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济民(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为党的十九大代表,笔者参与了宪法修改建议稿的讨论,列席了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两会”期间,笔者非常关注宪法的修改信息,在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对新修正的宪法进行了认真地研读。对此次宪法修改,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点认识。
第一,从修改的时机来看。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这次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是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
第二,从修改的过程来看。2017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党中央多次在不同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党外人士共提出2639条修改意见,形成修宪建议草案稿后再次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230条。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当面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宪法修改小组举行13次工作班子会议、4次全体会议,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汇总梳理、逐一研究。今年1月18日至19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期间,党中央修宪建议草案在充分吸收与会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获得通过。综观修改全过程,从各方面提出的数千条建议,到党中央的21条修宪建议,党中央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宪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汇聚起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心血,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是我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生动实践。
第三,从修改的内容来看。党中央慎之又慎,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确保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宪法修正案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制度层面对宪法作出其他适当修改,比如,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条款,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等等。宪法修正案对党的领导、人大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都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完善,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更好地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坚定不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地生根、结出硕果。积极全面推动宪法实施,努力将书面的宪法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宪法秩序,把宪法精神贯穿落实到律师日常工作各个环节,始终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律师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将宪法宣传教育作为重要任务,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扎实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