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岱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金融产业和科技的结合越来越紧密,“金融科技”(Fintech)的概念顺势而出,并成为涵盖当前金融、科技和新兴经济三大领域的新热点。
从发展轨迹来看,金融科技是互联网金融继续发展的升级加强版。和互联网金融相比,金融科技有如下两大特点:一是在概念上更进一步。金融科技要运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与金融相关的各项技术,包括物联网、生物识别、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二是在业务上更深一层。金融科技更多聚焦于中后台业务,包括记账、清算、客户画像、资产定价、风险管理,甚至数字货币发行,直达金融的心脏。互联网金融可视为金融科技的基础版,金融科技则是升级版。金融科技要提高的是金融活动的整体效率,而不仅是前台的获客指数和服务效率。
当下,金融科技创新的时代浪潮已不可阻挡,由此衍生的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风控、大数据征信、区块链、众筹、智能投资顾问等新兴金融业态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传统的金融业格局。以支付宝、微信支付、芝麻信用、蚂蚁金融、京东白条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创新产品,正以迅猛之势影响和改变着广大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金融消费习惯。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产品所呈现出的低成本、广覆盖、易获得等共性特征,很好地反映和诠释了金融包容的本质特征和核心诉求,有力地提升了我国的金融包容水平,推动了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
从发展的大趋势而言,金融科技有望助推金融业的整体代际跃迁。就国际上来看,英国在2014年就已宣布“将英国打造成为全球金融科技之都”的战略愿景,以此作为重夺全球第一金融中心的关键举措。美国、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以色列等也发布了类似构想。根据波士顿咨询2017年发表的《全球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报告,全球涉足金融科技领域的公司已经超过8000家,融资总额839亿美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中国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金融科技全球竞争中总体上和各强国处于同一起跑线。
突破了金融服务时间和空间的便捷性。网络具有“泛在性”(Ubiquitous)特征,是一种“泛在”技术,即凭借移动互联网装备,以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所不能为基本特征,以实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任何物都能顺畅地联通为目的。“泛在”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就使得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缓和了金融市场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经济生活中原本就有海量的信息,但分布在社会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各个角落,没有前沿的信息技术,要收集和利用这些信息是根本无法想象的。在金融科技时代,企业与个人的大部分活动都在网上呈现和完成,海量信息可以通过搜寻引擎迅速地提取、整理和加工,再利用云计算对其进行分析计算。信息的种类也扩大到包括人的行为、活动内容、兴趣爱好等方方面面。可见金融科技将使信息更趋网络化、透明化。
大幅降低了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首先,与互联网相关的领域虽然固定成本很高,但一旦投资建设了相关网络和基础设施,每服务一个客户的边际成本递减甚至可以为零。其次,区块链的“去中介化”特征缩短了资金融通中的链条,这都使得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效率大幅度提升。最后,基于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的智能合约可以使金融交易和业务流程自动化,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呈现出更具场景化的功能,与实体经济的结合更为紧密。即在各种应用场景中嵌入金融服务,使每次交易由单一的金融功能演变为多种功能的结合。最典型的例子是第三方支付与金融产品挂钩,余额宝(或微信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并通过实时赎回和移动支付,使货币市场基金既可以作为投资产品,也可以作为货币,同时实现支付、货币、存款和投资四个功能。此外,电商平台购物+首付或者白条,就是支付和贷款功能的同时实现,此过程涵盖了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不仅丰富了商业模式,而且使金融与实体经济更紧密地结合。
把握机遇,力争实现“弯道超车”。浙江占据先机,拥有发展金融科技得天独特的优势,目前已有网易、恒生电子等为代表的一批企业进军金融科技领域。应当认清其赋予的创新者弯道超车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在互联网、云计算、移动支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先发优势占领新一轮全球金融信息革命的“制高点”。此外,还应当看到金融科技具备的引领资本“精准”服务新实体经济的功能,解决浙江企业普遍存在的“高投入,低回报”问题,避免盲目投资,回归金融的本质。浙江可以利用阿里巴巴、蚂蚁金服等互联网龙头企业的技术优势,培养新的金融科技创新型企业,形成金融科技和私募基金产业集群效应,加强和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对全球经济、金融数据的搜集,和对海外企业的金融财务分析,发展和完善我国自主的全球信用评估能力和体系,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形成一种从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到用户的良性循环,这种新金融模式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增加直接融资比例,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解决企业从资产信贷到信用和盈利模式信贷的跨越。
注重立法,营造良好的发展大环境。首先,应规范市场准入并明确金融科技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其次,应制定投资者保护立法,以弥补管制型立法的制度错配和法律漏洞。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方法,P2P和众筹平台分别按最低注册资本金和风险资本金(即应急资本)计提注册资本,作为风险吸收和分担机制,风险资本金的提取与平台总体融资规模和杠杆率相匹配。同时,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的广泛应用,金融科技时代大数据在全社会中被数字化的比例将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在大数据利用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进行平衡。传统意义上,金融机构在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下开发与利用自己客户的信息,而金融科技创新使得金融科技公司或社交平台可以在收集客户信息后最大限度地加以利用甚至共享。目前,各金融机构苦于没有足够的数据来分析判断客户的行为,与此同时,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还存在。呼吁浙江抓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利用行为,加大对泄露、违法出售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制裁,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为金融科技创新与运用提供良好的法律层面的保障。
加强研究,培育高质量的领军人才。国内外有关金融科技的理论研究进展缓慢,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对于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有关理论中的诸如内涵特征、体系构建、运行模式等诸多问题,均缺乏科学深入的认识和探索。金融科技不改变金融的属性,但金融科技毕竟不同于以往的金融创新,由于它改造或者颠覆了金融模式,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现有的金融理论。为此,浙江应立足于实践,加强金融科技理论研究,在吸收国际国内好的经验和做法之下,发展并完善当前理论,特别是在战略发展层面制定科学的阶段性政策,在制度层面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还需要加强金融科技人才培养,特别是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首先,在基础普及层面,浙江缺少既懂金融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有必要重新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打通这两个专业,通过大学本科双学位,或者招收金融科技专业硕士研究生,为金融科技的持续发展培养急需的人才。其次,在其高端创新研究的领域,缺少大量既懂市场有懂专业的应用人才,建议浙江筑巢引凤,搭建高端人才发展平台,为该领域优秀人才的回归提供栖身之所、发展乐土,造福浙江经济。此外,在其技术涵盖的科创和金融综合领域,注重培养具备世界眼光和行业高尖端知识的领域实干家和事业开拓者,这里面就包括独角兽企业创始人和高层管理英才,前者是应用于实践的新科创企业家精英,后者是的宏观蓝图的制定者和政策执行人。
注重监管,维护好金融市场的稳定。一是以功能监管取代机构监管。无论金融科技创新的主体是谁,只要具有金融功能,都应该接受统一的金融监督。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为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创新监管机制。可借鉴英国率先实行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es)计划,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一个“安全试验空间”,允许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在有一定监管的真实环境中大胆进行创新尝试。同时,监管机构也可以不断通过测试学习、了解创新的收益和风险,进而决定是否进行推广,由此做到创新和风险控制之间的有效平衡。三是学习科技前沿知识,创新监管手段。监管机构也需要学习科技前沿知识,提高科技素养,以便在纷繁复杂的现象面前准确判断“创新”真伪。四是始终把金融消费者保护放在监管的落脚点。鉴于金融包容的对象是受教育程度较低、金融和科技素养均不高的人群,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更是须臾不能松懈。首先应该将金融教育内容引入中小学教育规划,让每个人从小就了解收益与风险匹配的金融学基本原理;其次,广泛宣传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让消费者了解他们在金融消费中有哪些权利及如何维权;最后,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应明确职责,畅通投诉渠道,建立起适应金融市场新形势的纠纷排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