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结发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浙江湖州313000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具有“匿名化”和“非人格化”的特征,从而良好的社会秩序愈发倚重于法律、政策等各种人为创立的制度规范的刚性约束[1]。但人为创立的制度规范既可能实现社会的有效整合,也可能成为社会冲突的导火索,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为创立的各种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人们的认同。因为,如果当一种制度获得了人们的认同,外在要求、社会要求与行为者对自己的要求就会实现统一,人们就会自觉地遵从它,从而达到社会有效整合的效果,“一种规则当我有意识地强加给自己或者因为理解而自愿地接受它的时候,它就不会压迫或奴役我......理解事物何以如此也就愿意它们果然如此”[2]。反之,如果一种制度得不到人们的认同,它就始终是一种外在的存在,只能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力量来发挥作用,人们就会采取一种机会主义态度对待它,而不可能积极主动遵从它。这样,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就会不断地建构出被蔑视的体验,这种体验则构成了个体卷入集体反抗、投身于政治斗争的内在动机[3]。如黑格尔所说:“当一种制度的状况和部分,已不再为人信仰,任何想用夸口的江湖骗术使人重新信赖它们的企图,任何用漂亮词句粉饰尸虫的企图,都不会是仅仅使精明的制造者蒙受耻辱,而是会给一场更恐怖的爆发准备下条件,那时改革的需要就会伴随以报复,往往经受蒙蔽的被压迫的人也将受到叵测的惩罚。”[4]
由此可见,制度认同在现代社会变得愈发重要。那么,如何才能使人为创立的各种制度获得人们广泛的认同呢?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时,马克思曾感叹:“在人民生活的各个不同环节中,政治国家即国家制度的形成是最困难的。”[5]42这是因为,不仅要使各种制度体现“普遍理性”,而且还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能意识到这一点[5]42。马克思在此指出了制度认同构建的两个关键性条件:其一,制度本身必须体现普遍理性(公平合理);其二,人们认识到制度体现着普遍理性并且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之具有一致性①尽管马克思这里是针对“政治制度”而言的,但实质上,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公共权力的具象化形式,都应满足这些要求,才能获得人们的认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只有这两个方面条件同时具备时,人们才会认同这一制度。
但马克思给出的还只是两个原则性规定,澄清制度认同的生成机制,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得到更为深入的研究。例如,什么是普遍理性?如何实现普遍理性的制度化?如何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制度体现着普遍理性?如何才能使普通大众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与体现普遍理性的制度之间具有一致性?等等。在本研究中,不可能对所有相关问题展开分析,我们聚焦的问题是:意识形态对于制度认同建构的价值及其限度。众所周知,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和意识形态之间是相互支持的系统。马克思说:“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6]激进政治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霍华德·谢尔曼指出:“一种制度如果其自己的思想辩护不居支配地位,那么这种制度就不能存在下去。”[7]《意识形态与制度再生产》一文从社会制度实践主体再生产和社会生产关系再生产两个方面,阐述了意识形态发挥制度认同建构作用的途径[8]。意识形态对制度认同建构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是学界的一个普遍共识,但其具体机制及其限度问题并没有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笔者力图在阐明制度认同生成一般要素的基础上,深入讨论意识形态发挥制度认同建构作用的具体机制及其可能限度。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而且也可以显明制度认同建构所面临的其他方面问题。
从功能上来说,国家制度就是一个中介体系[5]39,社会活动的一切展开都需在国家制度的中介下进行,它们建构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了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规定了一切有价值资源的分配方式。由于每个人对自己利益的感受都是最直接、最真实的,毕竟“人们为之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利益实现的主要形式就是工资。因此,为了实现研究目的,笔者将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工资制度的分析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根据马克思的解释,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表面,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货币”[10]613。工资以“等量货币换取等量的劳动时间”的现象褫夺了“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的本质规定性,“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表现为有酬劳动”[10]619。把工人和资本家建构成自由而平等的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有效地遮蔽了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事实。不同的工资制度不仅表征着资本家和工人的利益实现方式,而且暗含着工人的自我实现以及工人和资本家之间敌对关系的呈现方式。
为此,笔者将首先讨论资本主义社会两种主要工资制度(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资本主义的薪酬方式当然远不止这两种,但对于研究目的而言,只考察两种典型工资制度是可能的。另外,必须指出的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出现了各种变形形态,此处讨论的都是它们的典型形式)及其获得工人认同差异的具体原因,阐明制度认同形成的一般要素,以此揭示意识形态对于建构制度认同的价值及其可能性限度。在此基础上,笔者最后对如何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大众认同做一个初步分析。
计时工资是根据工人的劳动时间来计算和支付工人工资的制度形式,如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等。工人按照一定的时间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工人得到一定的工资额,资本家获得的是这段时间内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计时工资的一般规律是:“如果日劳动、周劳动等等的量已定,那么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本身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值而变化,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变化。反之,如果劳动价格已定,那么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10]625–626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在计时工资制度下,工资总额=劳动价格×工作时间(劳动价格是指单位劳动小时的价格)。举例来说,如果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元,为5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工人每天工作10小时,那么,劳动价格就是0.3元∕小时。也就是说,工人每天劳动10小时其中一半劳动时间是必要劳动,一半则是无偿为资本家所占有的剩余劳动,工人获得3元钱工资,资本家获得3元钱剩余价值。但从表面上看,工人的3元钱工资是10个小时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总和,工人和资本家之间是一种完全等价的交换。尽管这种制度具有公平正义的外观,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自由的等价交换”的假象逐渐就会被揭穿,显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利益的矛盾性和对抗性,使工人们最终意识到自己被奴役和支配的地位。
首先,工人和资本家有着相互矛盾的行为动机。在计时工资制度下,工作时间和劳动价格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资本家来说,他们的利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取决于工人的劳动质量和劳动时间的利用效率。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在工作时间中对工人实施最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以提高工人劳动强度和劳动效率,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中生产出更多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对工人来说,工人要获得每天的工资,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等等,一切都是处于资本家严格的控制之中,必须听从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指挥,工人在劳动过程中没有任何自由可言,完全是一种强迫的被动劳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工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与提高劳动强度和劳动效率的要求是相悖的,这样工人在劳动展开的过程就逐渐意识到自己受奴役和屈从的地位。
其次,计时工资制度建构起工人的不平等意识。工人的天赋、劳动熟练程度以及所受教育等等都存在客观差异,由此决定着一些工人只能从事简单劳动,一些工人则从事熟练劳动;一些工人只能从事体力劳动,一些工人则从事脑力劳动。从事不同性质劳动的工人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劳动价值量必然存在差别,因此,工人们的劳动价格就存在差别,从而在相同劳动时间里,工人们所获得的工资额明显不同。应该说,由工人本身受教育程度和劳动熟练程度不同导致工人之间工资的差别,有着客观的必然性。但是在计时工资制度下,这种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差别,或许工人也承认工资差别应该存在,具体到自己的工资应该多少,尤其是和别人的工资差别是多少,在工人看来,只不过是资本家的一种“主观任意”行为,因为,给不同的人规定不同的工资好像完全取决于资本家个人的好恶,无论是工资高的,还是工资低的,都会感觉自己没有得到公平对待,由此,也就会建构起工人的不平等意识。
最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会逐渐显性化。工人劳动效率只与资本家的收入成正比,即工人效率越高,资本家得到剩余价值越多,但工人自己的工资却并不会因为劳动过程中付出更多的努力而得到提高,有时甚至呈相反的关系。而且在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的时候,资本家可以凭借在生产中的支配性地位非常方便地将一切损失转嫁给工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家为了牟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或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他可以破坏就业方面的任何规则,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愿和眼前利益,使最惊人的过度(劳动)同相对的或完全的失业相互交替”[10]627。例如,当劳动力价格下降时,意味着资本家在固定的劳动时间内所获得剩余价值量的减少,资本家可以通过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或增加工人在单位时间内的劳动强度,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失,但工人获得相同的工资却要为之付出比以前更多的劳动;当劳动价格上升时,资本家可以不增加工人的工资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或者通过缩短劳动时间和裁员,在保证其利益时,让工人承担就业不足所带来的痛苦。在计时工资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这一切都会使工人意识到他们与资本家之间利益的不一致性以及对抗性。
正是因为计时工资制度具有以上三个方面的特征,所以,这一工资制度实施的过程,就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矛盾的不断积累和显现的过程。正如美国社会学家迈克尔·布诺威在返回工作现场所发现的那样,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在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严格管控之下,从而所有关乎工人利益实现的因素最后都集中到资本家及其代理人身上,这样工人就必然将自己的失败归咎于他们。工人真实的感受是自己处于一种被奴役和被剥削地位,从而使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自由的等价交换”的假象最终被揭穿。
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人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工资总额=产品数量×计件单价。劳动时间的价格由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一定量产品来计量,从而工人的工资额取决于他在一定时间内所能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10]634。
计件工资不过是计时工资的一种转化形式,它丝毫没有削弱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敌对性,甚至对工人的剥削更为残酷。因为“计件工资有一种趋势,就是把个别工资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同时,把这个水平本身降低”[10]639。但由于与计时工资制度相比,计件工资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从而在满足资本增值目的的同时还能赢得工人的较高认同。
首先,工人在劳动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在计时工资制度下,工人的劳动过程完全是在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监督下被动进行的,一切都要听从指挥,但在计件工资制度下,劳动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决定着工人的工资。也就是说,工人的劳动产品只有达到产品的平均质量要求,计件价格才能得到完全的支付,工人的劳动才能得到承认。资本家只需关心最终产品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对工人劳动过程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大部分就显得是多余的。工人要想获得更多的生活必需品,自己必然会操心生产的全过程以生产出更多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这样,在劳动过程中,工人就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己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来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自主地组织劳动过程。通过计件工资制度本身实施对工人劳动的质量和强度的控制,非但没有影响资本家的利益,反而因为工人自主意识的觉醒使工人和资本家的利益获得“一致性”,更有利于资本家利益的实现。马克思说:“计件工资给个性提供的较大的活动场所,一方面促进了工人个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由精神、独立性和自我监督能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他们之间的相互竞争。”[10]639这是计件工资比计时工资制度更能赢得工人认同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工人得到了平等的对待。资本家利用计件工资给工人劳动强度确定一个客观的计算尺度,即“只有体现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并由经验确定的商品量中的劳动时间,才被看作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当作这种劳动时间来支付报酬”[10]636。这个标准对于同一工种的所有工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具有不同劳动熟练程度的工人虽然获得不同的工资,但会使人意识到工资差异与资本家个人的好恶无关,而是取决于每个人的自身条件及努力程度。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就计件工资的价格达成一致的话,那么工人能否获得更大的利益,取决于工人自身的劳动质量和强度,似乎和资本家没有什么关系了。计件工资制度以这样一种客观尺度,克服了由资本家直接规定不同工资的主观印象,使工人们觉得自己得到了平等对待。
最后,工人和资本家的利益得到形式上的统一,进一步掩盖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在计时工资制度下,工人和资本家的利益被建构为一对矛盾体,他们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否定的。但在计件工资制度下,工人利益的实现取决于工人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数量,要想获得更多的工资,就必须努力工作,生产出更多符合要求的产品。因为单位产品中包含着一定的剩余价值,因此,工人收入越高,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也就越多。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得到形式的统一,进一步掩盖了资本家获得更多剩余价值是建立在对工人更为严重的剥削基础之上的事实。另一方面,计件工资能够有效分散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因为生产过程中不同工种或不同工序上的工人之间的协作,也影响工人利益的实现,这样工人也就会将自己的失败归于其他工友的不合作[11]89。布诺威的研究表明,在计件工资制度下,生产过程的衔接趋于自主化,工人的利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好像取决于工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与资本家没什么关系了,这样“将工人建构为身处诸多相互竞争与冲突的他者中的一员,既掩盖了他们共同的阶级属性,即同属于一个为了工资而出卖其劳动力的生产者阶级,也掩盖了他们与占有他们的无偿劳动的另一种阶级的区别”[11]89。内部劳动市场和内部国家的运作,为资本家赢得了剩余价值但又遮蔽剩余价值的来源,“企业通过组织、转移和压制斗争、通过把公司的利益建构和表达成所有人的利益”[11]121,因此,在计件工资制度下,尽管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利益的敌对性没有任何改变,但形式上的一致性与其建构的矛盾化解机制,有效地促进了工人对它的认同。
正是由于计件工资制度具有上述特征,所以尽管它没有丝毫减轻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甚至更具剥削性,但计件工资制度把工人与资本家建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工人不仅不能充分意识到自己受奴役和受剥削的地位,反而使工人感到自己与资本家之间是自由而平等的资格主体。也正是基于此,马克思认为:“计件工资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资形式。”[10]640
总之,尽管计件工资只不过是计时工资的一种转化形式,但这一“转化”对资本主义来说有着“决定性的重要意义”。马克思说:“工人和资本家的一切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这一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切自由幻觉,庸俗经济学的一切辩护遁词,都是以这个表现形式为依据的。”[10]619计件工资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这种“自由幻觉”,有效遮蔽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利益的对抗性,使资本家利用这种工资形式来占有工人更多的剩余劳动,并能使它获得工人们的认同。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本质相同且都不公正,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但通过制度的实施,后者能够获得工人的认同,前者则不能。这为我们澄清意识形态对制度认同构建的价值和限度,提供了一个极有价值的思考路径。在对此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制度认同的基本内涵及其构成要素。
在我们看来,“制度认同是行为者对制度规范的认知性期待与规范性期待实现统一基础之上的实践证成过程,不是出于害怕,而是出于内心的信念;不是出于盲目的习惯,而是基于理智的确信。它是理性行为者在清晰地认识到制度的客观内容和意义的基础上,确认它契合自己的内在需求时,自愿承担遵守其规则的责任,不仅使自己有意识的决定,还要使自己直接的、本能的欲望和冲动服从这一方向”[1]。制度认同的形成包括三个方面的构成性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认知性期待。康德说:“如果不是至少知道点什么,我决不会抱有什么意见。凭这知道的一点什么,那本身只不过是悬拟的判断就获得了与真实性的某种连接,这种连接虽然是不完全的,但毕竟胜于任意的虚构。”[12]一种制度规范要获得认同,首先它的内容和意义就必须被人们认识和理解。只有对制度规范的内容有一定认识和理解后,人们才能对它进行理智评判和反思,评判它是否适合自己的需求、自己的需求是否得到平等对待等。否则,人们就无法客观地对这种制度之于自己和社会的价值和意义做出评判,从而也就不可能自觉主动地履行这种制度所赋予的义务。
第二个要素是规范性期待。黑格尔说:“制度、法制和法律与人们的伦理、需要和意见不再相合,精神已从其中悄然离去。有些人想相信它们还能长久存在,相信理智和感觉对之不再有兴趣的那些形式似乎还足够有力量长久作为民族的纽带,这些人是何等盲目!”[13]任何一个对象只有能给予行为者某方面需求的满足时,无论是物质方面的,还是价值偏好,人们才可能认同它[14]①弗洛伊德在《释梦》中提供的大量认同发生学案例充分证明这一点。。国家制度就是一个中介体系[5]39,它们建构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了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规定了一切有价值资源的分配方式。总之,社会活动的一切展开都需在国家制度的中介下进行。正是因为每一种制度都影响着人们的利益满足和价值实现,因此,只有符合(或者被认为符合)人们内在需求的制度,才能获得人们的认同。
第三个要素是实践证成。制度认同不只是一个理论理性的问题,还是个实践理性的问题,只有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行为者对其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的统一能够获得经验性证据的持续证明,才能真正转变成“为我”的存在。如果制度规范不能渗透到实践中,不能如其所是地渗透到公民生活中去,那么,自在的或者潜在的制度理性就会一直是抽象的、理论性的存在,内在化过程就会中断[15]。黑格尔说:“经验原则包含着一个无限重要的规定,那就是为了承认和确信一种内容,人本身必须与这种内容接触,或更确切地说,人应该发现这样的内容与人本身的那种确信是一致的和结合起来的。”[16]制度认同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制度实施过程中为人们提供这样一种“经验原则”以使人们对制度的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统一得到证成(至少不被证伪)。
讨论意识形态对制度认同建构的价值,首先必须澄清的问题是认识之真理性与制度认同之间的关系。在哈贝马斯看来,认识之真理性和制度认同之间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即是说,人们对一种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越是能够切中其本质,就越能对它形成认同。反之,人们对它的认识越是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就越不可能形成对这一制度的认同。在我们看来,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认知性期待是制度认同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没有这一要素制度认同就不可能形成,但认识本身是否具有真理性,并不具有决定性,关键是人们对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能获得统一,即人们根据自己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而认为它(们)符合自己的需要。也就是说,如果人们的认识切中某种制度之真实,但它并不符合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能形成对这一制度的认同。如果人们的认识切中某种制度之真实,并认为它符合自己的需要,才可能形成对这一制度的认同。同理,如果人们对某一制度的认识不具有真实性,但被认为符合自己的需要,则也有可能获得人们的认同。总之,制度认同的形成不必总是建基于认识的真理性基础之上。
如果一种制度背离普遍理性的要求(不公正),那么,人们对它的认识越是具有真理性、越能切中其本质,就越是不可能实现对它的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的统一(例如计时工资制度),从而也就不能获得社会广泛的认同;反之,如果人们对一种不公正制度的认识越是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例如计件工资制度),其不公正性就越是得不到显明,这样就会让人们错误地认为它符合自己的内在需求,即实现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的统一。由此可见,对于一种不公正的制度来说,认识的真理性与制度认同之间不仅不是正相关关系,而是恰恰相反。
当一种制度符合普遍理性的要求(公平合理),那么,人们对它的认识越是具有真理性、越能切中其本质,其公正性就越是能够得到显现,越是有利于实现人们对它的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的统一,促进人们对它形成认同;相反,如果对它的认识越是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那么就会因为它的公正性得不到彰显而被人们错误地认为不符合自己的利益,限制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统一的达成,从而使其不能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因此,只有当一种制度本身是公正的时候,认识的真理性与制度认同之间才是一种正相关关系。
正是因为认识本身是否具有真理性,不是制度认同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关键取决于人们对制度的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能否取得统一,由此显示出,意识形态对于制度认同建构的第一个方面的价值,即通过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影响人们对制度规范的认知和理解,从而让人们意识到这一制度符合自己的需要。那么,这是如何可能的呢?
一方面,制度通常都以规范性文本形式存在,规范性文本也就是人们认识和理解制度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材料。为了使制度规范及其对它的解释保持科学性和严谨性,制度文本通常由专业性话语所统制。专业化、技术化的专家型话语体系虽然保证了制度文本本身及其对它解释的科学性与严谨性,但客观上却疏远了大众话语体系,使普通大众无法直接通过文本本身的阅读来认识和理解各种制度规范(因为专业化、技术化的专家型话语体系从其本质上是一种“私人性”的语言)。因此,普通大众对制度内容的理解和认识依赖于他人提供的信息。另一方面,正如穆尔扎所说:“对文本或事件的解释以什么为基础?其基础是,词或者动作构筑在它们的上下文中。文本这个词来自拉丁词织物、联系,意思是各种思想和词的统一,是众多联系的紧密结合,其中有一部分是潜在的,看不见。”[17]32也就是说,即便人们能理解由专业化话语统制的制度文本,也会因为大量信息的“悬置”而不能对制度形成正确认识。正是因为这两个方面原因,即便制度文本以一种客观可见的方式呈现在人们面前,但由于人们不能自主获得对它的认识,别人可以借助“文本”或“行为”操纵我们的意识,把他们所获得的信息传递给我们,“供给我们一些符号,让我们把它们嵌入上下文,并以我们的理解来改变这一上下文的形象。他把自己的文本或行为同现实的种种联系暗示给我们,并把这些联系的理解强加给我们,让我们来按照操纵者所希望的方向对现实加以扭曲。也就是说,它必将影响我们的行为,而我们则相信这些行为完全符合个人的愿望”[17]34。意识形态就是通过这样一种机制,实现对人的意识定向控制,使社会成员就某一制度内容的认识上达成理解共识。例如,计件工资制度的成功,就在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自由幻觉”,使工人们认为自己的成功或失败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努力,与资本家和社会都没什么关系。
意识形态对制度认同建构的第二个方面作用,就是形塑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期待。一般来说,每个人的规范性期待(内在需求)“是由其自我解释构成的”[18],表现为一种带有鲜明意向性的心理活动和情感体验活动,内隐于每个人的心中,其产生和变化的根据都只能由每个人自己定义和解释。马克思说:“对于动物、土地等等,本质上不可能通过占有而发生任何统治关系,虽然动物服劳役。占有他人的意志是统治关系的前提。”[19]意识形态就具有“占有他人意志”的功能:一方面通过把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输送到社会大众当中,改变或置换社会大众原有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使人们全面接受了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思想,以确立起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通过意识形态的教化作用,培育出与其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成员。计件工资制度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影响下所建构起的原子式个人观念以及规则意识。没有意识形态“占有他人意志”功能的充分发挥,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获得社会成员广泛认同,因为每个人自发的规范性期待各不相同甚至相互抵牾,没有一种制度能与之完全契合。对于阶级社会来说,通过意识形态形塑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期待,使其制度获得人们认同,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任何一种制度所谋求的都是制度化的相互承认,即每个社会成员在公共权力面前都得到平等对待。但如果每个人都顽固地坚持自我中心性的规范性立场,那么任何一种体现普遍理性的制度都不可能获得社会认同,因为体现普遍理性的制度并不总是能够契合每个行为者基于自我中心性立场的规范性期待。在这种情况下,每一种制度化的相互承认都会被看成自我实现的阻碍和限制性力量。因此,也需要通过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使人们超越自我中心性规范立场,涵化出“普遍的他者意识”,让人们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和体现普遍理性的制度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而认同它。
总而言之,人们对制度的认知性期待与规范性期待统一,是制度认同形成的前提条件。由于各种制度规范作为一种抽象而复杂的存在物,普通大众无法自主地在关于它们“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上达成理解共识,意识形态通过信息的定向控制,实现人们对制度内容达成理解共识;由于每个人自发的规范性期待各不相同甚至相互抵牾,没有一种制度能与之完全契合,意识形态通过发挥“占有他人意志”的功能,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形塑人们的规范性期待,使个人内在需求与社会规范融合。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促进人们对制度的认知性期待与规范性期待的统一,奠定了制度认同形成的思想基础。
对制度认同的建构来说,意识形态有着不可或缺的价值,但我们也需要把握意识形态作用的限度。按照穆尔扎的意识操纵理论[17]103①按照穆尔扎的观点,意识控制主要是通过控制公共设施、大众传媒以作用于符号系统,思维,情感、想象力和记忆以实现对人观念的定制,从而改变人们的行为。,任何一种制度,无论这种制度具体内容以及客观价值何在,通过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都能够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同,这是对意识形态功能的一种不切实际地夸张。
在前文已指出,对制度认同的建构来说,意识形态的功能在于影响人们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及形塑人们的规范性期待并实现二者的统一。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但是仅有这样一个条件,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制度认同的形成。为了解释这一点,我们可以利用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欺诈”的例子来说明。对于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来说,在对“产品”内容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购买的,这是就需要营销人员向我们宣传和介绍后—— 其实质就是一种意识操纵的过程,他可以对其产品进行客观、真实地介绍,也可以突出对买者有利的方面,对买者有明显不利内容通常不作介绍或刻意隐瞒—— 以建构起人们对这种产品认知性期待与其规范性期待的统一。一旦这一目标达成,即如果消费者通过营销人员的介绍认为这种产品符合自己的需要,消费者便可能购买这一产品,但还并不一定会“认同”它,最终能否产生对它的认同,取决于消费者的实际消费体验。如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证实了先前的判断,觉得“物有所值”,就像营销人员所介绍的那样“好”,即证成了通过营销人员对消费者的意识操纵所建立的认知性期待与规范性期待的统一,人们就会对这种产品产生“认同”。反之,消费者就会觉得自己被“忽悠”了,产生了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必然就会抵制这种产品,从此再也不会购买了。当然,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产品的局限性没有充分暴露出来,人们也会在一段时间内对它产生“认同”。计时工资制度尽管具有“自由平等”的形式,但在它实施过程中工人所能感受到的只是被奴役和被剥削,所以不能获得工人认同。相反,尽管计件工资制度与计时工资一样不公正,但因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一个短的时间内所提供的“经验原则”还不能证伪工人对它的认知性期待与规范性期待的一致性,从而赢得了一段时间内的认同。
马克思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0]22意识的本质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虽然通过意识操纵可以改变人们对某一客观对象的主观映像,但不能改变对象本身。当对象的真实本性在实践之中显现出来时,人的意识必然会被修正。由此可见,制度认同不只是一个理论理性的问题,还是一个实践理性的问题。因此,虽然说通过意识操纵可以建构起人们对任何一种制度认知性期待与其规范性期待的统一,但能否形成对它的认同,最终取决于这种统一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能否得到证成。具体来说,意识形态对于制度认同的建构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
第一,意识形态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意识形态可以实现信息的定向性控制,左右人们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但“认识的真理性不是一件可以被占有或是作为一门统治术可进行技术操控的事物和商品”[20],归根结底,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因此,如果通过意识形态向人们提供的制度信息是真实的,由此建立起与人们规范性期待的统一性,就能够经受实践的检验和证明。但如果意识形态向人们提供的制度信息是虚假的,即便披上了“迷彩”的外衣,“谎言”一旦被实践击穿,在此基础上与人们规范性期待的统一性就会被解构,人们必然就会反对这种制度。计件工资制度之所以能够获得一定的成功,也只是因为在特定的实践水平下,人们对它的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的虚假统一性没有被社会实践击穿而已。只有意识形态本身是科学的,才能为人们提供制度的真实信息,经由纯粹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意识形态的中介,人们所获得的制度信息必然是被“粉饰”过的。由此可见,意识形态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其发挥制度认同建构作用的一个限制性条件。
第二,意识形态形塑规范性期待的有效性。现代哲学获得了一个重大洞见:单个的主体既无法形成一条规则,也无法遵循一条规则。作为一个人为构造的权责体系和行为规范,制度反映的是个人与共同体内其他人之间关系的主观理解。由于现代社会的人已从“外在授权的自我”成长为“内在授权的自我”,“对于这个自我,一切约束都被撕破,他只愿在自我欣赏的环境中生活”[21],价值多元化已然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一来,任何一种体现“普遍理性”的制度,都不可能契合所有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期待,赢得人们认同。尽管意识形态可以通过“占有他人意志”功能的发挥形塑人们的规范性期待,但是意识形态领域是一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能否有效应对“日常意识的自发逻辑”,能否取得同与之相竞争的意识形态的决定性胜利,扬弃自我中心性的规范性立场,以自己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重塑人们的规范性期待,涵化出“普遍化他者意识”,践行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这是让人们自己清楚地意识到体现“普遍理性”的制度与自己利益具有一致性的必要条件。因此,一个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形塑社会成员规范性期待的有效性,也是其发挥制度认同建构作用的一个限制。
第三,制度实施的绩效。制度绩效是制度实施后的具体效果,确证的是一种事实,即一种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实现的程度与状态,而制度体现“普遍理性”则是一个价值命题。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不是一个观念问题,必须经过实践的中介才能实现。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客观实际不相吻合的制度,不论是低于还是高于社会发展水平,都不能有效实现制度预期目标。同时,制度目标的实现还依赖于负责制度实施的各个主体能够切实执行制度的规定,使制度目标在每个具体事件中都能得到充分实现。如果一种制度不能渗透到实践中,不能渗透到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中,那么自在或潜在的制度理性就一直只能是抽象的、理论性的存在。由此,就会积累不信任的社会情绪,瓦解人们先前建立起来的对制度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的统一性,阻断制度认同的形成;只有制度实施的效果不断证成二者之间的统一,制度规范才会获得社会认同。虽然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建构起人们对制度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的统一,但制度实施的绩效独立于意识形态功能之外。因此,制度绩效也是意识形态发挥制度认同建构作用的限制性条件。
综上所述,意识形态通过制度信息的定向控制、形塑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期待,使其与人们对制度的认知性期待达成统一,对制度认同的建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制度认同最终能否形成,取决于人们对制度的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的统一经受实践的证成。由于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受政权性质决定,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复杂性决定着其形塑人们规范性期待的有效性,意识形态对制度绩效的影响甚微,这三个方面都制约着人们对制度的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统一的实践证成,构成了意识形态作用的限度。
人为创制的制度能否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同,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后果。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①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就是通过制度建设,发展和完善国家制度体系。,如何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大众认同,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非常紧要的课题。根据以上对建构制度认同的基本要素与意识形态对制度认同建构的价值及限度的讨论,以下三个方面须予以重视。
首先,切实搞好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来说,只有制度本身合正当性与正确性(也就是马克思讲的体现“普遍理性”),才能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同。制度的正当性就是要求制度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不同阶层的人民群众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对待;制度的正确性就是制度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保证使在其指导下的实践获得成功。只有制度本身实现正当性与正确性的统一,才可能使人们对制度的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得到真实的统一,这样的制度才能经受实践的检验和证成。但制度不过就是主权者意志的具象化存在,在一切阶级社会,国家制度体系无不体现着统治阶级利益,不可能真正体现“普遍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归人民所有,我们的制度建设就是把“人民意志”制度化,这使我们搞好制度建设有了根本政治保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各方面制度都体现了人民意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主。马克思说:“人民意志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创立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民就不再受压迫和欺诈,而能够发挥自己的力量。这种形式就是民主的形式。”[22]在制度建设中,只有人民群众充分地、详尽地参与和理性协商,才可以获得对问题整体的把握,充分了解人民的诉求,从而发现“人民意志”;有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在场”,也就可以防止决策者对“人民意志”的非法挪用,实现“人民意志”的制度化。
其次,改进和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在实现制度本身合正当性与正确性的基础上,还必须大力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正如上文所说,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制度完备信息而不能准确理解,就可能因为人们意识不到一个“好”制度与自己利益之间具有一致性而不能获得人们的认同;同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普通大众无法自主地对其内容达成理解共识。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信息对称化功能,让社会大众对“好”制度能形成正确的认知和理解,意识到它与自己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一个“好”制度所谋求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善”,不可能契合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要求,如果每个人囿于自我中心性的规范立场,这样一个“好”制度也不能获得广泛社会认同。因此,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教化功能,克服社会意识的自发逻辑,消除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消极影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形塑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期待,实现对自我中心性的规范性立场的超越,培育出“普通化的他者意识”的现代公民,即充分发挥意识形态对制度实践主体再生产功能。总之,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信息对称化和教化功能,建构起人们对各种制度的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的统一,为制度认同的建构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在任何社会,意识形态实现制度认同建构的途径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阶级社会,不仅意识形态提供的制度信息具有虚假性,而且意识形态所形塑社会成员的规范性也是为统治阶级统治服务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意识形态提供的制度信息是客观真实的,意识形态所形塑社会成员的规范性体现的是“人的自我实现”)。
最后,加强制度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好”的制度并不必然产生“好”的制度效果,只有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把观念上的“好”转变为人们切实的福祉,人们才会在这一“经验原则”反复作用下形成对它的认同。制度的实施过程对人们关于制度的认知性期待和规范性期待统一的证明作用,决定着制度认同最终能否形成。在制度实施环节,有两个方面影响着一个“好”制度的绩效:其一,每一种制度规定都是非常宽泛和原则性的,这就要求各个制度实施主体在其面临各种细节问题时,自己决定政策的一些重要细节,这是必要的但也留下一些隐患,使制度实施者可能会犯错;其二,制度实施主体受到个人利益最大化和满足公众期望两种不同激励机制的影响,两种激励机制之间的博弈,左右着制度实施的方向,决定着制度绩效。因此,为了防止现场操作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制度在实施环节中不变样、不走形,保证一个“好”制度的目标、价值和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实现,需要对制度实施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伟大成就。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唤醒了人们的主体意识,也使“个体主义”价值观粉墨登场,人们的注意力正趋于“内转”,遮蔽着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根本一致性。与此同时,在全球化背景下,资本携裹着各种社会思潮纷至沓来,改变了传统的制度认同生态。正如亨廷顿所说:“一种政治体制首先必须能够创制政策,即由国家采取行动来促进社会和经济改革,才能成功地处理现代化面临的问题。”[23]但制度的生命在于人们的认同,否则,再公平、科学、有效的制度都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因此,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时,在深刻把握意识形态在制度认同建构中的价值及其限度的基础上,改善和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狠抓制度实施,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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