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趁心
某村村民张某擅自占用公路沟渠建房被国土部门发现,但是执法人员在勘察现场时却发现,张某采用打12根直径80厘米圆形地桩做支撑的方式建房,建筑物面积为南北8米,东西10米,共80平方米,房屋下部悬空在沟渠平面以上。调查中村民张某认为,对沟渠排水问题已经经过充分的考虑,又采用地桩做支撑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影响沟渠的排水,反而是充分利用了沟渠上部空间。面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对这种占用沟渠打桩建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却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举不构成违法占地行为。张某用12根圆形地桩支撑建房,属于沟渠空间利用,不属于违法占地。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举构成违法占地行为。由于此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12根地桩直接占用沟渠面积不大,但是间接占用沟渠80平方米,对水利设施用地功能造成了破坏,影响沟渠非正常时期排水,属于违法占地,应给予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保持沟渠畅通。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该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查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沟渠属于农用地范畴,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可知,沟渠属于农用地中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张某擅自占用沟渠建房的行为违法改变农用地用途,擅自把农用地违法改变为建设用地。
张某间接实施了违法占地行为。本案属于一种变相的违法行为,张某即使提出申请也不会获得批准。虽然张某直接占用沟渠面积10平方米左右,但是间接占用沟渠的上部空间80平方米,因而该行为属于一种间接的违法占用沟渠行为,应依法给予拆除并恢复原状。表面看建筑物在排水沟平面以上也不影响日常排水,但是在汛期内,沟渠内有圆形地桩和建筑物可能造成沟渠堵塞影响沟渠的正常排水,易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划擅自占用沟渠违法建设的圆形地桩和建筑物给予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本案不适用于罚款。由于本案是间接的占用沟渠空间,对违法占用的沟渠包含直接和间接占用,对于此类违法面积的认定,《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一旦违法占用面积认定不当,容易产生矛盾。是否可以罚款处罚,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可以并处罚款”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罚款处罚。所以不建议进行罚款处罚,只要达到拆除后恢复沟渠原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