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平秋 周 璐
(梧州学院 党委,广西 梧州 543000)
网络公共领域是公共领域在互联网空间中的映射,是一种“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并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全新交往界域。在这样的交往界域里,作为参与主体的网民,摆脱了时空和国别的束缚,就现实社会中的公共事务等话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和评价,最终形成具有社会效应与实际效力的网络舆论。”[1]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向前推进,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微媒体时代大势兴起,事实上形成了带有鲜明微媒体时代烙印的网络公共领域。
1.从参与主体看。“截至2017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以手机为中心的智能设备,成为‘万物互联’的基础。”[2]微媒体时代,网络公共领域参与主体覆盖面更广,公众参与的主体性、时效性、互动性增强,极大地鼓励着公众参与网络公共领域。同时,主体内在矛盾性突出,主要体现在面对同一问题时,公众内在公共性与主体性的张力持续扩大,现实性与虚拟性的划定标准难以界定,长此以往,极易产生自我认同困难、犬儒主义、“沉默的螺旋”等极端情况,阻碍主体正常参与网络公共领域事务。
2.从沟通媒介看。从2009年的微博元年,到2011年微信的大行其道,高效、个性化、实时互动的微媒体,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为技术支撑,以智能手机、Tablet PC、PC为终端载体,以裂变式传播、虚拟平等性、身份符号化、内容碎片化为主要特点,综合运用短小精炼的文字、图片、小视频等形式作为其传播手段,迅速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短短不到10年,已深刻影响并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和信息获取方式,宣告微媒体时代的到来和网络公共领域沟通媒介的革新。
3.从公共舆论看。公共舆论是指公众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就公共性的商品交换与社会劳动中的交换法则问题展开平等开放和理性的对话,并最终达成构成公共权力合法性基础与批判性源泉的话语共识。微媒体为公共舆论提供全新的舆论场域:第一,将网络公共舆论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加强了网络公共舆论的开放性、批判性、公共利益性和影响力,削弱了网络公共舆论的纯娱乐性、虚拟性、非理性。第二,网络边界进一步弱化,西方错误思潮泛起,价值取向多元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受到冲击,亟待增强网络公共舆情管理的科学化和公众道德培育的系统化,以适应微媒体时代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要求。
微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即时交互性传播结构基本建立,公众普遍参与到网络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公共舆论场域的舆论容量增大,致使文学公共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的界限日渐模糊,公共领域功能由单一转向多样。刘学民认为,“随着网络舆论的蓬勃发展,网络舆论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一系列的迹象表明网络舆论的‘参政议政’功能日益显著。”[3]微媒体时代网络公共领域主要功能由文化功能转向政治功能,初步表现为监督性和批判性政治功能。
随着网络民主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公民道德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将实现合法性政治功能。石国亮和徐媛认为,“网络公共领域可以作为维持政治稳定,消解政治冲突的缓和带。”[4]网络公共领域政治功能的实现,能有效填补网络民主的空缺,开辟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提升公民网络媒介素养和社会主义民主意识,为网络民主发展增添动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添砖加瓦。从长远来看,发挥好网络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网络公共领域的核心问题是公共性和主体性在网络公共领域形成中的生成发展问题,即微媒体时代网络公共领域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公共性与主体性之间的动态平衡。追根溯源,从“公共领域”的德语词源“ffentlichkeit”上看,这通常是指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空白地带和话语空间,而要维持这一空白地带的公共性与主体性间平衡不被打破,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个人如何更好地在公共领域中从事交往行动、达成理解。二是公共领域遵循何种规范促进个人的社会化过程。而解决这两个问题,要借助兼具公共性和主体性两种属性的“道德”培育。
微媒体的信息发布源具有去中心化的特性,具体表现为其中包含着大量个人发布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发布动机普遍较随意,发布渠道非官方,发布信息内容真伪难辨,通过裂变式的传播途径——大量转发、点赞发酵,信息的影响范围往往非常广泛,极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大规模网络性群体事件。
近几年,随着网络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微媒体已成为公民获取实时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少部分公民,由于欠缺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对微媒体定位认识模糊,在网上传播非法信息、不实信息,导致这类信息层出不穷,错信并转发的情况时常发生。由于网络空间信息真假难以辨认,第一,导致部分公民对微媒体时代网络公共领域的各类信息习惯性地持有怀疑态度,甚至采取漠视态度——不关注、不参与。第二,导致部分公民无原则的附和,愤世嫉俗,通过微媒体发表激烈言论、煽动民情,不顾是非曲直、影响好坏,只为宣泄个人情绪。
微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网络媒介,其具有数字化、符号化的显著特征,由此产生的网络公共领域虚拟感,消解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众思维言行的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无节制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在微媒体中被放大、被追捧。豪车、奢侈品等价格不菲的具体实物,通过微媒体的媒介转化,抽象为部分人的价值追求,基于人性的原始物欲和微媒体快餐式的价值传播,这样一种原本模糊、属于少数人的价值追求,逐渐被更多人所知晓、讨论、追求,最终形成网络公共领域追求物欲、享乐主义的错误价值取向。其结果,易使部分公众精神空虚、丧失理性,在物质的诱惑下形成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崇尚“一切向钱看”“人生在世、及时行乐”“个人主义”等等。
微媒体技术支持注册用户的个性化设置和身份符号化,使参与主体在使用过程中有更好的个人体验和更多的自由空间,微媒体时代个性化和符号化的特性,为公民形成网络虚拟人格提供了基础条件。第一,微媒体不同于其他公共网络平台,可以设置一个相对私密的网络个人空间,游客进入他人微媒体空间、浏览个人发布的信息是需要账号所有者给予一定权限的,这就使参与主体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构建个人网络空间成为可能。第二,微媒体时代符号化特性,隐藏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通过微媒体平台,参与主体可以申请一个符合自身设想的虚拟身份,用虚拟身份,通过微媒体平台形成区别于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模式。
随着微媒体使用量的增加,公众容易过度依赖网络。第一,导致网络虚拟人格对现实人格的影响逐渐增大,一旦形成不良的网络虚拟人格,将会对现实人格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第二,网络虚拟人格与现实社会人格相分离,社会主体的主体性不断弱化,最终导致自我认同危机,给公民正常参与网络生活和现实生活带来双重困难。一旦习惯于网络虚拟人格、沉溺于网络世界,公民会逐渐淡化现实社会中的社会主体性,甚至主观拒绝从虚拟世界角色向现实社会角色的转化,对亲情、友情、爱情等现实社会关系表现出冷淡、漠视的态度。
目前,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还未形成一个通识的行为规则,公私领域的边界模糊。公共领域私人化,容易引发言行失当;私人领域公共化,容易导致隐私被曝光。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包含着海量的个人信息与资源,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微媒体侵权违法的案例屡见不鲜。究其原因:第一,由于我国网络实名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网络身份隐匿性突出,微媒体技术在个人隐私、财产安全方面存在漏洞,相关运营商监管不到位。第二,在寻求刺激、金钱以及他人鼓动的诱惑下,少部分人心理极易出现动摇,做出罔顾法律、伦理失范的行为。第三,随着微博、微信的日益普及,微媒体已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部分,也成为公众了解社会、人际交往的重要渠道。但是,与微媒体的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法律、道德规范,却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建立和完善。第四,社会、单位、学校、家庭对公民网络法律意识以及道德规范意识的培养,均严重滞后。
1.冲击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传播和践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意识形态层面的交锋呈现不可逆转之势,一些西方不良思想夹杂于资本主义的文化洪流中,冲击着社会主义价值观在公民思想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微媒体时代背景下,借助微媒体文化所蕴含的解构主义和虚拟色彩,西方错误社会思潮抓住时机沉渣泛起,在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大肆传播。在传播过程中,呈现出传播对象年轻化、传播交互实时化、传播内容碎片化、传播形式多样化、传播路径扁平化等特点和趋势,具体表现为少部分公民对享乐主义、物质主义、拜金主义的极力推崇,对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的盲目追从。
2.降低了行为主体对自我伦理道德的要求。近年来,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频发与西方资本主义错误思潮在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带来的消极影响息息相关,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中充斥着大量暴力、低俗、消极的因素,源源不断地消耗着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极少部分公民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坚守,最终让位于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道德失范的狂欢。
1.网络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有待强化。合法化的秩序,其最终诉求指向将社会规范内化于主体,正如道德的价值不仅限于存有即可,而更多体现在引导人、规范人等实践层面。网络道德作为网络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其精神内核与现实道德是一脉相承的,但基于网络公共领域的虚拟性,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均不同于现实道德的。微媒体时代下的网络道德运行机制、监督机制,要根据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特点重新设置,以满足构建微媒体和谐网络环境的需要,有效规范公民在网络公共领域的言行。当下,网络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虽已初步建立,但在技术支持和执行力度方面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所以,实际效果始终有限。
2.治理网络公共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待强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治理公民网络道德失范的过程中,部分失范行为可以通过教育和道德约束加以控制,可一旦触及违法犯罪的失范行为,最有效治理途径是诉诸法律。目前,我国网络法律建设相对滞后,相关网络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明显不及新媒体发展的速度,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违法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1.公民网络道德培育队伍建设不适应发展要求。公民网络道德是网络主体的重要行为资质,公民网络道德培育是公民网络素养培育体系中的基础环节。作为公民网络道德培育的重要参与主体——社会、单位、学校和家庭的责任,不容旁落,更不容懈怠。目前,公民网络道德培育队伍建设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缺乏问题意识,忽视培育过程。第二,组织性、系统性不足,教育合力难以形成。第三,公民心理疏导工作队伍的建设相对滞后。
2.要把网络道德培育纳入公民素质培育体系,构建一支专业的、系统的培养队伍。第一,培养公民道德意识,规范公民交往行为,使公民能顺利融入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之中,为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保驾护航。第二,心理状态时刻影响主体行为,现代人生活压力普遍增大,情绪的积压和内在矛盾失衡,容易使公民产生心理问题;心理辅导的及时介入,能有效疏解和治疗心理问题,促使公民悦纳自身、认同自我,排除心理干扰因素,正常参与网络公共领域。当下,公民自我心理疏导能力不足,社会心理疏导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公民在网络公共领域呈现出冷眼淡漠或愤世嫉俗的极端情绪。
从微媒体自身技术特性看,在真实的物理空间中,人际交流处于现实道德机制的规范之下,但反映在具有虚拟符号化这一特征的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中,经由网络虚拟空间的数字化、符号化身份处理,微媒体参与主体的身份呈现出抽象化的表征,原来意义上的人际交流,实则已演变为“人机交流”。
在虚拟空间和虚拟身份的双重隐匿下,部分公民在心理上获得一种脱离现实社会角色以及社会责任的快感。这一种心理上的快感,进一步模糊了主体自身对网络道德作为现实道德延伸这一逻辑的正确认知,集中体现在自身网络道德意识的弱化,一心沉浸于网络技术营造的虚拟乐园之中,放纵自我,摒弃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最终导致网络公共领域道德失范言行的发生。
微媒体时代,公民身处于微媒体的包围之中,既以行为主体的角色参与其中,同时,也容易受微媒体特性的影响而改变,符号化、数字化、虚拟化,作为微媒体最显著的特征,为现代信息实时流动提供了便利,也为公民网络道德培育带来挑战。
1.牢牢占据微媒体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高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5]多元价值取向和各类社会思潮涌动是现代人的思想境遇,微媒体时代,网络公共领域西方错误思潮沉渣泛起,不断冲击主流意识形态,传播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相违背的消极思想,这要求我们要牢牢把握住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权,使之不旁落、不错落,引导公众在意识形态的乱象中做出正确选择,坚决抵御不良思想的诱惑和侵袭,为公民网络道德培育工作明确方向、定准基调。
2.借助微平台微话语,着力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6]开展公民网络道德培育:第一,建立权威的官方发声微平台,整合各方微媒体平台力量,积极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第二,构建适合在微媒体网络空间传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微话语体系,在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敢于同错误思潮正面交锋,用科学的理论坚定予以回击,打破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所营造的资本幻想,不断巩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地位,使公民在微媒体中自觉遵守社会主义网络道德伦理规范,积极配合公民网络道德培育工作的开展。
1.提升公民网络道德培育队伍的专业化。要进一步明确公民网络道德培育工作主体及其责任、分工,打通培育主体间的联系沟通渠道,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社会组织五位一体,形成横向培育合力;线上培育微队伍与线下培育主体相呼应,形成纵向培育合力,强化公民网络道德培育成效。
要健全专业的心理疏导工作队伍,从而使公民网络道德培育工作队伍更加完备。心理失衡是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发生的主体内在原因,公民心理疏导工作是公民网络道德培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社会心理疏导工作应该遵循早发现、早治疗的原则,及时疏导,积极预防,缓解主体内在矛盾,为道德内化过程削减阻力,从而使网络道德规范内化为主体行为准则。重视公民心理疏导工作,有利于增强公民网络道德培育工作的人性化,提升公民网络道德培育工作的科学性。
2.重点推进青少年群体的网络道德培育工作。少年强则国强,青年兴则国兴。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价值观形成时期,是微媒体时代的弄潮儿,应当充分发挥学校德育的专业性、家庭教育的持续性和自我教育的主体性,三位一体开展青少年网络道德培育工作。
第一,学校德育方面。要将网络道德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开设专门课程,加强青少年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选择符合青少年自身发展规律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第二,家庭教育方面。要科学培育、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网络道德意识,强调网络世界的道德责任,提升广大青少年的网络自律能力,同时发挥好日常的监督作用和引导作用。
第三,自我教育方面。青少年自身应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主动参与网络道德培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序参与微媒体时代的网络公共领域。
1.构建微媒体网络道德行为引导机制和失范惩罚机制。通过构建微媒体网络道德行为引导机制和网络道德失范惩罚机制,双管齐下,进一步完善网络道德培育环节,双向巩固网络道德培育效果。
第一,构建具有影响力和亲和力的微媒体网络道德行为引导机制。在公民参与微媒体网络过程中,实时进行提醒教育,发挥好网络道德规范对参与主体网络行为的引导作用,有效地减少微媒体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第二,构建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微媒体网络道德失范惩罚机制,合法地监督公民网络行为,对公民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进行相应惩处,强化网络道德规范对参与主体网络行为的规范作用,防止行为主体的投机侥幸心理。
2.划清微媒体网络法律法规红线。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7]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践证明,要治理微媒体中违法犯罪和网络道德失范行为,构建互联网法律体系、健全相应规章条例,是必不可少的途径。第一,划清法律底线、明确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开确定,哪些网络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网络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使公民网络道德培育工作有理有据。第二,法律的出台,巩固了微媒体空间的网络安全。网络违法犯罪分子望而生畏,维护公民网络合法权益,同时,能更好地矫正公民在微媒体中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
1.落实微媒体网络舆情管理与用户实名制。微媒体时代背景下,网络技术虚拟化、数字化是开展网络道德规范治理以及网络安全建设的难点。治理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道德失范行为,要从预警监控、精准研判和引导沟通等方面,切实加强微媒体舆情管理,全方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主义正能量,净化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舆论,提升微媒体舆情管理科学化,为培育公民网络道德营造良好环境。
为切实践行网络道德规范、提升网络空间安全,全面落实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实施,网络实名制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时,必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方能提供服务。网络实名制的落实是对网络虚拟性弊端的有效弥补,是治理公民网络公共领域道德失范的必要制度保障,为提升舆情管理环节精细化打下坚实基础,助力公民网络道德培育工作的开展。
2.凝聚各方力量,确立微媒体责任主体合作机制。第一,建立健全微媒体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管控好微媒体网络舆情,引领正确舆论导向;推动微媒体运营方和技术工作者不断完善微媒体技术,不给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留下可乘之机;鼓励公民发挥自身主体性,使公民在微媒体时代网络空间中更具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要科学组织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公民网络道德培育,最终形成分工明确、紧密合作地工作格局,肩负起维护微媒体时代网络公共领域和谐发展的责任,群策群力,为构建一个可信赖、积极、正能量的微媒体网络公共领域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