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頔
(郑州财经学院,郑州 450000)
首先,从西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层面进行分析,英国自由主义思潮的涌现,特别是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发表,标志着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兴起。如在14世纪英国爱德华三世时期,英国国家领导人员就通过禁止出口、提高关税等措施,为本国经济改善提供了依据。
其次,现代经济法发展主要源于20世纪后期,即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法律领域,出现了病态经济法等相关理论,为经济法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最后,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滞胀问题的出现,社会经济市场中出现了第三部门经济运行管理机制,即除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第二部门之外的,具有社会公共非营利性质的部门。在经济法领域内,第三部门主要包括工会、商会等具有参与发言权的非营利组织,证交所、证监会等与经济运行相关的非营利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性非营利机构。
一方面,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在社会生产、再生产的各个阶段,以不同类型组织为主体的经济管理体系的存在,为社会经济管理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了依据。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法为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可以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而且可以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优化提供有效依据。如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协调全部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为保证经济法约束社会经济发展行为作用的充分发挥,政府成为经济法的主要实施主体。这种情况下,依据我国贫富差距大、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就可以利用经济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协调,最大程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经济发展中最佳经济效益[1]。同时,在经济法制定、完善、运行的各个阶段,政府不仅是社会经济约束管理的主要执行者,也是市场经济管理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社会市场经济稳态调节的背景下,通过经济法制定完善环节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可将政府现有民生管理战略与经济发展进行有机整合,便于从经济层面规范社会经济运行,为我国整体经济发展、贫富差距的缩小提供依据。
其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策推广落实的背景下,我国在社会经济建设层面取得了良好成就。而随着社会基层民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升,弱势群体在经济发展层面问题也逐渐凸显。作为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约束的基础部门法律,全力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就成为经济法范畴内重要的义务。在保证社会利益这一根本目的的指导下,经济法可充分利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这一法律手段,保证社会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体权利,营造更加平等、公正的社会市场经济竞争体制,保证社会市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而市场是社会经济关系的综合。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各国均由自由竞争市场、社会化市场,逐步演变为国际化市场。而在市场调节、各国法律调节的基础上,经济法以社会市场经济关系为逻辑入手点,对社会市场经济进行全面分析。通过对社会市场调节机制、国家职能与法律演变、世界普遍性规律及经济法管理特殊性等问题分析,利用分析、归纳、总结的方式,确定经济发展共性,对各种社会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统筹管理,即开展大经济法管理道路,在全球层面缩小贫富差距[2]。
此外,在新的经济发展态势下,经济法的应用,也可以进一步规制社会贫富双方经济发展秩序,即通过经济法应用,可以从法律层面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效引导,进而拓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空间,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共同发展提供依据。
一方面,从社会制度层面进行分析,现行法律均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前提,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直接调整作用,即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而通过经济法的运行,可在民法、行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市场竞争中的保护、控制体系。同时,经济法可利用自身独特性,对社会市场竞争进行主动干预,即通过事前主动关系,结合公正法律措施的应用,调整社会关系中司法关系,并在宏观层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公有、私有两种经济属性进行和谐分割。在这个基础上,依据经济法自身需要承担的社会任务类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民商法自身性质,可为社会经济交易公平性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从整体经济发展层面进行分析,经济法可对社会公共性经济活动进行法律界限内管理。通过对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作为工作核心,可为现有社会主义固有经济管理、垄断型资本主义阶段经济规制提供依据。以德国为例,德国经济法将个人利益为主的法律作为私法,而国家公务层面的法律作为公法。通过官方组织、管理作用的发挥,可以将经济法、经济刑法设置在同一层面,即充分发挥经济法在刑事责任或刑事惩处模块的权力,为社会市场经济管制提供严格的约束。
此外,为保证社会市场经济公平的竞争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可利用经济法为每一市场主体提供同等法律保护界限,保证每一市场主体同等社会市场经济竞争活动参与权利。同时,作为社会市场经济竞争主要管制法律,经济法可弥补社会层面其他民事管理法律在社会市场竞争中的缺陷,即在保护每一市场经济参与个体利益的同时,以消费者权益、产品反倾销等为重点,保证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
社会经济协调、利益资源公平分配是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的特有功能。相较于单一以往效率第一的社会经济发展而言,经济法在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中具有突出的优势。首先,经济法的经济社会属性、公私融合属性等多种属性的和谐交融,明确了经济法在社会资源公平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在经济法平衡协调功能发挥的过程中,主要以平衡协调作为主要目标,从社会与私人、私人与私人两个层面,以促进双方达成经济共识,或一方妥协为工作核心,可保证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并为社会经济、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
其次,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外部经济冲击,也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导致的内部市场结构调整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因此,在经济法框架一定的情况下,为保证社会经济风险处于稳态平衡状态,可充分利用经济法在稳定经济风险模块特有功能,全力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内部供需关系不平衡、消费群体收入差距大、发达国家贸易保护、发达国家转嫁经济风险等问题。通过营造法制规范社会经济市场环境,可为社会经济稳定运行、增长提供依据,进而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阶段民生全方位改善奠定基础。
最后,市场主体经营自主私有权利是社会经济发展效力的决定性影响因素。从制度层面分析,通过经济法在法律领域对国家介入干预公权力、市场主体经营私有权利的协调,可以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规范性,为社会经济发展各个阶段资源协调分配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而社会经济发展是经济法理论应用的主要阵地。因此,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经济法在国家协调、关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依据社会化大生产运行要求,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缺失、社会贫富差距大、社会经济不正当竞争为工作要点。利用经济法的相关内容,努力解决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缺失,协调社会竞争各方关系,为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提供充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