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国超 姜 楠
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中介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在多个维度强化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监管,使我国的评估行业既可获得政策红利又须接受严格监管,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基于防控风险的角度,本文简要评价了我国评估行业面临的新形势,着重论述了评估行业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以期助力于我国评估行业更好发展。
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中介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资产评估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法定地位,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依法治理新时代,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2017年财政部出台的第86号令《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86号令”)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资产评估委托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以及保障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提升资产评估公信力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资产评估法》及财政部86号令也在多个维度强化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监管,使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在获得政策红利的情况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基于防控风险的角度,本文着重分析新形势下的新挑战。《资产评估法》及财政部86号令等透露出一个明显的讯号——评估监管趋严。在监管趋严的形势下,评估机构如何防控风险,愈发成为业内人士讨论的热点。
《资产评估法》及财政部86号令出台后,评估机构在风险防控中面临的新形势主要体现在执业环境或生存环境的变化。在上述规定实施之前,评估机构出现差错的后果可能是接受行业及相关部门的批评和处罚,即评估机构面临的是违规风险。而在上述规定出台后,评估机构之前面临的违规风险有可能会转化为违法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风险。信誉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可能会是评估机构今后面临的最大风险,评估机构一旦遭受处罚,其执业声誉和信誉就会遭受巨大影响。
评估机构职业环境或生存环境的变化可以说是显著的,这种变化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评估机构面临的新的职业环境,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加以描述。
《资产评估法》放宽了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评估机构的股东可以由非评估师个人和法人投资者组成。从这一层面上,评估机构可能会被社会化。非评估师个人和法人投资者可以入股评估机构,并在股权比例上可能成为评估机构的大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被社会化的评估机构一方面必然会被社会关注、扩大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会因为非评估师个人及法人大股东对评估机构的经营理念、经营目标选择、内部治理、经营决策,以及大股东自身行为等的决策,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评估机构的品牌、声誉和相应责任。
不论是用于指导或指引评估专业人员具体执业,还是作为检查评估专业人员或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估准则都十分重要,是从资产评估专业的角度和自律的维度所做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它的适用程度、执行深度和应用解释都在评估协会和评估行业内部。《资产评估法》颁布实施后,其相关条款已经把评估准则的某些技术规范、程序要求和自律规定提升至法律的高度。这样,评估准则的某些自律性要求和规范就被赋予了法律色彩。
资产评估监管主体的多元化与资产评估服务对象及服务领域多元化相匹配,即资产评估监管主体多元化是一个源于我国国情的历史现象。资产评估机构需要面对评估行业的自律性检查、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性检查、证监会、审计署等各类监管部门的普查和抽查以及因举报、投诉或其他事项等引起的专项检查等。因评估法的颁布实施、评估机构的社会化倾向、评估准则的被准法律化、资产评估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角度目的的不同以及监管人员对评估法及评估准则的认知和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不同监管主体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尺度多元化。
《资产评估法》中有较多的条款规定了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并在第七章中有十七项条款对违反监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则在评估法的基础上,在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协会、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其中相关处罚措施达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职业操守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86号令也为评估委托人、相关当事人等举报、投诉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规范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了投诉、举报等的方式方法和渠道。社会监管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渠道的畅通,也意味着评估纠纷、违纪和违规违法举报、投诉将会步入常态化。
在评估机构趋向社会化、评估准则被准法律化、评估监管主体及监管尺度多元化以及举报和投诉可能会步入常态化的新形势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将面临一些新的风险。
评估机构的职业风险自始至终都会存在的。即使在“两大规定”实施之前,资产评估机构也存在着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只是“两大规定”实施之后,评估机构的职业环境发生了改变,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点和触发点有可能会变化或增加。或者说,评估机构执业风险暴露的概率和被处罚的概率有可能会加大。特别是,评估机构有可能会面临涉诉风险以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COSO于2016年发布的《全面风险管理管理框架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将风险定义为:影响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于评估机构而言,风险同样会影响其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风险会导致评估机构现金流出增加,例如评估机构因诉讼赔偿而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另一方面,风险将造成评估机构现金流入减少,例如评估机构由于规避风险而不承接部分业务而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失。《资产评估法》及财政部86号令的实施,使得评估机构之前所面临的风险无论在风险触发点、发生频率、曝光率和影响程度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评估机构普遍认为其通常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大类。外部风险主要是指存在于评估机构外部的且对评估机构经营执业带来不确定性或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评估认知风险、政策变动风险、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等。内部风险是指由于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和管理缺欠造成的风险及风险隐患,主要有大股东风险、管理风险、执业质量控制风险、专业胜任能力风险和评估机构发展战略风险等。
评估机构外部风险的变化主要是因评估机构执业环境发生了变化,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尺度和监管力度不同,对《资产评估法》的某些规定的执行边界界定存在差异,形成评估机构职业风险新的触发点。
1. 资产评估认知风险
资产评估认知风险是指主流社会对资产评估认知出现偏差进而给评估机构和人员带来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在由于主流社会对资产评估性质、功能和作用认识的不全面,并在舆论宣传、资产评估行为规范、资产评估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发挥作用等方面加以强化,使得评估行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承担了过重的社会舆论压力、制度压力和责任压力。以至于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判断的社会经济活动已经到了不容许出现任何差错的境地,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的高低也被上升到了遵法或违法的高度。这样的要求和执业高度与当前评估行业市场化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是相悖的。社会对资产评估认知的不统一,特别是对资产评估的作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资产评估实践与社会预期的脱节,使评估行业长期背负着道德压力、责任压力和职业风险。
2. 政策变动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家关于评估政策的变动变化导致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以及市场竞争加剧形成的风险。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引入估值机构引发的评估市场竞争形成的业务流失风险、政府对法定评估业务政策的变化引发的评估机构业务量减少的风险以及国家对评估机构的监管政策的变化给评估机构带来的风险。
由于评估法中某些技术细节和程序细节规定难以完全执行到位,资产评估机构可能将会面临行业处罚、行政处罚,甚至是法律惩罚的风险。例如,评估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选用两种评估方法的条款,其并没有对适用的情形作出解释。如单项资产是否必须采用两种方法?此外,对于母公司是空壳且其主要资产在子公司的公司,两种方法是针对指母公司还是子公司?再如,评估法强调评估师需要对权属证明等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对相关权属证明真伪的核实相关部门或机构一般不会配合,评估师完成这些工作有难度。再有甚者,被评估单位及他们的关联单位共同造假的情况,评估机构鉴别的难度更大。因此,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也许会成为今后裁定评估机构执业不当“最多和最具说服力”的依据和理由。另外,在评估法对某些技术规定和程序规定细节化、处罚条文具体化和监管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评估机构面临的政策风险有可能会转化为监管风险和法律风险。
3.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源于委托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评估委托方或客户的非理性和不规范的委托给评估机构造成的风险,例如委托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提供不完整信息资料等误导评估机构,因评估机构核验上述资料的权利、能力和时间所限,造成评估结论误判带来的评估风险。其二是评估机构间竞价承揽业务导致的评估机构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造成的评估执业质量下降、评估行业信誉下降和评估机构业务收入下降风险。目前许多评估项目采用的是“价低者得”的招投标方式,由于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过分强调价低很可能会牺牲评估执业质量。“价低者得”的中标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评估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86号令放宽了评估机构的准入门槛并简化了评估机构的设立手续(审核变备案),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改革理念。但是,在现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价低者得”的制度下,短时期内,低价承揽业务、简化评估程序、迎合客户要求等现象可能在所难免。
在《资产评估法》颁布实施之前,评估机构的内部风险也是存在的。由于《资产评估法》准许外部股东进入评估机构、准许非评估师专业人员签署评估报告等规定的实施,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和管理不完善的风险触发点有所增加,内部风险出现的概率和被查处的概率也会有所增加。
1. 评估机构内部治理风险
在《资产评估法》实施之前,评估机构的内部治理风险突出表现为大股东风险。评估机构的最大股东在评估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以及其在评估机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理念、风险意识和对评估执业风险容忍度等方面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是评估机构内部治理风险和管理风险的重要源头。作为有限公司的评估机构股权较为集中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评估机构内部对于集中的股权及大股东的约束相对薄弱是造成评估机构内部风险的主因。但那时的评估机构的股东及最大股东基本都由评估师担当,评估机构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理念、风险意识和对评估执业风险的容忍度等的差异也还都是基于评估师专业的视角。
在《资产评估法》实施之后,如果评估机构被非评估师个人或法人入股并成为大股东及控股股东,非评估师个人大股东或法人大股东对于评估机构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理念、风险防控意识和对评估执业风险的容忍度等可能会有非常大的差异及不确定性。由于目前还尚未出台有关非评估师个人或法人入股评估机构的具体规定,鉴于目前的情况,今后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中的大股东风险有加大的可能。
2. 专业胜任能力风险
专业胜任能力风险主要是指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导致执业质量难以达到相关要求引起的执业风险。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分为评估机构整体专业胜任能力欠缺和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参差不齐两种情况。例如,评估机构的专业胜任的执业领域较窄,而实际的执业领域较宽,执业领域与其专业胜任能力不匹配。再如,评估机构内部的某些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够,导致在具体执业过程中出现程序执行偏差和技术应用偏差。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或不够是评估机构目前较为普遍的现象,也是造成目前评估机构职业风险最大的隐患。
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步较晚且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资产评估理论、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实践都是在不断摸索中前行。以评估师为代表的评估专业人员的评估理论水平以及对评估准则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参差不齐,由于《资产评估法》并没有给出非评估师评估专业人员的认定标准,评估机构在具体实践中不排除会出现用人不当的风险。随着评估机构门槛的降低、评估执业人员准入门槛的降低、传统评估业务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资产评估新兴业务的不断涌现,对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理论水平、对评估准则的理解能力、对评估新业务技术应用的把握等要求越来越高,这使得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风险更加突显。
3. 评估机构管理风险
评估机构管理风险主要是指因评估机构内部制度建设不到位与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形成的职业风险。目前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没有完全到位,包括制度缺失和内部各项制度之间的不衔接和不匹配。例如,评估机构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带来的风险、职业道德建设不到位带来的风险。再如,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与员工分配制度不匹配,重业务收入轻业务质量,使得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带来的风险。从目前的情况看,评估机构执行评估准则、履行评估机构内部制度,特别是评估质量控制制度不到位,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匹配等是导致评估机构执业风险或潜在风险的直接原因。
由于《资产评估法》的实施以及各类监管趋严,之前评估机构内部制度某些缺失以及执行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形成风险的概率会进一步加大。例如,目前很多评估机构的公司章程基本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章程的模板复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设置、变动和议事规则等都或多或少与评估机构之间缺少针对性。今后非评估师个人大股东或法人大股东的进入可能会使公司章程的制定面临挑战。此外,上述规定的实施会使之前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的评估机构存在着更大的风险敞口,尤其对于在执业质量管控制度和员工激励与约束制度方面存在瑕疵的评估机构。新形势既是对评估机构内部制度的完整性、配套与衔接性、可操作性和防控风险能力的一种重大检验,也可能会使内部制度建设不够完整、内部制度间不匹配和内部制度没有完全落实的评估机构付出一定的监管代价。
4.发展战略风险
发展战略风险一般是指评估机构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以及业务发展规划偏激或与实际脱节带来的风险。评估机构在发展理念方面过分强调“先发展后规范”,在承揽业务和评估项目操作过程中重视业务数量和业务收入而有忽视评估质量的倾向,导致执业质量控制不到位。在发展分支机构方面,重扩张轻管理,分支机构数量与总公司管理能力不匹配,分支机构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授权经营范围较大而管理不到位,个别分支机构执业质量出现问题连带评估机构出现职业风险,对评估机构的声誉造成影响。
《资产评估法》的实施,使非评估师股东和法人股东进入评估机构,甚至会控制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机构对大股东没有相应的公司章程约束,评估机构大股东片面追求做大、追求收入,而忽视评估质量的情况可能会发生。
由于《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86号令等颁布实施的时间尚短,因此,大部分评估机构对新形势下职业环境的变化及其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应对措施基本还停留在原有水平上。事实上,新形势下的评估职业环境变化以及引发评估职业风险的因由是立体的和全方位的,新形势下评估机构职业风险的应对和防范也应该是多层次的。至少,从评估机构自身的层面和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层面来考虑应对新形势下评估机构职业风险是必须的。
我们必须强调,不论经营环境和职业环境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抵御风险的根本仍然要靠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及内部治理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基于前面的分析,从评估机构的层面应对新形势下的职业风险,机构应着重考虑应对评估机构的发展战略风险、内部治理结构风险、项目管理风险、专业胜任能力风险和涉诉风险等。
1. 发展战略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评估机构发展战略风险主要源于评估机构的发展理念的偏差,即过分强调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而忽视评估业务质量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应对评估机构发展战略风险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评估机构职业环境的变化,端正评估机构发展理念,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把规范发展放到战略的高度上,并以此目标来安排评估机构的各项工作。但是,评估机构发展理念的决定性或影响最大的因素是评估机构的大股东以及评估机构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关系。所以,建立对评估机构大股东适当的约束机制以及完善评估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是减少或避免评估机构发展战略风险的关键。
2. 内部治理结构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内部治理结构风险主要源于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权责利失衡和决策失误。尤其是在非评估师股东和非评估行业法人控股评估机构的局面下,股权过分集中、股权僵化、一股独大、以及由此引发的以股权和股权比例为中心的决策与分配、监事会虚设等都可能会引起评估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权责利失衡和决策失误。评估机构治理结构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可以考虑两条路径,其一是直接改善评估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在公司章程中设定股东进入与退出的条件适时地吸收新股东,强化股东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匹配,加强监事会建设等在内各项举措。其二是在公司章程中完善评估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的议事规则。在涉及评估执业质量、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独立性和评估师执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决策可以考虑按股东人数表决或采取一票否决等方式。
3. 项目管理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评估机构的职业风险大都会以评估项目风险显现出来,控制项目风险至关重要。项目管理风险通常表现为项目流程风险点控制不到位,项目流程要求执行不到位等引发的项目质量不高形成的职业风险。与先发展后规范等传统执业理念相对应,在项目管理方面许多评估机构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重项目承揽、重作业速度、轻管理和轻质量控制等问题。项目管理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就是要重新梳理项目业务流程,并确定项目流程风险控制节点以及每个风险控制节点的操作要求和责任人。特别要加强项目风险的源头环节的管理,即项目承接环节的管理,严格把控项目承接就可以把项目风险降低至较低的水平。加强项目承接环节管理,需要管理层充分考虑与评估业务有关的各种要求、可能的风险和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委托方的要求得到正确理解,风险得到初步识别和评估,评估机构有能力满足合理的要求和控制风险。业务洽谈人需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进行客户和业务的风险分析与评估,填写客户风险评估表和业务风险评估表,并将初步风险评估结果提交公司领导按照风险级别分别或逐级审核。在完成风险分析与评估之后,还应填写项目评审单,由公司领导根据项目整体情况逐级进行承接评审,以便公司确定是否承接该业务。此外,严格落实项目分类管理和不同类型评估业务的三级或四级审核制度、评估报告复审制度等也是应对项目管理风险必不可少的措施。
4. 专业胜任能力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不是一个静态的指标而是一个动态的指标。从《资产评估法》及“财政部86号令”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要求来看,是对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新的考验。加强评估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与应对的最佳途径。评估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应该包括由评估协会组织的统一的教育培训,也应该包括由评估机构组织的有针对性的理论学习、评估准则学习、新型评估业务讲解和有关职业道德教育等,还应该包括评估专业人员自己通过对所做项目的重温总结经验教训。评估机构应该在岗位晋级、收入分配等制度安排方面,鼓励评估专业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今后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除了评估市场份额的竞争,更是评估人才的竞争。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人才发挥作用的制度和机制,提升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才是抵御评估机构职业风险的根本利器。
5. 涉诉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从根本上讲,杜绝涉诉风险的办法只能是提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评估执业质量和依法评估。事实上,评估机构每年要出具成百上千份评估报告,完全不出瑕疵和纰漏是不现实的。评估机构除了应加强内部治理和管理工作之外,设立专人或部门负责处理公共关系,以减少因评估机构对外沟通协调不畅引发的涉诉风险。公共关系部门应该持续关注、收集、分析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媒体、律师等其他相关专业团体发布的信息,定期向评估机构领导和员工介绍相关情况。此外,公共关系部门还应收集与评估诉讼相关的案例,对相关讼案例的事项、诉讼成因、诉讼过程、诉讼辩护和最终处理意见等进行必要的整理与分析,并定期不定期地在评估机构内部公布,以提示或警示大家注意风险防范。当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对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或评估报告质量产生异议时,评估机构的公共关系部门或专人,应当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和协调工作,避免因误解造成不必要的职业风险。当然,有能力的评估机构,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平时,法律顾问可以定期对员工进行普法教育。当评估机构出现评估纠纷或者涉诉时,法律顾问则可以依法处理评估机构的相关法律问题。另外,足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风险保险,也是应对涉诉风险的对策之一。
在新形势下,资产评估会协会在评估机构职业风险防范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资产评估协会既是资产评估准则的主要制定者、解释者和准则执行的监督者,还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整体的代言人,是评估行业与政府及社会沟通协调的桥梁,在新形势下评估机构的风险防范体系中,资产评估会协会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1. 评估协会应该拥有评估准则的解释权与执行程度的评判权
资产评估准则被准法律化,评估准则已不再是单纯的行业自律规范,其执行程度已经成为评估机构是否遵守法律的评判依据。评估准则执业技术标准厘定的高低以及对其执行程度要求的深浅,可能会直接影响到评估机构职业风险的大小。
评估准则实际上是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和执业技术标准。评估准则特别是作为评估行业的执业技术标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包括评估准则中的专业术语、评估技术方法内涵、外延与替代、规定程序与替代程序等,都需要基于评估专业的角度去理解与把握。作为评估准则的主要制定者,评估协会应该具有评估准则的解释权与执行程度评判权。当评估机构出现了评估执业纠纷而被检查或查处时,评估协会应该成为评估机构执业纠纷专业判定的权威组织并具有话语权,避免因媒体舆论导向和非专业评判造成的对评估机构错判或处罚不当。评估协会拥有评估准则的解释权与执行程度评判权,是避免评估机构在涉诉过程中被误判的一种保障。
2. 评估协会应该继续发挥自律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沟通协调等功能
在新形势下,《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86号令”赋予了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行业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沟通和协调等职能。尤其是在评估机构职业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评估机构职业风险触发点增加的情况下,评估协会更应该充分发挥评估行业的自律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沟通和协调的职能。
对于自律监督和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可以进一步研究行业自理检查监督的方式方法,强化自律监督和检查的效果和作用。评估协会可以结合监督检查的目的和目标,采取年检、抽检或调研式检查等方式,通过行业自律检查工作,帮助评估机构发现执业过程中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和内部治理问题。评估协会应该通过每一次的监督检查,对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优缺点做出合理客观的评价,并以行业经验汇编、问题解答和风险提示等形式向整个行业提供指引,以指导评估机构应对职业风险。
此外,资产评估协会在充分发挥自律监督检查指导评价的职能的同时,还应发挥其沟通协调的作用,继续担负起与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沟通协调等工作。其中,让社会各界真正认识了解资产评估和资产评估准则的作用意义非凡。评估协会可以通过媒体宣传、走访、座谈、知识大赛等形式,从专业的角度把资产评估的职能、作用,评估准则制定的目标、原则和作用等阐述清楚,希望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能够基于评估专业的角度,正确认识资产评估和评估准则的作用,客观地评判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避免因对资产评估职能、作用,以及评估准则的认识误差造成评估纠纷和评估机构职业风险。
3.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建立行业法律援助机制
在新的形势下,评估机构涉诉风险难以避免,资产评估协会可以考虑在其内部设立法务部门及聘请常年的法律顾问,并建立行业法律援助机制。平时,评估协会的法务部门及法律顾问可以在评估行业内部进行普法宣传。出现评估机构涉诉时,评估协会的法务部门及法律顾问可以向涉诉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对于大部分中小评估机构而言,单独聘请律师或常年聘用法律顾问可能会有些困难,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行业法律援助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资产评估法》及“财政部86号令”的相继实施,评估机构职业环境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评估机构职业风险防范问题应该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