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平
(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陕西咸阳 712082)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西藏地方发生卸任摄政第穆⋅阿旺罗布藏称勒饶结等企图用符咒谋害十三世达赖喇嘛、阴谋篡夺地方权力的案件,本文简称其为第穆案,该案发生后十三世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对第穆及其身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对于发生于光绪二十五年的第穆案,贾仁前吉认为,此案不能简单称之为“冤案”,而是一场以十三世达赖喇嘛与第穆活佛为首的两大势力集团的政治博弈。[1]而笔者在阅读第穆案相关汉文史料时,觉得从清廷处理第穆案的前后十余年间截然不同的态度与作为,颇可管窥清廷治藏策略的变化。
关于光绪二十五年的第穆案详细过程,十三世达赖传记《稀奇珍宝链》如此写道:“卸任第穆⋅阿旺罗桑赤来饶杰曾虽受到施主大皇帝的重恩,闻其为政教事业做出了贡献,但是,近来借丹吉林拉章的居心正直主持长老去逝之机,勾结其侄儿罗布次仁和屯丹等传承人,对达赖亲政表示不满,企图将达赖谋害杀死,篡位摄政。为了达到此目的,将达赖生年月日,写在符咒上面,埋在布达拉宫四周,桑耶寺之海布山上,以及其他神地,进行诅咒。彼等又送达赖一双靴子,在靴底里面,缝了达赖生年月日之符咒。当时达赖顿感不适,乃请求乃琼降麻东益喜神,看出达赖靴底有可疑之处,拆开检查,发现符咒。根据这一线索进行追查,遂逮捕罗布次仁和顿丹,该二犯因见证据确凿,无可诡辩,全部供认不讳。此案发现以后,噶厦召集三大寺及全体僧俗官员会议。会议一致决定对罪犯绳之以法,没收丹吉林寺所(有)财产,令卸任第穆坐静于丹吉林寺法苑,未曾受过任何迫害,最后因病而死,时年45岁。”[2]这种说法代表了当时西藏地方对第穆案件的态度。
发生第穆案件时,正值文海任驻藏大臣。当时文海将此案上报了清廷,并建议朝廷“撤退靖善禅师名号,提讯定拟”,此事得到了朝廷的同意。但是,西藏地方不愿接受,表示愿与“汉官会审”,文海拒绝了西藏地方政府的这种要求。①文海驻藏奏牍中无第穆案内容,此处文海对第穆案的态度为裕钢所叙述,参见吴丰培辑.清代藏事奏牍⋅裕钢驻藏奏稿[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1099.文海的做法符合朝廷的旧制。乾隆二十二年(1757),当七世达赖喇嘛圆寂时,乾隆帝任命第六世第穆活佛为摄政。[3]第六世第穆活佛为清廷任命的第一任摄政,此后在新的达赖喇嘛遴选期间和亲政之前,代行其权力的西藏摄政均需清帝允准。藏族学者央珍认为:“西藏地方摄政位高权重,通常在学识和声望卓越的活佛中推定摄政候选人,摄政的任免权在中央政府。清朝由驻藏大臣上奏摄政人选,由皇帝批准,颁发诏书,授予银印,并授诺门汗之号,正式上任时要举行上任仪式。”[4]既然摄政任命需要清帝批准,那么对摄政的处置毫无疑问亦需要清廷的同意。
光绪二十六年(1900),驻藏大臣裕钢接手此案,他表现出了一定的灵活性。他认为:“即使允归汉官审办。而唐古忒语言文字皆属膈膜,……其中流弊滋多,恐亦难成定谳”;他认可了西藏地方对此案的处理结果,即第穆呼图克图“暗与伊弟策忍商谋,贿买瞻对喇嘛使用圆经邪咒,图害达赖生命”,同意以西藏地方政府抄收其与亲族内外财产、圈禁治罪。裕钢建议清廷批准西藏地方政府对此案的处理,“此次第穆呼图克图阿旺罗布藏称勒饶结所犯咒诅之案,既由达赖讯明,已拟圈禁查抄,且旋经在禁病故,应请毋庸置议。”光绪二十七年(1901)四月十七日,裕钢收到了清廷的谕旨。[5]由此可见,第穆案发生时,驻藏大臣文海多有怀疑,裕钢最后按照达赖一方的意思处理案件,有不得已之处。光绪二十六年(1900)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处于深重危机之中,无力顾及西南边疆,因而对西藏地方上层只能笼络。在此大背景下,裕钢不愿生事的第穆案善后建议得到清廷认可,完全可以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此案表明清廷在西藏治理上权威下降。
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十八日,查办藏事大臣张荫棠在一封电文中向清廷提及第穆案处理问题,他说“查抄藏王第穆家产一案,商民至今冤之”,并将此案归为“驻藏大臣积弊”。[6]从张荫棠的用语来看,他不满驻藏大臣在第穆案发生时的不作为。宣统二年(1910)三月二十六日,驻藏办事大臣联豫上奏,称到藏以来就听闻僧俗人等窃议第穆案,“莫不喟然太息,以为奇冤”,只是“达赖擅作威虐,遇事罗织,年复一年,亦无有敢为昌言昭雪者”。现在达赖逃亡之后,终于有布赉绷寺洛腮岭扎仓喇嘛察阿甲养摄尔札工康洛桑登周等,以及第穆本寺喇嘛清饶四朗清饶登同等,联名向联豫禀称此案的冤情:
前辈第穆呼图克图,仰荷先朝恩赏呼图克图诺们汗之号,乾隆年间协理藏务,偶因患病,曾蒙钦派太医诊视。是后历辈皆为各寺呼图克图之领袖。阿旺罗布藏称勒饶结为第穆第十五世转生,深通梵乘。已革达赖自幼学习经典,即蒙圣恩,授为正师傅,赏给靖善禅师名号,尽心启迪者十有余年。已革达赖比昵群小,贪利忘义,一对严师,即如芒刺。迨其自管商上事务之后,忽于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初六日,遣人致送经资银二十五两,延请阿旺罗布藏称勒饶结上山唪经。孰意诱令前往,即下黑狱,宣言有箭头寺护法降神卜卦,说出阿旺罗布藏称勒饶结图害达赖生命,贿买瞻对康巴喇嘛暗用园经邪咒,并于布达拉山下藏埋镇魇之物各情,威逼供认。并将康巴喇嘛毒刑拷讯,情急自戕。阿旺罗布藏称勒饶结不知何故,未几亦毙狱中。已革达赖即将第穆所管各寺财产及庄田牧厂一律查抄入己,估值约银二百余万两。小僧等痛念阿旺罗布藏称勒饶结并无劣迹,竞被奇冤,实久屈于昔年,亟待伸于今日。其转世之真正呼毕勒罕,现年十岁,确有异征,早巳迎回本寺。为此公同集议,环请录案昭雪,奏恳恩施等情前来。[7]
上引文文字显然经过驻藏大臣联豫等的加工,但主旨内容呈现对第穆案不同于十三世达赖喇嘛一方的看法,即此案为威逼供认。随后联豫经过一定审查,认定第穆案冤情属实。他在奏折中道:
奴才查已革达赖喇嘛与阿旺罗布藏称勒饶结本有师弟之分,只以利其寺产,遂借降神呓语,毫无证据之事,构成大狱。前驻藏大臣文海等叠次译咨,令将阿旺罗布藏称勒饶结交出公同审问,以成信谳,该已革达赖抗不遵办,即裕钢原奏亦有其中虚实未经汉官提讯之语,其为横罹诬陷,实无疑议。且查阿旺罗布藏勒饶结平日轻财好善,番人贫苦者赖其施济,即汉属商民亦多受其资助。每与番官会议公事,必以恭顺朝廷为先。该呼图克图实为全藏人心之所系,然以此致为不肖者所忌嫉,无端受祸,良堪矜悯。[8]
联豫还建议清廷按照乾隆年间珠尔默特策布登案例善后第穆案:
恭查乾隆十五年十月初五日钦奉上谕: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从前曾经诬奏伊兄珠尔默特策布登谋叛构衅称兵,暗加图害,而以病死捏奏。今事既明白,珠尔默特策布登本无罪之人,抱屈被害,应为昭雪。著班第达查明伊子,传朕谕旨,复给以公爵。等因。钦此。今阿旺罗布藏称勒饶结抱屈被害,事同一律。合无仰恳天恩,俯准开复靖善禅师名号,赏还第穆呼图克图,准其转世;所有该寺内财物田产,饬由商上查明如数给还,以彰公道而服人心,出自高厚鸿施。[9]
宣统二年(1910)五月二十三日,清帝发上谕道:
此案既据联(豫)查明第穆呼图克图无端受祸,良堪矜悯。第穆呼图克图阿旺罗布藏称饶结著加恩复其靖善禅师名号,并赏还第穆呼图克图,准其转世;所有该寺内财物、田产,饬由商上查明如数给还,以彰公道而维黄教。[10]
清廷同意联豫平反第穆案的方案。随即联豫致札代理商上事务的噶勒丹池巴罗布藏坚参,要求西藏地方遵办。联豫还上奏请求朝廷对第穆呼图克图呼毕勒罕免予掣签并即行赏还名号,清廷也予以准许。[11]
联豫及清廷为何要平反第穆案?因为平反第穆案为十三世达赖逃往印度后驻藏大臣联豫治藏的重要举措之一,其目的在于打击十三世达赖,重振清廷在西藏的权威。这须从驻藏大臣在西藏权力的衰落说起。
虽然有乾隆五十八年(1793)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对驻藏大臣权力的高度肯定,实际上此后驻藏大臣权力逐渐衰落,晚清时期尤其明显。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月,坚辞驻藏帮办大臣而专任藏事查办大臣的张荫棠对清廷道:“查驻藏两大臣,徒有办事之名。几同守府,已为藏人所轻视。政权多出藏僧之手,遇事掣肘,莫能过问。”[12]由此可见驻藏大臣权力的衰落。张荫棠向清廷建议道:“今欲谋保藏,必先收回政权。欲收回政权,非先镇压以兵力,改定官制,更换名目,假以重权,不足新藏人之耳目,而巩我主权。”[13]张荫棠所讲的“收回政权”意思为从西藏上层统治者手中收回西藏地方的行政管理权。联豫任驻藏大臣之后,力求恢复驻藏大臣在西藏的权力。清末任驻藏官员的吴抱一①吴抱一,即吴梅生、吴松年,清末任西藏亚东关监督、江孜商务委员。参考孙宏年.清末驻藏官吏与民国初年的西藏治理刍议(1912-1914)[G]//西藏民族学院编.藏族历史与文化论文集.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9:82.曾道:“联豫奉旨驻藏,斯时始知渐次改革新政,注意边陲。联豫以为办事大臣而不能办西藏之事,达赖以黄教之主而侵占政事之权,皆於例不合,会边务大臣赵尔丰亦竭力经营边地改土归流,办理甚为得手,遂决计以收回政权为急务,对於商上噶厦公所遇事过问,不似前任大臣之故为痴聋。”[14]吴的这一描述基本符合实情。张荫棠以查办藏事大臣倡导西藏新政,与联豫以驻藏大臣之名倡导新政几乎同时进行。可是,在西藏做事并不容易,联豫任驻藏大臣伊始就遇到很大困难。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豫在奏折中称“凡事言之匪艰,行之惟艰”,说西藏地方官“性情执拗异常,往往扎饬一事,迟至数月,而不禀复,或藉口于达赖之未归,或托词于会议之未协,虽极力催询,置若罔闻”,三大寺僧众“则尤为恃众貌玩,总谓佛法无边,外人决不足虑,其执迷已久,一时断难醒悟”。他总结道:“要之西藏之事,不用压力,则一事均不能办,过用压力,又恐启其外向之心。……一切新政,必须先从低处浅处下手,以引诱之,使之智慧渐开,然后次第兴办,方易为力。”[15]在该封奏折中,联豫还向清廷强调了练兵的优先性:“计惟有先行练兵,以树声威,而资震慑。其余新政亦应分别次第,陆续举办。”[16]
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清廷任命因在川边改土归流而颇有事功的赵尔丰为驻藏办事大臣,以期加强对西藏的治理,然而此举遭到西藏地方上层强烈反对。鉴于西藏地方上层坚决反对赵尔丰入藏,清廷做出妥协,不再派赵尔丰赴藏。而与此同时,清廷做出新的决定,即在西藏“拟先设兵三千人,由川督挑选精锐川兵一千,饷须极厚,械须极精;并派得力统领一员,带同营哨弁目数十员,率之入藏。归驻藏大臣节制调遣,作为驻藏大臣本标之兵;其土兵二千名,由联大臣就近选募。”[17]可以说,派兵入藏是清廷治藏的新策略,其核心是其确保朝廷在西藏地方的权威,维护国家在西藏主权。
然而,清廷派川军入藏的决定亦遭西藏地方上层反对与阻挠。“川兵一千入藏,皆知为奉旨之举,万无阻挡之理。乃边觉多吉等奉达赖之命,竟敢多处调兵,意图抗拒,且有勒派缴银若干、出青稞若干之事。”[18]实际上,从川军入藏开始至川军到达拉萨,驻藏办事大臣联豫的处境就变得十分艰难。联豫本人曾道:“方川军甫抵察台之际,番气骄横,于拉萨之五层楼,擅竖狮旗,调聚各处,番兵约千余人,喧言某日围攻奴才衙署,谋劫我营盘,并禁止番商与汉人贸易,限卖柴米草料,情势岌岌可危。”[19]知晓其中情形的赵尔丰在致军机处电文中道:“当川军未到之前,商上竟敢当面抵抗联大臣。嗣后传唤不应,并肆行控诬,谣惑众听。达赖回藏,倨傲横逆尤甚,内断联大臣供给,外调多兵以阻川军。并声言欲攻衙署。”[20]《东方杂志》1910年第3期刊有一封知情人的书函,其中道:“前奉廷旨,由川省拨兵一千晋藏,以资整顿,藏人疑惧,迭次要求奏阻,不遂所请,公然征调番兵,分布要隘,阻我进兵之路,并扬言围使署洗汉人,日煽风谣,虚声恫吓,局势日益危急,拉萨以内,刻刻戒严。江达屯粮复为番兵付之一炬,加以联大臣平日措施失当,尤失众心,故藏众专与之为难,停其供给,罗列罪状十九款,至温大臣署禀讦,恳为转奏,群情愤激,甚费调停。嗣幸我兵转战而前,大获胜利,达赖闻耗胆落,始稍有悔悟之心。”[21]由此可见,在川军未抵达拉萨之前,作为清廷管辖西藏的代表——驻藏办事大臣联豫处于被藏众“停其供给”“罗列罪状十九款”的地步,清王朝的颜面与权威可谓丧失殆尽。
宣统二年(1910)正月初三日,川军抵达拉萨,十三世达赖喇嘛出走。与此同时,驻藏办事大臣联豫通过赵尔巽上电奏报:“川军前队已于初三日抵藏。惟达赖竟敢私行逃亡,实属辜负天恩。……如系逃往后藏,并应行知班禅,劝其仍回前藏,必予照旧优待。如敢逃出国境,定将其佛号废革,永远不准回藏。如此明白晓示庶可易于操纵。藏民原归中国,近知达赖逃后,只须统治藏地,能令治安因应得宜。无论其在何国,似可无虑。”[22]该电奏表明,联豫主张对逃亡事件采取强硬措施,如:逃出国境后就废除他的名号,不准再返回。宣统二年正月十三日,清廷下旨回应:“该达赖居心狡诈,此次逃走,固是心生疑惧,难保无另有别情。自应追令回藏,切实开导,晓以德意,俾释疑虑。彼若稍知感悟,就我范围,尚可不究既往。倘该达赖业经远出,无从追觅;或虽已追及,犹复讬故延宕,不即回藏;或回藏后仍怀叵测,不服约束。则是该达赖冥顽梗化,自外生成,不足以掌黄教。即使勉强优容,终难相安无事。揆厥情势,自应将该达赖革去名号。照例另举达赖,奉经敬佛,藉以维护黄教。则以后藏务,悉由驻藏大臣认真整顿,以安藏民。”[23]该谕旨对达赖用词非常严厉,认可联豫的建议,表明了清廷处理其出走的原则。同时该谕旨确定以后藏务悉由驻藏大臣治理的原则,驻藏大臣的权力空前提高。同年正月十六日,得知达赖逃往印度后,清廷正式下旨革去十三世达赖名号,并下令访寻灵异幼子数人以金瓶掣签确定新达赖。
为了消除已革达赖在西藏的影响,驻藏大臣联豫启动了第穆案平反。正如前文第一、二部分所叙述,宣统二年三月清廷推翻光绪年间由西藏地方统治者对第穆案的处理结果,而由清中央政府直接裁决第穆案的是非曲直。第穆案的平反当时就给西藏地方带来巨大影响。联豫声称自将平反第穆案恩旨宣布之后,“全藏僧俗同声悦服”。[24]联豫的说法不无夸张,不过平反第穆案引起逃亡印度的达赖等恼怒异常。罗长䄎曾奉清廷命赴印度劝逃亡的达赖返回,与他的属下进行商谈,争执的焦点问题之一即第穆案平反。宣统二年(1910)九月九日下午,罗长䄎与达赖在大吉岭会面。之后罗长䄎与达赖属下边觉夺吉、彭错顿柱、济尔白桑、丹增曲扎、降巴吐翁、格桑坚参、汪堆夺吉、阿旺路桑、扎喜翁底等人,继续会商达赖返回西藏事。达赖的属下提出主要条件:
一不能驻川军,二不能设巡警,三不能封闭造枪造币两厂,四不能惩办犯官犯僧,五不能平反第穆呼图克图冤狱。[25]
达赖方面坚决反对平反第穆案,可视为此案平反背后对达赖权威损害的强烈反应。罗长䄎不能同意五项条件,认为他们“意在尽揽政权,尽废现例”,并“逐条剖驳,舌敝唇焦”。达赖下属们还给罗长䄎送来藏文文书,称罗“即能允许以上各节”,“尚须请凭英官作为中证,以昭凭信”。[26]达赖下属主张由英国官员作为履行他们提出条件的证人,严重违背国家在藏主权原则,远超出清廷处理此事底线。由于矛盾无法妥协,罗长䄎劝回达赖的行动以失败告终。
综括以上分析,清廷治藏策略在张荫棠、联豫任职西藏时期已经发生改变,收回西藏地方行政管理权、维护国家主权成为治藏新策略最为核心的内容,而派兵入藏成为治藏新策略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面对清廷治藏策略的变化,十三世达赖喇嘛等不理解甚至反对,最终在宣统二年正月在川军抵达拉萨时逃往印度。十三世达赖逃亡外国的行为是清廷所不能容忍的,清廷下旨革去达赖名号,并由驻藏大臣进行藏事整顿。在藏事整顿之中,对已革达赖之前的所作所为进行清理就十分必要,第穆案的平反成为重要突破口。从清廷角度而言,第穆案平反既可打击达赖在西藏的影响、争取一定的民心,又可树立清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威信,可以说是清廷治藏新策略的必然选择。
对于发生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的第穆案,清廷对其的处理经历了一个重大变化:即由光绪年间同意十三世达赖喇嘛及西藏地方政府对第穆案的处置,转为宣统二年(1910)推翻之前第穆案裁定而平反。从清廷对第穆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反映出了当时清廷的治藏策略变化,即晚清时期许可西藏地方裁定内部争端的治理模式,逐渐转变为后期直接由清廷裁决西藏地方内部争端等的治理模式。
[1] 贾仁前吉.第穆事件辨析—十三世达赖喇嘛和第穆活佛的政治博弈[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
[2] 稀奇珍宝链[M]//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等,译.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895.
[3] 多卡哇⋅次仁旺杰传[M]//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等,译.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729.
[4] 央珍.西藏地方历史上的摄政人选[J].中国藏学,2015(2):110.
[5] 吴丰培辑.清代藏事奏牍⋅裕钢驻藏奏稿[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1099-1100.
[6] [12][13][24]吴丰培辑.清代藏事奏牍⋅张荫棠驻藏奏稿[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1319,1317,1317,2208.
[7] [8][9][10][11]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5)[G].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2205,2205-2206,2206,2207,2207-2208.
[14] 吴抱一.西藏独立始末之报告[G]//卢秀璋.清末明初藏事资料选编(1877-1919).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131.
[15] [16]吴丰培辑.清代藏事奏牍⋅联豫驻藏奏稿[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1476,1475.
[17] [20][22][23]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近代康藏重大事件史料选编(第一编)[G].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2001:444,682-683,685,685.
[18]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4)[G].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1586.
[19] [25][26]吴丰培辑.联豫驻藏奏稿[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79:101,157,157.
[21] 西藏达赖喇嘛逃遁余闻[J].东方杂志,19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