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亚南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江苏如东226400)
1.1.1 非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机构现有两类,一类为环境保护部门,一类为行政审批局。如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有行政审批权限全部上收到行政审批局,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相应由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环保部门配合会签。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如东县排污许可证核发由行政审批局核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1.2 许可证的核发缺乏相关部门配合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主要由发改委相关部门确认,核发过程中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直接给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在后期上级部门的检查中却发现部分设备为限期淘汰设备。类似存在的问题还有较为敏感生态红线区排污口设置合法性问题,需水务部门的配合进行确认。
1.1.3 核发人员业务知识不精通
由于审批局成立时间较短,大部分环保审批人员非环保专业或从事环保行业时间较短,在核发过程中业务不精。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完全依赖第三方,在后期的执法检查中出现许多与企业现场及管理不相符的现象,影响了后期环境监管的有力推进。
1.1.4 后期监管缺乏
排污许可证已有15个行业核发,相关环境监管人员还未能适应“一证式”排污许可证监管制度,不知如何通过排污许可证监管企业,对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缺乏规范的管理要求,监管缺乏影响许可证的有效执行。
1.2.1 企业主体责任不强,对排污许可证重要性认识不够
此次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小部分大企业比较慎重,在申报之前会详细咨询知晓其许可证的利害关系。而部分小企业并没有意识到排污许可将来作为固定源核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观点中一直认为应付式完成任务,向环保部门提交一份申报表或请第三方公司填好表就算完成任务,以至后期需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的规范记录以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编制均一无所知。完全不知排污许可是环境管理体制中的核心制度,他贯穿于污染物排放的事前审查与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惩戒,是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公众监督的重要依据。
1.2.2 企业基础设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很难按证做到位
我县企业主要以化工、纺织、机械加工、食品等传统行业为主,企业规模均属于中小型企业,环保工作均由安全、生产人员兼职。大企业虽然有专业的环保人员,但是管理机制需要加强,投资大量的资金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建立化验室,缺乏专业的环境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导致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无法按证落实到位。
1.3.1 后期监管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文件
2017年已将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完毕,但对于发证后的监管目前还无具体的指导文件,对于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情况还缺乏具体详细的管理要求,而后续监管的完善也是排污许可是否可以成功的关键。
1.3.2 现有技术导则及自行监测相对粗放
《行业自行监测指南》仅发布了造纸和火电发电及锅炉行业,其余行业均未发布自行监测指南。技术导则和自行监测的规定相对较粗放。如监测频次、监测因子无论排污量大小及生产工艺均相同要求,相对小企业来说如此的频次和因子基本无法实现。污染因子达标仅对浓度有要求,对废气排放速率无限制要求。对废气主要排口总量控制因子仅对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实行浓度及总量控制,对特征污染物因子无浓度和总量控制。这些都与环保税及环境统计不能很友好对接。
2.1.1 规范核发主体,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有效性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确保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性: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建议排污许可证核发回归环境保护部门,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核发,各县级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初审工作,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有效性。
2.1.2 加强各部门配合,实现信息互通
各部门要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转变理念,厘清部门权责,完善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信息共享、联动监管、协同共治,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质量。
2.2.3 选择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人员进行核发
排污许可证专业强、涉及面广、知识更新快,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标准、环境管理、环境应急、企业基本情况等各方面,在核发过程中必须对企业的现场情况、环评手续情况、行业技术导则、环境监测及环境管理全方位的了解,必须选择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人员进行核发,才能保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质量。
2.1.4 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增加企业环保的主动性
加大对企业对排污许可证重要性认识的宣传力度,加大企业排污许可证填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培训,以保障排污许可制度的顺利执行,让企业被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变为主动做环保。
2.1.5 加大后期的监管力度,确保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执行
加大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
2.2.1 企业持证排污的意识必须加强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源管理的核心制度,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2.2.2 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投入,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对于排污量较小企业必须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加强末端治理。对于排污量较大且环保设施齐全的企业必须在人员、资金、管理制度上加大投入,从而减少排放总量,确保排放达标。
2.3.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配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守法排污的自我举证、加大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连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探索将有关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2.3.2 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梳理和评估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时修订。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
2.3.3 开展宣传培训
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为更好促进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落实,国家需制定好相关的政策,切实可行的技术导则,加大对企业业主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大后期环境监管,确实发挥好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从而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