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2018-02-07 18:51夏恒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定义

夏恒宇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1 引言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性原则,其要求人们在开展民事活动时要做到讲诚实、守信用,对自身的义务进行及时的履行、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正当合理的使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基本准则,还是人们开展社会活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能够对社会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字面上的解释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活动主体要对市场的经营活动制度和规则进行遵守,在活动中做到诚实互信和遵守承诺。从道德行为准则的方面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对市场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制约和约束能力,要求人们在进行活动时要遵守道德观念和价值理念,是对人们活动的一种无形的约束和规范。另外,诚实信用原则还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市场经营活动和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强制要求活动主体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障[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能够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现进行规范和指导。同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还能够对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行为进行深入的解释可扩展,并对民商法中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

3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时存在的不足

3.1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和范围界定不明确

当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但在学术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应用范围并没有进行科学的定义和明确,这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在使用中存在诸多的模糊和不足之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活动中应用时,并不具备精确和完善的定义,使得该原则在运用时存在较大的困难。在对民商案件和纠纷进行解决时,如何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达到法律规定与道德约束之间的协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3.2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不足

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和定义不够明确等原因,使得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够受到足够的认知和重视,由于定义上的模糊也使得人们不愿意利用该原则进行问题的解决。这些原因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应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够得到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2]。另外,诚实信用原则界定的不到位和受到的重视不足,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缺失细致的划分和分析,只是单纯地对整体的重要性进行强调,对如何进行具体的应用无法进行明确,导致在使用中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

3.3 法律监督和保障机制不完善

有效的监督管理是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得到有效应用的重要条件,只有通过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强有力的监督作用,才能够使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落到实处。当下我国对与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制度保障和监督作用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一方面没有足够的制度基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进行规定和规范;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中的监管力度和方式还存在不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对市场交易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难度较大。

3.4 缺乏完善的公民信用系统

科学完善的信用系统能够对人员和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的记录和规范,通过信用系统能够对人们信用程度进行有效的评判。当下我国的信用系统建设还很不完善,系统在科学性和全面性上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这使得很多的个人和机构在进行市场经济行为时利用信用系统的漏洞,对经济利益进行盲目的追求,而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背弃[3]。信用系统的不健全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基础性的保障,无法有效的实施。

4 优化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措施

4.1 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和应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是保证其能够得到应用的前提条件,只有对其定义和内涵进行有效的界定才能够使人们对其进行有效地利用。相关的学术界人员和机构要秉承着求同存异的态度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将原则的关键性内涵进行总结和提炼,使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内涵进行有效的认知[4]。在此基础上,人们才能够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科学的认知,并对原则应用的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的划分,使该原则能够有效地应用到民商法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中。

4.2 提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

诚实信用原则在定义上的模糊和地位上的不足,制约了该原则在民商法中的有效应用。相关的人员和机构要从思想观念上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认知和重视,将原则应用的重要意义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明确和强化。在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我国正式全面开启了民法典时代。在相关的民商法中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对原则应用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制度上的规定,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实施。

4.3 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

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和实施离不开有效的制度保证和政府部门的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首先要对自身的诚实信用形象进行建造,提升自身的政府公信力,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奠定社会基础。其次,要不断加大对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的制度建设和保障力度,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失信成本进行控制,增强人们开展诚实信用行为的意愿[5]。最后,政府要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对诚实信用行为尽心鼓励和提倡,形成良好的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的社会环境。

4.4 加大对公民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

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需要政府监管和信用体系的双重保证,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加大对公民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通过信用体系对公民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在公民信用体系的建立中要对公民的诚信守法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记录,对公民的诚信程度和水平进行综合的评判,并在此基础上对诚信评价的结果进行有效的应用。将信用体系的影响范围扩展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通过这种约束和激励机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和实施进行强化。

5 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和应用范围、提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加大对公民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几点措施,能够有效地优化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强化,能够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进行提升,对人们的市场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使得经济市场得到长效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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