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方
绿色金融发展依赖于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意识。京津冀环境治理既要靠技术革新,也需要经济金融的激励。绿色金融本质在于将环境成本内化为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两种成本之间的转换需要建立一套规则和标准体系,而且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鉴于此,对雄安新区绿色金融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在区位条件、环境特征、生态功能,以及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同地区绿色发展的具体推进路径也有着各自的特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于经济、环境、人口等协调发展。2017年3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提出规划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显著提升;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全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尽管生态系统也相对脆弱,但依托现有的区位和政策优势,尽快建立水、土、气、森林植被等标准体系完全必要,也是可能的。按照流域治理和协同优化的思想,先在雄安新区内部建立标准化体系,按照水、土、气循环的规律向外协同,然后遵循经济规律和技术标准分类落实主体责任,最终实现“一个基准、多重指标、分类整治”的格局。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建立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止步不前,主要任务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建立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一些国企总部迁至雄安后,新区应引导和鼓励他们在新区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依托大型中央企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提高环境风险管理专业化水平。引导和鼓励各银行、保险及证券机构等金融机构在新区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促进协调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并加大支持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力度。整体框架宜在两年内建立,五年内完善;空间上着眼于全球,立足于全国,着力于京津冀及华北地区,为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第二,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本质在于依靠金融工具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所以首先要建立各类环境问题案例库,各科研机构和企业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专门化研究,在条件成熟时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全流程、全领域的角度将环境成本核算精确化。近期应该重点支持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流域水环境联防联治,远期应科学规划人口和环境保护标准,总量控制在政府,市场应该零排放,绿色金融工具要将环境问题在企业(经济循环体)内部解决。科学设计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抵质押担保模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推进信贷、信托、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工具的绿色化转型。
第三,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引导具备资质的大型绿色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积极推动中小型绿色企业发行其他绿色债券,探索绿色项目收益票据的设计和发行。建立政府主导的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完善政府资金的运行和退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依托现有合格交易场所开展绿色股权、绿色债券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交易。积极探索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新型绿色投融资机制,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
第四,发展绿色保险。加强新型绿色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推广,强化绿色产业风险抵御能力。支持完善环境高风险领域的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体系。深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高环境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按照各类企事业单位潜在的环境风险、能耗等情况设计多样化绿色保险产品。设立绿色保险机构,加强新型绿色保险产品设计和推广,探索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险、场所污染责任险、森林保险等。建立绿色项目风险补偿基金,分担项目运行的风险。
第五,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京津人才优势,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将各类企事业单位环保、节能减排、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共享平台。根据各类环境问题案例库,引导并加强对关键指标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政策导向,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绿色金融产品和信贷的调配政策,提高绿色经济金融支持的精准度。建立绿色企业及其项目的案例库,并对照环境问题案例库进行定期双向评选、认定和推荐工作,为企业定向服务,同时也为相关政府部门和民众提供监督依据。科学设计金融评价指标,支持开展绿色企业征信、绿色信贷业务审批、投向监测和绩效评估。
第六,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环保、金融监管、能源、生产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建立风险识别系统,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机构也应建立风险识别和沟通机制,对绿色金融风险实现立体的监测识别,以便为评估和应对提供依据。做好各类风险估计和测量,针对绿色产业各企业及各类绿色项目定期估计测量风险水平,积极鼓励和倡导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化的绿色金融辅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信贷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监测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杠杆率及偿债能力等关键指标值的变化,控制绿色项目融资的杠杆率在合理范围内,防止资本空转等问题。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
每一项绿色金融标准的建立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每个系统工程的完成都需要精干的队伍和科学的行为规范,并且明确的分工协作和广泛的群众支持有利于工作顺利开展,分工协作与群众支持既能快速找准重点和难点,又能化解内部摩擦、提高效率。
首先,成立几个专门工作组。
一是具体对接国内外环保处理技术标准和实效,并与相关机构和研究人员建立经常回访沟通机制。二是与各绿色金融机构协调,以便商讨在新区建立相应机构及开展业务的可能,重点在于绿色经济发展的过程和结果的标准化。三是针对近期和长远目标的绿色责任指标体系,过程监控指标需专门化的小组负责,层层传导压力直至具体执行者。
其次,搭建全方位的绿色金融宣传。利用现代媒体技术进行全方位宣传教育,并定期开展绿色金融知识竞赛。将绿色金融经济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促使人们自觉计算绿色成本和利润。
再次,建立专业化的绿色金融机构,吸引并储备绿色金融人才队伍。依托现有的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快速成立分支机构,并根据新区和京津冀绿色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或引入更专业的绿色金融组织,如投行、基金等。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宜以政府引导,民间自发参与。投融资主体的所有市场行为按照经济规律来判断,政府主导设立的主体应按照规律引导其他企业或个人采用绿色金融提高效益。
第三方机构应分为三类,一是由政府主导设立,主要是监管机构;二是由金融机构主导设立,主要功能是为对价和绿色绩效评价服务;三是绿色经济的技术标准研究机构,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化的研究机构为主体设立。依托这些金融组织,多渠道多种灵活方式吸引专业人士到雄安新区工作、交流和项目式合作,积极储备人才和项目库。
最后,以项目实施带动绿色金融市场规则的制定和规范化。不强调规则的普遍适应性,但必须关注执行效果与目标的高度一致性。绿色金融的根本目标是用金融手段保证经济运行效果的绿色环保,具体规则因项目的具体环境和执行条件适时调整,绿色金融市场规则的制定由标准研究机构根据绿色金融经济实际提出对价范围,金融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确认并公告。一旦确认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环保绩效评估确认须向社会公告。规则宜一事一议,待总结出普遍性规律后再制定一般规则。根据项目实施的经验教训及时总结成册,并积极参与全国的交流,再升华为可复制的普遍经验。
要注意寻找到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以便更顺利完成任务、达到目标。
当前雄安绿色金融发展的突破点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查并建立绿色标准档案。山水林田湖等建档立册,重点做好水、土、空气的监测标准。依托各央企总部经济和金融机构、环保部门、国土部门等建立中国环境问题的案例库和绿色金融项目库,并将两个案例库进行信息共享,并考虑绿色金融产品在两者连接中的作用。这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石,绿色债券、保险、基金等要将此作为对标的基础。
第二,引入相关科研机构,尽快建立各种污染治理的标准流程,并将其标准化和透明化。绿色金融的本质在于将污染成本的治理内化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即企业一旦发生污染,就会自行或委托其他企业来治理污染。污染处置关键在人才,科研机构的引入可以加快解决人才短缺问题。人才的引进和留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即每个问题都对应一定的人才队伍或潜在的群体,每个人才到新区都要完成新区某个明确的任务。
第三,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各种绿色金融行为如何发起?对价与定价的细节和遵循标准如何确定?市场监管者如何产生?监管者的行为如何评价?绿色金融市场效率效果如何评价及由谁评价?这些规则和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建立起来,需要在具体项目和实际问题的处理过程中逐步规范,当然最终目标不能变,也不能偏离。
第四,雄安新区可以先行示范。划定微型区域建立绿色微型社区,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全流程确立绿色标准,将经济发展过程中每个环节的环境成本核算清楚,明确各环节、各主体的环境责任及承接关系,运用金融手段促使产出全部达标或经济运行整体绿色化。
第五,第三方评价体系的确定。评价要尽可能客观化,而且必须多方相互印证。防止自欺欺人的关系评价,也要避免被欺骗。按照国际的做法,第三方机构包括国际相关金融组织、技术标准化机构、独立的民间第三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研究所或中心、官方标准化机构等。实际评价的公正性要多方相互印证,不宜过度依赖一方的证明。评价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完全独立于被评价的单位和项目,没能适当证明其独立性的应该进行回避。(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