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云 刘亚平
(长安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近代以来,尤其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影响下,卢梭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自由观思想,其中包括自然自由、社会自由以及道德自由这三种自由状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试图克服霍布斯和洛克自由思想的局限,所集中阐释的观点便是通过新的社会契约方式,重构共同体并且服从共同体所达成的公意,最终实现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时至今日,“自由”仍然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卢梭的自由观不但有助于发掘出人如何能够在社会中获得真正的自由,从而面对真实的自己,而且有助于我国的思想家、改革家积极吸收其思想精华,为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而不断努力。
社会不断变革,自由思想在政治和法律下随着资产阶级的壮大和资本主义统治的需要而变化发展。霍布斯绝对权威下的自由和洛克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在政治思想上分歧较大。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1]4这种对自由的思考,源于卢梭吸收了近代思想家的契约理论。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中不存在国家,亦没有私有财产,其著作《利维坦》中写道“人与人就像狼一样”,处于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他看来,为了避免陷入这样的无序状态,需要“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意志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就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成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2]132这是由于人的理智会促使其达成某种契约,而契约则建立在人需要的基础之上。每个人的权利完全转让给国家,个人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因此,国家的使命就是组织公众的意志来维护国内稳定有序和抵御外敌入侵。至此,为了人更好的发展,庇护每个人现有的自由权利,霍布斯合乎逻辑的建立起个人本位说,给其自由思想奠定了坚实基础。
虽然,政府的权利来自个人一切权利的让渡,并由政府来代替人们行使权利,但在卢梭看来,国家只是某种目的性的存在,而主权才是绝对的,是不加束缚的,其核心内涵着一种极端的权力(君主),或者是一种强力约束下的普遍意志(公民)。这便形成了霍布斯绝对权威下的自由思想。进而,霍布斯站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反对当时的天主教和罗马教会的思想,认为教会是限制人们自由的“黑暗王国”,应该予以推翻。一系列激进的思想随之发展成专制主义的结局也就不难预料了。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沿着契约思想继续延伸,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当属约翰·洛克。
作为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先驱,洛克当之无愧。洛克把人存在的原始状态描绘成一个完全自由的、平等的、和平的天然状态。这种状态明显不同于霍布斯的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下还是有战争的可能,因而人类必须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通过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舒适、安全、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3]59自国家产生以后,洛克的政治自由思想主要论述了包括财产自由、知识上的自由和道德观的自由,他尤其重视后两方面的自由。在其思想中,洛克阐明了契约的新内涵:即有限权利的政府,这源于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出让的仅是一部分的权益,比如财产纠纷的仲裁权。至于生命、自由等最基本的“天赋人权”人们依然保留在自己手中并没有转让,因此,政府所得到的权利是有限的。政府的存在不是目的而是工具,这是与霍布斯的国家观有所区别的。也正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出于符合并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洛克才提出分权制衡的政治原则,如政府不能保障人的天然权利,人们有权联合起来抗衡政府,或废除原有契约。分权与制衡的思想原则奠定了现代自由主义三权分立的基础。基于洛克为自由主义的发展所做的贡献,马克思评价道:“洛克是这种思想的始祖。”[4]249
然而,洛克过于重视个人的自由,为保护个人自由而实行分权制衡国家的权力,并没有积极地调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显然是一种消极的自由主义。
在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中,面对霍布斯和洛克所描绘的这样两种并不完满的自由状态,卢梭批判地吸收了前人的思想,并早已为自己心目中的真正自由写下独到见解。
真正的自由该由谁掌握?霍布斯认为,显然是君主,因为在一个国家中君主的权力来自人们共同的、完全的让渡。洛克的看法则是有限权利的代表,由于人们放弃自由权利中的一部分,委派一名或几名公正的法官来捍卫其自然权利。而在卢梭看来,这两种做法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真正自由的问题。他设想:如果人们自我管理即自治,只要将自由权利绝对地保持在人们手里,完全可以既作为被管理者又是自由的得益者。然而,事实上要想达成社会契约不得不放弃自身的自由权利,解决的办法就是找到某种形式的政府,以有效政府的强力和公意来捍卫自由权利。
简言之,这种有效形式的政府,必须符合多数人的利益。这个政府由社会中尽可能多的人组成的团体来履行契约,这种团体即是卢梭式的契约政体。既然政府的权力是人们让渡的,那么实质上没有人是特殊的,包括国王或群体性的统治者。因而在契约中没有人会因为特权而被优待,每个人都会失去完全相同的权利,每个人也都得到了完全相同的权益,从而达到自治的目的。
总之,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最终理想并不是盼望回到或重获一个天然状态下的自由,而是关心现实中的人,怎样能够逃离受奴役下的不自由而最终实现社会性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实现需要两种可能性,一是出于现实的可能,即国家和政府的卫护,二是理想的可能即道德自觉:人出于自愿而遵守自制的约定,精神富足而独立自由。
“当我看到天生自由的动物,由于天生对束缚的憎恨,将自己的头撞向牢笼的铁栅;当我看到无数蔑视欧洲淫逸生活的原始人,赤裸着身体,忍受着饥饿、战火、刀剑和死亡来保卫他们的自由和独立的时候,我深深地感到,奴隶是不配谈论自由的。”[5]66人类不可能脱离社会,之所以受奴役,根源在于不独立性,其私有财产又需要保护,那么只能依靠一个新的结合形式即“社会契约”。正如卢梭所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便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1]19或者说,每一个结合者包括自身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转让给某个集合体,这个集合体的力量来自每个结合者的意志,即“公意”。而公意则是公共人格的体现,是一个具有道德人格的共同体。公意以公共利益为先,始终以公平和正义来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重新获得一个社会人应享有的自由,达到社会状态下的政治自由才能进而实现道德的自由。
当卢梭以一个外来户的身份来到巴黎讨生活时,既看到了上层统治者的虚伪与奢靡无度,也体味到底层大众生活的无奈和窘困。为了利益,人们彼此明争暗斗,卢梭对此种状态是感同身受的。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不自由的社会现状,实现社会自由,卢梭提出了他的解决方案:订立契约、服从公意。
显然,卢梭试图以社会契约和公意的途径进行社会状态下的自由重建。其一,在社会状态中,订立契约,形成共同体(国家)、主权者(公民),这样每一个个体之间相互奴役便毫无意义。基于“公意”的阐述,卢梭发现作为公民个体背后是自身,其自由也是遵从自己的约定。因此不论怎样役使他人,最终奴役的却是自己。其二,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作为共同体来保障公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这样的形式其实也是在服从公民自己,服从自己即是最高公意。公意即是公共利益,依据公意理念而建立起的共同体虽然集合了全部社会个体的权利,但不会限制个体自由,反而会维护个体间相互的权利。因为真正的公意表征着客观、公平、正义,能够为“社会人”带来更多相符合的益处。这样订立契约的结果则是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每个人都以自身的全部力量产生一个具备道德人格的共同体,即法律和政治制度。由于国家法律、公意和每个人的意志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上,人们的自由就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契约,也就是维护制度、遵守法律。其三,不存在无条件的自由,只有出于道德自觉的自由,自愿遵守自己的约定,即契约和公意的共同作用下,真正的自由才有实现的可能。
真正的自由是自然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升华,即道德自由。如何实现真正的自由?卢梭进一步阐释道:良知是道德自由的基础。良知作为个人与生俱来的道德感,并不依附于阶层和身份地位。困窘的拾荒者会路不拾遗,这并不是卢梭那个时代特有的社会现象。于卢梭而言,道德本是与生俱来的情感,“我从来没有对我的错误置若罔闻,道德的本能始终驾驭着我的行为,我的良心也正直如初。”[6]37人本身潜藏着一种正义和道德感,即自律,我们判断他人行为善恶时以此为原则。良知是道德自由的基础,遵循心底的良知和自律即是人之善良的本性体现。
当然,每一个个体不会都出于自愿,因为人性的私利不可避免。为了消解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不和谐,卢梭认为,个体在经过精心的培养和塑造后所获得的社会道德性能够处理好个体意志与公共意志之间的关系,使得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得益彰。这种不被强迫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如卢梭所言“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才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1]26
因而,立法者和公民宗教便是道德自由的保障。政治哲学中,卢梭把立法者作为道德自由最基本的保障。因为这个立法者具有看清和平衡社会利益的能力和强力,能够让道德上的自由得到最大的卫护。有立法者才能立法,才会让一切行为有法可依,才会使一切案件得以仲裁。另外,卢梭认为公民宗教亦是一个民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根基。这种宗教还可以称为民族之脊梁。鼓吹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性是公民宗教的任务,人们能否进一步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则体现着个人对宗教的虔诚态度,而信仰公民宗教的人才会获得更高一级的道德自由。
从社会契约理论视阈看,卢梭自由观渐进的过程是从社会自由到道德自由,这是一种社会理想状态。社会自由是大家共有的,必须共同遵守才能享有,而道德自由作为人人有之的自律精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德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自由是公意合理、合法的要求,道德自由则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状态,能拥有高尚道德的人内心是安宁而富足的。
卢梭自由观渐进的过程是从社会自由到道德自由的过程,这是一种社会理想状态。社会自由其实就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在内的自由。诚如马克思所言“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一个社会化的人与其他人,与社会群体及整个社会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因此脱离社会的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发挥各自的积极效用,这样整个社会才会呈现出同样积极的状态。因社会契约订立而产生的国家机构是公民权利力量的集合体,通过立法者和公民宗教的保障,才不得不站在仲裁者和保卫者的立场上。为实现更加平等、自由、民主的和谐社会理想,无疑需要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的共同作用。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政治思想的目标是为全体人民谋求幸福,即自由和平等。然而,其政治理想并未实现,探究其原因有诸多方面:一是卢梭出身于社会底层,并且始终未在政权阶层中实践其政治抱负,显然他对政治的理解和期望只是一种设想;二是社会契约理论下的自由思想虽然论证“主权在民”给人们以鼓励,具有一定的革命性,但在实践中真正让每一个人民都当家作主(或直接民主)则缺乏可行性;三是对于公意的阐释并不明晰,个体与公众界限也有自相矛盾之处,如果实施起来,必然会出现问题;四是在道德自由中,卢梭以人性本善为出发点,强调信仰高于理性。殊不知,良知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这种软控制不可能达到所预想的效果。
分析卢梭思想便会发现,社会契约理论与其自由观密不可分,可以说,卢梭所谓的自由是伴随着契约理论的提出和实践而实现的。尽管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下的自由观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其人生经历和思想也备受争议,但是其思想不仅影响了同时代的西方思想家和革命家,更为后来中西方社会制度的发展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早在19世纪下半叶,卢梭及其思想就由传教士引入中国。《民约论》(后译《社会契约论》)完整的中译版在辛亥革命前就已经在学界流行,梁启超、康有为等一批思想家都曾受到卢梭思想的启迪。20世纪初,严复、蔡元培等学者积极吸收西方先进思想,译注大量西方著作。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中西方思想文化开始了激烈的碰撞,西方人文主义和政治观念在动荡的中国深入人心。
人民主权论是马克思革命思想的核心。马克思分析并考察了工人的革命运动,并对前人有关人民主权的理论进行了长期探究,批判地吸收其思想精华。其中,马克思特别肯定了卢梭的民主思想,并且扬弃了卢梭的“主权在民”理论,最终形成了革命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人民主权理论。如今看来,卢梭的民主学说虽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性,但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与时俱进,其思想中的精华仍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1]4-5这种契约思想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丰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是中国近代民主政治进程中最为重要的思想资源,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社会流行的民权观念,主要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影响的结果。”[7]113-120时至今日,当代中国结合具体国情仍然吸收了这一思想的精髓,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战略任务。[8]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指出,每一个结合者构成了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即主权者,每一个结合者赋予主权者权力,因此,主权者的意志即公意且享有主权。“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1]31卢梭在这里十分清楚地表明,公意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主权是公意运用的具体表达方式之一。然而主权并不等于政府,政府只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换言之,卢梭亦对政府的权利进行了根本的限制,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赋予,人民当家作主才是民主政治的坚实基础。尤其是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变革了各项制度并加大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在完善民主政治制度的同时,坚持并实施广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制度体系中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以此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党和政府的宗旨都内涵了为人民服务,其基本原则及职能等无一例外地体现了对人民“服务型”的旨归。
此外,“限制政府权力”的理念有利于改进我国政府权力的运用,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伴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而不断发展,民主政治也应该与时俱进。历史上曾出现权力滥用或全知全能的极端化政府,为避免重蹈覆辙,我国在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政府必须审慎行使权力,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总之,追根溯源,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中的契约精神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法原则为敦促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不断完善提供了依据。卢梭对法律历来重视,并认为“事物之所以美好并且符合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使然,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但是如果我们当真能在这种高度上接受正义的话,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缺少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便是虚幻的;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也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1]45卢梭在《日内瓦手稿》中更加明确地表示“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受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1]45在卢梭看来,法律亦是公意实现的具体表达形式之一。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渐完善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且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的性质以及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等。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循人民的意志。贯彻依宪治国的法治理念,对于维护国家的权威、实现法治国家下的和平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卢梭看来,一切立法体系的终极目标是“自由与平等”,这与我国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天然自由已经在人的社会化进程中逐渐失去并且不可复得,在社会状态中唯有服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才能享有自由,并且只有道德上的自由才能让人摆脱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奴役,从而真正地成为自己的主人。正如卢梭所表达的那样:我说的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总之,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1]47在此种意义上讲,卢梭提倡的平等是法律的核心,即保障人们在法律面前尽可能缩小现实差距实现人人平等;自由亦是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公正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体以人的解放、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根本的价值理想。法治则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亦是实现平等、自由、公正的制度保证。不论是过去还是未来,人们对美好社会的热切期盼不会改变。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自由观的目的在于实现自由和平等,这与当今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期待不谋而合。目前,纷繁复杂的物欲世界仍然充满着各种各样的诱惑。而人的存在意义应该是向往更高的精神追求和人生价值的实现,因此,人们更需要研学这些经典著作。在提倡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具体国情相结合,在实践中将法治思维融入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为大众服务。当每一个人能够将道德的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实现不被物欲所支配、不被他人所左右的愿望,做自由的、真实的自己。
[参 考 文 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 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 洛克.政府论(下篇)[M].丰俊功,张玉梅,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4]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高修娟,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6] 卢梭.孤独漫步者的遐想[M].钱培鑫,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6.
[7] 孙晓春.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与中国近代的民主进程[J].贵州社会科学.2009(5).
[8] 傅达林,岳智慧.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N].解放军报,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