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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时代,具有自主意识与意志的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引起技术上、伦理上乃至法律上的深度思考。
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与动物的差异在于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普通机器人的差异在于其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因此,从法律属性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的、可以通过深度学习产生自主意识和意志的、不具有生命体的“人工人”。
智能机器人对其实施的活动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根据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与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智能机器人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的行为体现的是人类的意志,如果其做出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研发者或者使用者的犯罪意志,应当将该智能机器人看作研发者的“工具”,其本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该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而在设计和编制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时,智能机器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此时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实现的是自主意志而非他人意志,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且,智能机器人通过不断学习规则建立“自省”与“道德感”,这已远远超出了自然行为论、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所能预见并认识的范围,其行为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对智能机器人科处刑罚符合刑罚的目的,且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摘自《法学》,2018年第1期,第40-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