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雷 夏文文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南京 210036)
江苏省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化工园区内企业相对集中,化学品种类繁多,化工工艺复杂[1-5],造成污染的污染物种类也较多,根据前期对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监控预警基础现状的调查结果发现,现阶段江苏省的化工园区普遍存在监控预警体系及污染监测响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然而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需要相关部门立刻进入应急状态,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监控工作。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化工园区的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响应机制已无法满足环境管理工作需求。因此,构建一套机制完备、组织有序、程序顺畅的全省典型化工园区污染监测监控联动响应机制就显得极为重要。
江苏省有较好的化工产业基础,规模较大的国有及非国有化工企业的资产超千亿元,占全国比重较大。生产的产品在种类和规格上较为繁多,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多年来,江苏化工的发展主要集中在长江沿岸各有关城市,形成具有集群优势的产业带,集中了我省2/3以上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生产力。在这一产业带上,从乙烯、煤油、酸碱盐及聚酯等上游产品,到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有机原料等中游产品,再到专用化学品、化工产品、化工新材料等下游产品及为众多相关产业服务的终端产品门类齐全,专业配套,产业链紧密,是我国极为重要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特大型制造基地之一。
江苏省在省级环保部门共有58家省级以上化工园区注册管理。根据调查,江苏省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首先,江苏省化工园区的分布主要呈现四个特点。第一,区域分布呈现不均的特点。大部分的化工园区分布在沿海和沿江地带,长江南岸的化工园区数量较密集且发展较快、长江北岸的发展则相对较滞后,沿海和沿江地区的化工园区及其产业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当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苏南地区园区数量占全省近一半,各地级市中苏州、无锡分布较多,宿迁、南京和扬州分布较少。第二,全省化工园区中的化工企业数量近2000家,过半企业集中分布在4座城市中,苏州的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数量均局全省首位。第三,化工园区的规模大小与数量呈反比,中小型园区占比超过70%。第四,园区的主导产业以精细化工类和综合类为主,分别占50.9%和20.8%。
其次,在化工园区内及园区外500米范围内存在敏感点的园区占统计数的92.5%,化工园区的生产状况对敏感点造成的影响是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及污染监测监控响应机制建设的重要考量依据。
再次,江苏省超过70%的省级化工园区没有设置专职环境监测机构,没有针对化工园区环境进行日常监测的能力,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监控预警能力及污染监测监控响应机制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参与调查的园区中承担园区环境管理职责的机构众多,环境管理水平层次不齐。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响应机制是整个应急过程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建立健全污染监测监控响应机制,才能对各种环境突发事故做到实时的监测及准确、快速的预报,才能为有效地降低灾害损失打下坚实的基础。
化工园区污染监测监控实施分级响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化工园区实际情况,根据环境风险物质的阈值首先对环境污染预警信号进行等级划分,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及预警阈值的研究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初步分为四级,预警信号满足响应条件,经审核后发布。从低到高颜色依次设置为:
四级预警(Ⅳ级):蓝色预警;
三级预警(Ⅲ级):黄色预警;
二级预警(Ⅱ级):橙色预警;
一级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化工园区的环境监控预警工作具体由园区企业和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协同承担,园区环境监测部门同时负责园区环境监控预警信息的对上报送,省级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全省园区环境监控预警信息的报送进行监督管理。
2.2.1 化工园区企业内部的环境监控预警工作
化工园区企业作为园区内环境监控预警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各自污染源日常的监控预警工作,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内控措施,避免内部污染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和扩散,同时将异常信息及时报送园区所在地的环境监测部门。园区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园区企业的监控预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2 化工园区及其周边敏感点位的环境监控预警工作
园区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作为园区及其周边敏感点环境监控预警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园区及其周边敏感点日常的环境监控预警工作,一旦发现异常,经核实后应立即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
2.2.3 涉及水源地和跨行政区污染的环境监控预警工作
园区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作为涉及水源地和跨行政区污染环境监控预警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水源地和所辖区域的日常环境监控预警工作,一旦发现异常,在经核实后除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还需立即报送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并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水源地和跨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化工园区环境预警应急工作总体参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09]436号)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等文件和规范执行。
2.3.1 预警应急信息上报
化工园区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园区环境质量要素异常变化信息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应在四小时内向上一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相关情况上报至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先于下级环境监测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环境监测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环境监测部门。
2.3.2 预警应急信息报告分类
(1)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快报
凡监测园区范围内发生水质、空气污染事故时,须按要求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快报。
(2)自动监测系统预警监测快报
凡所在园区范围内或周边区域建有水质或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并负有管理责任的环境监测部门,当发现水质或大气自动监测数据发生明显异常时,须上报预警监测快报。
2.3.3 预警应急信息上报内容
(1)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快报
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快报内容应涵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经济损失及人员伤害、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浓度和大致范围、处置措施等。
(2)自动监测系统应急监测快报
自动监测系统应急监测快报内容应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监测到的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分布大致范围,预警期间自动站的仪器标液(气)核查及校准情况,实验室比对情况,污染原因分析,伤害推测及损失等。
化工园区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制定有效的、完善的污染监测监控联动响应机制,有利于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做到及时掌握园区污染发展的趋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若想防患于未然,还需要我们积极吸取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完善污染监测监控联动响应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