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荣
(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苏镇江 212000)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县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是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污染源排放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应急和预警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1]。环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公布以后,环保与污染源企业发展日益紧密,企业对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监督性监测数据质量的好坏将对政府或企业造成直接的影响[2]。因此,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成为环境监测部门面临的重大挑战。笔者就日常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给出建议。
实际监测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污染物没有对应的评价标准的问题,比如化工企业废水、废气中作为企业的特征污染物的复杂有机物,因为缺少评价标准而无法进行达标评价。另外,实际监督检查中经常发现企业通过雨水排口偷排或事故性排放污水的情况。对雨水排口进行监督监测后,因在现行的评价标准体系里找不到针对雨水排放的标准,实际操作中有的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进行评价,有的用行业标准的一级标准进行评价,有的用受纳水体的水质目标值进行评价,如此评价不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此外,评价标准中往往会规定污染物的分析方法,由于环境监测方法的迅速发展,实际监测过程中所用的分析方法往往都不是评价标准中所指定的方法,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规定氮氧化物的测定方法为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实际监测过程中往往使用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实际监测分析方法与评价标准中指定的不同,在监督监测与司法联动中样品的合法性认定时存在较大隐患。
企业污染源排放标准一般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来确定。实际监测过程中,由于新标准代替老标准,行业标准代替综合标准,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等,企业污染源排放标准的确定是比较复杂的,不能照搬环境影响评级文件及批复。比如江苏某发电机组的排放标准有可能要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1)、《关于执行大气污染源特别排放标准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火电厂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苏办函[2014]1422号)、《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来确定。企业排放标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抓手,是企业达标排放的标尺,因此一定要准确、严谨。企业排放标准的延续性、权威性发布应当由环境管理部门实施,实际工作中却往往没有确定的处室进行扎口,因此环境监测、监察等部门在实际监测、监督检查过程中很难准确把握企业污染源排放标准,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一般分为例行监督性监测和临时性监督性监测。例行监督性监测一般年初由各级环境主管部门下达监测任务,比如国控、省控、市控监督性监测任务;临时性监督性监测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安排,比如配合各种执法监测。在进行例行监督性监测任务时,由于监测部门不掌握企业生产状况,经常出现监测人员到了企业却被告知停产,既浪费了监测资源,又无法保证监测任务能够按时完成。或者监测人员到了企业门口后无法即时进场,等二三十分钟再进场监测时所取样品可能并不能代表企业平时的真实排污水平。如果提前向企业了解生产状况再开展监测,企业往往会有所准备,当时的生产工况和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可能会与平时正常运行情况不同,这样达不到监督监测的效果和目的。
监督性监测的实验室分析过程质量控制可以通过空白、平行样、加标回收等多种措施进行定量考核,来保证数据分析环节的规范化。但实验室前端的采样、样品制备和保存等仍是薄弱环节。首先影响现场采样规范性的因素比较多,比如污染源监测点的规范化设置,采样前仪器设备的校准,采样过程的规范性,现场工况核实,采样记录填写,样品的保存、运输和交接等。其次,环保部制定了《固定废气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等一系列监测技术规范,为规范监测行为,保障数据质量提供了有效支撑,但是规范内容描述普遍比较笼统,不够直观,对于基层的现场监测人员来说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另外现场监测质量控制没有定量的指标考核,仅靠监测人员对监测规范的自觉遵守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难以达到效果。
现有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或制度已不能满足监测体制机制变化的新形势需要,为此国家层面要修订环境监测系列文件,从立法上确立环境监测的地位,明确各方责任,为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政策依据。要进一步完善污染源排放评价标准体系,不断丰富排放标准中污染物因子的种类,满足实际监督性监测评价的需要。另外,污染源排放标准制定时要注意提高系统性、时效性,避免监测方法发展过快与评价标准之间的矛盾。我国正逐步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新体系下,污染源评价标准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制度将紧密衔接,因此各级环境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关部门责任,重视污染源排放评价标准的管理和权威发布。
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监督性监测数据质量关系着污染源企业的发展,也体现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水平,在目前全民对环保的高度关注、信息日益透明化的大环境下,提升监督性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发展的内、外部共同迫切的要求。通过把握监测过程中的细节,规范化监测,是保证监督性监测质量的关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急需国家层面制定标准化的监测技术规范,采用比较直观、说明书式的形式对各个环节进行限定。另外,将GPS定位系统、资料实时上传、“封瓶留影”制度广泛应用于现场采样和样品运输过程,探索建立手工监测各环节全覆盖质量管理体系。再者,可以通过联合监测、分环节委托不同监测机构采样测试等手段,提升监测数据质量。
基层监测站作为监测网中最底层,是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者,但却是能力最薄弱的一环。尤其是县区级环境监测站,不论从监测设备硬件、监测人员培训、资金投入还是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有待提高。特别是在当前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环保部门监测垂直管理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行属地管理,具体由县区级环境监测站实施,在这个大背景下,加强县区级监测站监测能力的提升迫在眉睫。
我国已逐步形成以企业自行监测为主的污染源监测体制,监督性监测将主要关注超标企业、被投诉或举报的企业、污染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突发事故的企业等,这就需要环境监测与监察、监控中心、应急、信访等部门做到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决策、联合行动。目前推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与环境管理部门的几乎所有管理职能集中在排污许可证上,实施“一证式”管理,这为污染源信息共享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有利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有的放矢,高效、快速响应。
综上所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环境执法、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其数据的质量决定了政府环境管理的水平。只有有效解决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中相关制度、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等问题,才能保障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准确、有效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