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视点

2018-02-08 02:02
浙江国土资源 2018年1期
关键词:土地储备用地矿山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印发通知,实施联合修订后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按照这一新的要求,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机构职能、业务、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在职能定位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重申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同时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在计划、入库标准和前期开发等业务工作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明确了计划的内容和备案审批及调整程序。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强调,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灾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应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保障土地供应。在资金管理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在联合监管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管,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7年印发的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

我国首个绿色矿山建设团体标准发布

2017年12月21日举行的绿色矿业发展战略联盟成立大会上,我国首个绿色矿山建设全国标准——《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T/CMAS)正式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涵盖矿山建设期、运行期和关闭期全过程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及在建矿山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公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开发建设。与此前我国有关矿山建设与生产的要求相比,本标准更加突出绿色、环保、高效、和谐的理念。其中,在矿山规划阶段,本标准在要求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编制矿区绿色矿山发展规划的要求。在矿山开采阶段,对露天开采的,增加了剥离的地表土及第四系覆盖层应单独堆存,开挖的土石、围岩等建设期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置等要求。对地下开采的,提出了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方法的要求,对共伴生矿产开采在提出综合利用、开采层序的同时,特别提出了提高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的要求。在选矿回收阶段,明确提出了废水闭路循环、固体废物的安全和资源化处置等要求。在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中,增加了矿区废气及噪声排放控制的要求。本标准还对矿山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提出了要求,即鼓励结合矿山核心主业,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据悉,该标准由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联合起草。

浙江:发布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1月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有序推进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促进农村土地利用和供给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推进农村全域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奠定规划实施基础。浙江厅强调,要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要细化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基本农田储备库任务,明确具体地块、面积。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标准,对田、水、路、林、村空间形态进行控制,形成田块适度、排灌有序、设施完整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系统,适应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生产需要。为合理设定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浙江厅要求,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将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村庄内部基础设施用地等一并作为村庄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用地规模和空间。各地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明确村庄建设用地“人均”标准和宅基地“户均”标准,“以人定地”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引导农民居住向集镇、中心村集聚。浙江厅强调,要有序布置农业设施用地。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国家和省有关用地规模标准内进一步核定本村各类设施农用地的面积和比例上限,并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农业设施用地。

北京: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首年”完成供地203.9公顷

1月8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息:截至2017年12月底,北京市实现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用地供应203.9公顷,完成率102%,超额完成2017年度供应任务。这是北京市首次将集体土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超额完成。据了解,已供应的203.9公顷用地,主要位于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和平原地区新城范围内,符合“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选址原则,具有较明显的区位优势,有利于促进区域职住平衡。已供应用地中,在综合评估区域范围内基础教育、医疗、养老、社区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容量与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增加了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提升租赁住房的宜居环境。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相关部门,通过多措并举、强化联动,促进土地供应计划按时完成。一是研究精简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并多次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提前审核,推进项目审批事项并联、快速开展;二是进一步优化规划调整、项目钉桩、用地预审、勘测定界、权属审查等办理程序;三是建立“专题调度、随时沟通、倒排工期、专人跟进”的工作机制,建立项目进度监测系统,及时协调推进项目进度。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是北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在项目选址、户型设计、居住配套、租金与租期、不动产权管理、租赁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鼓励引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同时明确集体土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四川:在全省率先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近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率先发布《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以下简称(目录),确定主动公开事项共18类92项。《目录》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有关规定,涵盖了四川厅“三定”方案及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中应公开政务事项,与国土资源部主动公开事项类型基本保持一致。在确保“应公开尽公开”的同时,突出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作、办事服务指南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公开;突出更新及时性、内容准确性和链接可用性三大特征;着力重点领域和关注热点公开,将“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脱贫攻坚、地灾治理避让搬迁等涉及民生的内容归集形成专题,设立“专项工作(重点领域信息)”类型公开事项;注重互动交流,强化政策制定与执行相关问题的采集和反馈。作为省政府办公厅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的20个省级部门之一,四川厅对《目录》编制高度重视,在吃透吃准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意见基础上,认真研究对照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厅“三定方案”、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行权事项清单、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经多次讨论修改、专题会议审查、征求专家意见、征集公众意见以及征求省政府信息公开办、省质监局和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编制了《目录》。

陕西:土地整治须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进行

近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连续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在切实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陕西厅提出,为把保护生态环境落到实处,现阶段将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清理清查及选址立项审查工作。一是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全面排查土地整治项目。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实施是否存在毁坏林木、是否存在开发江河滩地、是否存在在湿地等生态敏感脆弱地区开垦耕地的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第一时间整改到位。二是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做好土地整治项目选址立项实施工作。在项目选址上,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要求,避让湿地、林地等生态用地,有利于优化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落实《陕西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管理细则》,在项目勘查论证阶段,可适时邀请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专家共同审查论证。建立项目后期管护激励机制,防止出现因管护不到位造成耕地撂荒、损毁;建立全省占补平衡分类及分区域管理新模式,完善省内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方式,提高土地整治质量,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建设和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

青海:自然资源调查基本完成

近期,从国土资源部举办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理论研讨会上获悉,青海省已基本完成确权登记调查工作,目前正在开展攻坚阶段试点县(市)的确权工作,确保2018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据悉,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已确定了登记单元,统一制定资源类型的划分标准等,特别是青海独有的资源类型“山岭”划定的依据和方法,并建立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系统。2017年4月,国土资源部批准实施《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将国家公园和保护区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与正在开展的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充分衔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自然资源开展全要素的调查和确权登记,重点探索解决自然资源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确权登记办法。按照以上要求,青海省积极开展了各项工作,在2017年11月已完成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的基础上,12月组织开展了调查成果的县—州—省三级审核确认工作,并同步开展各类自然资源的确权工作。目前,试点区所在的8个市(县)和4个州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已完成,待进一步补充完善后组织省级审核验收。

贵州:印发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要求,近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方案》提出,2020年前,各责任单位重点完善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向深度贫困地区、乌蒙山片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14个深度贫困县专项安排900亩/年,乌蒙山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专项安排600亩/年。新增的重点工程、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并重点保障用地需求。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适时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细化落实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指导14个深度贫困县和乌蒙山片区县将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在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内跨省域流转使用。

河北:加大铁矿资源勘查开发力度

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河北省冶金矿山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省铁矿石产量要保持在2.8亿吨,铁精矿产量稳定在6000万吨,铁矿石自给率保持稳定在25%左右。河北省提出,加大铁矿资源勘查力度,进一步推进铁矿重点勘查区的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大中型矿区及危机矿山的探边摸底工作。进一步加大铁矿勘查中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评价工作,提高共伴生元素综合利用率。加快冀东地区铁矿资源开发大基地、大集团建设工作,加大涞源县独山城铁矿资源开发力度,稳定邯邢地区铁矿资源产能。积极引导邯邢、冀东等地区的小型矿山进行资源和技术整合,通过矿山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企业对先进技术的应用能力和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重点实施低品位铁矿、共伴生矿、废石、尾矿等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以建设冀东铁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为契机,加大对冀东低品位矿、废石、尾矿以及承德钒钛磁铁矿、邯邢式铁矿、宣龙式赤铁矿等综合回收利用,积极推进1-2个新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河北省要求,大力推广矿山开采先进工艺技术,鼓励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设计院等,建立产学研平台,开展科技攻关,不断提高全省矿山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高矿山环境管理水平,增强生态环境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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