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明 廖瑾莹
关键词: 资源丰裕;资源诅咒;社会冲突;利益分享
摘要: 自然资源丰裕地区在资源利用过程中经常产生社会冲突,形成社会稳定中的“资源诅咒”。基于资源诅咒——利益分享的分析框架,通过两省三个煤炭资源丰裕乡镇的经验分析发现,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是诱发这类资源诅咒的重要变量,而矿区的利益分享方式的差异会对其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些方式可分为主动分享、半主动半被动分享和被动分享三种,相应的三地的矿区稳定形势也呈现出从平稳到冲突的差异。利益分享的不同制度安排导致了资源丰裕地区的社会稳定状况不同。因此基于各地的具体情况,通过合理分享资源利益有可能有效地减少资源丰裕地区因资源开采而引发的社会冲突,从而化解社会稳定中的资源诅咒。
中图分类号: C916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8)01007007
“Resource Curse”under Perspective of BenefitSharing:Comparative Study Based on Three Diggings
ZENG Ming, LIAO Jinying (1. Center for AntiCorruption Studies2.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nchang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330031,China)
Key words: resource abundance; resource curse; social conflict; benefit sharing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resource utilization in the natural resourcerich area, the social conflicts always exist. Therefore, the 'Resource Curse' is developed in social stability. Based on the analysis framework of benefitsharing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ree coalrich towns in two provinces as well, it finds that benefit conflicts in the resource utilization is the important variable to the cause of the Resource Curse. Moreover, the methods of benefitsharing in diggings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 active sharing, semiactive and seminegative sharing, negativesharing, accordingly, the stabilities of three diggings vary from stabilization to unceasing conflicts. Different benefitsharing system causes different level of stability in resourcerich area. Therefore, based on specific situation, it is possible to reduce the social conflicts caused by resources exploitation by means of sharing resource benefits reasonably in resourcerich area, and further resolve the 'Resource Curse' in the social stability.
第1期曾明,等: 利益分享視阈下的“资源诅咒”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6卷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早期研究表明,资源丰裕地区往往可以凭借其资源禀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巨大优势。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资源稀缺的国家的经济增长甚至一度超过了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从而使得资源丰裕国陷入了“资源诅咒”的怪圈之中。[1]116152自然资源丰裕除了会带来经济发展上的“诅咒”之外,还会衍生出很多社会问题,例如生态环境恶化、教育水平低下、寻租加剧等。这种由于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而引发的社会冲突事件可以称为社会稳定中的资源诅咒。从中国经验来看,虽然中国总体上来说并不是一个资源依赖型国家,但是很多矿产资源丰裕地区都见证了自然资源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如2008年瓮安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就与当地磷矿资源丰裕有关。[23]那么,如何改善这些社会不良效应呢?特别是,资源丰富的地区如何解决或预防资源引发的那些威胁社会稳定和阻碍发展的冲突?一些学者认为应该谨慎地管理资源产生的财富,改革政府机构来提高治理能力并增加政府回应性。[4]然而,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并不是所有的资源丰裕地区都会产生社会冲突,以丰裕的煤炭和矿产资源著称的内蒙古自治区就没有遭受过类似于其它资源丰裕地区的社会冲突。[5]换言之,不同的地区发生社会稳定型资源诅咒的频度和烈度都有较大的差异。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为了解释这一问题,我们采用个案研究方法,选择江西、内蒙古两省三个煤炭矿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与地方政府、矿企、村委会、居民等进行深入访谈,以获得相关资料。本文三个个案中的相关数据都来自作者在2013、2014、2015年的实地调研。我们发现,资源丰裕地区确实存在不同的社会冲突模式;进一步的研究发现,这些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地政府对资源利益分享所进行的制度安排。endprint
二、利益分享与社会稳定中的资源诅咒:一个分析框架
早期资源诅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增长领域。著名的荷兰病理论认为,资源部门的繁荣削弱了非资源部门的发展。一些学者关注到资源丰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资源部门的繁荣会带来相关行业的高福利,这会导致工人们趋利避害,甚至会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罢工运动,导致国家不稳定。[6]Welsch利用1989-2002年间的数据来分析资源丰裕与暴力冲突的关系,发现自然资源丰裕已经成为导致暴力冲突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7]Collier&Hoeffler研究发现,自然资源丰裕与爆发战争之间存在显著的关系,在一个资源财富占GDP26%的国家,内战爆发概率是无资源国的46倍。[8]较少被关注的是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加工加剧了社会冲突,一些研究发现自然资源为冲突提供了经济刺激和资金来源,为了获取资源财富的控制權往往采用暴力途径。[9]
利益的表达与博弈所涉及到的利益分配问题是自然资源引发社会冲突现象的主要根源,当人们对利益的渴望达到了支配行动的临界点,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10]有学者对全国100个村1065户村民的调研发现,只要存在利益纠纷和矛盾,只要制度内的解决机制存在不公平或令人不满的地方,冲突就很有可能发生。[11]综合中国2008-2009年群体性事件来看,利益的博弈总是其中最核心的冲突根源,[12]由于利益表达机制和议程设定权利的缺失,容易采取极端的方式以求通过“闹大”来吸引外部资源求得问题的解决,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13]
自然资源丰裕地区在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中产生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如果对这些财富的分配不能做到公平的分享,而当地居民却要承受资源开采产生的大量负外部成本,便极有可能引发群众的不满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资源开发会带来“资源性贫富差距”,[14]资源开发过程中少数人的富裕与矿工、当地居民的相对贫困所引发的相对剥夺感是产生资源丰裕地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心理因素。[15]资源收益的不平等分配会导致不同社会团体间的紧张感,矿区民众为了向矿区谋求私利,甚至采用大规模上访、闹事等过激手段达到目的。[16]此外,资源禀赋衍生出的矿产品的交易和运输也是利润丰厚的生意,其中的竞争构成了冲突的另一主要来源。[17]这些冲突都与资源禀赋带来的巨大利益密切相关,对资源利益的争夺和资源财富的分配才是引发自然资源丰裕地区社会冲突的主因。因此,如何化解资源诅咒,也即如何化解资源丰裕地区的社会冲突,得从资源禀赋的利益分配入手。
资源诅咒现象的产生与制度质量之间存在着互相依存的关系。拥有能促进政府绩效制度的国家将会成为资源丰裕的受益者,而不具备这种制度的国家则可能会遭受“资源诅咒”。[18]自然资源的收益改变了政治领导人的选择。政治领导者把自然资源带来的效益用于基础设施及制度建设,以有利于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也能因为政治领导者的个人意愿而反向发展。[19]另外相当一部分学者发现,通过合理的政治制度安排可以避免“资源诅咒”。[20]例如印度尼西亚采用的保守型宏观经济政策就成功地避免了“资源诅咒”所带来的一系列恶果。因此制度质量是资源丰裕地区能否获得较好经济增长的重要工具性变量。延伸到我们对社会稳定中的资源诅咒的分析,如果一个资源丰裕地区能够有较好的制度质量,对资源的收益能够做到较为公平的分享,因此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就会大大减少。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为社会稳定的资源诅咒现象提出一个资源诅咒——利益分享的分析框架。资源丰裕地区社会冲突产生的深层原因其实是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如果政府制度质量较好,能够通过相关制度安排保护当地居民的利益,让他们受益于社会福利制度和补偿政策,并构建一个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将显著减少社会冲突。但由于各地资源禀赋和政府治理的情况千差万别,利益的分享机制会有不同的表现,从而资源丰裕所产生的社会冲突也存在差异。
三、资源丰裕地区利益分享的三种不同模式
(一)W镇的利益分享模式:主动分享型
W镇国土面积726平方公里,常住总人口86万人,户籍人口3万人。W镇境内矿产资源丰富,每年煤炭开采量近亿吨,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50亿元。在现有的26个煤矿中,除一家年产量60万吨的以外,都在300万吨以上,最大的企业煤炭年产量达2000万吨。其中24家煤企都属于神华集团下辖企业。
多年的煤炭开采和加工对W镇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例如地面沉降、环境污染等,这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计和农业生产,并迫使他们搬迁到别的地方。截止2012年,有将近一半的原住民因为环境问题而放弃农牧业生产。尽管如此,当地却很少发生大规模的集体性事件,即使有些小范围的个人或单个家庭的信访事件,农牧民不会直接到矿区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是到地方政府去寻求帮助。我们发现,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安排,让农牧民充分分享了煤炭资源带来的收益。主要的利益分享做法如下:
第一,W镇制定了完整而详细的土地补偿方案,从而解决了失地居民与矿区之间的生存型冲突。在煤炭企业设立之初,当地政府就与企业达成了各项农牧民补偿方案,尽可能避免企业开工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按照2012年标准,矿区的临时征地补偿为:水浇地15 600元一公顷,下浇地10 400元一公顷;林草地3000元一公顷,自然草地2000元一公顷;渔塘按水面10 000元一公顷;对于地上的青苗补偿,按胸径、树种不同分别给予补偿,胸径10厘米以上的果树每棵800元;幼苗410元一棵;肓苗地每公顷按1300棵树算,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对于住房就充分考虑了各种住房类型,吊顶、暖气、管线、畜圈、菜窖、土围墙、机井等都有相应的补贴。由于这些标准都制定在前,一旦出现问题,就按照政策标准进行补偿,而对于赔偿标准的评判,则由专门的政府技术人员与涉及的煤企一起进行测量,一般很少出现争议。endprint
第二,为了缓解居民就业和养老等权利型冲突,W镇不仅给予了相当丰厚的经济补偿,并且将一些技术含量低和有利可图的煤炭衍生项目承包给周围村民,以此保障了当地居民的长远发展。2013年W镇对于矿区安置搬迁的户籍人口,除了应得的拆迁补偿项,额外提供每人18万元的失业安置费,并且资助其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其中486万元由个人从失业安置费中缴纳,剩下的114万元由企业缴纳,这样农牧民从60岁起可以领取720元/月的养老金;在社会保障方面,该镇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由70元提高到350元,报销最高比例由40%提高到80%,封顶线由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全镇从幼儿园到高中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对本镇户籍考上大学的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小学按每学期500元/人、初中每学期625元/人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等等。此外,W矿区对当地居民的另外一种利益分享方式,则是将一些煤炭衍生项目承包给周围村民谋生,但是这种工程都交由村委会等政府机构直接负责,避免了民众与矿企的直接利益冲突。为了承包W煤矿的煤炭运输工程,B村村委会与W煤矿协商,以村为单位组建公司专门从事煤炭运输业务。目前村公司共有三个车队,共39辆大型运输车,全部由村民所有,主要担负了W煤矿一半以上的煤炭运输工程。剩下的一半由社会车辆交1元/吨的管理费参与运输工程。2011年W煤矿产量120万吨,全村因运输产生的人均收入不下5万元。
第三,W镇政府在利益分享链条中扮演中介角色,充分避免了民众与企业在环境污染、道路破损等方面的发展型冲突。W镇安排当地的煤矿企业上缴一定额度的资源管理费。这些费用全部用于矿区的房屋拆迁、居民安置、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目前这些矿产企业每年按每吨煤15元的标准上交县政府管理费。全矿区一年的煤炭产量能达到1亿吨,这样一年政府能够收到的用于补偿安置等的资金就能达到近15亿元。基本能满足在安置和补偿农牧民方面的支出需要。
(二)F镇的利益分享模式:半主动半被动分享型
F镇国土面积56平方公里,总人口113万。资源开采主要集中于F矿区,该矿区隶属省煤炭集团公司,由河西,河东两大矿区组成。矿区面积约200平方公里,已探明煤炭地质储量5亿多吨,可采储量165亿吨,现有6对生产矿井,年生产能力280万吨。
F矿区作为国有企业,财力雄厚,再加上他们本身也有维稳考核的需要,因此更愿意分享一些资源丰裕带来的收益作为维稳投入。在解决资源丰裕带来的土地补偿性的生存型冲突、健康维护性的权利型冲突和环境保护性的发展型冲突等方面,F镇的利益分享机制虽然没有W镇健全,但是也对周围的居民做了大量的补偿。在提供公共服务设施方面,企业分担了大部分应该由当地政府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矿区为其职工家属兴建了学校、医院、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也为周边乡镇村民提供服务。在2005年以前,F矿企为了减轻村民负担,一直帮周边村庄的村民代缴农业税,甚至每月给予村民们一定的“红利”用于补贴家用。然而,即便F矿区给予了当地居民很多的优惠政策,该矿区的社会稳定状况依旧不容乐观。我们从当地政府的利益分享模式中找出了几点原因:
第一,F镇的利益分享机制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和局限性,容易引发当地居民的相对剥夺感。虽然周边村民人人都能享受优惠的水电、便利的教育、医疗等,但是能够从事煤矸石(矿区生产的废料)、洗煤等生意的毕竟是少数头脑活络的能人,因此所引发的贫富差距反而会激发矛盾。那些没有获利的村民经常会因为地面塌陷、交通事故、水稻生产受影响等各种原因向矿区提出补偿要求,在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群体性冲突事件。而对于一些公共服务的分享则具有非排他性,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医疗福利等,周围村民和矿区外来务工者同时享有;再加上一定的工资差距——大部分当地就业者从事矿区普通机关工作,他们的月收入一般在10002000元左右,而矿工都在外省招聘,他们的平均月收入在30005000元不等,矿井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在20万左右,同级别机关管理人员则只有10万左右。这使得周边乡镇村民产生不公平感,认为被外地人霸占了土地、攫取了原本属于自己的资源,村民与外来务工者之间一直冲突不断。
第二,利益分享机制中缺乏第三方的监督和管理,民众与企业的利益纠纷直接由矿企解决,谋利型冲突成为F镇的主要社会冲突形式。维稳的属地化硬性考核压力迫使当地政府会尽力避免爆发群体性事件。由于F矿企财力雄厚,当地政府在处理民企纠纷事件的时候,通过让渡矿方的经济利益就能很好的缓解民企矛盾,希望企业“花钱买平安”。为了解决与当地民众的利益纠纷,F矿区成立了专门的工农办,但是由于企业并没有政府的各种行政管理和执法处置权力,往往力不从心,有时甚至在补偿方面也存在偏颇,由于F镇河东民风比较剽悍,房屋开裂的赔偿额度就比河西的村民要高,“河西的村民民风要纯朴些,闹了几次没效果后也就不闹了”矿区工农办主任访谈(访谈纪录12326)。国企本身必须负担一定维稳压力的政治特性,使得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成为周边村民获得利益的一个来源;基于对利益的觊觎,许多村民学会利用这种维稳压力来谋取额外收益,社会冲突在此也体现出利益索求的工具性价值。
(三)T镇的利益分享模式:被动分享型
T鎮土地面积86平方公里,总人口42万。煤炭储量2000万吨,占全省南部煤炭储量的60%。T镇的煤矿都是中小型私人煤企,共有20家,生产规模最大的矿区只有2对生产矿井。该矿区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13年缴纳各种税费共计1200万元。相比于W镇的基本无社会冲突,F镇的谋利型冲突、T镇的各种社会冲突一直持续不断,经常爆发小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T镇社会冲突较多体现在以个人保障为主的权利型冲突和以环境保护为主的发展型冲突两方面,这与当地的利益分享机制密切相关。
第一,土地补偿等常规性利益补偿机制较为完善,但是政府与矿企间并没有事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资金安排。在一些难以明晰责任主体,涉及多家企业的环境问题上,矿企没有主动承担起企业生产的环境补偿责任;企业规模小,又是私人所有,对利润更为敏感,环境保护的能力和责任意识也不足。当地民众不仅没有从资源丰裕中受益,反而负担了资源开采过程中溢出的负效应。因此当出现冲突时,乡镇政府基本上是被动地采取临时性措施来应对。T镇境内105国道部分路段因为运煤车辆超载而导致路面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地影响到了沿线居民的日常生活。由于是跨乡镇的国道,乡镇政府自身管理权限、管辖范围、财力有限,只能争取上级公路部门的支持,往往审批时间长,路面的情况又变得更加恶劣,路况根本无法得到本质改善。endprint
第二,利益分享机制受企业效益影响较大,居民后续权利难以保障,与矿企之间经常发生权利型冲突。私人矿企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在市场低迷、企业效益差的时候可以直接通过采取裁员、减少工资等措施来缩减开支。2014年,T镇G矿企共有员工256人,相比2006年的539人少了将近一半;2012年全年生产原煤大概7万吨,2014年全年生产原煤大概4万吨,原煤产量下降了60%;在2012年G矿企每天生产运营24个小时,而2013年工作时间变成了两班倒,一天运营16个小时,工人工资按小时计算,企业只负责缴纳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为了减轻煤企关停以后的压力,允许煤矿企业采用每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做法进行补偿,关停以后就不用一次性补偿,但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2013年10月31日,因为连年亏损,GQ煤矿宣布关闭。该煤矿共有职工357人,而矿方对于职工后续的补偿未作任何说明,导致了煤矿职工的大规模上访事件。
第三,利益分享机制十分薄弱,呈现出很明显的人情色彩。2013年,105国道爆发了一次大规模的越级上访,T镇政府才出面要求当地少数规模较大的私人煤企提供一些修路费来缓解105国道的困境,但是私企的小规模和盈利弱导致这种赞助费,并不能达成预期需求目标,小规模上访、投诉一直不断。而另一方面,T镇政府要求村干部与村民保持良好的人情关系,承诺以后给予村民一定的照顾,然后再威胁以妨碍社会安全罪来吓唬村民,通过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来防止村民上访。可见,当地群众并没有从资源丰裕中受益,虽然有些利益受损的补偿,但这种补偿往往出现在居民对环境破坏不能忍受的时候,通过社会抗争的形式引起政府关注,在政府的协调下才有可能得到补偿。
四、不同利益分享机制的产生逻辑
从中国经验来看,为了缓解社会冲突而分享利益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人民币问题,人民币解决”的维稳手段,即用金钱奖励收买抗议者,从而消除社会冲突。[21]相比于其它地区,资源丰裕地区进行利益分享的情况则更加复杂。
(一)资源开采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均衡导致社会冲突加剧
在当前的矿产资源利用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格局中,直接收益主要被政府和企业拿走,大多数当地居民并没有从中得到多少直接的利益,他们却承担了资源利用所产生的一系列负效应。这种利益分享的失衡使得当地居民会利用一些机会或基于一些正当理由通过制造维稳压力来获得补偿,因而使得这些地区的维稳形势体现出很明显的资源禀赋特点。虽然企业缴纳了相应的税费,并会给周边社区通过捐赠或优惠的方式提供些基礎设施或公共服务,有些个人还可以通过参与矿产资源的利用而获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方收入差距,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这也会形成对经济增长的阻碍,进一步弱化资源利用的正面价值。[22]总体而言,资源利用中国家、企业和地方居民间的利益分享失衡,使得这种因资源禀赋而引发的社会冲突经常发生。
(二)地方政府承担着经济发展和维稳属地的双重考核压力
一方面,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是基层政府官员绩效评估的硬性指标,从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角度来说,资源丰裕地区的政府都愿意发展煤炭业及其相关产业。资源丰裕意味着相关产业的发展,而这种相关产业的繁荣会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也意味着更多的税收。资源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援助当地的基础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的投入,税收虽然大部分上缴上一级政府,但是按一定比例留存给当地乡镇政府,这部分税收对乡镇政府进行基础建设、修路、建学校等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措施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另一方面,基于压力体制下对维稳“一票否决制”的政绩考核要求,会迫使基层政府官员对社会稳定和综治工作极为谨慎和重视,但是资源丰裕地区的社会稳定状况会受到各种不确定的社会因素威胁,从而产生“资源诅咒”效应,即资源越丰裕的地方社会冲突越多。为保障资源行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就需要为可能受到影响的民众提供安置、补偿、就业安排,包括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等,把利益分享作为维稳工具以解决做大做强煤炭产业的后顾之忧。
(三) 各个资源丰裕地区的地域环境、企业规模等客观条件限制了利益分享模式选择
W镇优越的客观条件,为W镇利益分享模式的实现提供了重要条件。2012年全镇3万户籍人口,总面积达726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仅41人,W镇2012年仅税收收入就达到92亿元。W镇家家户户的承包地和草场面积都比较大,这一征地方面的补偿使得每户农牧民家收入增加不少。F矿区同为规模巨大的大型国有性质矿企,企业的年产值和利润都比较高,经济实力雄厚,在按政策提供补偿资金方面也更容易到位,即使F矿区周围的居民田地抛荒,矿区每年也会对其进行赔偿,用于周边乡镇的污染补贴费用就高达千万元。W镇和F镇的矿区可以凭借雄厚的资源收益主动对周围的居民进行一些利益分享,以此来缓和矿企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冲突。而T镇企业绝大多数为私有性质,矿区盘根错节地分布在几个村,在一些难以明晰责任主体的赔偿问题上没有硬性约束来补偿村民们受损的利益,当地企业更愿意采取“集体搭便车”的方式来拒绝赔偿,T镇的利益分享模式更多地呈现出一种“人情式”的被动关系。
(四)地方政府的政治考量和制度安排对利益分享机制发挥效用起关键作用
2011年T镇财政总收入3800万元,其中G矿区缴纳税费900万,GQ矿区完税1000万,两大矿企所缴纳的税收占了T镇财政总收入的50%。T镇政府对资源开发带来的税收收入和其它收入依赖度很高,并希望借此达成其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因此,T镇政府对矿企进行资源开采带来的负效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政府与企业基本上是被动地采取临时性地利益分享措施来应对当地的社会冲突,任何利益受损事情一旦处理不好都可能成为诱发激烈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这种情况下,当地居民只有通过比较极端的社会抗争形式,例如上访、闹事等来引起政府关注才有可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果企业愿意赔偿,群众就不会闹事”T镇政法委委员访谈记录(14612)。endprint
而F镇政府则出于“企业办社会”的传统治理观念,寄希望于矿区多分享一些利益给村民。在国企改制之后,虽然地方政府接管了之前矿区所管辖的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但是企业仍然需要支付其职工至少两年的工资和福利,许多这类机构涉及的利益纠纷事件,群众仍然偏向找企业而非政府来处理,企业甚至成立了专门的维稳办来处理民企纠纷。F镇的实际维稳压力其实大部分交托给了矿企,这导致F镇的民企利益冲突呈现出明显的“吃大户”的谋利趋势。再加上F镇政府在处理民企利益纠纷事件时采取的这种“放纵式”的消极态度,本身也存在“吃大户”心理,变相地鼓励了周围民众的谋利行为。即使F矿区进行更多的利益分享,民众也难以满足,谋利型群体性事件会继续发生。
W矿企为了避免与民众的直接利益利益纠纷,由企业上缴一定额度的资源管理费,政府负责支配。由于企业性质决定他们并没有政府的各种行政管理和执法处置权力,要应付因生产产生的社会稳定问题往往力不从心,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些社会稳定问题最终仍要政府出面来调解。然而政府如果要化解这些矛盾,势必要有财力做支撑;如果全部依靠政府财政收入来做各类安置补偿也是难以为继。现在企业在利润中单独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各种利益补偿支出,就能极大地缓解资金压力。特别是这些资金的使用都能在政府的主持下,制度性地解决农牧民利益受损的补偿问题,使得他们能够长期从煤炭生产中获得稳定的收益。
五、结论
与资源贫瘠地区相比,自然资源丰裕地区的社会环境更加复杂、工农矛盾更加激烈,在社会稳定方面容易产生“资源诅咒”,引发社会冲突。但是这种社会冲突并不是发生在每个自然资源丰裕地区,不同地区由于资源禀赋引发的社会冲突性质、形式也各不相同。引发“资源诅咒”的根本原因与其说是资源禀赋的差异,倒不如说是各个资源丰裕地区利益分享机制的差异。
这种不同的分享机制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政府治理方式和理念的差异。如果能通过政府来做好与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对资源丰裕地区进行较好的制度安排,特别是矿区的事先构建补偿机制,并辅之以当地社会组织对社会矛盾调解的协同参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冲突。除此之外,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政治考量,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间利益博弈也限制了政府治理能力。如果能对资源丰裕地区的政府绩效考核进行调整,使其更符合当地发展现状,也是减少社会稳定型资源诅咒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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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效驷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