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违法审讯的法律控制
——基于西南某市A派出所的个案延伸研究

2018-02-06 16:19陈如超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讯问录音派出所

陈如超 田 晋

(1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2 重庆高校市级刑事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重庆 401120)

1 引言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注意力经济时代,刑讯逼供等极端不法审讯行为,因其手段残酷及其与冤案之间的事实关联,至今仍是民众讨论的焦点。经过党和国家近年来的持续治理,我国刑事审讯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已经大幅提升[1]。在此背景下,民众依然过度讨论着刑讯逼供,很可能造成公安机关的“刑事审讯依旧等同刑讯逼供”的社会偏见与刻板印象,并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办案,乃至社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由于相对看守所的严格讯问,违法审讯一是倾向发生于羁押前审讯阶段,二是主要发生在公安派出所①相关学者调研发现,绝大多数非法讯问都发生在公安派出所。参见:马静华.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以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家,2015(6):116-126。基于派出所承办大量刑事案件的事实,研究派出所的刑事审讯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以公安派出所羁押前审讯为研究对象,试图揭示公安机关日常审讯中的违法状态及其发生机制。

同时,本文以个案为起点,描述公安派出所日常审讯的运作实践及其违法形态。这很可能受到偏好量化研究的学者诘难。然而,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脉络里,作为质性研究的个案研究具有独特价值,它在于探索、发现与延展理论版图[2],在理论与经验层面为读者带来启示、共鸣,并让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保持自我省思、放弃前见②事实上,量化研究何尝不存在其自身的局限。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各有所长,关键是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是否匹配。[3]。就此而言,个案研究可以超越当前占据主流地位、被视为过于“想当然尔”的思辨性研究与存在种种问题的量化研究①量化研究需要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操作,例如随机抽样、调查问卷的设计、调查员的培训、数据分析等。就目前法学研究领域来看,严谨的量化研究凤毛麟角。而目前的实证研究,看起来是量化研究的形式,但本质上仍是改头换面的个案研究,仅是将调查个案获得的数据简单处理而已。。何况,个案研究如果与其背后相对稳定的制度结构相勾连,个案研究可以超越个案的特殊性。

本文选择的个案是西南地区某市C区公安局的A派出所。C区下辖5个街道、23个镇,常驻人口约64万。C区公安局管辖27个派出所,据其内部统计,2016年度内(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共立刑事案件3461起,派出所立案3382起,占全区刑事案件的98%。A派出所位于C区城区核心街道,该街道下辖9个社区,5个行政村,辖区人口居住密度大。A派出所共有8名刑侦民警,2016年度立案受理980件案件(占全区刑事案件总量的28%),其中,盗窃案件620件,诈骗案件244件,分别为该年度办案量的63%、25%。就刑事案件立案数与办案民警人数来说,A派出所在C区称得上大所。选择A派出所是立意取样的结果,动用了所谓的“权力资源”[4]。在刑事审讯一律不对外公开的原则下,这不仅是为了获得调查对象的信任与合作,更是研究人员进入田野现场的根本法门。

2 日常审讯的展开:基于A派出所的个案描述

对于A派出所的日常审讯,受条件所限,笔者主要采取参与式观察与半结构式访谈的田野调查方法。当然,在条件许可时,笔者也辅助查阅相关侦查卷宗,阅读部分讯问笔录。

2.1 规范化的审讯环境

自2008年开始,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建立专门化的审讯场所。据报道,早在2013年6月,全国90%的派出所完成了功能区改造,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②参见:宋识径.刑讯逼供案件去年下降87%[N].新京报,2013-06-27(A9)。然而,笔者在2014、2015年在西南某省北部某市某区的调研发现,一些派出所依然没有建立规范的审讯室(其变通办法是借用其他派出所的审讯室)。。A派出所就是在这一自上而下的执法改造运动中,完成了讯问场所的规范化建设。A派出所的办公场地为面积约2400平方米的两层办公楼。一楼为值班室、服务群众接待大厅和办案区;二楼为办公区域,且用防盗门将办案区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

二楼办案区有4间标准化讯问室,均安装同步双向(分别指向犯罪嫌疑人与民警)电子监控系统。电子监控系统集监控功能与录音录像功能于一体,可以为所有刑事审讯提供全程、同步的录音录像。讯问室无窗,室内墙面一律采用防撞软包或防撞板装修,以防犯罪嫌疑人因情绪激动或者逃避审讯而自伤自残。民警审讯的座位区域,抬高地面约20厘米,座位正对面墙上印有“严禁刑讯逼供,牢记执法安全”12个大字;右侧墙面,悬挂《讯问工作流程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工作规范》《讯问室管理制度》。犯罪嫌疑人所坐讯问椅距民警办案桌约2米,讯问椅前方地面印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字样,犯罪嫌疑人目光下落时,自然会看到。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带入派出所后,就直接带往办案区,先在信息采集室进行人身检查、登记、拍照、采集指纹和生物样本,再被带入讯问室审讯。整个审讯过程,犯罪嫌疑人始终佩戴手铐,并被约束在讯问椅上,讯问室房门紧闭,与外界隔离。

整体来看,A派出所讯问室的空间格局,凸显了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压倒性的权力支配。其原因在于,刑事审讯作为一种权力的表达方式,审讯环境必然会成为权力表达系统不可分割的部分[5]。但应该注意到,讯问场所的规范化建设,一则禁止警察审讯场所选择的任意化(如以前常见的办公室审讯),二则试图打破“警察—犯罪嫌疑人”二元主体构成的绝对封闭环境,利用全域性、自动性、匿名性的电子监控系统对警察权力进行约束。墙上标语与审讯规范,也无时不在提醒、警示进入讯问室的警察,审讯需要合法化与文明化。此外,伴随审讯正当化浪潮,A派出所的讯问室墙壁没有再度贴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性宣言,但地面的“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却依然延续了新中国刑事审讯“治病救人”的道德感化传统③据侦查人员介绍,该标语可起一定的感化作用,有助于突破一般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2.2 日常化的刑事审讯

在访谈中,A派出所的刑侦民警多数表示对各项审讯程序非常熟悉,且基本上都能做到依法办案,如严格遵守“二人办案”制度;初次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结束时,将讯问笔录交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核对等。民警们认为A派出所的日常审讯,基本上与笔者在田野调查期间曾经观察到的下述案例展示的实践逻辑相去不远:

2017年春节前夕,经营酒水批发的王某独自驾驶面包车向各个餐馆送货,在下车往店内搬运酒水出来后,发现停在路边的面包车不翼而飞,便立即报警。接报警后,A派出所民警于次日3时,在H区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当日7时,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带回A派出所,立即送进办案区内的人身检查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体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约9时许,两名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带入审讯室,并将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而非审讯室内本来安装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打开、摆放在桌前(画面内无侦查人员),讯问旋即开始。侦查人员表明身份后,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核对,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政策,之后便是与案情相关的实质性讯问。讯问过程中,一名民警负责记录并主要提问,另一名民警则在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时观察其一举一动,间或辅助提问,两名民警始终没有离开座位,提问语气未带压迫、引诱。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悔罪心切、配合度高,数度提及“不知道要怎么面对我的老婆娃儿”等话语而哽咽落泪。在犯罪嫌疑人的自行陈述中,民警了解到,本案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犯意为何?果真如犯罪嫌疑人自己所讲的“只是想偷车上的货款,并不想偷车”?围绕这个争点,民警设计了多个问题,旁敲侧击。整个讯问过程持续近2小时。讯问结束后,办案民警将讯问笔录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字捺印。

整个案件的审讯比较顺畅,除以执法记录仪代替电子监控设备录音录像外,大可作为日常审讯的范本。民警们认为,A派出所侦办的案件,讯问过程大体如此,当然,这源于派出所在公安系统中的刑侦功能定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明确规定,派出所只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①具体为如下几类:(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抛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但实际上,派出所有时还与刑警队联合办案,则超出了上述案件范围。。因此,一些案件审讯前,民警即已获取较为充分的证据而处于信息主动;同时,派出所侦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是初犯,社会危险性小,面对讯问时如实交代案情以换取轻罚的意愿强烈,讯问时配合度高,审讯容易取得突破。A派出所多位民警,特别是曾在刑警大队办理大要案的民警表示:

“派出所管辖的刑事案件大多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也相对简单,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时甚至作案后就产生了强烈的悔罪心理,且此类犯罪嫌疑人由于初犯,没有经历过审讯,也少有甚至没有与有‘案底’的‘前犯罪分子’有过关于如何‘对抗侦查’的交流,在讯问室面对身着警服的两名办案人员,害怕与悔恨心理占据上风,几乎不会有任何抵抗心理,讯问工作常常得以顺利展开。”

不过,A派出所90%的案件是盗窃案与诈骗案。而据公安机关内部统计,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明显偏低②据相关人员介绍,上述案件的破案率约在15%左右。当然,破案率低并不意味着这些案件都会出现违法审讯。参见:王国喜.程序性制裁措施遏制公安侦查程序性违法的可行性分析[J].犯罪研究,2014(1):33-39。。所以,可以合理地预测,实际笔者也观察到,A派出所同样会、且经常碰到一些证据少、犯罪嫌疑人又不“配合”的案件。针对这些“恼人”案件,A派出所民警们的观点开始分化。据访谈得知,一些人坚持“心理战”,更准确地说是施展心理强制术或审讯攻心谋略,避免肢体接触,如有的民警谈到:

“若是对犯罪嫌疑人施加烈度低于刑讯的暴力,此种程度所带来的痛楚在普通人的承受范围之内,并不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否的主观态度产生影响,反而会对自己带来风险,轻则受到处分,重则违法犯罪。相比之下,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心理强制讯问方法风险更低,讯问起来也更有效。口供是‘打’不出来的,需要结合已有证据,研究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从心理上攻克对方。”

民警们还说,讯问时可由两名民警互相配合,同时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肢体动作、微表情,通过不断调整侦讯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露出破绽。

然而,也有其他民警认为“对于那些一直不配合的‘老油子’,还是要适当地‘收拾一下’‘给他点颜色’才会交代”。但他们同时宣称“只是‘吓唬吓唬’犯罪嫌疑人,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搞刑讯逼供,自己还是非常清楚的”。因为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看守所时,看守所会进行体检,若是犯罪嫌疑人身上有伤痕,自己“很难交代”,而且他们“也不想为了破一个案子搞得丢工作,甚至坐牢”。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律与派出所办案场所的规范化建设,都意图把民警们“驱赶”到规范化的讯问室,曝露在镜头下,倒逼他们合法审讯。且如前所述,A派出所已经具备对所有案件审讯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功能。但A派出所侦办的绝大部分案件,都超出了刑诉法强制录音录像的范围①《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即便经过公安机关内部调整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七)社会影响大、舆论高度关注的;(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大多数案件依然毋庸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以A派出所讯问室安装的双录设备(即电子监控系统),似乎只是用来“装点门面”与应付上级检查,民警审讯时实际采用的是个人随身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接受访谈的民警并未感觉不妥,他们表示“都是录,没什么区别”,而“那个(双录设备)开起来很麻烦,执法记录仪用起来方便”。

此外,按照常理,A派出所是拥有8名刑侦民警的大所,警力不应捉襟见肘。但该所地处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城市核心区域,立案数自然相对较高,如2016年A派出所刑事立案量达980件。根据刑诉法,每案至少两名侦查人员参与办案,如此一来,2016年每名民警至少参与办案245件,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③据笔者调查测算,2014年度全国平均每名刑警办案一般不超过100件。参见:陈如超.侦破能力、小案管控及其常态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102-114。。即便一些案件在立案之后不了了之,但近年刑事办案程序的规范化、文牍化与绩效考核的数量化,也让民警们忙于出警、现勘、填表等繁琐程序中④据实务部门同志介绍,一件普通刑事案件的办案周期至少70天,办案期限不可能因案件大小而随意缩短,再小的案件,也要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

主客观条件造成的案多人少,同样使A派出所无法避免面对下述难题:有时出现1名民警审讯,或1名民警配1名辅警,之后再找其他民警补签名字。而且,随着笔者参与案件审讯的次数增多与观察时间的拉长,逐渐发现A派出所的民警在不同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其他大大小小的问题与瑕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民警并未告知其权利,也没有出示相关证件;讯问结束后,没让犯罪嫌疑人阅读、核对讯问笔录及签名盖章;除非案件简单,民警们一般都会充分利用传唤、拘传24小时的上限“磨口供”,这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除此之外,一些民警制作的讯问笔录极不规范,例如简单复制、几份笔录内容雷同等。至于民警审讯时言行与行为失范,例如审讯过程随意进出讯问室、接打电话、玩手机、不穿警服等,则相对显得无关紧要了。

3 公安派出所的违法审讯

尽管地处西南一隅,且受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的多重制度逻辑制约,但A派出所的日常审讯实践,仍然无法与国家近年致力规制刑事审讯与治理违法审讯的制度脱离开来。国家与政法部门近年来自上而下的对刑讯逼供的治理,对A派出所产生着相当大的制度压力,至少在笔者参与观察的案件中,确实没有看到或听到A派出所民警存在法律明确禁止的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精神折磨等严重的违法审讯方法。

固然如此,A派出所的日常审讯依然存在不少违法现象。出现频率较高的是民警审讯程序违法,不仅种类繁多,而且违法之消极后果也存在程度差异。其中,审讯主体不合法、犯罪嫌疑人权利不被告知与不被合理保障、违反审讯时间空间规定等行为,严重削弱了审讯程序的正当性与程序法定原则;而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瑕疵,例如犯罪嫌疑人没有核对笔录,则可能同时影响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成为被告人庭审翻供的重要理由。

同时,对民警们的深度访谈提醒笔者:在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竭力狡辩、气焰嚣张的时候,民警对其“收拾一下”“吓唬吓唬犯罪嫌疑人”“给他点颜色”等词句,在A派出所的电子监控系统/双录制度只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以及审讯“权力—权利”绝对失衡的封闭环境里,难免不会诱导民警采取一些违法审讯方法。而且,民警们也并不讳言,他们只是不搞刑讯逼供或冷、饿、晒、烤等其他变相刑讯,他们认为一定程度的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是正常、必要的审讯策略。但威胁、恐吓等审讯策略,如前所述,在这一秘密、封闭且被民警完全支配的审讯空间中(因为大部分案件都毋庸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实很难保证不会超过必要的限度。

当然,笔者有限的参与观察,没有在A派出所发现审讯方法违法的证据。这或许是源于观察者效应①在社会学的研究中,存在一种观察者效应,即研究者的观察本身会影响被研究者的行为。据此看来,笔者的观察未必是对A派出所审讯实践真实情况的掌握。,也可能是A派出所的审讯实践确实如此。不过,这并不能说目前我国公安派出所,乃至公安机关已经摆脱了审讯方法违法。事实上,其他大量实证研究与调研报告证实[6-12],尽管当前较为极端的违法审讯方法确实很少发生,但最为残酷的刑讯逼供现今也还并未彻底消除,至于超出合理审讯策略限度的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手段,则一直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后者,基于如下两个原因,可能是当前或未来审讯方法违法的主要类型:一是威胁、引诱、欺骗本就介于侦讯谋略与违法审讯之间,民警们既在理念上难以清晰辨别,又在实践中很难拿捏分寸,而且审讯情境的刺激,以及大多数案件都无同步、全程录音录像的限制,很容易使他们的一般审讯策略蜕变为违法审讯手段②相关事件与实验反复证明,在缺乏权力制约的环境中,权力行使者对被监管者进行暴力、羞辱,以及其他非人道或非文明对待的现象比比皆是。参见:菲利普·津巴多.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34-39。;二是威胁被民警们赋予压制犯罪嫌疑人气势、心理震慑、驯服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功能,民警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中有可能失控。

此外,相比A派出所,既往研究表明实践中审讯程序违法的形态更加五花八门,仅不规范的录音录像行为就多达12种之多③调研者发现,讯问过程中出示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没有在画面中予以反映;讯问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但没有中止讯问的;录音录像存在补录或者重新录制的;对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进行选择性录制的;进行选择性录音录像存在先审后录或提前彩排的。参见:胡志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社会评估:技术、过程与问题导向[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2):34-42。,它们与审讯主体不合法、民警充分用足传唤拘传时限而不保障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与饮食、讯问笔录制作缺陷④侦查人员在作同步讯问记录时,存在事先将讯问笔录的主体内容制作完毕的情况,仅在讯问时略作改动,即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甚至还存在极个别侦查人员拿预先打印好的笔录与犯罪嫌疑人核对的现象。参见:毛建军.“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查讯问工作的实践考察与完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5):65-69。等共同构成了当前最为严重的审讯程序违法。

应该说,A派出所的日常审讯及其他实证研究共同展示出我国公安机关的违法审讯,不只是人们一直关注的以刑讯逼供为典型的审讯方法违法,审讯程序违法是且一直是民警们违法审讯的一种重要形态,甚至就当前公安机关的审讯实践来看,这是一种主要的违法审讯。公安派出所违法审讯的两种类型,很大程度是由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度结构与公安机关的警力结构决定的。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缺陷与违法行为的难证实性,警察违反审讯程序后基本没有法律后果——无论程序后果还是实体后果,这就使得规范刑事审讯的程序规范缺乏制度约束力。而丧失制度威慑力的程序规范,必然给予警察弹性的守法空间。

同时,警察审讯方法违法的数量下降与刑讯逼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大幅降低,则主要源于针对刑讯逼供等极端手段,国家不仅采取程序性制裁与实体性制裁双管齐下的治理策略,而且加大了对审讯过程的权力监控,以及强化了公安机关内部、检察机关外部对警察审讯的权力制约。但与此同时,当前法律制度的某种局限性,又是审讯方法违法仍然存在,乃至刑讯逼供也未禁绝的重要原因。第一,对审讯方法违法的二元制裁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实体性制裁只是针对警察的刑讯逼供,程序性制裁长期以来被用于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⑤“等”是一个模棱两可的字,司法实践中大多将“刑讯逼供等”简单理解为就是刑讯逼供。。即便两高三部2017年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只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与威胁方法(当然需要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条件)的应当排除,至于引诱与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则语焉不详。第二,审讯方法违法(包括部分审讯程序违法)被识别的几率太低[13]285-289,这就导致程序制裁与实体制裁机制难以启动,即使启动,也很难证实违法行为存在①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能够因为违法审讯而排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供述的情况极为少见。参见:易延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基于1459个刑事案例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6(1):140-162。。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也从不同侧面影响了两类违法审讯行为的发生:

第一,警力限制。我国刑事案件立案量与从事刑事侦查的警力短缺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制约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及其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前提。目前,刑警(包括刑事技术人员)约占全国公安机关警力的7%,离公安部“刑警占总警力的20%”的目标还有相当距离。警力的不足,致使他们既无时间整理办案经验、交流学习提高审讯技巧,更在疲于应付的侦查实践中,钝化了审讯本应具有的灵活敏捷,累积定型了简单粗糙的审讯模式。同时,警力捉襟见肘,自然影响审讯主体的合法性,例如民警单人办案,或与辅警、实习生一同办案,极端情况下居然会由辅警主导审讯[9]115。

第二,制度压力。公安机关内部不同层面的考核机制,目的是促使民警们既破案又不出问题。但在当前警力、侦破技术、审讯水平、法律规定、破案压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完全按照当前法律操作审讯程序,其实很难获取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时也必然成倍加大民警们的审讯工作量。所以,一些游走于合法、违法之间的审讯策略、变通行为,以及能省就省的程序步骤也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4 违法审讯的法律控制

违法审讯,哪怕仅仅是审讯程序违法,都会影响公安机关刑事审讯的整体合法性;同时,违法审讯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受到法律规制,民警们则会习以为常,并成为抗拒法律改革的现实②通过笔者对民警们的访谈得知,他们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抱怨颇多,认为立法者,包括学者们不考虑当前现实环境,法律制度过度超前,使其无法适应。。因此,必须要从法律制度层面来反思当前我国违法审讯的制度控制路径:

第一,需要从审讯方法违法与审讯程序违法两个层面,提高违法审讯行为的可惩罚性。对于审讯方法违法,需要明确界定不同种类的违法方法。例如,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模糊性语词,法院系统应通过列举典型判例的方式使之明确化。同时,对于民警审讯程序违法,需要完善当前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但就目前来看,完全将民警违反审讯程序获得的供述予以排除不太现实,而应建立排除、重新实施、补正、补强、解释说明等多种制裁方式。对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例如没有全程录音录像、违反审讯的时间空间规定、审讯主体不合法,则应排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于比较轻微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则可以要求警察解释、说明、重新实施等。不过,对民警个人来说,实体惩罚比程序制裁更有威慑力[13]300-302。所以,对民警审讯程序违法的法律反应,就不应局限于程序性制裁,公安机关内部应同时施加行政性制裁。对于民警审讯方法违法也应作如是观,即实体惩罚不应限于刑罚,应该完善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

第二,事前监督与预先控制。事后制裁与惩罚民警们的违法审讯行为往往是无奈之举,事前监控、预先防治才是重要之举。事前控制违法审讯的关键,则是所有案件的审讯过程均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实现公安机关内部对审讯过程的全程性、匿名性、自动化监控。正如A派出所的审讯室一样,我国90%以上的派出所、刑警队已经具备这一条件,现实操作的技术障碍已经解决。当然,事前控制民警违法审讯,特别是审讯方法违法,还需要强化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律师对审讯过程的外部监督。

第三,提高违法审讯行为的可识别/可观察性与可证明/可验证性。可观察性与可验证性是制约违法审讯能否被发现与被制裁的两个重要变量[14]。就目前来看,民警们因审讯方法违法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排除的情况比较少见[15],他们因为刑讯逼供受到刑事制裁的情况更为罕见。其根本原因是违反审讯方法的行为本就难以被发现,而被告方也难以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何况侦控机关又有多种途径向法庭证明并不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审讯方法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同时,要加大对民警审讯程序违法的制裁,同样需要提高该违法行为的可观察性与可验证性,因为除了讯问笔录的一些明显问题比较容易识别外,其他程序违法行为是很难被发现的。所以,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审讯过程进行同步、全程、匿名的录音录像,可能是提高违法审讯行为被发现与被证明的重要技术装置。

第四,改革公安机关内部的相关制度。例如,增加一线破案警力,对警力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减少不必要的机构冗杂与警力浪费,做到警力真正下沉,参与一线办案;提高警察的侦讯水准,加强培训教育与同行交流的频度,学习更具科学性的侦讯方法;改进警察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他们的办案积极性与职业荣誉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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