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于髡“赘婿”身份考证

2018-02-09 01:04赵洋
枣庄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有罪身份

赵洋

(武汉博物馆,湖北 武汉 430023)

一、引言

淳于髡,战国时期齐国人,齐国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外交家,为齐之“赘婿”。他身长虽不满七尺,但他本人口才极好,滑稽善辩、博学多才、乐于进谏,深受齐国君主的赏识,曾拜其为“上卿”。同时,他也是稷下学宫的代表性学者。司马迁不惜笔墨,在《史记·滑稽列传》《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史记·魏世家》中留下墨香。司马迁为什么会为一个“长不满七尺”的小人物淳于髡立传,且一人两传。宋代叶适对此提出质疑:“至迁欲列于《滑稽》之首,遂使与二优同称,斯太甚矣。”[1](P180)而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自释为:“不流世俗,不争埶利,上下无所凝滞,人莫之害,以道之用。作《滑稽列传》第六十六。”[2](P3318)司马迁意在凸显其言语辨捷滑利,凭借三寸不烂之舌决胜千里之外,展示其智慧,颇具纵横家风采。

按图索骥,寻觅“滑稽”二字释义。其中“滑稽列传”条《索隐》:“按:滑,乱也;稽,同也。言辨捷之人言非若是,说是若非,言能乱异同也。”[2](P3197)褚少孙补传中“滑稽”条《索隐》:“又姚察云:‘滑稽犹俳谐也。滑读如字,稽音计也。言谐语滑利,其知计疾出,故云滑稽。’”[2](P3202~3204)根据《索隐》对“滑稽”一词的释义,体现司马迁对其定位与评价是相当中肯的,而叶氏的观点趋向偏激。其中《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记载:“邹衍之术迂大而闳辩;奭也文具难施;淳于髡久与处,时有得善言。故齐人颂曰:‘谈天衍,雕龙奭,炙毂过髡。’”[2](P3248)两传相呼应。

作为《史记·滑稽列传》开篇的首要人物,对于淳于髡本人的研究,学术界以往成果颇多。对于他为齐之“赘婿”的身份研究,史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以往前贤在论证淳于髡“赘婿”身份时,几乎没有区分其身份来源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差异,将淳于髡“赘婿”身份这个特殊个体放置在普遍的“赘婿”身份中进行讨论,不能简单的将两者混为一谈。现在试图通过对“髡”字的释义,认为淳于髡“赘婿”身份具体应为家奴。不当之处,恳请相关专家学者予以斧正。

二、“赘婿”身份考辨

“淳于髡”一作“淳于髠”,张舜徽先生认为:“经传髡作髠,字形小变。”[3](P2210)“淳于髡”作为一个姓名,本身就很有研究意义。“淳于”原为地名之意,郑樵《通志》记载:“淳于氏,亦曰州公,姜姓。《风俗通》曰,春秋时之小国也,桓五年,不复其国,子孙以国为氏。”[4](P62)淳于国灭亡之后,子孙后裔皆纷纷以国为氏。至于“髡”名之意,杨宽先生认为:“当时奴隶常常被处髡刑(截去头发的刑罚),淳于髡名叫‘髡’,该即因被髡刑而来,犹如孙膑因被处膑刑而叫‘膑’。”[5](P185)此说甚是。下文将会详细释“髡”。学界对淳于髡的“赘婿”身份存有争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大致主要有以下八种说法。

1.“家奴说”(钱大昕、朱骏声、王先谦、钱穆、杨宽、顾颉刚、蔡德贵、胡新生、裴登峰、王学与广少奎、伏俊琏)[6]

2.“债务奴隶说”(田人隆、王好立)[7]

3.“巫儿婿说”(俞正燮、陈顾远、刘蔚华与苗润田、童书业、王德敏、董君)[8]

4.“与女主人保持合法性关系的奴隶或性奴隶说”(冯沅君)[9](P11~112)

5.“处于卑贱厮役地位说”(卢南桥)[10]

6.“一种身份低下的贫苦人民说”(《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整理者)[11](P175)

7.“受歧视的自由人”(蒋菲菲、王绪霞)[12]

8.“没有自由的贱民”(赵蔚芝)[13]

前贤考证“赘婿”身份时,他们大部分人都从“赘婿”普遍性角度上进行具体论述,进而逐步会涉及到淳于髡这个特例,并没有完全把淳于髡“赘婿”身份作为一个特殊的个体进行扩展分析。以文章主旨来看,把淳于髡“赘婿”身份作为特殊性分析的仅有钱穆的《淳于髡为人家奴考》与董君《淳于髡身份考证》,但钱穆与董君的两家之说远未脱离“赘婿”身份的普遍性论述范畴。钱穆先生赞同“家奴说”,现在的学者往往引用钱穆先生之说,而钱氏之说又借鉴钱大昕之说,并加以重新阐释;董君先生则赞同“巫儿婿说”。现在从“赘婿”普遍性角度论述的得力之作——王绪霞《淳于髡思想考论》,她认为: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魏户律》《魏奔命律》(《为吏之道》附录)中的相关记载证明了赘婿并非家奴。《魏户律》《魏奔命律》分别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显然与赘子无关,属于钱大昕所言“就婿”(同今之“倒插门”),然其待遇比钱说由赘子而来的赘婿更惨烈,推翻了钱大昕关于“七科谪”谪发赘婿属因其来自赘子、地位低下的论断;也证明了赘婿即就婿,并非来自赘子,身份也非家奴。另一方面,这都是战国后期的情况,淳于髡为赘婿的时代早于此时约一百年,更不能一概而论。[14]

王说主要驳斥钱大昕所说的赘子与赘婿有所区别,两者名异实同,并认为赘婿非家奴。同时,王说敏锐地意识到考证“赘婿”身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差异,即:淳于髡“赘婿”的身份不能等同于她所论证的普遍性“赘婿”身份特征。王说的主要论据为《魏户律》《魏奔命律》,它们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而“淳于髡的生卒年代,约在公元前383年至前290年。他与邹忌同时,略长于孟子。主要活动在齐威、宣王之际”[15](P64)。这为我们进一步对淳于髡“赘婿”身份的特殊性进行探索留下了空间。我们现在抛开“赘婿”普遍性论述,而是将研究更多的焦点聚集在淳于髡本人的“赘婿”身份上。

对于我们该如何探讨淳于髡“赘婿”身份特殊性问题上,冯阮君先生认为:“又考这位滑稽之雄以髡为名,而髡这个字也颇值得研究。”[9](P112)冯阮君先生的说法很具有启发性,这为我们以后的研究指明了道路。我们首先看一下《说文解字注》对“髡”字的解释。

《说文》云:“髡,(上髟下剔)髪也。”段注:“《楚辞·涉江》:‘接舆髡首。’王注云:‘髡,剔也。剔者,俗(上髟下剔)字。’《周礼》:‘髡者使守积。’注云:‘此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爲翦其类,髡之而已。’而部曰:‘罪不至髡,完其而鬓曰耏。’”

《说文》云:“(上髟下剔),鬀髪也。”

《说文》云:“鬀,(上髟下剔)髪也。从髟,弟声。大人曰髡。”段注:“谓有罪者。”“小儿曰鬀。”段注:“《周礼》雉氏注曰:‘雉读如鬀,小儿头之鬀。韩非曰:‘婴儿不剔首则腹痛,剔亦鬀也,葢自古小儿鬀髪。”[16](P428)

通过《说文解字注》对“髡”的释义,我们大致可以得知“髡”本义为“(上髟下剔)髪”,“髡”“(上髟下剔)”“鬀”三字可以互训。中国古代中原文化传统上接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17](P2545)的观点,所以原则上是不会轻易剃发,而蛮夷之地则会“断发文身”。段注“有罪”则剃发,即髡刑。《周礼·秋官》卷三十六:“髡者使守积。郑司农云:‘髡者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17](P883)髡刑属于五刑之一,而《周礼》卷三十六记载五刑:“墨(黥)、劓、刖、宫、杀(死)中没有髡刑。髡刑较之其它五刑来说,相对轻微,“先郑以周时无髡刑明文”[18](P2880)。

《说文》云:“童,男有罪曰奴,奴曰童,女曰妾。”段注:“‘女部’曰:‘奴婢皆古之罪人也,称《周礼》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稁。”说文曰:“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辛(少一横)女。《春秋传》云:‘女为人妾。’”段注:“《左传》十七年,卜招父曰:‘男为人臣,女为人妾。’越王勾践亦云:‘身请为臣,妻请为妾。’”“妾,不聘也。”段注:“此释《左传》妾字之义,别于上文有罪女子之得接者也。《内则》曰:‘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不必有罪。古云尔。’”[16](P102)

“童”字原义本为“男有罪”,可以训为“奴”;女有罪训为“妾”。段玉裁据《内则》文,一说“妾”不必有罪。胡小石先生认为:“从辛(少一横)者,许书中共二字:‘童’与‘妾’。童者,男有罪者也。妾为有罪女子。古童去发曰髡,乃为奴之符标(自由人则冠之)。今童子之童,乃假借字,原孩童之童,应从人作僮。”[19](P202)“自由人则冠之”说法不够严谨,《释名·释首饰》:“二十成人,士冠,庶人巾。”[20](P67)只有士人才有资格带冠,而庶人带巾。按照胡先生的说法,“髡”为奴隶的标志。“古俗除髡刑者及剃发禅衣之僧人外,余至及冠之年,皆束发加冠,此迄明皆然。”[19](P287)此外先秦文献记载中还有一反例,《释名疏证》卷四:“刑人有当髡者,取其发以为鬄。鲁哀公十七年《左传》云:‘初,卫庄公登城,见己氏之妻发美,使髡之,以为姜髢。’是非刑人而髡之,故结仇怨,卒为所杀。”[21](P476)毕沅认为“非刑人而髡之”,这与我们论证的刑人髡之相佐,而据《春秋左传正义》所言“己氏,戎人姓”,[17](P2179)“戎人”处于蛮夷之邦、四夷之地,不属于传统中原华夏文明,不可一概而论。

我们通过以上对“髡”字释义,可以认为淳于髡“赘婿”身份为家奴。即使后来淳于髡本人个体身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突破了以往的低贱身份,而列于政卿大夫之位,可以带冠,但仍未改变其原来的“髡”名,“髡”名则伴随淳于髡一生。

董君赞同“巫儿婿”说,她在《淳于髡身份考证》[22]一文中主要有四个论据。其一,司马贞《史记正义》(笔者按:当为《史记索隐》)有关“赘婿”的解释。其二,《汉书·贾谊传》“秦人家富人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颜师古的注。其三,引用《汉书·地理志》记载:“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23](P1661)这三则材料《癸巳存稿》都引用,俞说已被钱穆先生《淳于髡为人家奴考》批驳,兹不赘述。其四,《管子·问》篇“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董君先生把“出离”理解为“出赘”,齐国将“出赘”情况作为社会调查的内容,以此认为齐国“赘婿”现象更加普遍。《管子校注》尹知章注:“出离,谓父母在分居者。”[24](P487)“俞越云:‘不养而出离’,谓出而俪偶于他族,若后世赘婿矣。”“何如璋云:《汉书·贾谊传》:‘秦人家富人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出’,出分也。‘离’,出赘也。”“翔凤案:《广雅·释诂》一:‘离,分也。’谓分居,非必出赘也。”[24](P490)张固也先生认为:“《问》篇重视和调查这些情况……这与商鞅惩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史记·商君列传》),‘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有着根本的差别,这应该属于春秋晚期齐国当时的社会情形。”[25](P218)《问篇》反映的是春秋晚期宗法制度开始出现衰败迹象,其宗族内部原有的结构发生变化,原有的世卿世禄地位发生崩溃。所以从这种历史背景下考虑,《管子·问》篇中“出离”应该理解为“分居”之意,则更为恰当,而支持董君先生“巫儿婿说”的此则材料不足为据。

三、结语

通过梳理学术界关于淳于髡身份的研究成果,将淳于髡“赘婿”身份这个特殊个体放置在普遍的“赘婿”身份中进行论证,重点对“髡”字进行释义,探本究源,笔者赞同淳于髡“赘婿”身份为家奴之说。战国时期,各国变法图新,用士争强,淳于髡这个“长不满七尺”的小人物,滑稽多辩,为齐威王所激赏,数度出使诸侯,未尝屈辱,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司马迁为“家奴”立传,体现他的慧眼如炬与匠心独运。“滑稽”一词原作为褒义之词,随着岁月变迁,词性发生转变,但考量历史,回味过去,依旧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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