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成果转化众筹模式探索

2018-02-05 23:10刘期家邵丽娜
中国科技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众筹专利成果

刘期家,邵丽娜

(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 300401)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大背景下,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加大,长期以来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手续过长、科研成果的处置权、收益分配等问题得以解决[1]。但是,如何冲破科技成果与市场之间的壁垒,使专利成果的供给与社会需求相对接,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众筹作为近年来新兴的融资模式,可以为实现技术商业化开辟全新通道。本文拟阐释制约中国专利成果转化的主要瓶颈,分析众筹与专利成果转化之间的适应性,探讨科学引入众筹实现专利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制度模式。

1 制约中国专利成果转化的主要瓶颈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46.5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为133.9万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首位。截至2016年底,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10.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0件[2]。然而,资料显示,国内发明专利的平均维持年限只有3.8年,远低于《专利法》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2014年中国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率仅为2%,近两年虽有所提高,但仍然不超出10%,低于40%的国际平均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60%的高转化率[3]。国家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程序,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同时大幅度提高了科技人员的奖励标准,可以说已经从政策层面上为科技成果转化扫清了障碍。但是,在专利成果转化的市场化、商业化层面,依然存在诸多难解问题,其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供需对接难、投资风险高导致项目融资难是阻碍专利成果转化的主要瓶颈。

1.1 信息不对称,供需对接难

供需有效对接始终是专利成果转化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高校和科研院所并未把市场需求作为研发的主要导向,导致其创新专利往往与市场结合不紧密:一方面是社会技术进步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是存在大量缺乏市场应用价值的落伍闲置专利。

事实上,发明人只有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自己的研发方向和专利成果转化方向,才能有效提高供需对接成功率。可是,中国专利成果供需双方之间,一直缺乏有效的成果转化沟通渠道。社会公众普遍对专利缺乏了解,对专利保护缺乏信任;研发主体也很难获悉相关领域对某些特殊技术的需求。专利技术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使专利成果转化供需对接陷入困局。

专利成果转化涉及技术研发与生产、专利估值、市场推广、法律风险管控等诸多专业性问题,单凭成果所有方的力量根本无法应对,亟需正规专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协助。然而,当前国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中介,缺乏专业人员队伍、工作方法单一、服务能力总体较差,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资料显示,80%以上的科技项目专利成果转让、许可并没有借助中介服务机构;有超过60%的高校和将近50%的科研单位希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够帮助其进行专利权的转让、许可、产业化等方面的服务[4]。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不足,加剧了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是专利成果转化的又一制约因素。

1.2 投资风险高,项目融资难

缺乏资金投入是制约专利成果转化的最关键因素。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首先,专利成果转化周期较长,通常需要经过项目研发—中间试验—商品化生产—规模化放大等阶段,每一阶段都需要充足的资本投入[5]。其次,专利成果转化,风险大且价值实现具有滞后性。一项技术从研发成功到被生产企业消化、提升,发展为成熟技术、成熟产品往往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使专利成果转化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市场前景不明朗。

对于高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这类专利权人来说,融资过程中,缺乏有形抵质押物,未能形成有效担保机制,以严格控制风险、获得较高回报、加快资本流动速率为原则的商业银行大多不愿介入;对追求短平快利润,期望收到确定回报的其他投资者吸引力也很小。因而,长期以来,专利成果转化一直陷于融资困境,难为无米之炊。

2 破解专利成果转化瓶颈的众筹模式

众筹是指人们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合作行为,是向不确定的公众通过互联网上的众筹平台来募集项目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6]。国际证监会组织将众筹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美国众筹网站Kickstarter是当今最有影响力的众筹网站,成立于2009年,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互联网众筹的起源[7]。截至2015年底,全世界的众筹公司已经达到1544家。据Massolution报告:2014年年底,全世界众筹融资规模达162亿美元;2015年比2014年又增长了2倍多,众筹融资总额达344亿美元。由于众筹在促进创新、创业,刺激经济增长上的有利作用,使其在西方发达国家获得迅猛发展,并得到各国政府的积极政策推动。以美国为首的国外众筹行业目前已进入较为成熟的发展时期:首先,众筹运营平台逐步形成专门化、垂直化的细分;再者,部分运营时间较长的众筹平台,已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使其有能力形成基于这些客户信息的“大数据”,创建“众筹营销分析平台”,为众筹发起者及投资者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8]。

相比之下,国内众筹行业的发展起步较晚。2011年5月国内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9]的成立将众筹正式引入中国,随后众筹行业不断发展壮大。近三年,中国众筹发展迅速,2014年众筹平台开始爆发式增长,当年共有154家平台上线,2015年新上线的众筹平台达到222家,截至2016年末中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为337家,产品众筹和股权众筹累计筹款分别达到86亿元和65.5亿元,2016年全年互联网众筹总规模在220亿左右,其中互联网巨头支持下的众筹平台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国内目前的众筹平台类型有产品众筹、股权众筹、汽车众筹、房产众筹和公益众筹。伴随众筹行业的持续发展,吸引大量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入驻,与众筹模式相结合,众筹行业的生态圈初现雏形[10]。

然而,迄今为止,专利转化众筹的开展在国内外则鲜有提及。所谓专利成果转化众筹,是指为了专利成果转化这一特定目的,以网络作为平台,在指定期限和设定额度内,从普通公众筹集小额投资资金的行为,其本质是在互联网上面向投资主体开放的风险投资。专利成果转化众筹具有以下特点:①筹集资金目的的确定性,众筹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将特定的专利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专利技术的商业化;②投资主体的广泛性,该模式以网络为平台,面向不确定的社会公众筹资,集中利用社会公众的财力;③投资风险的分散性,筹资的数额是事先设定的,社会公众每一个体的投资数额很小,投资风险较为分散;④筹集资金的可靠性,虽然每一投资人的投资很少,但投资人数众多,累积投资数额大,筹资的预期目标往往容易实现;⑤筹资信息的透明性,需要转化的专利成果的信息是公开的,社会公众不仅可以通过众筹网络平台查询,还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证。

虽然专利成果转化众筹与科研众筹都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①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解决专利技术商业化过程中面临的项目融资困难和供需对接困难;后者是为了解决科研创新所需要的资金;②所处的阶段不同。前者所处的阶段是在取得科研成果并以专利的形式固定后,面向社会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后者所处的阶段是技术方案尚处于创建或准备创建的过程中;③风险大小不同。前者有成熟的技术方案作依托,实现专利技术商业化成功的可能性大,投资风险较小;后者因新的技术方案能否研究成功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相对较大;④功能多寡不同。前者具有商业推广、市场预估、项目融资、资源聚合等多重功能,可以逐一消解专利成果在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市场对接困难及项目融资困难;后者功能比较单一,主要是解决科研创新所需要的资金问题。

专利成果转化众筹与科研众包也存在较大差异。专利成果转化众筹是集众人之财力,其实质是依托互联网的公众风险投资。科研众包则是通过互联网聚集全球科研人员的智慧,协作进行科学研究,共同解决科研难题[11];其实质是集众人之智慧,是依托互联网的万众创新。不过,专利成果转化众筹由于在项目融资过程中,也不乏投资者从研发设计角度为项目推广出谋划策,所以它可能呈现出某些类似众包的特征,但究其根本,仍然是借由互联网向社会投资者开放的风险投资模式。

2.1 众筹模式与专利成果转化在法律制度层面可以相互融合

专利成果已抢先一步,为防范众筹中面临的技术盗用风险,做了法律上的准备。

近年来在国内外众筹发展史上,不乏创意或技术被抄袭的前车之鉴。2013年8月,Kickstarter上出现了一个手机智能按键众筹项目——Pressy,该项目凭借其技术创意优势和价格优势,很快成功募集到了400万人民币。结果未及该产品正式发布,国内就出现了大量同类效仿产品,诸如小米手机的“米键”,360手机的“智键”等。事实上,该项目发起人已计划从筹得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来申请专利权保护,结果专利申请尚未提交、产品还没生产,技术市场就已被其他厂商抢占[12]。

为有效应对项目众筹过程中的技术盗用风险,专家建议项目发起人对产品的外观样式,提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产品的核心关键技术,提前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如果发起人没有条件申请专利保护,则众筹平台可采取创意和技术的部分展示,只披露项目基本信息的策略,确保核心技术不被抄袭。

作为提交众筹前已有专利授权的项目,若后期出现“山寨”事件,非但不会在维权当中陷入被动,相反可以抢占先机赢得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专利成果转化于众筹的开放性、技术抄袭的高风险而言,具有极高的适应性。

2.2 众筹平台可以为专利成果转化进行商业推广

众筹平台可以宣传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为成果转化进行商业推广。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最熟悉的众筹形式莫过于京东、淘宝这样的电商平台发起的类似产品预售或团购方式的产品众筹,尽管有人说这样的众筹已经偏离了传统众筹的实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众筹平台发挥的广告营销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国内众筹平台上的产品众筹数据显示,国内平台上通常是已经量产的产品、即将上市的产品甚至是已上市产品的众筹[13]。显然,募集资金并不是这类项目的出发点,提高产品曝光率、进行市场营销才是最终的落脚点。以京东众筹为例,平台服务费为筹款金额的3%,如果某款产品只是为了增加曝光,即使筹款率很低,也是做了很大的宣传,况且实际上并没有花费广告费用。

现实中,一套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要包含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内容。大量的专业信息和复杂的技术图纸,不是一般民众在短时间内可以消化理解的。即使一项专利技术很有应用价值,也可能会因为不够通俗而得不到广泛关注,以致与对应的需求方失之交臂。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借由众筹平台,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项目包装、方案优化后,以视频、三维动画等更为简单直接的方式,进行线上展示解析推广,使闲置的科研成果获得复苏,同时也向愿意了解相关科技发展动态的社会大众打开一扇窗。众筹平台通过向不特定人群释放更浅显易懂的技术讯号,从而扩大了产品潜在受众面,无疑是对专利产品(技术)最有利的商业推广。

2.3 众筹平台可以为专利成果转化进行市场预估

专利只是对最新研发出来的独有产品或技术的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它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是要经过市场检验的。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企业新产品上市往往都要经历严苛的市场调研,以便精准了解市场动态和消费者的需求,为企业制定营销计划和进行战略决策提供依据。国外的一些知名成功企业,如日本的卡西欧、美国的柯达、李维斯等都十分重视市场调研,用于前期市场调研的资金有时甚至超过了后期研发费用。然而,在现实当中,进行这样的市场调研不仅耗时耗力,而且由于受到问卷信度与效度、抽样范围、访员作弊等等因素的影响,获得一份准确且质量较高的市场调研报告难度也相当大。

众筹平台所具备的衍生功能——市场调查,可以对专利产品(技术)的市场前景进行预估,让复杂的市场调研的过程事半功倍。众筹是线上线下之间通过投资行为展开的互动,因此,从众筹的数量和资金可以看出市场对某款产品的需求热度。投资人用资金为自己心仪的产品投票,发起人以筹得资金的多寡来验证该项目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这无形中是在为专利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进行最真实的调研。如果专利产品(技术)获得认可,筹措到必要的资金以后,可以接着通过众筹平台社区进行反馈,再次为项目进行推广;如果市场认可度不高,也可以依据平台的反馈结果,对现有产品(技术)进行调整,向更贴近用户需求的方向进行改进。众筹平台的这一市场验证功能不仅为优秀项目的识别提供了可能,也有利于通过分析长期验证结果来把握项目变化规律或投资者的偏好趋势[14]。

确立专利成果转化的众筹模式,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专利产品(技术)与市场需求相脱节的状况,由此确立专利成果转化的市场导向机制,促进产学研一体化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快整个社会以创新创业促发展的步伐。

2.4 众筹平台可以为专利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渠道

与风险投资和民间非正规融资相比,众筹融资具有无可匹敌的优点和极高的适应性,理所当然地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佳融资渠道。

首先,众筹门槛低,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开放。众筹最显著的特征是草根平民化,不关注项目发起人与投资人的年龄、身份、职业,也不要求其提供抵押担保、资信证明。众筹平台突破了传统投融资模式的限制,放宽了对投资金额的限制,降低了投资门槛。当今没有比互联网更开放的渠道,众筹模式利用互联网连接所有点对点的服务,使更多投资人可以通过小额投资方式,参与到自己感兴趣的创新项目当中,形成了一个开放的投资环境。

其次,众筹效率高,比其他融资方式更灵活。对于众筹融资而言,项目的发布、推介和交易环节均通过互联网实现,大大提高了投融资双方的沟通和交易效率。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需要繁杂的抵押手续、需要多方考察还款能力,发起者只需要把自己的项目进行充分展示,使更多人能够接触到,并说服与之有共同兴趣的人,即可以众筹到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解决创业者最迫切的燃眉之急。

最后,众筹成本低,比其他融资方式风险小。融资人如果向银行申请贷款,一旦项目失败无法偿还债务,那么银行会强制清偿抵押物。而众筹融资付出的是股权,失败之后也只需付出债权的一部分就可以了。对于项目融资人来说,只要对参与者保留充分的知情权就可以了。

2.5 众筹平台可以为专利成果转化聚合社会资源

众筹是集资金、信息、人气、智慧诸要素于一体的多元资源整合模式,借由众筹平台可以多方位助力专利成果转化。成功的众筹项目筹到的不仅仅是资金,更多的是资源和人气。众筹模式依托互联网,在为创业者筹集资金的同时,宣传品牌,有效连接各方力量,解决之前因渠道不畅带来的各种困难。众筹平台既是资金对接平台,又是资源整合平台;既是人脉互通平台,又是品牌推广平台。

为了多渠道发展,很多知名品牌甚至尝试改变原有商业拓展模式,通过众筹来推广产品,快速抢占市场。此类项目重点不是融资,而是项目投资人丰富的社会资源。电影《大圣归来》众筹的成功,很大部分靠的就是筹人气,在业界堪称调动人气、争取资源的不可复制典范。《大圣归来》的投资人来自金融圈、上市公司和电影圈,有企业法人,还有专业投资人,投资金额少则一两万元,多则数十万,项目总投资金额达780万元。部分投资人还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为该片提供了长时间的免费户外广告。另外还有一个投资人,在欧洲有非常强大的发行渠道[15]。这充分说明,众筹为发起人筹得的钱是带资源的钱。既拥有资金又拥有强大的资源,无疑会极大地提高项目的成功系数。

众筹平台还具备整合外部信息和集体智慧的功能。平台会在每个项目发起的网络页面设置“评论社区”,供投融资双方沟通交流。一方面,部分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在浏览项目信息后,会在网络社区中留言吐槽,表达各自的消费需求和偏好,以及对产品外观、性能、质量等等的心里预期。据此,项目发起人得以见到真实的市场状况,了解到大部分投资人的真实看法,吸取投资人的建议,并由此提出专利产品(技术)的改良设计方案,形成更加科学缜密的项目规划,降低项目后期的市场不确定性,提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另一方面投资者在社区分享自己参与某项目众筹的体验与感悟,影响潜在投资者的行为偏好[16]。

3 专利成果转化众筹面临的现实困难

3.1 法律制度保障不足

首先,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边界模糊。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基于互联网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17],二者在形式上极其相近,边界模糊。在互联网金融乱象频发的背景下,面临国内较差的诚信环境,稍有不慎股权众筹就会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沼。因而,很多项目不得不绕股权众筹而行,采取产品众筹或其他融资模式,以规避法律问题。

其次,仅“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被纳入自律管理范围。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即私募股权众筹,是传统私募股权融资的互联网化。2015年出台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仅将私募股权众筹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同时规定,其只能向特定投资者推介,并且投资总人数不能超过200人[18]。这一规定,与众筹的理念背道而驰,使本该公开、开放的众筹,丧失优势,施展余地大为受限。

再次,公开股权众筹融资难度较大。公开股权众筹等同于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遵守《证券法》及其他行政法规。因此,公开股权众筹,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股权众筹还应当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比如公司应注册存续三年以上,满足一定的盈利及净资产要求等。这样一来,就会极大提高公开股权众筹的门槛,把个人众筹、项目众筹及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统统排除在外,这些主体若进行公开股权众筹即属非法。

最后,股权众筹监管政策不明朗。2015年8月,互联网众筹被划归证监会创新部监管。公开股权众筹监管试点工作还未及正式开展,2016年8月,证监会创新部却已宣布解散,股权众筹相关的监管办法将继续处于不明朗状态。面临现有法律制度不可触碰的道道红线,股权众筹难施拳脚。

3.2 融资环境培育不良

科技成果转化划分四个阶段,即科学成果阶段、技术成果阶段、技术产品阶段、技术商品阶段[19],其中技术产品阶段所需的研发资金较大且财务收益不稳定,进入到技术商品阶段收益回报才趋于稳定。这正是目前国内众筹“跑偏”,发展受到局限的最大原因。国内做得像Kickstarter一样,主要支持产品在原型机阶段和尝试模具阶段的众筹平台凤毛麟角。目前中国最大且成立最早的众筹平台——“点名时间”,2014年8月宣布转型为智能硬件首发展示平台,由支持创意阶段的众筹转为支持量产前产品的“预售”,以适应国内众筹环境,吸引更多投资者。与之前相比,这一改变有效降低了风险,增加了众筹投资数量。

“点名时间”这种将众筹阶段进行后移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是面临国内众筹环境不佳情况下的无奈之举。欧美发达国家的人们,会顺理成章地认为类似Kickstarter这样的众筹平台是支持梦想的平台,帮助别人实现理想的出发点,决定了这部分投资人心态包容、富有耐性。相反,国内的众筹参与者,绝大多数是为了“逐利”,他们更看重的是项目的物质回报,加之国内诚信环境的缺失,导致众筹平台不得不通过竭力避免项目失败,保障绝大多数投资者按时获得收益来维护平台声誉。专利成果转化类的项目,正是开发周期较长、开发失败率较高的一类。如果成果转化的前期阶段就采取众筹模式,难度大、风险高,恐怕只能在条件成熟时依赖境外众筹平台。尽管众筹在国外之前的发展历程中,科技产品在研发早期就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胜枚举,但是,风险较高、回报期长的项目若要赢得更多国内投资者的青睐,尚需进一步培育中国的众筹环境。

4 专利成果转化众筹模式的具体设想

针对中国专利成果转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专利成果转化众筹面临的现实困难,特提出以下设想,以达到提高专利成果转化效率和水平之目的。

4.1 加强平台建设,构建信任环境

基于众筹平台在整个模式中地位十分关键,它既是成果转化的中介,又是线上营销中介和投融资双方沟通融资的中介。众筹平台唯有努力肩负起项目监督者和指导者的责任,才能赢得广泛信赖,打造整个社会信任众筹的大环境。众筹平台若要完成成果转化任务,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第一,规范尽职调查,真实披露信息。众筹平台必须注重项目风险,保证项目发起人的可靠性和项目的真实可行性。众筹平台在项目上线前,一定要进行尽职调查:剔除质量不高、不切实际的项目;同时与银行征信系统建立联系,考察发起人的信用状况,通过企业财务报表考察企业经营状况。为减轻众筹双方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人信任度,平台对于调查获取的发起人资料应视其筹资规模向投资人披露。规范严格的尽职调查是防控融资欺诈的唯一保障,平台应尽审慎之义务。

第二,创新营销手段,调动社会资源。充分运用形象展示动画、图片,精彩的影音视频等工具,对原始专利产品(技术)进行包装及策划,清晰表达该项产品(技术)的独有创意、先进性功能,让潜在投资者对项目获得通俗直观的了解;制定详尽可行的商业计划书,描述产业未来发展的美好愿景,获得投资者对产品(技术)性能、商业资源和量产能力的认可,树立起投资者对项目的良好印象,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人。

第三,严格筹资管理,注重风险管控。众筹平台如能对投融资信息进行定期鉴定、审查,对筹集的资金和项目后续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把控,防患于未然,提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

4.2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专利成果转化众筹是回报周期较长、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同等条件下,谁都愿意选择收效较快的稳健项目。在这种情形下,仅凭发起人对未来愿景的美好描述和部分投资人对项目的信心,终究难以为继。唯有确立一种特殊的投资人收益保障机制,才能平衡因成果转化项目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带来的利益差异。以下做法可供参考:

第一,由政府设立“专利成果转化风险基金”,帮助分散专利成果转化融资的风险。在发生成果转化项目众筹项目失败或未能按期回报投资人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比例为投资人弥补损失。

第二,引入保险机构,为专利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人提供保险服务。专利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投资人,可以在进行投资的同时向众筹平台推荐的保险机构投保,在未来项目失败不能收获预期收益的时候,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补偿。

第三,专利成果转化众筹融资应当允许投资者撤销其出资承诺,并在赋予股权众筹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允许投资人通过转让股权顺利退出项目。

4.3 确立防控融资欺诈的制度办法

其一,建立众筹项目审核制度。众筹平台有义务对上线融资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①项目发起人(自然人、企业)的信用状况或财务状况,对信用度不高的项目发起人,财务状况不佳的企业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②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行性;③该项目本身的信用评级状况;④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及归属情况。众筹平台需对其所发布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连带责任。

其二,建立发起人信息分级披露制度。项目发起人需根据筹资规模不同,向投资人及众筹平台不同程度地披露规定的信息。

4.4 给予众筹项目适当的政策倾斜

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众筹融资豁免注册制度”,给予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政策倾斜。受到现有法律制度的限制,由于公开面向社会进行股权众筹涉嫌“非法集资”,公募股权众筹一直是国内回避的融资形式。如前文所述,众筹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小微企业的最佳融资渠道,突破原有法律框架,赋予公募股权众筹合法地位,是大势所趋。同时,借鉴JOBS法案的“众筹融资豁免注册制度”,简化融资条件和程序,才能维持众筹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优势。但是,这一豁免只能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和小微企业,并且对融资规模和期限都要做相应限制,同时备案登记必不可少。

5 结论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众筹模式可以为专利成果转化开辟绝佳的通道。目前,众筹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广泛运用,尽管面临诸多政策监管障碍,互联网金融依然势不可挡。对于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金融创新形式,我们的态度应该是:采取有效法律手段,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使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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