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02-06 21:19牛秀娟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对策研究金融

牛秀娟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后在2012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又提出“将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Abstract】The report of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ointed out "We should develop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nd share cooperation, cultivate new business entities, develop diversified forms of scale operation, and build a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is intensive, specialized, organized and socialized". Then, at the Central Rural Work Conference held at the end of December 2012,it pointed out that "We will increase support for new business entities such as large family farms, family farms,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and leading enterprises i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关键词】金融;农业;经营主体;问题;对策研究

【Keywords】 finance; agriculture; business entity; problem;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2-0071-03

1 引言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渐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并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不健全、政府制度不完善、金融支持门槛较高等因素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金融需求与可得金融供给之间存在巨大矛盾。论文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并对如何破解以上问题,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顾名思义是相对于旧的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旧的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分散的、低效的小农经营模式,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特征就是“四化”,即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所以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一般经营规模较大、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都较强,劳动生产、土地产出和资源利用率也得以大幅提高。

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当前,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代表。以东营市为例,截止2016年末,注册备案的家庭农场1039家,种植面积≥50亩的種植大户1471户,比2014年末基本翻了一番;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1811家,基本实现了涉农行政村全覆盖;农业龙头企业总数达到646家,较上年增加15家。主要围绕当地主导型产业或特色化产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覆盖粮食种植、果蔬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多个行业;大型规模农业龙头企业共269家,其中省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38家、市级231家,辐射带动农户万余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互补融合,协作发展,又衍生出“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类型,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和产业特色的混合性、多元化经营模式和经营组织形式,发展速度也是日新月异。

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随着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和不断成熟,与之相适应的各类市场服务也会应运而生,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服务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据调查,当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于自身,只有当自有资金不足时才通过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渠道获取。有数据统计,以自有资金作为第一融资渠道的超过80%,第二融资渠道选择银行贷款的超过60%;从融资需求用途上看,50%以上用于扩大生产规模,30%以上用于正常资金周转,20%用于基础设施改善;从融资期限来看,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其中对1-3年期限的贷款需求最为旺盛;从融资规模来看,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其对50万元以上的贷款需求较大。同时,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疫情等风险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因此大部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表现出强烈的需求意愿。

3 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瓶颈因素

3.1 自身发展不健全,总体发展水平不高

受多种因素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不甚完善。

一是经营运行不够规范,管理相对粗放。目前,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等主体大多是家庭式管理,内部机制不健全,缺少长远发展规划。

二是财务管理和市场运作不规范。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制度不健全,缺少正规的财务报表,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较差,不利于外界尤其是金融机构掌握其真实的发展状况。endprint

三是经营证照不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相对较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很大一部分只是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法人登记、税务登记等,未申领贷款卡,缺乏完善的经营手续等情况大量存在。因为各种证照不全,后期通过银行等渠道融资时极易遇到阻碍[1]。

3.2 有效抵质押物缺乏,信贷支持受限

一是土地抵押难。当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着大量的土地,并拥有地上附属物,但《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有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或担保,但是目前而且各地产权交易体系不完善,尤其是农村缺乏专业土地评估机构、流转中介机构和抵押登记机构,造成土地经营权评估难、流转难、变现难,相应造成了融资过程中的抵押难。

二是可抵押物价值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经营初期资金需求量较大,而且呈现投入集中,而产出周期长等特点。同时,农业产成品一般都是农产品、活体畜禽等,为未经销售难以变现,且相对价值较低,难以用于抵押。虽然农用机具、大棚等客观上存在价值,但几乎都没有经过权属界定,也因单位价值低或不易保管等因素,金融机构一般不作为有效抵质押物。

3.3 金融环境建设不完善,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

尽管当前涉农金融机构逐渐增多,服务体系、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但是仍明显落后于农村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步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乏层次性,供需和结构矛盾突出。

一是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较少。传统农户贷款一般低于5万元,最多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一般为1年,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形成规模,资金需求额度大、周期长,单独一年的生产利润率可能很低甚至为负,而3-5年将会逐渐均衡利润水平,若采用“短贷长用”,容易在某段资金周转不畅时出现拖欠问题,因此存在供需矛盾。

二是金融供体较少。在农村,农村信用社的认可度相对较高,而农行、邮蓄及其他村镇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受网点数量、经营规模等限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相对薄弱。

三是金融主体创新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日渐多元化,特色化金融需求增多,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在准入门槛、产品设计、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特色化创新,但是大部分涉农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不深,研究不足,同时由于金融监管政策与经营主体需求之间存在不协调性,造成金融机构对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动力不强。

3.4农业保险覆盖率低,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

农业是弱势产业,易受自然灾害、价格波动的影响,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周期长,投资规模大,遭遇风险的概率更高。但是现行的农业保险品种少,覆盖率较低。

首先,针对农业的商业性保险品种较少,相对农业生产的规模,保障力度明显不足;

其次,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太低,根本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的多样性需求。而且现行政策性保险的保险额度普遍偏低,难以覆盖农业生产的投资成本,更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风险的防御需求。无保险支持的情况下,一旦遭遇重大疫情或自然灾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无力独自承担损失。如果存在借贷关系,风险最终会轉向信贷供体,所以在保险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4 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及措施

4.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自强,提高综合水平

打铁还需自身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想获得金融供体的大力支持,必须要强健自身水平。

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管理和营运能力,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向正规法人企业的经营模式靠拢,以获得金融供体的认可。

其次,要从降低风险方面下功夫,通过引进先进人才,配备先进设备等方面,提高管理的有效性,提升风险的防控能力,增强自身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三,树立品牌化经营理念,在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的基础上,逐渐做出特色,树立口碑,形成品牌,通过有效的市场宣传,突出品牌化带动效应,逐渐做大做强,实现自身良好的发展状态,给予金融机构更多的投资信心。

4.2 提高政府引导作用,打造适宜发展的外部环境

农业生产关乎国家安全,政府部门要积极作为,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大力引导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是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事项,尽快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及房屋等财产权属的确权、登记、办证问题,积极建立土地及其他财产权流转抵押平台,逐步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难的问题。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引导作用,建立多方资本参与的担保公司或组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互助或成立协会式担保团体等互助性担保组织,深度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三是从政府层面,增设多样性专项扶持资金,以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和鼓励。落实农业用地政策,合理安排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优化执行各项费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为新型农业主体在办理证照、纳税申报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并加大指导力度。

4.3 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适应新型农业主体发展需求

一是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机构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节奏,主动改进传统信贷思维模式,尽快探索开辟土地经营权、农村财产权等不动产权及农机设备、活体畜禽等动产的抵押新模式。根据各地区,农业产业化特点,创新区域式贷款品种,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难的局面。

二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周期,适当改进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在审贷过程中,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或设置专门服务的绿色通道,逐渐突破现行农贷不能满足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的资金瓶颈。

三是大力发展抱团式金融服务。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单体,向为上下游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转变,通过提供链式服务,降低供应链上某一环节的风险,同时提高农业金融服务的集约化水平。

4.4 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加快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建立农户或农业企业信息数据库,逐步探索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纳入数据库规范管理。

二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平台。参照现行企业信用登记模式,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步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化的信用评级技术和流程,实现各经营主体信用评估全覆盖。

三是加大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的监管处罚力度,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延长公示期,提高信用违约成本,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发展。

5 结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方向,但是要想形成良性发展环境,金融支持的作用不言而喻。同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三农”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前景无可限量,是各家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蓝海资源。因此,要实现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不仅要求金融机构政策支持、大力创新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运行质量,还需要财政、税务、保险、金融监管等各部门相互协调、合力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风险保障力度,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环境,为金融支农搭建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健快速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咏斌.金融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与三农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5(17):21-2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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