2010年,我国广东省设施面积约占29%,浙江省仅占3.2%。在美国,其苗圃内的整地、灌溉、切根、截顶、起苗、包装和贮藏均有专用的机械,种苗生产基地设施完备,人员素质、经营水平及机械化程度均达到了标准化生产的要求,集约化程度较高,能按用户要求提供优良的苗木,这些经验值得从业者认真学习和努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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