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更新 REACH法规有害物质清单

2018-02-07 16:56:12方晔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2期
关键词:双酚苯酚管理局

文|方晔

近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宣布更新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内的高度关注物质(简称SVHC)候选清单,当前该清单共有181种高度关注物质。公告指出,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在这次清单更新中新增7种高度关注物质,并更新了双酚A(BPA)的项目。高度关注物质的认定过程有欧盟成员国代表参与,有些物质可用于消费品,包括电子产品和化妆品。

据了解,新加入清单的物质及其可能用途如下:

4,4′-异亚丙基二苯酚(双酚A):用于制造聚碳酸酯,作为环氧树脂的固化剂,以及PVC加工和热敏纸生产的抗氧化剂。这次更新是由于这种物质现已归类为内分泌干扰物。

屈和苯并[a]蒽:这两种物质通常不是故意生产,而是作为其他物质的成份或杂质出现。

硝酸镉:用于制造玻璃、瓷器和陶瓷产品,以及实验室化学品。

氢氧化镉:用于制造电气、电子和光学设备,以及实验室化学品。

碳酸镉:用作酸度(pH)调节剂,用于水处理产品、实验室化学品、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得克隆(包含任何顺式与反式同分异构物或其他组成):用作非增塑阻燃剂,用于粘合剂和密封剂。

1,3,4-噻二唑-2,5-二硫酮、甲醛与支链和直链4-庚基苯酚的反应产物(含有支链和直链4-庚基苯酚重量比大于或等于0.1%):用作润滑剂和润滑脂中的润滑添加剂。

候选清单上的物质可能最终列入“授权清单”(《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规例》(REACH法规)附件XIV)。相关物质一旦列入“授权清单”,在限期届满后业界须申请授权方可继续使用。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今后高度关注物质在消费品内使用也可能受到限制。

据悉,如果物质列入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物品供应商应即时履行的主要义务是向下游供应链提供资料和作出申报。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和第33条,列入候选清单将分别触发申报和提供资料的责任。REACH法规第7.2条规定,以单一生产商或进口商计,若有关物品每年总量为1公吨以上,而且以重量计含有的高度关注物质超过0.1%,则使用候选清单上任何化学物质的欧盟生产商或进口商都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申报。这一通报义务仅获有限度豁免。以重量计0.1%的门槛适用于构成整个复杂物品的每一简单物品。

REACH法规第33条规定,一旦列入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若物质含量超过0.1%,物品供应商也必须向物品的下游接收者提供其拥有的足够资料,其中应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让用家可以安全地使用该物品。消费者也有权获得这些资料,但只有提出要求时方获提供。这项提供资料的义务没有吨位门槛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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