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监督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2018-02-09 21:07廖天虎卜希霆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裁判审判

■ 廖天虎 卜希霆

舆论就是公众对某一焦点事件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这种意见具有巨大的社会精神力量。正如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一样,媒体监督对于刑事司法而言实质上是一柄双刃剑,监督得当,则可产生积极影响;反之,则容易滋生负面的消极效应。

一、媒体监督对刑事司法的积极影响

通常认为,媒体是公众的眼睛和耳朵,其在代表公众监督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方面具有特殊使命,例如在英国,媒体已于数百年前就开启了对法院裁判活动的报道,这些法治新闻报道不仅提高了公众对法律知识和裁判程序的了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监督了司法裁判的过程,防止司法过程的偏差以及出现的司法腐败等情形,媒体对法治新闻的报道及对司法裁判的监督对于维护英国的法治传统、教育公民遵守法律,起到了积极作用。①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当前依法治国提出的基本要求。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内部的自律和外部的监督,而外部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必要,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体的监督对于刑事司法公正的保证将起到积极作用,例如曾经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正是媒体监督作用的有效体现:1996年6月10日,年仅 18岁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以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然而在案发9年后的2005年,真凶落网。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持续9年上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该案正是在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坚守新闻良知,坚持追求社会正义的情况下,对这个18年的冤案予以了准确而翔实的报道。长达九年的呼吁与推动,才使得多年的这一冤案得以昭雪。

媒体通过监督司法活动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司法公正则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审判来予以维护,但两者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媒体强调的是道德与情感性的评价,追求的是一种观念上的平等,而司法活动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媒体介入司法活动后,司法过程便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这样司法活动中的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等就置于阳光之下,媒体监督成为了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坚实力量。媒体的受众是广大的社会民众,由于能引起媒体关注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所涉及的都是“有争议、有悬念的故事”,因此容易引起社会民众融入各种情感式的关注,恰恰是这种社会民众的关注与媒体监督使得刑事司法活动免受腐败的侵袭和冤假错案的影响。与此同时,媒体监督下的司法活动的公开也有效堵截了外界对于司法活动的干预,对于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司法审判的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另外,媒体监督还能有效纠正刑事司法不公现象,这缘于媒体对刑事司法不公问题的报道,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及时查处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违规违纪和司法腐败行为,有益于提升司法队伍人员素质和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对行业领域及组织机构行为规范的调整亦具有一定影响。②

二、媒体监督对刑事司法公正的负面效应

新闻自由与媒体监督所赋予的权利也可能促使虚假新闻的泛滥,这种虚构的新闻可能涉及消息来源本身虚构新闻事件以及记者自身作假,这可能助长犯罪或逃避法律责任,甚至出现将新闻媒体作为报复他人或者牟利的工具,如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2003年)自字第321号刑事确定判决显示:台湾的“中时晚报”记者戴某某,在明知某女性法官是依法将其涉嫌公共危险驾车的丈夫从警局带走的情况下,竟然捏造“法官劫囚”的耸动新闻报道并刊登于该晚报的头版上,最后依照加重诽谤罪该记者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这便是媒体有时为了引起关注而制造的所谓“噱头”,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女性法官是司法工作人员,这容易与司法公正的话题联系起来,因而这类媒体故意制造司法不公现象新闻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因为这不仅颠覆了媒体的基本价值立场,而且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印象。

实际上,媒体监督刑事司法有时难免会变异为“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④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paper),其源于英美法系的大陪审团制度,即如果媒体在法庭开始审判之前就针对案件本身以及当事人,基于一种普世道德价值观而进行大肆宣传和报道,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陪审团成员就案件本身作出公正的判断,换言之,媒体审判或报刊审判实质是媒体通过媒介来发表焦点事件的意见,形成了某种舆论压力,从而形成了一种舆论场,进而对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影响,例如在英国,有些媒体甚至为了提高其效益,想方设法地扩大报刊的发行量或提高其影响力,有媒体记者在做新闻报道时,不愿意对司法过程作全面而深入的报道,反而热衷于报道法院审判过程中出示的争议证据或者渲染吸引眼球的故事情节,甚至于将司法案件娱乐化。⑤从而影响到社会民众对于案件真实信息的获取以及对案情的真实性判断。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的情况是媒体对某一案件的过度渲染往往影响到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例如在四川成都的孙伟铭酒驾致四死一重伤案发后,针对社会对该案的不同声音,新浪网在当时专门作了网络调查,标题是“你如何看待醉酒男子无证驾驶致4死1伤获死刑?”,调查民意结果显示:持“量刑恰当,该司机醉酒驾车、逃逸并无证驾驶,此判决有示范意义”的观点占66.6%;持“量刑过重,无证据证明该司机仇视社会,并故意驾车撞伤他人致死”观点的占30.2%;持“不好说”观点的占3.2%。⑥最终结果反映出大多数民众对于判处该案被告人孙伟铭死刑的支持。司法裁判是否要参考民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因此,媒体审判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相悖的,这不但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而且有碍司法诉讼程序和司法公正。由于媒体对某一案件的评价性难免带有方向性或倾向性,而大众对于个案的来龙去脉和细节证据的了解大都来自媒体或道听途说,这容易影响社会公众对某一焦点刑事案件的判断,尤其是大众的标准更倾向于道德伦理准则,当法律的公正与道德的正义产生矛盾时,社会公众便会更倾向于道德正义,并再次通过媒体将某一焦点案件与社会道德和民众感受结合起来,制造出更为强烈的舆论压力,这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最后的法院判决,乃至于损害到法律的正义。

三、结语

要协调好媒体监督与刑事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明确新闻媒体的定位,即新闻媒体仅仅是舆论机构,不是权力机关,因而不能依靠强制性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要解决媒体批评和监督中披露的问题,应依靠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解决。其次,为了有效消除媒体监督对刑事司法运行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对刑事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应当规划媒体监督司法公正的合理化路径,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介的法律地位及其社会作用,明确新闻媒介有采访新闻与传播事实以及整合舆论的权利和义务,但更应当明确的是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仅仅只具有信息传递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而不具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功能,否则新闻媒介就有“越位”之嫌疑,应当明确规定一些专业的机构或部门,例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对媒体进行间接监控。⑦最后,消除负面效应的根本路径在于真正地实行官方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以保证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偏不倚,当然司法部门也应当做好公开裁判和案件信息的及时公布,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总之,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并保证媒体监督职能,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平衡好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

注释:

①⑤ 参见李忠:《英国的媒体与法院》,展江主编:《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的语境与实践》,中国新闻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② 参见胡智锋、卜希霆:《电视法制节目建设与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关系》,《山东视听》,2003年第7期。

③ 参见林孟皇:《新闻自由与媒体特权(上)——以新闻记者的刑事诉讼法上特权为中心》,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7年第95期。

④ 魏永征 :《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⑥ 《你如何看待醉酒男子无证驾驶致4死1伤获死刑?》,http://survey.news.sina.com.cn/result/35892.html,访问时间2017年5月20日。

⑦ 参见郭镇之:《关于当前舆论监督的结论和建议》,展江主编:《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的语境与实践》,中国新闻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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