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2018-02-09 00:30:07赵莉丁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教育费抚养费生活费

赵莉丁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仅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此条规定比较原则,因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方式,在第7至第11条规定了在实务中如何处理抚养费的计算和支付问题。根据意见的规定,确定抚养费金额的原则是:“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7条第1款)具体又区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进而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7条第2款);“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7条第3款),第8、9条规定了支付方式,第11条规定了给付期限,第10条规定了对放弃抚养费的审查。应该说,意见还是构建了较完备的抚养费支付制度的。但是,我们通过实证调研发现,一方面,司法实践在执行意见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时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意见中关于无固定收入者的抚养费确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并不强,多数无固定收入者,既无法得知其“当年的总收入”,更无“同行业平均收入”。

我们选取了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六合区、雨花台区、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六家基层法院的2011年至2014年4年间审理的全部离婚案件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1182件进行了调研,即撤诉、调解和好和调解离婚的案件不包括在内。①2013年,原鼓楼区人民法院与原下关区人民法院合并为鼓楼区人民法院,原白下区人民法院与秦淮区人民法院合并为秦淮区人民法院。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有639件,判决支付抚养费的有489件,占比为80%。在判决支付抚养费的489件案件中,抚养费由双方协商一致、法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有38件。489件案件中,在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写明当事人收入的只有160件,占比仅为33%,而其中溧水、六合两个郊区写明收入的合计仅有19件。由此说明,有329件(占比达67%)的案件,法院无法查明当事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郊区。当法院无法查明当事人收入时,确定应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金额则成为一个问题。对此,本文在实证考察了司法实践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大量案例后,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以求教大方。

一、司法实践确定应支付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法官对“抚养费”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

1.判决用词不统一:抚育费、抚养费、生活费

而意见用的是“抚育费”一词,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然而,通过对判决支付抚养费的案件调研发现,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时,用语并不一致,使用“抚养费”一词最多,有409件,占支付抚养费案件的约84%。还有52件使用的是意见中的“抚育费”一词,另有28件使用的是“生活费”一词。

2.法官对“抚养费”含义的理解有分歧:单独型、拆分型、包含型

如果说判决用词不统一只是法律文书写作的瑕疵问题的话,那么法官对“抚养费”含义理解的分歧则影响到今后双方当事人将来是否就抚养费问题进行后续诉讼的问题。从判决书阐述的抚养费的含义来看,可分为单独型、拆分型和包含型三种。

首先为单独型。即只提及抚养费,未提及是否包含教育费、医药费,此类型案件有449件,占比达到92%。此类案件由于未明确抚养费所包含的种类,今后,当未成年子女生病住院或者发生大额教育费用时,会产生后续诉讼。

其次为拆分型。即明确抚养费仅是子女的生活费,而医药费、学费等凭票据给付,此类型案件有36件,占比仅为7%。此类型又分法官主动拆分和当事人主张拆分,前者即当事人未主张要求而法院直接判决双方负担一半教育费和医疗费的②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六合区法院的判决中,都区分了生活费、教育费和抚养费。如(2011)六程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女方)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法院判决:“被告自2011年9月起,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被告负担一半,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结算一次。”,而当事人主张拆分的,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由一方垫付的费用则为法官所支持③如(2012)鼓民初字第3283号,被告表示愿意承担2011年以来儿子的学费和医药费中不能报销部分的一半,法院查明相关婚生子所用医疗、学习费用后认为:“被告则应每月给付抚育费1700元。2011年至2012年10月22日未报销的学费及医药费为31495.36元,被告同意支付其中一半,故应给付原告15747.68元。”,而对于尚未发生的将来的费用,法官有分歧。支持的如(2013)六东民初字第 640号,女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法院判决“被告自2013年12月起至子女18周岁时止,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未获支持的,如(2014)六民初字第559号中,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半明显超过被告的承受范围”,判决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2011)雨铁民初字第26号,原告诉称“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教育及医疗费双方各负担50%”,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每月支付1000元抚育费,但辩称,教育、医疗费应包含在抚育费之中,不应另行支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也予以说明,在最后的判决结果中,也只是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并没有说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医药费和学费”。当然,如果当事人对此协商一致,法院会予以确认①如(2011)溧民初字第391号案件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完全支持了被告请求的“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儿子的重大医疗费用由双方分摊”,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从2011年5月至XXX满18周岁止,X X X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凭医疗票据各承担一半。”(2012)鼓民初字第4043号,双方均主张抚养权,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则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1500元,法院认为:“本院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和被告庭审陈述,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整,直至婚生子18周岁。原、被告一致同意关于婚生子额外的医疗费、教育费(特指入学赞助费)如每次花费超过200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判决主文内容如上。,也有在判决理由中阐述却不在主文中明确的,如(2013)雨铁民初字第604号中,法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诺,若本人取得抚养权,同意对方支付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并承担婚生子若因病而发生的重大支出的一半医疗费用,故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800元为宜”,因此其判决结果为“婚生子由被告X X X抚养,原告X X 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800元”。

最后为包含型。即法院在判决书或者主文中明确“抚养费”或者“抚育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费,不能拆分。该类案件仅有4件,占比为1%。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抚养费包含三费的如(2012)六民初字第52号案件,判决主文为“原告自2013年1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孩子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400元整至孩子18周岁时止”。有的在判决理由中阐述,如(2014)溧民初字第1250号案件,对于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婚生女以后的学习和医疗费用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的请求,法院认为:“抚养费本身即包括了子女正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样的还有(2014)鼓民初字第2861号,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法律规定的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综上可见,只有占比8%的有关子女抚育费的申诉案件当事人要求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予以分开。

(二)法官对收入是税前还是税后,认知不一致

以税前收入为标准的有(2013)秦民初字第1093号,法院查明“原告2012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161388元(税前),被告现月收入6300元左右”,法院判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显然,如果以6300元作为计算基数,则抚养费占比达近48%。而以税后收入为标准的有(2011)雨板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未出庭,但书面答辩“尊重法院判决”,法院查明被告工作及被告“放弃答辩声明书自认在上海工作每月工资扣税后人民币13400元,固定汇给原告人民币7000元(孩子生活费5000元、原告生活费2000元)”,法院认为:“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000元”,故判决“被告自2011年11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时止”。

(三)降低高收入者支付的抚养费的比例

对于被起诉的有固定收入者,法院因能查清支付方的收入,故判决理由较为明确,也基本按照意见的规定,在支付方收入的20%—30%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金额,但是,对于支付方收入较高的,判决会降低抚养费的比例。如(2013)秦红民初字第94号,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18岁止”,法院查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陈述,吸毒只是因为精神空虚,平时没有打原告,也不赌博,被告月收入有15000元,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如果孩子由原告抚养,可以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但法院却认为:“参照被告的收入情况及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婚生子的实际需要,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500元为宜”,故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显然抚养费占比约为17%,不过总金额依然相对较高。(2013)秦民初字第2152号,双方均未提及抚养费问题,法院查明:“原告自认其每月经济收入为1800美元,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16000元人民币。双方均对对方收入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是虚报收入,实际收入没有这么多”。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被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判决“双方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0日前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显然,抚养费占比约16%。

(四)确定无固定收入者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有多样因素

对于法院无法查明当事人收入情况的329件(占比达67%)案件,确定抚养费的理由有以下因素:

1.以法律根据或者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各种综合因素等套话判决的有122件,占比达37%

(2013)鼓民初字第5280号案件中,被告要求“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法院认为:“关于确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日本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本院根据我国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子女生活实际需要等综合因素予以考虑,酌定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判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再如(2011)溧民初字第1015号,双方对抚养费标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认为,“关于X X X的抚养费问题,综合原、被告的经济状况、X X X今后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以及江苏省的相关费用标准,由被告许X X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比较合适”,判决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X X X的抚养费”。显然,同样以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为判决理由,但地处市中心的鼓楼法院和地处郊区的溧水法院之间的抚养费的差距达到7.5倍。

由于“当地生活水平”的参照标准不统一,其判决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江苏省人均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为标准的。如(2013)溧民初字第2096号:“参照目前江苏省人均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酌定9600元 /年。”而(2014)溧洪民初字第 275号:“结合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判决非抚养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

(2)以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的。例如,对缺席判决的(2014)雨板民初字第389号,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主张,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被告亦未到庭说明,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本院参照201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酌定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600元。”

(3)以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如(2013)雨板民初字第158号,法院认为:“因原告无固定工作,且双方均未提供原告收入情况,故参照2013年度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20%—30%的比例,本院酌定按每月400元给付”。

以上可见,以江苏省人均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和南京市最低工资为基准确定的月抚养费基本一致,而以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确定的月抚养费高于前者。

2.法官以酌定为理由的有45件

如(2011)玄锁民初字919号判决认为,虽父亲暂无工作,但仍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考虑到母亲的实际情况,父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为宜。(2014)鼓民初字第6087号,原告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被告辩称:“被告要求抚养儿子,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元至儿子成家时止。”法院认为:“关于儿子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原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4000元”,判决“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

3.根据抚养方要求而支付方表示由法院判决的有26件

判决月抚养费5000元的(2012)雨民初字第461号,被告重婚罪,原告主张“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其参加工作时止”,而被告称“婚生女的抚养由法院判决”,在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中,被告个人账户流动达百万,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未提供其收入证明,但结合其系个体业主及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对于原告主张5000元/月的抚养费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2012)鼓民初字第3417号,双方均主张抚养权,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被告则要求“抚养费由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在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要求孩子归己方抚养,关于抚养费被告要求无论孩子由哪方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对此不予同意,坚持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本院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子女的成长需要、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确定原、被告离婚后子女由原告抚养。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本院结合孩子生活需要及被告收入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500元,支付期间自2012年12月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500元,支付期间自2012年12月起至年满18周岁时止”。

4.以反悔的离婚协议约定金额为判决因素的有2件

(2014)溧民初字第955号案件,双方在起诉后第二天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又反悔,法院判决:“参照双方协议离婚中约定的标准,酌定7000元/年。”(2014)鼓民初字第2621号,法院查明:“双方在处理夫妻感情矛盾期间,曾经达成过离婚协议书,但后来未按该协议书履行”,“就孩子的抚育费问题,双方在商定离婚协议时,曾确定每月800元,但被告认为那是在和解的情况下执行的标准,诉讼时,不应执行”。法院认为:“被告亦应按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本院结合被告的实际收入和双方协议离婚时的意思表示,确定每月为800元。”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十八周岁时止”。

5.考虑抚养费支付方的年龄的有4件①此四件的诉讼审判员为同一人。

支付者年龄分别为26岁、35岁、41岁、43岁不等,判决的月抚养费金额为350元、400元或者500元。判决理由为:“虽然被告目前无业,但综合年龄、社会收入状况等因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为宜。”

综上可见,判决离婚中涉及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支付方系无固定收入者,法官无法查清其收入,确定其应支付的抚养费的因素多种多样,却无一例是依据意见确定的因素判决的。

二、英美日国家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确定方式考察

(一)英国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确定方式:主要由儿童机构确定

英国在1993年4月5日实施《1991年儿童抚养法》后,父母离婚时无法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达成一致时,通常向儿童抚养机构提出申请,仅在一些特殊情况时才由法院决定。该修法背景在于1990年英国保守党在推出的《儿童最重要》的白皮书中批评法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子女抚养费判决的武断和不可预测,并建议由特设的政府机构即儿童抚养机构运用数学公式计算抚养费,并收取和要求支付此笔费用。《1995年儿童抚养法》对计算公式做了一定的修改。儿童抚养机构则是根据父母及其雇主、社会保障部门、国内税务局、法庭和地方当局的信息为基础,根据法定的数学公式计算出子女抚养费金额。[1]125-129该计算公式非常复杂,在此不予赘述。

(二)美国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确定方式:各州制定抚养费支付指南

美国各州根据1988年的“家庭支持法”(The Family Support Act)的要求对离婚时的抚养费收取方式和标准制定了适用指南,无论是夫妻协商还是法院做出判决,均需遵循指南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夫妻双方的协商金额不能低于州设定的最低标准。确定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方式,各州不同,主要有分担制(Income Shares)和比例制(Percentage of Obligor Income),极少的州采用梅尔森式(Melson)和混合制(Hybrid)。[2]140分担制根据父母双方的收入比率确定抚养费金额,以确保子女能够达到与父母共同生活时的生活标准,但计算方法比较复杂。比例制仅考虑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比例,如纽约等1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比例制的如威斯康星州,一名子女的抚养费为非直接抚养方月收入的17%,两名为25%,三名为29%,四名以上为31%。同样采比例制的伊利诺伊州,一名子女的抚养费为非直接抚养方月收入的20%,两名为28%,三名为32%。除判决每月支付一定比例的抚养费以外,法院还可以命令义务人支付直接抚养方从事工作或者寻找工作时的子女入托费用、健康保险费用、升入大学的费用、支出的医疗费等。[3]144-145

由于美国要求雇主在雇佣后必须将员工薪金进行备案,对查清当事人的收入和确保抚养费的执行起到了很好的效果。[4]426-450但也有难以确定支付方收入的情况,而判例的形成则提供了很好的考察视角。在Kasabian v.Chichenster一案中,当事人主张其处于失业中,法院根据其大、小卡车驾照、年龄和健康状态判定其适合工作,而以当时大型卡车司机的平均工资38690美元作为抚养费的计算基础。①Kasabian v.Chichenster 898 N.Y.S2d.144(N.Y.App.Div.2010)。转引自陶建国:《美国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制度及其启示》,载于《理论月刊》2016年第3期。

尽管各州都有指南,但司法实践中也遭遇了如何确定高收入当事人应该支付多少抚养费的问题,因为各州有各自的做法或者规定,并不统一。[5]191主要有收入封顶式和法官裁量式。比如亚利桑那州规定,夫妻月收入合计为20000美元时,则以20000美元为计算基数,除非举证证明抚养费计算标准超出20000美元确实是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需要。②ARIZ.REV.STAT.ANN.§25-320(2010).而亚拉巴马州则规定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由法官根据情况行使裁量权。③ALA.R.JUD.ADMIN.R.32(C)(1).判例则确定了两个原则即抚养费须与孩子的需要一致,抚养费须与支付方的支付能力一致。[5]192不过封顶式的问题在于各州的封顶金额并不相同,比如佐治亚州则规定为夫妻合计月收入超过30000美元。④GA.CODE ANN.§1906-15(i)(2)(A)(2070).

(三)日本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确定方式:双方负担抚养费

日本采取的是双方负担抚养费的计算方式,比如父亲支付抚养费,则计算公式为子女的生活费乘以父亲的基础收入除以父母基础收入之和;而子女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为父亲的基础收入乘以子女的最低生活费除以父亲的最低生活费和子女最低生活费之和。[6]38因此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为此,东京大阪的抚养费等研究会制定了计算表,该计算表纵向为收入,分为自营收入和工资收入,自营收入自零开始,20万日元为一档,1409万日元封顶;工资收入自零开始,25万日元为一档,2000万日元封顶。该表注明了使用方法,并且将子女年龄分为14岁和15—19岁,因为根据《日本民法》第3条的规定,成年的年龄为20岁,和中国一样,抚养费的支付时间至子女成年为止,而此年龄正是其就读大学二三年级,因此,和我国一样,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对于20岁以后尚未大学毕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亦有争议。最近的司法实践倾向认可部分抚养费,比如东京高决平成22年(2010)7月30日的判决。其次,该表按照子女人数(分为一个子女、两个子女、三个子女)和年龄数两种分类进行组合后共有18张表可查。[7]虽然在日本抚养费的性质被解释为非生活扶助义务而是生活保持义务,但是,如果义务者的年收入超过1409万日元(约为79万人民币)或者2000万日元(约为112万人民币)时,以1409万日元或者2000万日元计算;相反,即使义务者没有收入但有劳动能力则须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中包含了公立学校的教育费用,如果孩子上的是私立学校,义务方同意支付该学费或者其收入有能力支付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补习学校、留学费用等亦同。

由于日本社会有较完备的税收确定申告制度,所以,通过税收确定申告书的记载可确定收入,则法官根据该表中义务支付方的收入可以轻松地查找到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比如,须支付一个0—14岁孩子的抚养费时,如果支付方的年收入在550万日元至750万日元时,其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为4—6万日元。根据日本最高裁2011年的调查,日本全国审理的离婚案件的抚养费,有38.3%在月支付4万日元(约合2400元人民币)以下,支付6万日元(约合3400元人民币)以下的有22.1%,支付10万日元(约合5800元人民币)以上的有5.1%,显然以月支付4万日元居多。⑤(2014)新民申字第513号,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5月8日访问。而大阪律师协会则批评这样的计算标准低于实际生活需求,因为现实中多为母亲抚养全部子女而父亲支付抚养费,导致母子几人的生活费仅为父亲一人的一半。[6]33-47可见,各国都在探讨如何完善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问题,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三、我国离婚案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原因探析

通过上述比较法的考察,可见我国确定离婚时应支付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意见的部分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在确定离婚时应支付给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时存在上述问题,特别是确认无固定收入者支付抚养费的因素多种多样,但无一件是以意见第7条第3款规定的“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来确定的,显然,意见的规定于司法实践是无法操作的,其原因在于法官难以认定无固定收入者所在的行业或即使能认定,比如务农,但是又无法查找到该行业当年的平均收入,以至于法官以法律根据或者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各种综合因素为套话判决的占比37%。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要求在审理案件时查清“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是不可能的,最多能查清前一年度的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其次,鉴于数据的滞后性,我国国家统计局一般在6月份公布上一年度的行业平均工资,显然,如此滞后半年的数据对法官审理案件已无作用。最后,如果能确定其行业,基本能通过银行流水、薪酬支付方查清其总收入,而实践中的问题恰恰在于无法确定其所在行业,即不仅收入不固定,而且行业亦无法确定。

(二)欠缺查清无固定收入者的配套制度

我国没有像日本那样完备的全民税收申报制度,也没有美国式的雇佣薪金备案制。自2007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6日颁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年收入12万人民币以上等几种情形收入者需自行申报个税,因此,涉及税务申报的只是部分人,这就给法院调查或者当事人申请调查对方收入带来很大的不方便,特别是支付方为无固定收入方时,调查难度相当大。

(三)缺乏对父母离婚时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最低费用规定

我国有最低工资的规定,有低保的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会按期公布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有关费用标准,该标准里有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但是,迄今为止,都没有相关的部门公布像英美那样的抚养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的适用指南,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需要的最低标准,各年龄段,比如,幼儿园以下、小学、初中、高中各是多少,均无标准,导致法官或参照最低工资的规定,或参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

四、如何解决离婚案件中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问题

如果我国有条件像英国那样将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交给儿童机构负责,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制定标准的计算方法,当然可以更好地保护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在目前情况下,这样的设想为时尚早,不具有现实性。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抚养费”的内涵

抚养费系抚养子女成长所需的费用,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是恰当的,但这是否意味着离婚时一方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中就必然包含上述三项费用,值得商榷。首先,以教育费为例,比如南京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看,根据宁价费2012(384号)文件的规定:“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60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500元;优质园每生每月400元;标准园每生每月300元;一般园每生每月220元。以上标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且规定:“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并有南京市区常住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可见,保育费因幼儿园等级不同而不同,在此情况下,无固定收入者的抚养费400元或者600元中,再包含了保育费,显然是不够的。另可见,子女的部分保育费是另行报销而不是打入职工工资的,则抚养费依据工资收入计算,认为应该包含教育费用,也是没有根据的。

同理,子女的医药费也是不包含在职工工资收入中的。特别是,与保育费、学费不同,医药费更是无法得知何时发生、发生多少,因此,将医药费这样一笔不确定的费用计入确认的每月固定支付的费用中去,是不合理的。从司法实践看,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生病住院,抚养子女一方据此请求对方承担一半医疗费的案件也较多,也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裁判文书网刊载夏某和谢某的抚养费纠纷再审一案显示,夏某和谢某1999年离婚,婚生女由女方谢某抚养,2013年双方经法院调解将抚养费增加为每月400元。2002年婚生女因“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乌鲁木齐医院住院治疗,谢某支付了医疗费用20506.08元,后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共同承担。一、二审均支持了谢某的诉讼请求。夏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请再审,被驳回。①(2014)法民审字第513号,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5月8日。显然,离婚时当事人从其生活经验出发提出住院医药费及非义务教育的学费凭发票对半支付,是合情合理的,应该得到支持,故建议将抚养费定义为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同时,排除住院医疗费和非义务教育的学费。

(二)明确工薪阶层的收入系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法院在审理中以税前、税后阐述,但众所周知,工资单上显示的是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费和各种补贴津贴等,但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之间扣除的有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上述扣除的金额除了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外,其他费用是无法提取即每月拿不到的,而从上述调研可见,如果以税前工资或者说应发工资作为计算标准,抚养费占实际收入的比例达近48%,实际的结果是突破了意见规定的30%的上限。因此,以税后或者实发收入作为计算基准较为合理。

(三)调整支付抚养费的比例为15%—30%

意见在第7条第1款确定了抚养费金额的原则是“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支付抚养费方的个人收入高低,即负担能力是个案考量的因素之一。过去工资收入差距不大,现在收入差距拉开,一些高管的收入较高,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刀切地适用意见规定的20%—30%,会导致支付的抚养费金额相对过高,超出了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这也是法官会下调高收入者支付的比例至16%或者17%的原因。但是采取日本式的封顶计算模式会有一定的困难,因为我国目前尚无对“高收入”标准的定义,收入处于不断调整阶段,且地区间也存在不平衡现象。因此,建议将抚养费的计算比例调整为15%—30%,给法官根据个案适当调整的权利,以平衡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四)规定应支付抚养费最低标准

对于离婚时应支付抚养费一方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建议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规定应支付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我国在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市民政部门也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并随着物价的上涨,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比如,南京市自2004年起每年调整低保标准并通过媒体公布,2014年的低保标准是主城六区、江宁区、浦口区城乡低保标准为660元/月,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城乡低保标准为580元/月;[8]A25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从2016年的750元/月提高到810元/月。[9]因此,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夫妻中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当年的城乡低保标准,是可行的也是可操作的,同时可以解决法官自由判决无行业无固定收入者支付的抚养费的现象,避免未成年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五、余论

法院在确定离婚时应支付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时,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到尽最大力量确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如果没有建立全面的收入申报制度,单靠法院的力量,是无法查清的,因此,建立全民收入申报制度,是处理离婚案中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金额的重要支撑,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并且,确定抚养费之后,抚养费能否按期支付,不支付时如何强制履行,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曾燕波.英国的子女抚养费法律制度及其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8,(11).

[2]Douglas,W.Allen&Margaret F.Brinig.Child Support Guidelines:The Good,the Bad,and the Ugly[J].Family Law Quarterly,2011,(2).

[3]陶建国.美国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制度及其启示[J].理论月刊,2016,(3).

[4]山口亮子.アメリカの養育費制度についての一考察[J].産大法学,2011,(12).

[5]Lori,W.Nelson.High-Income Child Support[J].Family Law Quarterly,2011,(2).

[6]大阪律师协会.養育費算定のこと[M].京都:かもがわ出版社,2013.

[7]日本最高法院网站抚养费计算表[EB/OL].http://www.courts.go.jp/tokyo-f/vcms_lf/santeihyo.pdf,2017-03-01.

[8]董婉愉,秦冬平.南京首次实现城乡低保同标准[N].现代快报,2014-07-26.

[9]秦冬平,项凤华.7月起南京调整低保标准[N].现代快报,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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