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主体性”的再造
——基因信息技术发展对传统人权理论的重大挑战

2018-02-07 02:40陈姿含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主体性人权基因

陈姿含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 北京 海淀100081)

基因革命,不仅发生在自然科学领域,更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针对基因科技引起的社会变革的反思主要集中在伦理层面,而现有的研究缺少对基因科技对人权影响的考察。与忧虑的伦理思维和乐观的科技思维都不同,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自然权利与社会权利、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的统一。探讨基因信息技术对人权的影响,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兼顾科学发展的自由与技术应用的节制,推进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人权理论奠定主体性研究的模型

(一)传统人权的主体性理论

人权,必须在尊重每个个体的主体性前提下,才能得以全面、彻底实现。人权主体性问题在人权理论发展、人权制度保障和人权体系确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的人权学说,对人的主体性认识体现在对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三方面的界定上。

首先,在对待人与自身的问题上,人权理论充分强调人权的目的性,即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主体的行为是为了实现人的需要。无论是康德伦理学所强调的“第一推动力”,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论述的“根本利益”[1],都强调了这一点。人如果被物化和商品化,就必然造成对人性尊严的贬损,当然也就谈不上人权的实现。

其次,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传统的人权理论认为,人格与自然界的分离,是奠定人主体地位的基础。从古希腊开始,人们为了探索人性之谜,从两个源头探知自我,一是考察人起源的神性之光,二是探求人的自我意识。在洛克看来,人作为最深邃神秘的存在,其本质的原因不在于人是社会或者动物的生存,也不是作为自然或者社会的组成部分,而是个体人格的存在。因此人权学说的建立与生物学和社会学不同,人格的存在必然以世界进程的阻断和终止为前提;与自然主义学说不同,人格不是实体;与人类学、生物学和心理学也不同,人不是客体——不能是被他人利用的工具,也不是客观世界中的客体——不能被客观世界所消融。

最后,传统人权理论在对待人与人的关系上,认为人权的主体性具有普遍性,人权的宗旨是充分尊重和保障每个个体的人权,人们得以平等地享有权利保障。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所宣示的那样,“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一切人生而自由、平等与独立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诉求,也是制度设计和正义理论的基础。

(二)基因信息技术与主体性的关联

从历史维度考察,基因科技与其它技术进步一样,同人权保护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旨在促进人类对自由的追求,保证人的主体性地位。纵观科技发展的历程,如果说哥白尼的天文学革命倡导了物质世界的客观性,那么达尔文主义则是为人类起源正本清源,而基因图谱则是在分子层面对人类的本质进行解放。

因此,虽然在不同的时期,科技对于自由的推进作用体现在不同的层次与深度,但是科技与人权都是人类实现自由的途径,而基因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在推动人类不断迈向权利的时代。基因信息技术不断提升人的主观能动性,强化着公民的权利意识。基因科技的发展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这种客观基础与理论依据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在诸如生命权、健康权、生育权等自然权利层面,也表现在对工作权、福利权等社会权利层面,不仅关乎人格和隐私等个体利益,也与群体发展利益以及环境权利密切相关。

然而,基因信息技术对于人权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科技对人权的消极阻碍作用,在众多学者的著作中已经得到论述。例如科技可能沦为一种政治权力工具,这种组织和利用现代技术、科学和机械生产率而动员起来的整个社会,将可能凌驾在个人和集体的利益之上[2]。具体到基因信息技术,这种威胁来源于基因信息科技将人本身作为研究对象,且后果难以预料。同时随着人们对基因信息基础的探究,改变了人们认知世界的方式,对传统人权中界定人与自我、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造成影响,直接冲击了人的主体性基础。

二、基因信息量化了人与自我的关系

人权保护的出发点在于坚信人格的高贵与独特,近代的科技进步和思想解放都在促成个体的人被从他人的奴役、宗教的束缚以及客观自然限制中解放出来。人文主义的人权典范,也是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的体现。人的主体性地位,在界定人与自我的关系层面,具体表现为人权目的性的保障,即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人不应当作为实现目的的工具。同时,人能够实现自决,这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原则,也是保护人性尊严的客观要求。基因信息却再次让人从数量逻辑层面解读生命奥秘和认识自我,这就对人权的目的性带来挑战。

(一)基因信息改变人的自我认识能力

第一,无论当下的遗传学家如何注重对人性尊严的维护,或者有意识地绕开优生学和生殖性基因治疗等禁区,毫无疑问的是,基因信息的解读,让我们更加直观地面对人体自身的奥秘,遗传监测以及基因重组技术的存在,能够让人的本质选择性地呈现。对生命逻辑的模拟,并非是基因信息的独创,但是其他的技术目的在于模拟人体或者其他生物的生命机能,进而赋予机械和工程以生命逻辑,使其更加智能。但基因信息技术的目的不再是模拟这种生命的逻辑,而是试图探索这种存储和排列的可能,并将其作用于人体。通过基因科技,人不再是伟大生命变革的旁观者,基因信息为技术改造生命逻辑提供了可能。基于对基因信息的深入解读和掌控基因技术的成熟,“天生”与“人造”正在加速融为一体。

第二,基于技术进步,财产性权利向基因信息所发起的进攻,同样让人体面临被物化的处境。自人体基因组图谱绘制完成,到科研机构、医药公司、生物计算机产业纷纷投入对人体基因测序以来,一方面,将人体特定基因专利化的需求此起彼伏。虽然从最初科研工作者自发制定的《百慕大规则》到《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都将人体基因组图谱视为全人类共同财产,但对于个体基因片段的测序成果的争夺却从未停止。这些科研成果往往建立在人体组织样本之上。与传统的器官不同,这些组织样本不会影响人的健康权,甚至通过基因技术能够实现复制和再生。这些样本携带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个体识别。这就让基因信息及其信息载体在法律属性的界定上面临困境。在与生物样本捐助的个人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境下,尤其是基于科研进步与一国经济的密切关系,科研机构以及生物、制药、计算机公司的权利诉求,时常会得到政策乃至司法的倾斜性保障——知识产权规制的客观需求,让人体组织样本面临工具化和物化的危险。然而,倘若法律实践部门赋予个体对基因信息的财产权,虽然让个人信息免受机构团体无偿的剥夺,但无疑又会面临另一种困境,即人们可能会基于个人自由的追求而选择出售自己的基因信息,又或者受到贫富差距的影响,个人基因信息受到他人的盘剥与制约。这同样与保障人的主体性地位相违背。

第三,基因信息是生命的密码脚本,对个体健康具有预测性,并且这种对个体未来风险的预测具有稳定性[3]。这是基因信息的生物特性。这样的生物特性让我们不得不重新面临人类自决的问题。人性尊严和人格独立,保障人们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追求个人幸福,进行自我实现。另一方面,遗传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正在迅速崛起,其最新的科研成果通过广泛的媒体宣传和技术性新闻向人们强调,“除却外伤,近乎所有的疾病都与基因有关”,或者是“当生命还处在受精卵的阶段,就决定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遗传和天定被再次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基因决定论的观点在悄然蔓延。人们投资保险,参与就业,甚至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遗传信息的干预,这与只有通过自我决定,自己责任来实现对幸福的追求的人权理念存在冲突。

(二)基因技术发展带来人性尊严的治理困境

“人是地球上最值得赞叹和敬重的存在物”,缘由在于人性尊严[4-2]。根据人性尊严原则,人类个体因为其主体性地位而得以自主和自决,这是保障个体免受不公平待遇的重要依据。全人类对基因组享有共同所有权,以及目前各国禁止对基因生殖细胞移植和增强性改造皆是对人性尊严维护的体现。无论基因信息可专利化的反对者们是站在人性尊严的伦理出发点,还是作为宗教领袖,他们大都从人类不可以作为专利客体、人类本身不具有创造性以及人类基因的专利损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所以作为个体利益维护的最高原则,人性尊严不仅是一种诉求,而且是一种体现人类本质的能力。人性尊严的维护必然强调人的自主,但是自主又不能够涵盖人性尊严的全部价值,无论一个人决定是否进行基因检测、基因诊断或者基因治疗,决定以何种方式参与利益的分配与交换,一些关涉人最基本生存的利益必须基于人性尊严而得到尊重。比如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保障参与到科研和医疗过程中个体的生命,保障其今后得以自主的能力。然而有关基因信息的伦理探讨与法学研究的衔接并非简单和直接的。首先,康德伦理学中“人性尊严”的概念,随着法治化进程,为许多国家宪法中的人权理念所吸收。但人性尊严的概念本身并不必然排斥基因信息所带来的人类本质的选择性呈现。康德的“人性尊严”并不停留在《纯粹理性批判》上,虽然在其论述中提出了“人本身即是目的”的命题,但却是通过先天能力、实践理性和审美判断三者相互统一进行论证的[5],在这个基础上,康德的“人性”本身是可以改造的。所以利用基因信息的解读对人自身的探索,并不必然造成将人“物化”和“客体化”的结论。其次,法律不会因为单纯的伦理忧虑而充当科技的绊脚石,研究价值、产业效益以及国家科技实力,都是法律应平衡的利益;而且,纵然存在持续的争论,当争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法律必须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人性尊严并非基因信息权利保护的具体操作标准。技术操作层面难以以内涵模糊的原则作为执行准则。一方面,法律不会因为单纯的伦理忧虑阻碍技术的进步,基因信息技术发展就意味着人类对自我选择性的呈现和探索,以及将基因信息予以商品化的危险始终存在,况且对基因信息研究成果进行专利保护已经在各国出现。另一方面,人性尊严作为原则缺乏操作性,无法清晰界定权利保护的范围。法律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衡量以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选择,不能通过对不同个体人性尊严的比较实现。过分强调人性尊严对于基因信息的指导意义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人性尊严变得僵化而无法超脱,进而引导针对基因信息科技的态度走向神学的保守主义;二是如果认为人性尊严是可以具体化的或者相对的,这不仅不利于解决技术操作骑墙的尴尬,也必然造成人性尊严概念因自身模糊而导致的解构。所以人性尊严原则的作用不是通过不断解读进而试图取代具体的操作标准,而是应当作为一种基本的诉求与基本的能力将关于基因信息权利保护的各种价值连接在一起。

毫无疑问,无论是将人体作为科研的直接对象,并通过技术对人体生命进行干预,还是备受利润的刺激、行业专利化的需求与个体财产化的需要对基因信息客体化展开广泛争夺,乃至于基因决定论阻碍了人们平等地实现自我发展的可能,都对人权理论造成冲击。就如同我们不能因个性的差异而否认人格的平等,我们同样不能因为法制所赋予的平等而拒绝基因科技所带来的差异的呈现。基因信息的揭示,让人们在自我界定与自我认知时,不能不顾虑遗传学的影响,以至于在制度设计中,无论是隐私保护还是社会分配,都期待不同于以往的制度设计。

三、基因信息量化了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

传统人权的主体性理论,将个体人格与自然界分离,人不单纯是客观世界中的物体,不能被界定为物质的、肉体的存在。个人与自然的分界,是人格理论的前提。但是基因信息的发展,在两个层面挑战了这一理论。

(一)基因信息模糊了人与自然的界限

任何一种理论都有其独特的发展渊源和沿袭脉络。近代以来的人文主义思潮大抵沿着笛卡尔开创的分析哲学和帕斯卡尔开创的生命哲学两条路径展开[4-1]。虽然对本体的探知这种思维方式对后世思潮影响深远,但是其与人权思想的根源存在冲突。在洛克看来,生命哲学会导致“将个体人格消融在宇宙和社会的进程中”[6]的结果。而人权理论首先强调的是人格的完整性与独特性。与此不同,客观世界的统分关系是可以用数理逻辑来表示的,器官和生物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如果遗传学者用DNA解读我们作为独特的物种,具有意识和创造力,无疑再一次将人还原为一个数字逻辑下的生物器官。

人权理论的奠基就在于坚信人的可贵之处在于精神治理了混乱、自由战胜了必然,那么这种脱离自然的主体意识必然与将个体的形成与结束、行为与意识解读为一场化学和物理运动的DNA逻辑产生冲突。这种逻辑的结果就是,所谓的生命,就是分子层面的化学运动。从基因图谱上说,人与果蝇之间的区别可能是巨大的,但人与鼠类有着诸多相似之处,这不禁成为人与客观世界的界限模糊起来的又一例证。无可否认,无论DNA信息作为“上帝的语言”展现出怎样的神奇与复杂,这是一次对生命奥秘数字化的呈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被量化,是我们不得不重新面临的议题。

(二)基因信息消解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人的主体性地位,不仅体现在人的目的性上,即人体不应当成为他人期待的客体,也不是客观世界中的客体,还体现在人的主观能动性上,即人具有自由意志,人的行为在自我决定的前提下进行。人的主体性地位,除却在人类的起源上人与蒙昧自然的分离,更为重要的就是受到自由意志的保证。长期以来,我们感受到自己的自由,同时又受到万物有因的哲学逻辑的影响[7]。正是建立在对人自身的行为不断归纳的基础上,我们发现行为的原因与做出行为的决定之间,做出付诸行为的决定以及完成行为之间存在两段间隔。而传统的因果关系的阐释思维,让我们建立了一个“自我”(Moi)的概念,人权学者坚信,正是对“自我”概念的觉醒,彰显着人类意识的可贵之处,这也是人能够实现行为自由的保障。

然而,以基因信息为代表的分子生物学的进步,改变了意识作为自由意志的表征这样的阐释逻辑。神经生物学在神经元的物理结构上,分析了人们存在前述两种间隔的原因。这就将所谓的自由意志问题解释为一种意识状态,而基因技术在分子结构上体现出,所谓的意识状态,并不是一个独特精神世界的存在,不过是人复杂的脑系统的一个特征。在这样的论证逻辑下,人的主观能动性是物质决定论的反映。因此,所谓的自我,只要存在一个“意识的同一场”(即脑系统)、思辨的能力、意志的能力,三者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实现。在此基础上自由意志的概念,被彻底消化在脑功能里——人的主观能动性受到客观存在的左右,人的行为是一种物理机能的反映。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不再是独一无二的,而是客观世界赋予,又作用于客观世界的结果。人的意识,依然是自然规律运行的一个环节。

四、基因信息量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基因信息改变了人与人身份关系的认定方式

基因信息对亲权关系的介入,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DNA指纹识别在亲子鉴定领域中的应用和发展。在漫长的人类探求血缘亲情的故事里,滴血认亲和古人总结的显性遗传的特征判定,至多可以判定身份的排除关系,即判定两个人不具有血缘关系。但无法明确说明具有相同血型、相同发色或者其他遗传特征的人即具有亲属关系。

兰斯特·杰弗里斯(Alec Jefffreys)发明了DNA指纹识别,最初基于在分子解剖过程中发现了一段由15个左右的核苷酸组成的完全相同的DNA序列不断重复出现,且每个人重复的次数各有不同。他将这个不断重复的DNA片段作为指针,加以放射性分子作为标签,就可以在基因组里寻找相同的DNA序列,杰弗里斯将基因样本置于特定的尼龙膜上,经过碱基配对,这个探针遇到互补的基因序列就会粘合在一起,然后记录这些放射点,就可以得到独特的成像[8]。而且这一成像是独一无二的,尽管在同一家庭中会出现相似的情形,但是这种差别依然可以存在,即使是同卵双胞胎,DNA指纹也能体现其细微的差别。

这一技术的发展,当然为刑事司法和亲子鉴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我们当然为此感到庆幸,但是如果换一种思路看待DNA鉴定结果的使用问题就会发现,这样的技术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在现实生活,尤其是亲情伦理的界定上,就不那么令人乐观了。这就是我们在面对捐精者和捐精者提供的精子孕育的后代之间的关系,以及代孕母亲等问题时所面临的困境。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基于人伦亲情、风俗文化和利益考量,对这些问题做出了不同制度性安排。显然,父母双亲不是一个单纯的生物学名词,亲子关系在人类社会也不是单纯的生物关系。然而,反观通过DNA指纹识别所获取的基因信息在亲权关系确定中的作用,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生物学鉴定的结论冥冥之中却在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恰恰是DNA指纹识别技术的准确性和复杂性,简化了人的社会关系,那些内心的确信和情感依托在技术的便捷面前,变得极其脆弱。基因信息的使用和干预甚至改变了我们对事实的界定方式。

(二)基因信息改变了人与人的分配关系

人权的一个重要使命,在于平衡由占有和应得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分配问题,从而满足人自我发展的需求,维护体面的生存与生活。因此,近半个世纪以来,基因信息的特殊性随着技术进步被人们逐渐认识,除却其关系人类自身健康和前途命运的解读这样的生物学进展,作为影响社会资源分配的新兴因素,同样引发着社会学者关于公正的思考。

面对社会分配的不公,近代以来,相关讨论屡见不鲜。正如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中所论述的那样,面对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两种不平等,自然或者生理上的不平等与精神或者政治上的不平等这两个问题,重要的不是思考第一种不平等,因为“自然”这一字面已经蕴含着这一问题的答案,而问题的关键也并非是思考“第一种不平等”与“第二种不平等”之间的关联,因为这种思考恰恰是占有丰富资源的人用以奴役的逻辑[9]。

概括而言,社会资源的分配大抵基于个人和社会两种因素。无论是激进的自由主义,还是平等主义论的支持者,对于基于个人努力所获得的优势应当予以肯定,对于因为社会制度建立而造成的社会优势应当予以限制,这似乎已经成为共识。也恰恰是对这种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予以的补偿、非因个人原因享受的利益予以限制的认同,成为人文主义深切关怀个体利益的一个表征。然而,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因素中,除了非基于个人的社会因素外,非基于个人的遗传因素带来的资源优势是否也应当得到修成,成为一个讨论的重点。关于这一问题的解答,诺奇克的资格理论、精英统治理论和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成为代表性观点。我们或许不能认同精英统治论者坚持社会成就与天赋智力愈加密切的联系,但精英统治理论与诺奇克同样认识到,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个体不可剥夺的能力,这是一个事实,在这一层面上,天赋自由与自由平等理论形成一致。然而罗尔斯认为这种天赋的分配是随机而具有任意性的。在罗尔斯看来,可能一个人因为出生就拥有许多天赋,然而这种存在不可控制的因素削弱了个人对于这些天赋的占有,他倾向于将其解释为个人获得了不应有的财产和天性。虽然,诺奇克的资格理论和精英统治论者都反对罗尔斯关于个人天赋任意性的论证,而这一任意性似乎也与基因信息所体现出的生物特性有所差异。桑德尔也反对罗尔斯为了强化人性尊严和自律价值而过分强调制度中的天性而对个体人格造成的削减[10],但倘若按照罗尔斯的理论框架,那么基因资源应当被纳入制度调整的范畴。

罗尔斯坚持以正义理论规制非基于个人的天赋因素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削减个人对于天赋的占有,建立起“共同的”或者“集体的”财产理论并在社会分配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罗尔斯建立差异原则不是为了进行结果的平均,他强调,不是消除天赋不平等,而是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利益不均的地位和机会的开放原则[11]。因此随着基因技术的进步,似乎在科技领域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比保守的自由主义体现出更强的适应性。一方面,相较于强调人格独立、财产神圣的论点,新兴的资源分配方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以及人们的现实生活关系更为密切,差异原则所强调的机会均等,也恰恰是尊重了平等原则在不同的分配领域的具体规则。另一方面,对个体天赋资质的共有恰恰吻合了基因信息在生物样态上所呈现的家庭或者社群共有特性,这也可以用以解释族群和集体往往成为基因资源分配的利益主体的现象。

由此可见,基因信息对于社会正义理论的挑战,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分配依据,社会因素不再仅仅是影响公平的因素,技术的进步扩大了“遗传”因素的影响;二是价值的选择与个人的自由、社会的共同需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资源分配的目的,个人自由在社会利益中得以实现和保障。然而,无论保守的自由主义、激进自由主义,乃至共同体主义的集合,都旨在消弭社会调整造成的分配不公,也救济非基于个人的天赋所带来的不利益。那么,非基于个人的天赋所带来的利益又应当如何规制呢?基因增强后的运动比赛,与整容后的选美,其差异又在何处?在家庭中,基因信息的共有与隐私造成人格利益的直接冲突如何选择与衡量?可以想象,在大数据时代,基因信息对分配正义所带来的冲击并不止步于此。

(三)基因信息冲击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基因信息的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个别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如果说因为宗教与殖民政策而给其他民族贴上“愚蠢”和“无知”标签的时代已经永远过去①英国“护国公”克伦威尔,征服爱尔兰,视天主教为异端,流放信仰天主教的爱尔兰人前往偏远地区,且对教士和教职人员予以严厉迫害,因此爱尔兰的教育遭受重大打击。,但皮马祖印第安人较容易得二型糖尿病②因为这种糖尿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患者,集中在35-40岁,因此有称为成人发病型糖尿病。,非洲裔族群得镰形细胞贫血③正常的红细胞应当是圆形,而在某些情况下,带有血红蛋白的红细胞称为新月状或者镰刀状,变型的红细胞比正常红细胞存活时间短,因此会引发慢性贫血。作为一种遗传性贫血,多发生在非洲人及其后代身上,地中海、中东和印度地区的居民也常见此种贫血。的几率较高,德系犹太人比其他族群更容易患泰伊—萨克斯二氏病④泰伊—萨克斯二氏病,(Tay-Sachs disease,TSD),也被翻译为泰赛二氏病或者黑蒙性白痴,是一种与神经鞘脂代谢相关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以神经元的肿胀退化死亡为特征。以及亨廷顿舞蹈症、遗传性免疫系统疾病等,这些可以通过DNA信息予以检测的疾病,是否可能成为新的族群歧视的根源?又或者因为缺陷或者问题基因的携带,被用人单位或保险公司拒之门外,在当前已经不再是杞人忧天的困惑,而成为真实的困境。

结语:“挑战”与“再造”

基因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让人权的主体性理论经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人与自我的界定层面,人的目的性理论正经历产业发展与财产性权利的双重夹击,人对自我的认识途径与自我的界定,也突破了传统的人文主义思想。在人与自然的界定层面,因为基因信息的深入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变得模糊,基因信息量化了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基因信息揭示的生命运动是在分子层面的化学反应,而人的意识所反映的人的主观能动性,也不过是人脑的一种生理机能,人被彻底的回归于自然的决定论之中。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上,基因信息改变了司法对亲权和刑事案件的认定方式,也改变了人们参与分配的方式,甚至对平等观造成冲击。因此,基因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人的主体性理论的影响是全面性的。

面对以基因信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的冲击,人权理论并非囿于传统,固步自封。基因信息技术对人权理论的冲击过程,也是人权主体性基础接受时代检验、自我调整与嬗变的过程。权利制度,通过对于基因信息法律属性的复合性界定,将其纳入传统的保护框架,并通过权利推理和立法技术的运用,让人权理念得到制度性的保障。比如,随着基因技术的进步,受精卵、胚胎的相关权利,逐步被法律实践所认可,人的主体性地位及其相关民事权利的获得,随着生物学和医学的进步沿袭至生命的孕育阶段,不再局限于与母体的分离。在社会分配层面,正如基因信息将人权的主体性理论带入自然科学的领域,社会正义理论也不再仅仅接受制度性的影响,科技的进步同样构成影响正义的因素,个人对自由的追求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共同构成价值衡量的基础。人权的主体性理论,在这一过程中,接受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再造,从而保障了人的主体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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