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产品市场中的环境税机制研究

2018-02-09 18:57王兴棠
当代经济科学 2018年1期

王兴棠

摘要:本文通过构建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博弈模型,探讨下游市场特性如何影响上游污染企业环境税的制定。研究结果表明,下游市场最终产品差异性与上游企业环境税的征收起点呈正相关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当下游企业同时进入市场时,上游企业最优环境税低于“庇古税”。而当下游企业依次进入最终产品市场时,最优环境税与“庇古税”的关系则取决于污染排放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当污染对社会福利损害比较小(大)时,最优环境税低(高)于“庇古税”。

关键词:环境税;“庇古税”;市场时序;纵向关联市场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18(01)011608

一、 引言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起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解决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间的矛盾,而且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会对社会产生负的外部性,仅仅依靠市场进行调节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政府需要对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行调控,通过征税、颁布法规等行政手段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矫正,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环境税的制定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是改善环境的一种有效措施[1]。同时,环境税的征收应保持中性原则,兼顾经济增长与保护环境两方面因素。在中国,环境税征收所涉及的大多是资源、能源、造纸、建筑等寡头行业,且这些行业大多处于垂直产业链的上游,在生产中间品的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危害。同时,Poterba等[2]研究表明,大多数环境税的征收对象都是中间品。政府对生产中间品的上游企业征收环境税,涉及上游企业、下游企业、消费者等多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仅要考虑征收环境税对垂直产业链中各个企业利润的影响,还要考虑污染对环境的危害以及消费权益问题,因此政府如何合理地制定环境税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构建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的博弈模型,尝试剖析下游市场特性对上游污染企业环境税的影响机制,并将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最优环境税与“庇古税”(企业污染造成的社会边际损害)进行对比,试图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出发,政府针对上游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的条件是什么;二是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最优环境税应该高于污染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边际损害还是低于污染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边际损害。

本文余下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相关文献回顾;第三部分构建博弈模型;第四部分分析下游市场为古诺竞争条件下,最优环境税制定的问题;第五部分分析下游市场进行斯塔克伯格竞争情况下的最优环境税制定的问题;第六部分为本文的结论性评述。

二、 文献回顾

环境税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来的,他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系统地研究了税收与环境问题。由于环境污染存在一定的外部性,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成本,对社会福利造成一定损害,因此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环境税将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进而通过市场机制合理分配环境资源,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举措。本文将对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最优环境税与污染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边际损害(“庇古税”)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如何对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上游污染企业合理征收环境税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因此,与本文相关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大块内容:一是环境税与“庇古税”大小关系的研究,二是最优环境税影响因素的研究。

Pigou[4]认为,在完全竞争以及没有其他税收扭曲的市场环境下,最优的环境税等于“庇古税”,这为最优环境税的研究开启了一扇大门。后来有大量学者针对最优环境税与“庇古税”之间的关系做了一系列的研究。Kneese等[56]认为,制定环境税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而且可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因此环境税高于“庇古税”可以改善社会福利水平。同样,Canton等[7]通过构建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的博弈模型,针对下游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的情形进行分析,发现最优环境税应高于污染对社会的边际损害。West等[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最优环境税应高于污染对社会的边际损害。而Ohori等[912]等研究发现,在私有化政策存在的情况下,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出发,最优环境税应低于“庇古税”。张金灿等[13]通过构建涉及碳排放企业、减排产品生产企业、政府规制部门三方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发现碳排放企业和减排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市场的结构决定了最优碳税与污染对社会的边际损害的大小关系。因此,最优环境税与“庇古税”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存在不同的关系,现有研究并不能明确两者之间确切的关系。

在最优环境税影响因素方面,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研究。现有文献表明,地区发展程度、企业生产成本、企业私有化程度、减排活动效率、企业位置选择、企业竞争模式以及市场竞争程度等均会对最优环境税制定产生重要影响[7,1016]。Fullerton等[17]认为使经济增长率达到最大与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的环境税并不等价,最优环境税由经济体的目标函数和价值取向确定。刘晔等[18]通过对完全信息条件下寡占产品市场中的环境税效应进行研究,发现最优环境税在一定的技术分布条件下可能为负,环境税并非必然会导致环境质量的改善,环境税的环境效应取决于政府环保意识、寡头行业技术类型分布以及寡头企业相对地位。刘凤良等[19]通过在总量生产函数中引入环境的外部效应构建了一个考虑环境质量和环境税的内生增长模型,通过实际经济体特征的各参数刻画最优环境税税率,发现家庭的效用时间偏好率、污染的使用效率等指数上升倾向于提高最优環境税税率;而家庭消费的跨期替代弹性、政府非生产性支出占要素收入比重、居民环境偏好程度、环境边际再生能力和环境外部效应水平等指数上升倾向于降低最优环境税税率。endprint

与现有的关于最优环境税制定的理论研究相比,本文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拓展。第一,考虑了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下游企业进入最终产品市场的先后顺序如何影响环境税制定的问题,这更加符合现实生活中下游企业在最终产品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情形。第二,着重考虑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政府征收环境税的条件,以及影响这些条件的因素,这对政府合理征收环境税,有效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 基本模型

假定在一国市场中存在两家上游企业U1和U2,分别为下游企业D1和D2的生产提供同质中间品该模型设置类似于Symeonidis(2003,2008)、Alipranti等(2014)、Basak和Wang(2016)的研究。。上游企業Ui在生产中间品的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ei(≥0)。

命题3:当下游企业同时进入最终产品市场时,针对上游污染企业征收的最优环境税低于污染对社会福利的边际损害(“庇古税”)。

命题3说明,当下游企业同时进入最终产品市场进行数量竞争的时候,最优环境税低于“庇古税”,即污染对社会造成的边际损害。政府制定环境税时要权衡环境税给社会福利带来的影响,要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出发合理制定环境税。政府对上游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将对社会福利产生两个效应: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正向效应:降低环境污染对社会的损害和增加财政收入(环境税税收)。负向效应:降低上下游企业的行业利润,损害消费者剩余。如果环境税等于“庇古税”,此时税收等于污染对社会福利的损害。环境税征收带来的污染减排效果虽然降低了污染对社会福利损害,但是无法弥补环境税征收造成的行业利润降低所导致的社会福利下降。此时,环境税需低于“庇古税”,环境税征收给社会福利带来的正向效应抵消其带来的负向效应,社会福利得到最大值。

命题5:当下游企业依次进入最终产品市场进行斯塔克伯格竞争时,只有当φ比较高(φ>φ**φ**的具体形式为φ**=6144-3072γ-7808γ2+3328γ3+3552γ4-1168γ5-664γ6+132γ7+39γ8(64-16γ-32γ2+4γ3+3γ4)(320-16γ-240γ2+4γ3+43γ4)。)的时候,政府对上游企业的污染行为征收环境税会提高社会福祉,φ**随着产品差异性的增大而下降。

如图2所示,当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比较高(φ≥φ**)的时候,政府应对上游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E2+E3区域);而当污染物对环境损害程度比较低(φ<φ**)的时候,政府不应对上游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E1区域)。

命题5的证明类似于命题2,此处不再赘述。

命题6:下游企业进行斯塔克伯格竞争时,当φ比较大(φ>表达式过于烦琐,见附录。)的时候,最优环境税高于“庇古税”,当φ比较小(φ≤)的时候,最优环境税低于“庇古税”。

如图2所示,当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程度足够高(φ≥)的时候,征收环境税,且高于“庇古税”(E3区域);而当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对较低(φ**<φ<)的时候,征收环境税,且低于“庇古税”(E2区域)。命题6说明,下游企业依次进入最终产品市场进行斯塔克伯格竞争,当污染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边际损害较低的时候,最优环境税低于“庇古税”;当污染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边际损害较高的时候,最优环境税高于“庇古税”。类似于命题3的经济学解释,征收环境税会对社会福利产生两个效应: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当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比较低(高)时,环境税等于“庇古税”使得税收等于污染对社会的损害,但环境税征收降低的污染对社会福利损害低(高)于环境税征收造成行业利润降低造成的社会福利的下降。此时,环境税需低(高)于“庇古税”,环境税征收给社会福利带来的正向效应抵消其带来的负向效应,使得社会福利得到最大值。

六、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构建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的理论博弈模型,对下游企业进入市场时序如何影响上游企业环境税制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发现,在纵向关联市场结构下,上游企业利润与环境税呈“U”形关系,而下游企业利润随环境税的增加而下降。环境税的征收可以使上游污染企业采取减排措施,有效缓解环境污染问题。同时,环境税的征收不一定会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当单位污染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边际损害足够大时,政府对上游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会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否则对环境税的征收会损害社会福利。最后,下游企业进入最终产品市场的时序,会影响最优环境税与“庇古税”之间的关系。当下游企业同时进入最终产品市场的时候,最优环境税应低于“庇古税”;当下游企业依次进入最终产品市场的时候,最优环境税与“庇古税”大小关系取决于污染物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边际损害大小,当环境污染对社会福利损害比较大(小)的时候,最优环境税高(低)于“庇古税”。

基于本文的研究,对环境税的制定提出如下几点建议:第一,在信息完全的条件下,政府在征收环境税时,应充分考虑污染企业的特性,并非企业产生污染就必须进行征税,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可采取“一刀切”的方案。例如,本文所提到的针对上游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只有当上游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危害足够大的时候,征收环境税才会改善社会福利,否则会对社会福利造成损害。第二,不仅环境税被征收者的特性会对环境税的制定产生影响,与被征收者利益相关者的特性也会影响最优环境税的制定。例如,本文考虑政府在针对上游污染企业制定环境税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上游污染企业的性质(例如企业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还要考虑下游市场性质(例如最终产品的差异性等)。第三,虽然环境税的制定有利于治污减排内在约束机制的形成,将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是环境税与污染物对社会福利的边际损害之间的大小关系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本文所考虑的下游企业进入最终产品市场的时序因素就对环境税与“庇古税”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影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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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校对: 高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