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三重维度

2018-02-07 04:42:00李三辉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德治依法治国村民

李三辉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发展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它直接回应的是“三农”问题这一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意义重大。然而,相较于城市地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存有较大差距,成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征程中的短板。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没有乡村社会的善治,就没有农村地区的良序、祖国的稳定繁荣。因此,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需要发挥自治、法治、德治三重维度的协同治理功用。

一、自治: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历史维续

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中被予以明确的制度设计,是基于我国乡村实践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后正式生效。它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

村民自治并非仅仅是国家政治的抉择,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广大农民自觉性制度创造与国家政权权威性制度供给的产物[3]。改革开放初期,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广大农村的开展,带来了新旧治理模式更替时期的农村治理真空。198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农民组建了全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其他一些地方又出现了村民自治会、村民自治组、村民代表会议等,丰富了村民自治内容。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制定和颁布将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在法律上予以肯定和规范。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在维护地方治安、提供社会福利、管理公共设施、调解民间纠纷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实现了农村社会事务的还权于民。所以,村民自治从诞生之初就具有其内在特质,村民不仅是乡村社会的建设者和管理者,而且是乡村治理效果的直接体验者和乡村发展的最终受益者,在乡村治理中起着主体作用[4]。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持,更需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集体经济发展、土地制度改革、产业体系构建、返乡创业等方面的凝聚力和协调力,带领村民以更大的积极性、自觉性、创造性投入到乡村振兴中来。当前,村民自治在村级治理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许多问题。一是要处理好乡村政治中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三维权力,各自做好原则性指导主体、协调主体和自治主体的身份定位。二是要加强政策支持,培育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增强村民的凝聚力,强化村委会服务性和村民主体性作用。三是要强化村监委会作用,健全“三级监督”体系,以透明化监督和规范“小微权力”,提升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村民自治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最终归属,也是乡村自治历史传统的现代表达。对传统中国而言,乡村社区是自治的特定场域,村落是融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内容的共同体。关于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方式,秦晖曾如此论述“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不难看出,传统社会的乡村秩序主要由士绅和家族来承担,乡风民俗、习惯规约、道德伦理等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而这些内容的形成与发展都来源于民众的乡村社区生活[5]。中国历史文化是先从道德演进到儒家孔孟仁义之道,而后以仁、义、礼、智、信为基本框架的儒家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核,礼治天下,由礼而形成法治(政治体制等),礼法延续至今。宗法是礼法结合宗族这一乡村社会最重要组织力量的具体表现,它维持乡村生活秩序。可以说,家族是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其承担着农业生产、祭祀、知识传播、生活技能传授等社会功能。

伴随着经济社会变迁,中国乡村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宗族意识和家族关系持续淡化、分化、裂变,新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社会风气也在不断形成,乡村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凸显,礼治式微下的乡村内部治理结构已不能维持全部秩序。新时代要求民主法治这驾马车持续发力,在村民自治这一基础性前提下,共同调和乡村生活、维护乡村秩序,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完善。

二、法治:乡村社会治理变迁的时代彰显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相较于西方国家有所滞后,但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从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阐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目标,从描绘全面依法治国的蓝图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依法治国的的步伐从未停止。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得出了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的结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乡村社会的治理,而且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制程度、法治化方式利用应当大幅度跟进和提升,因为着眼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补齐乡村地区法治薄弱的短板关系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在基层,难点突破也在基层。一方面,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要迎头赶上。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健全了法律体系,乡村社会的主要关系和基本问题也纳入到了法律范围内并予以规范,但文化习惯、权力、人情、关系、非理性情绪等生活因素下的乡村法治建设仍落后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滞后于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为此,要立足农村发展新情况,完善立法,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层次和体系;强化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破除“人治”思想,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多渠道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工作,真正让法治建设落地生根。另一方面,新形势下的乡村社会问题的化解、乡村社会秩序的保持呼唤法治。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以法治规约乡村社会,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和秩序意识。伴随时代变化和乡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一段时间以来,乡村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社会治安、自私自利、失信失约、低俗价值、是非观念颠覆等乱象不断涌现,因此,这种情况下更需要乡村法治化的实现。同时,市场经济、城乡融合发展下的乡村社会问题需要法治化裁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践行契约、实现法治,才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有序,调适人际关系和多重社会利益。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日益显现的市场诚信、生产安全、土地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等已超出了非正式制度的约束范围,必须借助和拥有强力的法律、政策等推进社会问题的解决,以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从而规范社会行为,助力乡村治理和国家治理。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是规则之治,无规矩不成方圆。然而,如果规则制度不被遵守,无论制度如何先进、规则多么健全,都将无法实施。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转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以营造法治氛围,并形成法治文化的价值基础。文化的深层因素是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个体的社会化也就是社会文化的内化过程,因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三、德治:乡村秩序的文化治理秉持

乡村秩序的良性运行和乡村生活的正常展开是乡村治理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制定一定的行为规则。一般来讲,规则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式规则,如法律、法规等成文式制度安排;另一种是非正式规则,如道德规范、伦理价值、风俗习惯、文化信仰等在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形成的被普遍认可的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是开展社会治理不容忽视的两个层面,乡村治理体系完善中的法治与德治亦是如此。在201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的“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集体学习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7]。

社会秩序的维持,不仅需要制度化、法制化的强制作用来保障,而且依赖社会成员对公共秩序的自觉践行和遵守,也就是德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德治是更深层次上的柔性治理,它以润物细无声的形式来影响个体的思想意识,它更贴近于治理所围绕的“人”这一核心,直指人心。

推进乡村治理,必须加强德治建设。一方面,要善于挖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治理功能。“敬德”一直是中华文明所推崇的精神原则,“修齐治平”“内圣外王”“德才兼备”是“贤能政治”的基本要求,而“道德权威”则是乡村生活秩序中举足轻重的群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8]为此,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文明程度,为乡村治理、国家治理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另一方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化来夯实社会善治的思想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9]推进乡村治理、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不断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引领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创建,进而转化为情感认同、社会认同、文化认同,发挥其教化个体、建构价值、导引秩序的治理功用。

四、结语

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是党和政府的职责和追求,也是人民实现美好生活愿景的基础保证。当前,乡村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文化生态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推进新形势下的乡村治理结构完善、乡村生活发展、乡村秩序稳定,就必须把握当前乡村的实际,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自治激发乡村主体的治理活力,以法治规约平衡乡村发展中的利益多元,以德治夯实社会善治的思想基础。

村民自治以稳固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安排构建了乡村社会发展的政治基础,保障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的自主性、创造性和人民性,是乡村治理的最终目标和归属。法治和德治自古以来就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难以规范的层面,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难以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惩戒。在乡村社会变迁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法律正以其作用力调节着礼治衰退下的乡村社会利益多元,恪守着道德底线和规则意识。卢梭有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毋庸置疑,在一个人人尊崇道的社会,用道裁决冲突,远比一个利用法裁决冲突的社会更容易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思想道德建设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被摆到突出位置,党的十九大更是明确要坚定文化自信。这不仅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更是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地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简言之,自治是法治、德治的追求目标,法治是自治、德治的有力保障,德治是自治、法治得以发挥效果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支持。唯有三者协同,才能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和乡村善治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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