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学原 王竹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信息化战略发展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按需提供精准智能服务。各级法院以《意见》为指引,积极运用大数据对海量司法信息进行深入研究、联通、共享和应用,以互联互通为主要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已经建成,目前正在迈向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建设正在开启崭新篇章。
智慧法院的建设,得益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神经网络、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智能化原理,将数据收集、存储、运用等环节融为一体,利用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以及集中控制技术,对司法过程与结果实行统一管理、控制和运用。智慧法院建设让司法工作插上了信息化的翅膀,它使司法办案更加“精细化”,法院管理更加“科学化”,诉讼服务更加“人性化”,司法程序更加“透明化”,司法过程更加“高效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建设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为积极响应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四川高院主动探索和引进信息化领域的新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其中,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为代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立足法院,并向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等进行辐射,在交通事故智能定责、提升交通事故纠纷调解质效、信息共享、法院要素式审判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公安交警部门定责偏离常态的风险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交通事故现行责任认定方式,是办案民警根据个体业务能力和个人经验,综合比较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大多数普通案件中,是能够较为准确地得出有无、主次或者同等责任划分的。但对于疑难案件,以及需要对当事人特殊情况进行考虑的案件,由于缺乏事故责任认定的科学参考,则可能在较大程度上偏离定责常态。
2.人民调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局限性
在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成立了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人民调解机构,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在其他一些地区,也存在通常意义上人民调解机构,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在内的一些纠纷进行调解。
实践证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机构的作用,对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争议、避免矛盾激化具有积极意义,且人民调解具备其他解决方式所不拥有的优势,比如程序相对简单、成本比较低、当事人接受程度高等。但据不完全调研分析,人民调解因其工作方式、角色限制等原因存在如下局限性:
第一,采用传统纸质工作模式,工作效率低下。在信息录入、计算金额等环节,仍有大量的人民调解机构采用传统的人工记录、人工计算的方式,除了存在较大的发生错误的风险外,传统的工作模式必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第二,不考虑车辆投保情况,无法彻底解决争议。由于保险公司未参与到人民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无法查明车辆投保及免赔情况,只得将投保情况尤其是商业险因素排除在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之外,导致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能面临理赔困难的窘境,调解结束的案件并未真正实现纠纷的化解。
第三,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有限,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部分人民调解机构与法院业务部门建立了沟通机制,以便于就调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沟通,还有一部分人民调解机构与公安交警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合作,在物理距离上不断靠近,但在数据共享、标准统一等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实质层面仍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渠道,客观上导致人民调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失败、双方协商不成后向法院起诉。在案多人少的现实面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存在如下影响案件审判质效的问题:
第一,与上游环节沟通渠道有限,未实现数据共享。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调阅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仍然采用传统的借阅方式;人民调解失败后当事人起诉的,对于在人民调解已经采集的数据,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和渠道,人民法院无法共享,不得不从头进行数据采集工作,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已成为影响案件审判效率的桎梏。
第二,各地裁判规则存在差异,类似案件裁判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不同层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域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就同一问题,比如交通事故参与度等,可能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第三,人工计算工作量较大,且容易发生错误。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损失计算环节,尤其是复杂的多方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商业险、商业险免赔、责任划分等因素的复杂性,导致损失计算的工作量较大,且计算结果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较高,发生错误时需要法院另行出具裁定书补正,在增加法官工作量的同时,也削弱了司法权威。
目前,已有14省市试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浙江余杭法院作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的唯一基层法院,积极探索着“互联网+交通审判”的新模式。余杭法院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在线的损失确定、赔偿调解、法院诉讼和保险赔付等服务。同时,该系统内嵌理赔计算器,可解决赔偿标准不统一、裁判规则不透明的问题。整个“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整合了法院、行政、行业组织三家资源,已经开发出了行业调解前置、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开庭审理三个系统模块,正在开发公安出警定责模块。目前,已成功运用在线审判系统开庭审理了多起案件,在线司法确认500余起保险行业调解案件。
在湖南,2016年8月,长沙市雨花区立项研发人民调解办案管理系统,于2017年1月开始全面试运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劳动,规范了调解流程和案卷制作规范,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提速提效。
在广东,首个交通事故网上法庭于2016年12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通,囊括了交通事故网上办案平台立案、送达、调解工作一站式处理,可自动生成文书。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在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简单案件当庭宣判等环节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使得大量案件的当事人不再为了一起案件多次往返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更高效、便捷,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了科技惠及民生,让司法服务人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直是持续高居案件数量前三的民事案由。2017年1-9月,人民法院一审已经审结道路交通事故纠纷69.9万件,新收达77.7万件,到十月份新收继续增加到85.2万件,预计2017年案件数量将突破百万件大关。与大量增加的案件形成对比的是,法官数量并未同比例增长,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专业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的法官数量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有所减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官数量之间的矛盾,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主要矛盾之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积极探索“互联网+交通审判”的新模式,力图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致力于打破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确定统一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使赔偿的预期得以稳固,调解更易达成,在前端减轻法院的案件数量。此外,一键计算赔偿方案、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极大地提升了法院工作效率,从案源治理、提高审判效率两个角度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该系统的研发试用,是对“法官希望有一个环境健康、辅助充分、智能支持的工作环境”[1]的积极响应。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的投入使用,有助于运用“互联网+”科技最新成果,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有益经验,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公正高效阳光化处理,提升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内嵌法律适用标准,可以引导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做到类似案例类似裁判,使法律的指引作用在该系统中得到充分体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在全省范围统一了赔偿方法,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允许参数合理差异,预判裁判结果,确保公开透明,大大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为建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四川高院组建了由四川大学科研团队、四川高院、成都中院、成都龙泉驿区法院三级法院资深业务专家、成都星云律例技术团队共同组成的研发团队,探索和建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在摸索和实践中不断进步,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川高院在推动信息化技术应用过程中,注重法学知识研究的支撑作用,依托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大数据实验室科研团队,积极吸纳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司法实践。实验室专家亲身主持和参与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并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论证工作。在把握立法精神、回应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等方面具有独到优势。
为推动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4年起公布法院裁判文书。得益于海量裁判文书的公开,技术团队对已公开裁判文书中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进行分析和挖掘,为后续的数据应用奠定了基础。同时,对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办理的法律法规数据也进行了分类整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本质上符合“三段论”的基本逻辑结构,其中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大前提,交通事故中具体行为是小前提,定责结果是结论。
1.交警定责数据提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文书中可以获取的事故定责数据包括:
(1)气象数据。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车辆驾驶人员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例如雨、雪、雾等天气情况;(2)路况数据。在恶劣路况下,车辆驾驶人员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例如急弯、陡坡、窄桥等;(3)道路数据。有标志标线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包括道路中心实线、停止线、车道分界线等;(4)信号灯数据。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违反信号灯指示的情形,包括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行人信号灯等;(5)车辆数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是否存在不符合安全驾驶的技术部件、是否进行年检、是否达到报废年限、行驶速度等;(6)驾驶人员数据。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否醉酒、是否疲劳驾驶等;(7)事故数据。包括事故形态、碰撞位置等;(8)其他数据。
2.交警定责数据分析
通过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权重设定,利用特定的大数据算法,可以提供基于现行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辅助分析,辅助办案交警依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线,合理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同时,为提高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效率,探索建立与交通执法管理系统的无缝衔接,将交通执法管理系统采集的事故信息直接呈现给办案民警作为事故责任认定证据材料,有助于实现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打造交警远程事故处理系统,并开放给交通事故当事人使用,按照提示操作,上传现场照片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信息;远程事故处理中心收到后,发送责任认定结果,保险公司也可以在线理赔。
人民调解办案电子化,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劳动,规范了调解流程和案卷制作管理,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提速提效。
1.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梳理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大致可以分为12个步骤: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选定调解员;调查、取证;拟定调解方案;重大纠纷汇报、讨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履行协议;协议履行情况回访。
2.人民调解办案系统开发
以需求为导向,通过广泛征求司法所关于人民调解办案系统功能开发、应用方面的意见建议,使系统设计与基层实际紧密贴合,创造性地把人民调解的标准、流程、要素和精细操作嵌入到系统中,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流、管理流、信息流等“多流合一”,并辅之以配套机制规范,带动和引领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通过设定人民调解办案流程规定动作,将整个办案过程分为若干部分和环节,并内嵌标准文书,对可能出现的不规范问题进行实时警示,跟踪整改,同一个流程办案、同一个衡量标准,推动人民调解办案流程规范化。同时,依托云计算对大数据深度挖掘利用,实现矛盾纠纷类型、来源及调解成功率数据统计分析的自动化。
3.人民调解办案系统试用
由技术团队开发的人民调解办案系统已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试运行,截至2017年12月29日,累计实现登记案件1875件,其中调解成功案件466件,43件进入法院诉讼。
针对法院审判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的独立地位与标尺作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研发团队以法院为核心,研发出立足法院审判实践的系统,将不涉及价值判断的事务性工作剥离于审判及其辅助人员,系统自动完成,为审判及其辅助人员“减负”。〔1〕高一飞、高建:《智慧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
1.调研审判需求,统一裁判尺度
2017年6月27日、30日,研发团队分别到成都中院和绵阳中院进行现场调研,后续通过四川高院研究室下发文件征求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并征求省内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资深法官的意见,将四川省各级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争议点进行了摸排和整理。
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底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为基础,结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实践以及调研汇总情况,研发团队就交通事故中参与度适用等疑难问题提交省高院审委会讨论,以便在系统开发中进行标准化、规范化设计。
2.案件要素分类,规范审理流程
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识,对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不清楚,无法进行有效的举证和陈述,导致庭审过程冗长,大量司法资源被浪费。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要素分类整理,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提高文书制作效率和质量,可以达到提升司法质效,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
要素式审判的核心包括庭审笔录信息的抓取和自动识别、统一裁判规则、一键计算损失数额、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等。尤其在多方参与的复杂交通事故案例中,要素式审判对提高计算结果精确性和文书制作效率与质量起到了显著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要素,包括诉讼参与人信息、交通事故事实信息、投保情况、垫付情况、损失认定、赔偿结果及文书制作等六大类,在每一类下再分层归纳审判要素,可以有效避免法官审判时遗漏应当审查的要素点。
3.设计计算逻辑,精确计算结果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分别设置计算公式,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政策的差异,允许各地设置不同计算参数,既提高法官计算时的效率和精确度,也确保了类似案例的相同计算规则,实现类似案例类似裁判。在此基础上,结合车辆投保情况、事故责任划分、垫付情况、侵权人损失情况等因素,分类型设置相应的计算逻辑,一键计算出该案的赔偿方案,案件结果一目了然。
4.类案检索推荐,提供裁判参考
交通事故类案检索比对系统通过查找类似案例,确保法官对疑难问题的处理与本院已生效裁判、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保持一致,降低类似案例不同判决的风险。
交通事故类案检索比对系统,包括了权威观点检索、类案检索、文书预警、关联案件等功能:
(1)权威观点检索
权威观点,包括指导案例、参考性案例、其他权威案例确立的观点。
指导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是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例。
(2)类案检索
类案检索,包括专业检索和自然语言检索。
专业检索,指由法官根据实际需求,设定相应的检索条件,查找类似案例,包括案由、引用法规、关键词以及更多其他条件。自然语言检索,指通过先进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和对海量文书信息的解构和分析能力,实现类案智能推送,帮助用户一键查找类案。
(3)文书预警
法官拟作出判决时,将判决书初稿导入系统进行检测,系统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对文书进行检测。形式检测包括引用法规名称书写是否正确、引用条文是否存在等。实质检测,通过抓取导入的案例中引用的裁判依据,与该案由下案例引用案例分布情况进行对比,用户判断是否漏引、错引法条。
(4)法规检索
法规检索,收录了法院裁判常用的法律法规30余万部,支持传统检索与案由法条关联检索两种检索方式。
传统检索,指输入标题关键词、正文关键词、条文主旨关键词实现法规检索。案由,指法条关联检索。系统基于3000余万份裁判文书建立了案由法条之间的关联,输入案由,即可检索出该案由下常用的法律法规。
5.系统设计开发,法院积极试用
道路交通事故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已完成核心功能开发,并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投入试用,截至2017年12月29日,累计处理案件66件。需要说明的是,该系统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在试用过程中得到了充分验证,在一起6车先后发生3起交通事故、9人死伤的复杂案例中,该系统使得以前需要花费两个小时以上的人工计算过程只需要一键点击就可以实现。在文书制作环节,该系统根据预设的文书样式,自动生成的文书完整度达到90%左右,以前需要花费2-3小时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现在只需要在自动生成文书基础上花费半小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即可完成。
以此推算,相对于传统的办案模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在一起案件中可节约时间2.5-3.5小时。以1000件需要作出判决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总量计算,可以节约2500-3500小时,按照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可以节约312.5-437.5个工作日,大致相当于节约2个办案法官。由此可见,该系统的使用,可以切实有效帮助法官节约案件审判时间,降低裁判结果发生错误和文书写作不规范的风险,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困境的同时,提高了案件审判质效。
综合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的试用情况及一线办案法官的反馈,为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的深化,四川高院拟从如下方面推动该系统的改进:
目前,数据为不同部门所拥有,部门壁垒严重,很多单位内部的数据资源都是各自独立,数据共享程度极低。大数据时代首先要破解的难题就是数据的整合和开放,消除信息孤岛。〔2〕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载《法学》2017年第3期。司法大数据需要跨越部门和行业的“战略数据规划”。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应着眼于打造案件联合处理平台,囊括公安交警、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法院调解与审判等,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交通事故的快速、公正处理。
此外,平台应同时为当事人、交警、律师、法官等提供辅助,让相关主体都可以便捷使用,各自预判交通事故定责及赔偿,促成交通事故的及时处理、及时赔偿,真正息讼止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息时代,数据获取以及对其计算分析也是权力的一种形态,它的威力甚至在相当程度上超越了很多传统意义的权力形态。司法机关有权对哪些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应用与挖掘?司法机关应当依照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数据的采集、分析、应用与挖掘?如何去发现并防范这种“数据与计算的权力”被滥用?这些问题亟需解决。
从技术层面讲,应出台统一的共享信息标准,研究制定安全信息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安全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为避免类似案例不同裁判造成的案件改发率上升、涉诉信访增加、司法权威受损,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指出:“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此外,促成不同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标准统一,也将极大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及时处理,节约社会治理资源。要快捷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就必然涉及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和法院之间的通力合作,裁量标准的建构便与人们以往所熟悉的不同。这不单是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任务,必须跨越不同系统,协调不同部门,彼此衔接,沟通呼应,具有体系化的特点。〔3〕余凌云:《论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的标准化——以日本的实践为借鉴》,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5期。
在此背景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通过数据共享、类案指引,确保法官对疑难问题的处理与本院已生效裁判、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保持一致,减少类似案例不同判决的风险。同时,四川高院将致力于推动公安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并与保险行业建立磋商机制,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标准问题取得共识。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运行成熟后,可以积极探索办案过程的公开,让案件处理全程留痕,使办案流程更为透明,信息传递渠道更为畅通。同时,可以对办案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增加办案过程的透明度,防止腐败的滋生。
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其中在社会治理智能化领域对智慧法庭指明了发展方向,要求“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以满足基层法院需求为第一阶段目标,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二审、再审法官的办案需求,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立体处理。同时,对相关法律文件、证据材料的深度研发,可以在普通案件中实现事实判断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在法官完成价值判断后实现案件裁判结果的一键输出。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是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举措。以法院裁判标准为基准,统一案件处理标准,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当事人损害将得到及时的、合理的救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实现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