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 林
(仪陇县环境监测站,四川 仪陇 637600)
为进一步提高水染防治能力,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需要不断结合区域实际,总结水污染防治策略,采取有效的管理与规划方案,具体分析如下所示。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以建设完善的公共行政管理体系作为当前最为重要的目标,将谁污染谁整治的相关工作以有序的姿态分步完成。首先,要整合好目前已有的专项机构和体系,从而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尤其是针对现有的工作部门,要进行细致化的监管工作,将部门拆分为水质监测部门、水环境治理部门、水资源保护部门等,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其次,环保部门应当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串联各个部门相关工作,做到加强沟通、通力合作。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个部门包括环保部门在内,不能单独完成工作,要在充分交流沟通确定最佳方案后再开展相关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并非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越多,其工作效率和质量就越高,每一个部门应当明确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同时,针对部分工作懈怠、思想态度不积极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严肃处理。此外,针对流域相对较长、跨度相对较大的区域水污染防治问题,应由中央统一调度和分配,从而更好地落实各部门职责[1-3]。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为了更好地为后续工作夯实基础,相关职能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制度驱动水污染防治作业。根据不同地方实际情况,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从而促使责任制度的推广,驱动每一个相关单位对水污染整治工作贡献应有的力量。同时,在完成基础制度推广工作后,相关职能单位还应针对该工作设立专门的监察队伍,以确保每个部门在自身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助力整个水污染处理工作。此外,针对不同的水质要求、不同流域,相关部门的首要任务是了解其污染源、污染成分及解决方案。只有了解其具体的工作内涵后,才能更好地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驱动我国完成可持续化战略发展的转型。
任何工作的有序进行都离不开市场经济环境的支持。政府部门应当做好对当前社会各处理机构的审查工作,了解其日常水污染整治工作的难点和问题,降低其吸纳社会资本及融资的难度,以更好地落实新型排污节能相关工作。地方政府应当在国家的宏观要求下,了解自身用水需求分布及治理问题分布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水价、污水处理费用进行调整,确保每一个单位或每一个个体经营户都能在国家的要求之下完成对污水的控制和转化工作。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政府层面的专项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能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用。当出现部分企业依据国家的要求、规范完成污水处理工作,但仍难以达到行业或国家准则时,地方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援助[4]。
在目前国家财政支持相对较为有限的形势下,政府可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资本。例如,可推动社会水污染处理基金的建设工作,有效推动相关社会资本注入广大企业或个体户的进程,妥善完成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切实落实我国污水处理质量与效率再提升的目标。
而针对该项目的资产融合工作,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建筑行业常用的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特许经营式的污水处理工作。鼓励各个企业结合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广泛吸引社会单位尤其是科研单位的力量,化为自身所用,力求阶段性处理污水问题。同时,可深度结合各个企业的处理经验,力求完成区域范围内的防范升级。
就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来看,除了常规的科研手段、协同手段以外,法律也是极为有利的工具之一。相关职能单位要利用好这一契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根本上建立一个完善的污水处理法制体系。针对目前出现的污水问题,应做好汇总处理工作,结合我国其他区域乃至国外的工作经验,出台更有价值的法律法案,并驱动每一位在自身领域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做到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条款,从而有效降低水污染整治的难度。同时,要加快队伍建设,加强针对该法律模块的巡查力度,对积极落实国家要求和规范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鼓励与表扬,而对于不遵守规定的个别企业,则需要重拳出击,给予严惩。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出发,要适时调整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标准,并建立流域内污染防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