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茹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信息化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等各种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促使我国互联网经济逐步形成,并以其极强的便捷性得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而网络交易方式给人们的日常购买行为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网络交易双方带来诸多问题,其中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成为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方面。因此,必须加大民商法的参与力度,以保护网络交易安全,进而有效保护网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消费者只能根据卖家所给出的商品信息或其他已购商品买家给出的信息来作为参考依据。而为了不断增加销量,一些卖家会将所售商品的信息图片进行美化,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消费者降低了对网络购物的信任程度。第二,网络虚拟环境的安全问题始终难以有效解决。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诈骗以及虚假退货等各种负面信息层出不穷,进一步提高了网络交易中的危险程度。第三,网络交易各方的没有形成较强的协作意识。在节假日等特定时期,大部分卖家发货较为迟缓,物流方面也较为缓慢,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卖方与物流方之间的协作意识相对较差[1]。另外,目前的网络交易中,商品售后服务、信息泄露以及权益保护等多方面问题,都急需进行合理改进。
网络交易是现阶段中国大众普遍喜爱的消费方式,同时也对人们以往的消费观念形成了冲击。网络交易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就一定要充分明确交易双方的权责关系以及法律地位。而民商法是维护和监督交易活动的基本法律保障,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中的应用,就起到了明确交易双方责任与地位的功能,为网络交易活动实现有法可依提供了基本规范。
在网络经营者登记注册时,民商法对其商品规格、质量以及数量等各方面信息进行了规定,为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情权提供有效保障,从法律层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披露商品信息、适当记录消费者信息等方式,有效保证了网络交易双方的责任与权限,进一步促使网络交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充分发挥了网络机构的公示功能[2]。所以,网络交易双方真实信息的有效公式,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能力。
当前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网络交易安全问题,不但有效促进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还通过相关措施来为网络交易提供保障与安全防范。近几年制定的网络交易相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并对网络交易相关内容进行了合理规范,如对网络购物的消费方式进行了规范,有效加强了经营者的义务,同时建立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等各方面内容。
与此同时,网络交易相关保护条例还对经营者及其客服进行了相应约束,规定必须保证消费者信息的保密性,严禁对外泄漏消费者的信息资料等。另外,还对网络卖家的问题商品做出规定,消费者可将这些不良商品退回商家,如果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可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根据目前情况,民商法在网络交易活动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保护作用,不但能在较大程度上防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还有效提升了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满意度,有力促进了网络交易市场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发展。
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双方的互动形成了交易行为。网络经营者需要通过交易获得利润,而消费者为降低购物成本会进行讨价还价,两种行为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交易双方的需要,从而完成交易活动。
在实体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是指消费者通过足量货币来换取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这是判定消费者利益保护程度的关键方面。同时,判断公平交易与否,还在于交易时,主体双方是否以自愿为前提,是否存在强制交易或歧视交易等行为,以及消费者等值所需是否得以满足等多个方面。
从权利内容的角度来看,民商法中关于公平交易权的解读,同样适用于网络交易活动,但基于网络消费的特点,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加容易遭到侵害,所以需要通过民商法加强相应的保护,从而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
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交易双方的权益都应得到充分保证,同时在实际网络贸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对各种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民商法应进行合理的责权界定,加大对虚拟平台用户的管理力度,加强对这些用户信息的核实工作,以有效保证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对认证过或核实过身份信息的用户权益要加强保护。
民商法应对网络主体加以承认,对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各种技术方法的应用,在法律范畴内完成电子身份设计事宜。网络交易平台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交易主体的电子身份进行确定,并有效公开确认结果。同时,民商法应加强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规定网络交易中所售商品的名称、数量等多方面内容,并要求网络经营者有效公示其商品质量证明文件,以充分保障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互联网经济大潮中,消费者的隐私问题在网络交易发展过程中逐渐突出。消费者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消费活动时,网络经营者可通过COOKIE技术将消费者相关信息记录下来,并在充分整合之后,大量消费者信息就逐渐形成大数据资源,有效实现二次营销目的[3]。
很多网络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后,常常会接收到网络经营者推送的信息,但绝大部分用户根本没有订阅此种推送信息,也没有提供信息交流形式,这必然会给消费者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所以,应加强民商法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信息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平衡处理网络交易体系,保证网络交易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有效平衡。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经济发展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消费时,其个人消费信息很容易被收集起来,一些网络平台使用大量收集来的信息资源进行二次营销活动,这种行为很容易对消费者隐私权造成侵害。同时,在物流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会呈现出来,保护措施不到位的话,也极易被不法分子收集和利用。
所以,在网络交易相关法律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同时不断增强民商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以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快速发展。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方面,有关部门可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以国际网络贸易相关制度规范为重要参考对象,加快国内网络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与此同时,要不断完善网络交易制度,积极做好认证工作,加强问题协商效果,加大惩处力度,从而为网络交易活动的顺利、健康开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防治不当竞争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网络交易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交易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民商法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之前相关性的研究,充分了解网络交易安全管理的现状,深刻认知民商法保护对网络交易安全管理的重要价值,通过民商法有效界定网络交易双方权责,不断完善网络交易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大民商法的执行力度和约束力度,从而全面保证网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