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金会的管理及其启示

2018-02-07 03:34◎廖鸿
中国民政 2018年11期
关键词:教会税收德国

◎廖 鸿

在德国,基金会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为了某个具体的目的,捐献资金或其他财产而设立的具有权利能力的财团组织。截至2015年底,德国有正式登记的基金会21301家,另外还有1万至2万家没有登记但社会认可的基金会。基金会深厚的经济基础、规范的运作和较强的服务能力,使之在德国及国际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德国基金会的分类

(一)根据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设立目的、法律依据划分,德国基金会可以分为公法基金会、民法基金会两类。

公法基金会。通常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根据专门的法律,为了具体的社会公共利益出资举办,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为基金会提供资金保障,支持基金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如成立于1957年的德国普鲁士文化基金会。

民法基金会。这是最为典型、最为主要、绝大多数基金会的形式。按照《德国民法典》和各联邦州自行制定的基金会法(财团法)的相关规定,以具体的公益目的为宗旨,由个人或企业出资设立,原始资金不少于5万欧元,一般由各州的内政部或司法部归口负责,在属地政府部门登记,向财税部门申报公益免税,接受其监管。目前德国有20150个民法基金会,占基金会总数的94.6%。如德国西门子基金会等。

(二)根据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活动领域划分,德国基金会可分为慈善类、教育类、科技类等基金会,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政治基金会(也称政党基金会)、教会基金会、信托基金会等。

政治基金会。政治基金会的产生与德国近代的政治文化、政治体制发展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密切相关。政治基金会与德国各大政党有着亲缘关系,与政府机构联系密切,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党。其经费主要来自政府预算,实际上属于公法基金会的一种。如亲基督教民主联盟的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等。

教会基金会。德国共有2500个教会基金会,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堂基金会。由教会组织按教会法创办教堂基金会,负责管理教堂财产,支付主教和神职人员薪酬,为教会事务提供服务,还承担社会责任。另一类是捐赠人以教会名义设立,归教会管理的基金会,属民法基金会。

信托基金会是指个人或企业出资,用于明确的公益目的或不规定具体用途,依据协议委托专门信托机构、教会、储蓄银行等机构组织进行管理,其资金规模可大可小,一般为5000欧元以上,其组织形式可以是大学、教会服务机构等。

二、德国基金会的管理特点

(一)法制健全,体系完备。德国法律充分保障基金会发展的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规定结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结社还有两个基本限制:一是不得触犯宪法,二是不得违反宪法秩序或国际团结友好的思想。以基本法为基础,《德国民法典》以专章的形式对民间社团和基金会的权责作了基本规定。基金会管理属于各联邦州的事务,各州都有相应的基金会法。建立基金会应得到批准,在各州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州政府对基金会的审批,主要是审查其是否拥有办公场所、章程、理事会以及监事机构。其他方面的法律管理,则主要参照社团标准执行。

(二)属地为主,依法监管。德国联邦州负责基金会管理事务,一般由州及大区政府的司法部门负责基金会的登记注册,财税部门对基金会的税务进行监管。各管理部门依据联邦州的基金会法,对基金会履行批准设立和依法监管工作。批准设立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基金会申办者提供咨询服务。二是检查设立基金会的目的和章程。三是收取设立基金会资产的各类证明。四是向基金会发放批准书,并向社会公布。依法监管,则主要包括审查基金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和对基金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两个方面。

(三)准入宽松,形式多样。德国基金会的登记注册程序比较简单,只有涉及未成年人教育的基金会需前置审批,其余都直接向司法部门注册登记。原始资金要求也不高,一般民法基金会为5万欧元,信托基金会可低至5000欧元。德国基金会可以有很多形式,开展公益活动非常方便灵活。同时,德国倡导结社自由,登记与否并不是社会组织合法性的前提。对那些未经登记的基金会,只要能证明其开展业务是公益性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四)治理规范,信誉良好。德国基金会组织机构健全,一般由监事会、理事会和各专业职能部门组成。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监事会,由著名的政、商、学界和业内知名人士组成,多为不拿年薪的荣誉工作者,负责基金会发展计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理事会一般由三名成员组成,通常为专职人员,分别负责基金会的对内、对外事务及财务管理工作。专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为雇员,享受行业工资水平待遇。此外,还有大批志愿工作者从事具体服务工作。

(五)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德国基金会都要进行税务登记,有纳税义务。主要有法人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三种。按巴伐利亚州财税部官员介绍,基金会只要被认定为公益性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情况,可降至按7%征收。确定基金会是否属于公益性,主要依据四个方面:一是基金会章程明确规定的宗旨具有公益性,符合基金会法关于公共目的的要求。二是基金会的受益对象具有非特定性和一定广泛性。三是基金会理事薪酬相对合理,行政费用不应过高。四是基金会增值中的大部分资金要及时用于公益目的支出,一般应在两年内用完。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大简政放权,提高基金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德国各级政府每年都有许多资金资助非营利组织用于开展社会福利、公共服务项目,形成了德国“国事民办”“公事私办”的特色。与德国相比,我国在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方面还有很大空间,建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在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过程中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作用,将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情交给市场决定,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二)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基金会管理法治化、制度化。德国坚持将基金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保证法律的绝对权威性、相对稳定性,清楚地界定了基金会的法律地位和权责义务,为基金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对基金会的管理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建立,管理制度和内容相对健全,但总体上还不尽完善,现行管理制度从登记、免税、评估和执法等各个环节仍强调行政监管为主,没有凸显法律保障、法制管理、司法监督的重要性、根本性。为此,应大力推进我国社会组织的立法进程,为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

(三)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增强基金会发展动力。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为基金会提供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是德国基金会管理最富有成效的做法。与之相比,我国基金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不容乐观:相关法律、法规比较陈旧,跟不上现实发展的步伐;不同法律法规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够规范;税收优惠资格申报、认定和办理免税的程序复杂,时间过长,基金会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广度不够。建议尽快解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扩大慈善组织及基金会获得税收减免的种类和范围,完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制度等等。

(四)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提高管理服务能力与水平。德国非营利组织的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内政部门、司法部门、财税部门、法院、金融部门等。在我国,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民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没有充分落实,特别是税务监管和司法监管十分薄弱。应学习借鉴德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金融、司法等专项管理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逐步建立起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的综合监管体制。

(五)确立基金会独立法人主体地位,提高诚信度与公信力。借鉴德国基金会依法独立运作、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验做法,引导我国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并明确职责,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定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行为规范,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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