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质押融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18-02-08 15:50李舒怡
镇江高专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融资

李舒怡

(浙江工商大学 知识产权系,浙江 杭州 310018)

美国国立标准技术研究所(NIST)曾发布了一份著名的“死亡之谷”报告[1],称从技术到产品的转移过程中存在着恐怖的“死亡之谷”,用以形容很多科研成果还没走向市场,就被埋没在技术商品化的过程中。

相关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亿家,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中小企业贡献了中国60%的国内生产总值(GDP)、50%的税收、75%以上的城镇就业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但融资难问题一直阻碍着中小企业的发展[2]。因缺少固定资产和公司信用,中小企业通过传统的贷款途径融资面临困难。

1 专利质押融资的现状

为了促进专利质押融资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推出了两批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首先于2009年1月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吉林省长春市知识产权局、湖南省湘潭市知识产权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江西省南昌市知识产权局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年专利权质押金额达489亿元,较上年增长92.5%,惠及1850家中小微企业,较上年增长31.3%[3]。2014年上海的浦东新区等11个城区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全年实现专利质押贷款8.64亿元。2014年江苏省专利质押融资贷款120多亿元,其中苏州超过4亿元,无锡3.5亿元,镇江2.29亿元,南京1.6亿元[4]。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起步较早,在2009年就建立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2012年开始在全省有关市、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已有240多家科技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5]。上述一系列数据说明专利质押融资在我国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但也面临着如专利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进行专利质押融资成本高、主体缺乏统筹、放贷积极性不高、融资额度小、期限短等问题,这些问题急需解决,以更好促进整个专利质押融资行业的发展。

2 制约专利质押融资发展因素分析

2.1 专利价值评估风险

2.1.1 当前评估专利价值的考虑因素

专利价值评估在专利质押融资中是重要的一环,价值评估准确与否,决定着融资过程中双方的价值约定是否合理以及造成的风险大小。我国目前在专利价值评估中普遍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创造收益的能力[6]。被评估专利创造收益的能力,可以根据预期收益、超额收益、历史收益来判断。即从专利历史产生了多少已有的收益、预计将来这份专利能够带来的收益和超出预期的收益有多少,对专利价值有个基础的评估。二是风险因素。即评估日后到贷款期结束,隐藏的与专利有关的风险。包括替代性技术的出现,使被评估专利的市场地位下降的风险;评估专利所在行业市场趋势下滑的风险;企业自身的财务风险和管理层角色风险。三是市场因素。需要考虑在整个专利交易市场上,专利在过去交易中的行情表现、目前市场上对该领域专利的需求度、整个行业的前景以及所处市场的广度及开发情况[7]。

2.1.2 现有评估模式存在的不足

我国目前现有的评估模式,仍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专利市场不成熟导致专利价值无法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衡量。如美国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时,采取参考专利交易市场中专利的市场价值,从而得出最终的专利价值[8],而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仍然是空白。其二,专利评估机构的专业化有待加强。目前我国专利评估机构以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主,但因其仅为单独的评估机构,而非专门从事专利评估的机构,评估报告缺乏专业性,专利质押融资双方对评估报告的认可度低。其三,采用的评估模式参考的因素不够多元,无法准确评估专利的真实价值。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进行专利评估时,存在专利评估不准确的问题,而评估价值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专利质押融资的发展。

2.2 专利交易市场风险

专利交易市场,顾名思义是一个专利的所有权、许可权或使用权可以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虚拟存在的。在这个市场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得到较大程度上的解决,卖方可以较高效率地寻找到买方,同时有完善和可靠的机制或规则维持着市场的秩序,使交易双方互相信任,愿意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然而目前我国在专利交易市场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专利市场不活跃。我国目前已存在专利交易市场,但通过该市场寻求专利融资的专利权人很有限。在市场中,不存在着活跃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交易双方对这个市场并不信任,其更偏向于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其二,交易数据水分大。目前专利交易市场中公布的交易数据,有着夸大的成分,过分夸大专利的交易价格或交换数量,带来了不诚信因素,降低了公众对整个市场的信任度。其三,交易水平不高。单从现有的市场交易来看,因为交易双方的专业性不高、市场本身价值机制不成熟等问题,现有的交易无法准确体现专利本身该有的价值。

所带来的后果是,其一,无法得到准确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即专利评估无法参考市场价格,导致专利评估困难[9]。其二,专利变现处置不可行,即当专利质押融资失败时,银行无法通过专利市场进行专利变现处置,也增加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2.3 专利质押融资成本高

为了获得专利质押贷款,企业需要支付各种费用,这对于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如寻求担保公司来增加信用、寻求律师事务所制定专利质押融资合同、评估公司对专利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的支出费用,以及银行所要求的利息支出、申请专利的费用和公开专利被其他企业模仿而失去行业领先地位的机会成本。对上述提到的费用进一步分析:首先,通过专利贷款的成本有时比直接专利入股或者寻求风险投资更大,企业对于专利贷款的积极性降低。其次,对于初创时期的技术企业,相对于公开专利技术以申请专利,其更愿意以商业秘密的方式持有。但专利质押融资以有合法授权的专利权为必要的基础,这要求公开专利,容易导致被其他大企业模仿和兼并的风险。最后,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提供的贷款利率比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20%,对尚处于起步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融资费用。

2.4 主体缺乏统筹,放贷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提供专利质押融资的主体众多,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城商银行等,以上主体因自身性质的不同,对专利质押融资也有自己独特的规定条款和偏向,在整体上缺乏全局的统筹性和一定的规范性。从主体角度出发,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在商业银行面对的客户主体中,中小企业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并且是高风险的一部分。商业银行拥有大量优质、可提供固定资产并且风险较专利质押融资更小的客户,这使银行对于专利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不高。其二,商业银行专利评估的专业性不强,无法准确判断进行质押融资专利的真实价值。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更偏向于拒绝前景不明的专利质押融资申请。其三,银行作为盈利性组织,更偏向于将资金投向短期效益更明显的项目上。其四,对专利质押融资的风险管理难以精准操作。银行无法像对待其他普通融资一样,准确监管融资人对资金的使用,进而对风险进行控制。因此,在风险管理上,进行专利质押融资将使银行承担更大的未知且不可控的风险。

2.5 专利质押融资额度小、期限短、要求高

根据目前对各银行的专利质押融资条款的研究,发现银行可提供的专利融资具有额度小、期限短、要求高的特点。调查研究显示,对于一项科研成果,用于科研、开发、生产应用三个环节的投入资金比,一般为1 ∶10 ∶100[10],专利发挥经济效益也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而目前银行对放贷规模收紧,可能会出现所融资金不足以弥补企业发展技术资金缺口的问题。这意味着,一个初创时期的中小型企业,即使拥有一项在该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专利技术,但是因为无法获得长期支持的资金,将有可能导致其无法发展,最终失败。在融资额度上,相比于日本可以提供专利评估价值的50%左右[11],我国只能提供专利评估价值的25%左右;在融资期限上,相比于日本的平均融资期限为4~5年,我国仅为2~3年。我国的专利质押融资更为保守,对企业发挥的作用有限。各银行对于专利质押融资的申请条件要求高,高门槛阻挡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导致真正需要资金进行研发的企业无法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支持。

2.6 法律风险

2.6.1 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不支持用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这意味着银行少了专利证券化的可能性,同时没有成熟的市场可以对专利进行流通,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专利质押融资。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政府成为担保人[12]。政府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三,《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许可人)因(专利许可)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害,其赔偿额作为债仅,但赔偿损失的范围并未明确规定。因相关法律对权利人的保护有限,降低了其参与专利融资的积极性。

2.6.2 专利质押合同自身带来的法律风险

其一,质押合同中规定不明确的风险。合同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对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银行或者权利人有时因法律知识的不足,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遭受了损失。其二,专利侵权风险。即使是被授权的专利,也存在着因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失去专利权,使专利质押合同失去标的。这些风险,都是在进行评估时无法预测的。有些专利存在多个权利人或者某一个企业产品的核心专利来自两个或多个不同权利人,存在潜在的权利纠纷。其三,专利质押登记风险,我国知识产权局规定,专利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专利没有登记,此时质押是否生效容易产生纠纷。其四,质押专利的法律状态及权利人变更风险,借款人不易对此进行风险管理。

3 完善专利质押融资的对策

3.1 发挥政府在专利质押融资上的作用

政府在专利质押融资中需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政府的介入能够弥补部分市场调节的不足,增加公信力。

1) 提高政府的补贴力度,降低企业成本。目前,我国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定了政府的补贴比例[13]。作为国家长期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需要提高政府对专利质押融资的补贴力度,提高银行对专利贷款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担企业的融资成本。

2) 设立科技投资银行,负责专利质押融资。可以借鉴日本专门银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经验[14],设立科技投资银行,专门负责专利质押融资方面的金融业务。鉴于专利国情和日本更为接近,即对于专利授权的要求没有美国那样严格,而更接近于日本的鼓励申请专利制度[15],因此,设立科技投资银行可以作为我国政府调控专利质押融资的方式之一。

3) 设立专业评估机构,降低评估风险。通过上文对我国评估模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专利评估水平有待提高,应设立专门专利评估机构,对评估流程进行专业化、细分化,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评估的质量,降低专利质押融资的评估风险,促进专利质押融资的发展。还可以在专利质押融资的评估中引入知识产权局,由知识产权局首先进行审查把关,因其在审查专利和授予专利阶段做了大量的相关工作,以其作为审查申请贷款的第一道流程,能够避免重复性工作带来的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可以提供更专业、可信的审查意见。

3.2 发挥市场在专利质押融资上的作用

如果说政府对于专利质押融资的调控是一只看得见的手,那么市场则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因为市场天然存在着自我调节和风险规避的特点,所以在完善我国专利质押融资机制中,还需要利用市场的作用。

3.2.1 构建完善的专利交易市场

构建完善的专利交易市场,是推进专利质押融资创新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有200多家,但仍缺乏较为便捷的产权交易方式和变动模式。专利能够在专利市场上得到流通和及时变现,这是构建专利交易市场的初衷。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建立全国的知识产权交易网络,扩大信息的覆盖范围,实现便捷快速的网上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无形资产的变现问题;专利交易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如采取竞价转让、协议转让和其他法定方式进行。在实务操作中,北京知识产权交易所采取挂牌公开拍卖方式[16],既可及时实现产权转移,也有利于促使专利价值合理放大,最大限度地为质押专利权实现保值、增值。

3.2.3 建立相应的专利质押融资的保险机制

专利质押融资保险包括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保险。前者针对在实施过程中专利可能遭遇的阻碍风险,特别为无法负担诉讼费用却面临风险的专利权所有人而设计;后者针对侵害他人专利权的风险,一般包括了辩护费用、和解费用与损害赔偿费用等支出[17]。这两类专利保险的出现,解决了金融机构专利质押融资的后顾之忧,为专利质押融资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保障,能有效促进专利质押融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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