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梦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不再是简单地用来进行线上活动的场所,其自身所产生的价值愈来愈受到重视。数据挖掘与分析、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等技术依赖的基础之一就是网络活动中产生的海量数据集,更不论商业营销的跟踪分析、价格歧视等也是如此。在这样的环境下,追随和热捧的浪潮逐渐兴起于技术领域、商业领域,以至学术研究领域。许多研究人员在热情地予以回应,例如,在法学领域就刮起了一阵新风。在美国,执法机构使用COMPAS等系统预测犯罪率、法官使用算法断案等。在我国,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很多法学研究会召开了以“信息时代法律走向”为主题的研讨会,很多法学院开设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系所。
可以料想的是,在这一风潮中,研究成果会不断涌现、各类观点也将层出不穷。而且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法学研究领域对新技术所带来的挑战的应对。同样可以料想的是,在这一风潮中也会产生一些独特的现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每有新发明和新技术出现,一些研究人员会简单地将某一技术或者发明视为人类和社会问题解决的终极钥匙,走上技术决定论的道路,偏离真正的研究。
因而,在这一场新科学技术带来的变革之中,需要认清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本质及其与人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一方面,人工智能可能取代一部分人的工作,可能延伸人的一部分思维,但绝不是取代人。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其中包括人所特有的对象化活动,即人的实践活动具有自主性和创造性。它使人与物的关系由物支配人变成人支配物,由此确立人对自然界的主体地位。因此,新技术和新发明的出现和发展依然跳不出人本身这一限制,只是从增强“人肌”发展到了增强人的思维。例如,《荀子·劝学》有言:“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再如陈步所言,人把自己的认识能力转化为认识对象时,该对象同样在先,人自身认识其自身的认识能力在后,无论人的认识能力是封闭还是发展的,其中都没有万能模拟。人工智能并不是否定人,而是在更高层次上辅助人。如果这个问题不理清楚,不仅将对科学技术人员的研究产生阻碍,更会对社会科学人员的理论概括造成干扰。甚至会导致维纳所担忧的,某些人企图借助机器来增强对其余人的控制。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要避免机械决定论。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当下,认为新科学发现会对人类和社会产生基础性改变的思想,忽略人类和社会对技术的反作用力。如果仅从这单一角度出发,很快就会踏上孔德的航船,大谈数据(机械)决定论。
“预测就是为了控制”是“社会学”这一词汇和学科创始人孔德的格言。吉登斯认为该格言体现的思想和孔德实证哲学著作的逻辑框架不仅在社会学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过去几百年来西方的主要社会思想传统。即:理性预测构成真正科学的主要品格,真正的科学是以合理的预测而成,这构成实证精神的主要特性。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找到了支配人类社会的法则,就能够支配自己的命运,如同自然科学支配自然界中的事物那样。这与当时自然科学研究的状态有关。维纳指出:牛顿物理学曾经从17世纪末统治到19世纪末而几乎听不到反对的声音。它所描述的宇宙是一个其中所有事物都是精确地依据规律而发生着的宇宙,是一个细致而严密地组织起来的、其中全部未来事件都严格地取决于全部过去事件的宇宙。不过,自然科学的这一观念从麦克斯韦、玻尔兹曼、吉布斯等科学家的研究开始,就发生了重大转变。承认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世界中有着一个非完全决定论的几乎是非理性的要素为现今科学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社会学领域却并没有发生类似的变动。孔德格言的幽魂仍然在社会学上空徘徊,弥散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并由其后辈学者们不断改造翻新。法学研究领域也不例外,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只要掌握大量数据就能做决策的想法和做法根本上脱胎于“预测就是为了控制”。2017年NIPS大会上微软纽约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克劳福德就指出:数据是人为生成的,训练数据集的过程始终带有历史的痕迹。我们不能简单地通过提高信号或者调整卷积神经网络来解决这个问题,而是需要更深刻地认识这些体系中存在的结构性不公平和带有偏见的历史实质。
应当认识到,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事物的发展具有一种规律性,规律的实现是从可能到现实的过程。数据分析即是从该“可能”上作“量”的分析,通过对可能性的量的大小的把握,预示事物发展的方向。它在本质上是通过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量上的分析,认知事物发展的规律及其实现。并不是机械决定论认为的只要给定数据和算法就能精确算出未来。
但现下踏上孔德的航船、走上机械决定论道路的理论却不少。社会科学理论争议不断,应对上呈现万花筒的格局。往往同样一个问题从不同学科领域或者同一学科领域出发会有不同的理论应对,得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并且相互之间扞格不入。最终是理论繁花似锦,但问题却在这种抵牾之中失去了讨论的方向。比如,在信息时代、大数据发展之下,人工智能兴起之时,各种功能主义、结构主义之类的“主义”理论悉数登场,各种权利型和财产型方案层出不穷,问题却越来越不知所在。原因在于出现了倒悬的问题,用新现实去凑旧理论,通过翻找已有的西方社会思想理论来套用,而不是用鲜活饱满的理论去指导实践。在人工智能来了的喧嚣之下如若仍然是闭合式钟表技术时代的理论,在新时代如若仍然“抱残守缺”,显然是不行的。
为此,不能有一劳永逸地终结人类和社会问题的侥幸,特别是认为存在某种普适性的规则可以达成此种目的。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会有斗争,斗争又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同时,应具有一种历史观,将人类历史作为一把标尺,而不是仅仅看到一小段,忘记了宏大叙事。并且,紧密结合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力图创新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的自主机制和理论。
在人工智能及其相关的一切技术发展轰轰烈烈之际,研究人员应以问题为导向,发现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以做真研究为目标,而不是简单的“锦上添花”,看似繁华一片,实则是在原地转圈。不能在人为划分的学科的“铜墙铁壁”中踟蹰不前,而应从多学科入手,较为全面地看待和分析问题;不能简单套用某一现成的理论,而应从科学技术实践中提炼出理论。
在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上,应从其技术方面着手进行研究,而不是急于立法,特别不应以国外已有立法为标准来制定我国的法律。目前技术发展之下凸显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就是明例,须认清保护个人信息不只是单个人免受干扰或者积极行使财产权利,而是确保整体上信息的安全和质量,保证在信息技术高歌猛进以及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进程中,个人信息在被使用的过程中不会出现被滥用的情形;而是保障个人能够参与到未来以信息技术为标杆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之中。所以,仅仅简单参照欧盟的条例或者美国的做法,匆忙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践意义并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