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年至一九三一年苏区“平分一切土地”政策的形成及影响*

2018-02-07 02:14:36
中共党史研究 2018年8期
关键词:富农平分中农

刘 祥

土地革命时期,苏区出台的旨在大范围平分一切土地的政策主要有两次。一次是1928年四五月间至1930年12月左右,毛泽东等人结合革命实际,在井冈山、湘赣边、赣南、闽西等地,没收一切土地按人口平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①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郭德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孔永松:《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演变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1—57页;刘宝联:《“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是正确的土地分配政策》,《党史研究与教学》1991年第3期;范华:《论闽西土地革命时期富农政策的演变》,《党史研究与教学》1990年第2期;林雄辉:《“抽肥补瘦”原则是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提出的——与范华同志商榷》,《党史研究与教学》1991年第3期;邱林忠:《关于“抽肥补瘦”原则由来考证》,《闽西革命史论文资料》第2辑,内部资料,1986年;江明明:《中央苏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新论》,《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等。另一次是1930年8月至1931年12月,由共产国际提出并经王明等人全力推行的,没收地主土地按阶级成分平分一切土地。这两种政策的目标虽然都是要“平分一切土地”,但内涵及影响却截然不同,而且后者的出现直接导致前者的消亡。上述两种政策中,被共产国际及中共直接以“平分一切土地”命名的仅是后者。为还原历史事实,本文所讲的“平分一切土地”政策亦是指后者。

关于1930年至1931年王明等人推行的“平分一切土地”政策,学界向来关注较少,对其形成、内涵及影响等问题均缺乏系统的分析[注]参见陈再凡:《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07页;陈学红:《王明“左”倾思想与共产国际的关系》,《党史研究与教学》2015年第3期。。实际上,这一政策的形成,是共产国际对中国苏维埃革命缺乏正确认识的产物,而且共产国际执委会自身的态度也前后迥异,并将相关错误诿罪于中共。该政策后来成为王明在政治斗争中的有力武器,其影响一直延续到中央红军开始长征之时。研究这一政策,对于深入考察共产国际对中国土地革命的影响、这一革命的特殊性以及这一时期中共内部的政策流变、分歧等问题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共产国际与“平分一切土地”政策的提出

从1930年4月开始,因李立三号召中共在中心城市准备武装起义,集中红军攻打大中城市等“左”倾方针、政策的出现,中共中央与驻上海的共产国际执委会远东局的关系迅速恶化。由于双方矛盾不能消除,最终闹到莫斯科。为了阻止李立三的“左”倾行为,7月23日,共产国际执委会政治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通过《关于中国问题的议决案》(以下简称“七月决议”),对中国革命形势与中共主要任务重新进行了评估。8月,共产国际执委会东方部(以下简称“东方部”)又分别对中国苏维埃问题、农民问题、土地问题,以及经济政策进行决议,具体阐述了各相关问题上中共的任务与策略,其中就土地问题形成一份《关于中国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的议决草案》(以下简称“八月决议”)。

在土地问题上,“七月决议”与“八月决议”都要求中共打击富农具有的阻碍没收地主土地及按生产工具平分地主土地的企图,但两者提出的作为解决措施的土地政策却相差甚远。

“七月决议”要求没收地主、教堂、寺院及其他大私有财产者的土地,平均分配给贫农和中农,以“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作为中心口号。另外,还特别强调:“不要把没收的原则应用到富裕农民的土地上去(这里,是指富裕的中农说的)”。[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586、587页。一言以蔽之,要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平分给贫农与中农。

“八月决议”没收土地的对象亦是地主阶级,但强烈要求“平分一切土地”。对于平分中农与贫农的私有土地,“八月决议”认为是“很有利”的,因为“革命把他们从压榨式的佃租”,“压榨式的苛捐杂税中解放出来了”,即使他们得到的土地比之前少。为了在平分一切土地时限制富农,保证贫雇农的利益,“八月决议”还提出几个重要原则:(1)计算土地的肥瘠、位置,以收获量作为平分土地的标准;(2)加入红军的农民、苦力、雇农、游击队的队员,均有优先分配土地之权;(3)对于各个农民家庭,采取劳动率为原则或按人口来分配土地。考虑到富农以大家庭居多,为了避免人口较少的贫雇农家庭在按人口分配土地时吃亏,“八月决议”认为“采用劳动率的原则来分配土地,大部分是比较适当的”。[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94、296、297页。或许是注意到没收土地与平分土地之间的差异性矛盾,东方部在“八月决议”中没有过多地阐述没收地主阶级土地这方面的内容,论述的重点是为什么要平分一切土地以及如何平分一切土地等问题,其土地政策也被共产国际概略为“平分一切土地”。

“七月决议”与“八月决议”的土地政策相互冲突:前者针对的是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反对动摇中农的土地;后者却触动了一般土地所有制,中农与贫农的土地都在平分对象的行列。更为重要的是,“八月决议”的土地政策本身就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重大缺陷,它只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却将一切土地拿来平分,使得没收与分配的土地出现对立,在理论构造上本身就有问题。在平分一切土地的时候,又没有采用毛泽东等人结合实际提出的以人口为标准,以原耕地为基础,“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这一受到绝大多数农民拥护的,中农、贫农的原耕土地基本不会被触动且有增补的政策。而是强调按阶级成分来分配土地的多少与好坏,过分突出贫雇农的优先分配土地的权利,不顾中农同意与否来强制平分他们的土地,这就很容易引起中农的不满,并且动摇中农与贫雇农的联盟。

“七月决议”产生后,共产国际急忙派瞿秋白、周恩来回中国全面处理李立三的问题。9月,瞿秋白主持召开了中共六届三中全会。因中共中央是在东方部的“八月决议”出台两个月以后才收到,“七月决议”便成了会议在土地问题上的唯一指导文件[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列出的共产国际决议共有5个,分别为《中国问题议决案》《组织问题议决案》《职工运动提纲草案》《苏维埃问题议决案》《农民运动议决案》,其中并无《土地农民问题议决草案》。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271页。。六届三中全会根据“七月决议”提出了“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的中心口号[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292页。。由于瞿秋白、周恩来回国之前,共产国际并未将李立三的个人错误与中共的路线问题画上等号,仍承认中共有着一般的正确路线[注]参见张秋实:《共产国际、瞿秋白与中共六届三中全会》,《党史研究与教学》2006年第3期;杨会清:《李立三、瞿秋白与“立三路线”批判》,《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因此六届三中全会同样申明“国际与中央的路线,完全是一致的”[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357页。。但是在随后,在李立三于七八月间藐视共产国际权威,公然违背其意旨,继续举行大规模暴动的一系列言行传到莫斯科后,共产国际终于震怒。10月,共产国际执委会致信中共中央(以下简称“十月来信”),斥责立三路线“是非布尔塞维克的,非列宁主义的”,将李立三的问题全面升级。信中还批评了李立三主导制定的由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指出“只有被没收的地主土地,才实行平均分配——这是不对的”。[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2卷,第357、355页。“十月来信”着眼于全面问责“立三路线”,却也显示出共产国际执委会对中共的土地政策悄然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七月决议”提出的是以没收地主阶级土地进行平分为中心的政策,但“十月来信”批评如此平分是“不对”的,言外之意是要如“八月决议”一样“平分一切土地”。“十月来信”表明共产国际执委会此时已经采纳了“八月决议”的主张,开始将“平分一切土地”作为其要在中国苏区推行的土地政策。

事实上,“七月决议”与“八月决议”在中国土地政策上互相抵牾的情况,秘书处从一开始就知之甚详。“七月决议”通过后的第6天,秘书处就听取了“东方书记处关于中国问题的各种决议草案”,其中包含“关于苏区土地和农民问题的决议”草案。[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9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29页。10月13日,秘书处再次听取了“东方地区书记处关于苏维埃中国的土地和农民问题的决议草案”,并由执委会书记库西宁等人审阅后“送给远东局和中共中央”。[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9卷,第374页。但秘书处作为共产国际执委会最核心的权力机构,并未就这两种互相对立的土地政策向中共作任何说明,反任其各行其是。此举给中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11月15日和16日,“八月决议”与“十月来信”先后送抵中共中央[注]11月15日,中共中央还收到《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中国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关于收文时间,可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629、639、644页。瞿秋白于11月29日在信中称:“不久前我们从共产国际东方部收到了关于这个问题的决议案原件”,根据瞿秋白信中所指,“这个问题”就是“土地分配和经济政策问题”。参见《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9卷,第482页。。面对风雨欲来的形势,瞿秋白等人不得不重视和认真对待。在收到国际来信后,中共中央立即展开对“立三路线”的批判。瞿秋白并于11月29日致信共产国际执委会东方书记处,承诺说:“在地主土地已经被没收的苏区,如果重新分配土地,我们就一定要支持贫农、苦力和雇农关于彻底平均分配所有土地的观点。”但由于“七月决议”与“八月决议”在中国苏区土地政策上的差异毕竟太大,共产国际执委会的态度又前后不一,瞿秋白显然还拿不定主意,因此又慎重地问道:“我们在这里作出的解释对不对呢?”[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9卷,第483页。其忧虑之情显而易见。

在向共产国际作出承诺后,以瞿秋白为首的中共中央于12月10日在给红军的训令中指出:在绝大多数农民“自动提出”的地方,且“不与中农决裂”的条件下,按“人口和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分一切土地,不许使分给贫雇农的土地“比农村中其它分子的土地坏”[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522页。。虽然“八月决议”与“十月来信”明确要求“平分一切土地”,但经验显示:之前苏区在分配土地时,一些地方因侵犯了中农的利益,曾导致部分中农拿起武器帮助国民党军,使革命遭受了很大的损失。有鉴于此,以瞿秋白为首的中共中央在如何对待中农的问题上十分谨慎,申明:“平均分配土地的结果”,“决不是侵犯中农利益”[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446页。。可见,中共中央不希望重蹈覆辙,试图在不侵犯中农利益的前提下平分一切土地。但是,尽管以瞿秋白为首的中共中央在收到“十月来信”后也迅速表示接受并作出落实的部署,但其提倡的稳妥地平分一切土地主张,并不符合共产国际执委会此时在平分一切土地上的强烈意愿。而且,这时中共内部的政治风气也已经悄然转向。共产国际执委会在平分一切土地的问题上前后不一的态度,就为王明等人发动政治斗争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王明对共产国际“平分一切土地”主张的加工与推广

在“十月来信”与“八月决议”抵达中共中央之前,与瞿秋白等人嫌隙已深的王明早已通过特殊渠道知晓了其中的内容,率先举起了反“立三路线”的大旗[注]对于王明率先知道共产国际“十月来信”内容并以此攻击中共中央一事,学界早有研究。参见向青等主编:《苏联与中国革命(1917—1949)》,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年,第356页;张秋实:《共产国际、瞿秋白与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姜建中:《共产国际远东局与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世纪桥》2008年第20期。但是,另有一个要点一直被学界所忽视,即王明率先知道的国际文件应该并非仅有“十月来信”,还应该有共产国际东方部的《关于中国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的议决草案》。王明在他写的《两条路线底斗争》中自述:“这本小册子是在三中全会决议发出后,利用那时立三同志等停止了我的一切工作的空闲时间来写成的”,在中共中央收到“十月来信”后,“只在小册子后面又加写一段关于‘维它同志等对于国际最近来信的态度’那一段,同时,加写了前面一个‘引言’和后面一段‘组织结论’。”照此来检视《两条路线底斗争》中的相关内容,可以发现王明引用《关于中国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的议决草案》的部分,并不在“加写”之列。以此推断,王明应在中共中央接到《关于中国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的议决草案》之前,就已知晓其主要内容。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587页。。他精心撰写了以《两条路线底斗争》为题的小册子,作为“反立三路线及对立三路线的调和态度底纲领”[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588页。,以抢占理论的制高点,借机全面批判六届三中全会路线和以瞿秋白为首的中共中央。“七月决议”与“八月决议”反富农的言辞,就被他当成了批驳“立三路线”和“对立三路线持调和态度”的有力武器。以“八月决议”为据,王明指责瞿秋白、李立三等人“对于富农问题,始终没有一点正确的辩证法的了解”,不仅不谈“八月决议”与“七月决议”之间的差异,而且从反富农的角度来证明李立三等人“完全与国际采取相反的路线”。[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650、625页。实际上,他就是在利用六届三中全会不了解共产国际执委会关于中国土地政策态度变化的情况,而对中共中央大加讨伐。

根据“八月决议”中“平分一切土地”的主张,王明总结了一套代表国际路线的反富农“具体办法”。该办法在《两条路线底斗争》中有着完整的描述:“按照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形,来在富农、中农、贫农、雇农、苦力、红军兵士中,重新平均分配一切土地……不仅将富农所有的多于按照一般平分原则所应得的那部分土地分配出去,并且将富农有的质量上较好的土地设法转移给贫农、雇农和中农,使富农得到较坏的土地。”[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650页。王明对“八月决议”笼统的“平分一切土地”的观点进行了加工,使其更为具体,将人口与劳动力混合作为唯一的分配标准,增加了土地分配的难度,明确提出富农分坏田,成为后来中共过早打击富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当时没有严格界定地主、富农、中农界限的情况下,这个政策执行起来后,很容易就将富农当成地主,并将打击范围扩大至中农,导致不顾中农同意与否就强行平分他们土地的现象,从而损害了中农的利益,破坏了中农与贫雇农的联盟,造成农村阶级关系的紧张和混乱。

在反对“立三路线”、拥护国际路线的声讨中,瞿秋白被异化成一个对共产国际耍“两面派”,在党内搞小团体、不讲原则的人,六届三中全会的成果也因共产国际事前指导与事后期望之间的错位而遭到否定。这样,共产国际就派米夫来华并在其主持下召开中共六届四中全会,改选了中央政治局,并且使受米夫信任的王明等人掌握了中共中央的领导权。[注]参见张秋实:《共产国际、瞿秋白与中共六届三中全会》,《党史研究与教学》2006年第3期;戴茂林:《六届四中全会前后有关王明研究的几则史实辨析》,《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11期。

六届四中全会前后,为了筹备谋划已久的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避免重犯以前的土地问题和经济政策方面的错误”[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9卷,第396页。,共产国际远东局亲自主持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项法律的起草。对于共产国际执委会在中国土地问题上前后态度的差异,东方部“平分一切土地”政策的不良后果,以及由此给中共造成的不良影响,身为远东局书记的米夫是心知肚明的。很显然,依照这样互相矛盾的主张来制定土地政策是根本无从下手的,这让此时直接负责中国问题的米夫身陷泥淖、进退两难。1930年12月2日,米夫终于压抑不住心中的不满向共产国际执委会直言不讳地说:

共产国际执委会一开始提出一种说法,而过了两个月又批评这种说法,不知为什么又要让中国共产党对此负责……当我们用平分土地的口号取代没收地主土地的口号时,我们实际上就把刚刚开始的斗争转到了另一个方面:不是去反对地主所有制,而是去反对一般土地所有制……按照我们的意见,应该采用近似七月决议的表述,这就是:“党应该没收所有地主、半地主、寺院和其他大私有者的土地并把这些土地按照平均的原则分给贫农和少地的中农,没收的原则不运用于中农,其中包括富裕中农。党无论如何不应该从上面强制推行普遍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只有当绝大多数农民群众自己要求实行这个原则并且在不威胁与中农断绝关系的时候,才能支持这种做法。”[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9卷,第506—509页。

米夫批评了共产国际执委会在自身政策变化后诿罪于中共的做法,反对强制平分一切土地,以免触动中农利益。他希望如“七月决议”一样以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平分给贫农和中农为核心,集中力量打击地主;只有在绝大多数农民同意,且不会导致中农不满的情况下才能平分一切土地。在这种认识基础上,远东局主持起草的《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土地法草案》规定:平分一切土地“不能以威力实行,不能由上命令……仅在基本农民群众愿意和直接拥护下才能实行”[注]《红旗周报》第1册,《红藏:进步期刊总汇(1915—1949)》,湘潭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页。。

米夫等人用民意来限制“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反对强力推行。但是,东方部对米夫的指责大为不满,认为其“是毫无根据的诬蔑”;把没收地主土地写进《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土地法草案》中“是不对的”,有可能使苏区“发生非常危险的右的曲解”[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0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20、221页。。因此,东方部执意平分一切土地。东方部的做法,其实是希望只提平分一切土地,不将没收地主阶级土地这方面的内容写入《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土地法草案》,以便在形式上规避两者之间的矛盾。

有了共产国际执委会“十月来信”以及东方部的支持,王明依据“八月决议”总结的“平分一切土地”主张,便成为新的国际路线的代名词。以王明为首的中共中央严厉训令各地:“必须坚决的执行国际路线的转变。关于土地问题,必须执行澈底的重新平分一切土地的办法。”[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315页。他们还批评湘鄂西、赣东北等地方“不平分一切土地”[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170、101页。。在他们的压力之下,赣东北进一步向下追究,指责当地“对土地问题没有特别指出‘平分一切土地’”[注]《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50页。;湘赣苏维埃则制定《重新彻底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条例》向新政策看齐[注]参见《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5页。;闽粤赣特委亦决定“提出‘重新分配一切土地’的口号”[注]《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5辑,内部资料,1984年,第75页。。一时间“平分一切土地”成为以国际路线为基准的土地分配新政策的标志。据李六如回忆:由于这一时期,各苏区间的交通路线已经打通,中央命令很容易抵达各地,又加之六届四中全会以后王明等人“派了大批钦差大臣”到各地执行中央命令,“因此,所有各苏区都照中央指示,毫无例外地搞了这一套”[注]李六如:《谈湘赣苏区土地革命》,王首道、肖克等:《回忆湘赣苏区》,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9页。。后来,王明也反思认为:“我所写的那种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办法,从现在正确观点看来,是那时候一种不正确的流行口号。”[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689页。

三、王明等人强制推行“平分一切土地”政策的影响

在共产国际提出“平分一切土地”政策之前,苏区分配土地的政策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中共六大提出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另一种是毛泽东等人结合实践提出的,没收一切土地按人口平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后者于1930年6月写进了以中革军委名义发布的《苏维埃土地法》,成为红军征战过程中土地分配的基本依据,影响也不断扩大。在王明等人强制推行只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同时又按阶级成分平分一切土地,也就是所谓“平分一切土地”政策的过程中,毛泽东等人提出的没收一切土地按人口平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政策,被当成富农路线,遭到彻底的打击。中央苏区中央局谴责“过去各苏区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给一切人的非阶级观点,实际上是富农路线的观点,必须根本肃清”[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315页。,同时一并抨击“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是模糊土地革命中的阶级斗争”,“同样的犯了富农路线的错误”,[注]《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6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212页。是“机会主义”[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461页。。这样,没收一切土地按人口平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政策虽源自实践需要,但由于不符合共产国际的阶级路线,很快就被排挤出历史舞台。

在执行“平分一切土地”政策的过程中,由于政策自身的矛盾与缺陷,各地很难理解和把握,引起不小的混乱。例如,皖西北特委先是责备商城地区“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犯了极严重的错误”[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927—1937)》,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76页。,认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与没收一切土地都是错误的。但随后的皖西北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却公开批评有些地方离开了“澈底分配一切土地的原则,形成了一贯的富农路线”[注]《红旗周报》第3册,《红藏:进步期刊总汇(1915—1949)》,第240页。,将不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当成富农路线,两者的表述明显是互相矛盾的。再如,湘鄂西最初“不平分一切土地,要平分时便依人口为标准,连地主家属在内”[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170页。,其做法受到中央的严厉指责。但是,湘鄂西特委反而迷惑不解地反问:平分一切土地“事实上就是没收一切土地拿来平均分配了。过去认为没收一切土地的口号是托洛斯基(即托洛茨基)的口号,究竟怎样?”[注]《红旗周报》第1册,《红藏:进步期刊总汇(1915—1949)》,第25页。可见,在湘鄂西特委看来,“平分一切土地”与没收一切土地按人口平分是没有区别的。又如,鄂豫皖中央分局指示麻城县委:中农的土地“以不动为原则”。但是,其鄂东巡视员的报告中却透露出相反的信息:“在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口号之下,把中农土地没收,使中农动摇”[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569页。。这样一来,鄂东地区实行的几乎就是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

此外,这一政策中所提出的人口与劳动力混合的标准,需要做反复的调查以熟知当地人口劳动力的结构,但各地人口劳动力结构差异很大,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而强制性地去统一则导致分配难度加大,很难令人满意。其中,闽西将年龄大小作为劳动力的依据,“一至十岁及六十一岁以上分三分之一”,“十一至十五岁分三分之二”,“十六至六十岁分足成”[注]《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6辑,第108页。。赣东北先是将一半土地按人口平分,而另一半土地按劳动力平分,却被中央指责“是有错误的”;于是“将全乡土地分为四分,以三分为劳动田”,“一分作为人口田”;后来又将四份改为五份,“以三份归全乡有劳动力能生产的男女”,“二份归全乡不能生产的男女群众”[注]《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131、140、394页。。可见,因为不符合王明等人提出的人口与劳动力混合的标准,只能是反复地在土地比例上进行调整。湘赣地区则称:“现在一般情形都是按人口多少平均分配。省委主张混合为标准,下级未能很好的实行。”[注]《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59页。如此种种,不胜枚举。总之,各地在“平分一切土地”时基本都陷入了凌乱、纠结,甚至无所适从的地步。因此,中共中央对于这一混乱状况也是无可奈何,不得不无奈地感叹:“各苏区党部对于‘平均分配一切土地’问题的解释与执行是不相一致而且有错误的”[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568页。。

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央没有严格进行阶级界定,对阶级斗争把握不当的情况下,“平分一切土地”的政策使得农村阶级斗争出现偏差,甚至走向极端。有少数地方提出雇农、贫农分好田,中农分中田或坏田,将“中农误认为富农”,“误解‘富农分劳动份地’仅按其家中有多劳动力的分给此坏的田地,甚至于他家老头小孩,连坏田都没有”。有的地区甚至将驱逐豪绅地主家属、消灭地主阶级简单地变成肉体消灭。[注]《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59、383页。对此情况,红三军团政治部痛心地表示:“这种非阶级的路线已经是错误得一踏(塌)糊涂。”[注]《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408页。

就在各地继续按照王明等人的“平分一切土地”政策调整步伐的时候,强制平分一切土地的不良影响传到莫斯科。1931年7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再次致信中共中央,申明“没收土地不能影响到中农”,平分一切土地只能在“基本群众直接积极拥护和拥有土地的贫农中农同意之后”才能实行,并严厉批评各地强制平分一切土地。[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761、762页。12月24日,以王明为首的中共中央接受共产国际的要求,承诺“中农的土地以不动为原则”,在“‘基本农民群众(自然中农也在内)愿意和直接拥护之下’去实行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572页。从而停止了强制“平分一切土地”的做法。不久,王明也在其小册子《两条路线底斗争》中补充说:“以平均分配为原则来重新分配一切土地”,“并不能作为我们指导土地革命的口号,而只能是在广大农民群众都自己要求和自愿实行时,我们应当赞助的办法和口号”[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689页。。

由共产国际提出、经王明加工并全力推行的“平分一切土地”的政策,看似戛然而止,实际上其影响并未消失。1933年6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出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开始查田、查阶级,“没收暗藏着的地主分得的土地,收回富农分得的好土地”,重新分配给雇农、贫农及红军、游击队战士[注]《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3页。。这种在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同时,又根据阶级成分分配土地,且富农分坏田的做法,与之前“平分一切土地”的做法异曲同工。因此可以说,“平分一切土地”的政策,是“查田运动”的理论渊源,是六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共在土地政策上发生严重错误的根源。

四、结 语

1930年至1931年苏区推行的“平分一切土地”政策,是共产国际反富农路线在中国的延伸。1930年下半年,随着苏联“反富农”斗争日益深入,共产国际也在中国加紧了“反富农”的工作。“七月决议”与“八月决议”的土地政策虽不相同,但“反富农”的宗旨却是一致的。共产国际“反富农”的要求,最终导致了只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却平分一切土地这一政策的产生。

只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却平分一切土地,还与共产国际对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是其执委会在这种认识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急于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的政策。虽然共产国际认定中国革命的性质仍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对于中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速度,显然过于乐观。1930年6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很有信心地指出:同十月革命相比,中国革命由资产阶级民主阶段向社会主义阶段过渡,要经过更多的过渡阶段,“但它可大大缩短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时间”[注]《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29—1936)》第2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100页。。基于对中国革命性质的判断,共产国际此时不可能采取没收一切土地这一预备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实行的政策。“平分一切土地”由于其在反私有制、反封建上的彻底性,且能在形式上避免因为公式化地强调农民与地主的阶级斗争而造成的革命性质与没收土地的对象不吻合的现象,所以成为共产国际所认为的中国革命由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阶段的首选土地政策。因此,“八月决议”指出:平分一切土地“是最激进的民权的解决土地革命底任务”,“将领导主要的农民群众走向一切土地收归国有”,“走向社会主义的初步”。[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2卷,第297、278页。不过,共产国际所说的“平分一切土地”是按阶级成分平分,并不是按人口平分,后一种办法在其看来是一种“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政策。

尽管共产国际提出的“平分一切土地”政策,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但在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绝对化的影响下,王明等人最终将这一政策作为唯一正确的国际路线而进行加工并全面推行。因此,中国苏区“平分一切土地”政策的形成,是土地革命时期中共未能掌握革命话语权,且在制定政策时不得不一味服从共产国际直接领导的真实状况的写照,亦反映出这一时期中共党内复杂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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