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研究

2018-02-05 00:45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18年11期
关键词:土壤环境环境监测监管

叶 军

(建湖县环境监测站,江苏 建湖 2247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些年我国各地区“重化工业”的发展动向愈来愈明显,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化学品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现象[1]。目前,我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十分令人担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污染问题突出,使得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如何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科学保护土壤环境已成为十分重要的环保研究课题。

1 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分析

土壤环境监测不仅是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环境管理的关键环节,而监测获得的数据能够为环境执法提供有效的依据。土壤环境监测制度指的是为避免土壤污染,改进土壤环境质量,由专业的环保监测机构依法制定程序与权限,遵循科学的标准规范周期性监测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其变化趋势,同时向环保监管部门提供监测报告的制度[2]。监测土壤环境能明确污染物分布情况及种类,甚至是污染途径,进而准确预估其变化趋势,把握可能出现的重大环境隐患[3]。制定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不仅能规范土壤环境监测行为,还可避免土壤污染加剧,有效保护土壤环境。

2 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中的问题

2.1 不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内容

2.1.1 未统一监测标准规范

我国空气与水环境监测指标、技术体系及评价方法趋于成熟,土壤环境监测的发展与其对比则处于严重滞后状态,并且在环境监测发展中依旧是薄弱环节,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土壤环境质量也相应出现变化,进而使污染现象进一步加重。另外,有关监测技术规范与监测标准处于滞后状态,若不能进一步完善技术指导规范,使其更加科学化,满足监测要求,将无法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土壤监管的需求。

2.1.2 监测监管体制不顺

客观上来说,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应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分工负责管理,其中环境保护部门为统一管理的主体,农业部门为分工管理的主要负责方,但当下环保部门仅统一监管土壤污染监测,未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实行有效的管理。国家规定环保部门监管土壤环境监测,但过于集中的监管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出现质疑监测结果的情况[4]。另外,国家规定农用地土壤为监测的主要对象,监管对象为农业部门,而未相应规定其他地区的土壤质量监测,各个行政部门缺乏联系及沟通,更不用说监管部门能够统一管理。

2.2 不健全的监测制度法律体系

2.2.1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度长期空缺

长期以来,我国对土壤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土壤污染防治法曾处于缺位状态,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走经济优先发展道路,使政府忽视了对土壤环境的保护。二是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存在差异,相关内容散见于《水土保持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人们未认识到专门立法的必要性[5]。令人欣慰的是,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的颁布,既有助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又为我国开展土壤防治,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法律基石。

2.2.2 环境监管制度落后

通过汇总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笔者发现,国家在环境监测方面的立法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比较落后的有《全国环境监管条例》,效力等级低的有《环境监管办法》,且未出台新的《环境监管条例》[6]。2009年,国家针对《环境监管条例》展开了意见稿征求活动,但直至最后也未能出台。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从中不难发现,环保部门拥有较大的管理权力,但其升级时间较短,发展尚不完全,外加政府各个部门机构重叠,职权明确,不会轻易受限于其他部门,最终造成此条例至今被搁置。

2.3 不到位的环境监测制度保障

2.3.1 未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土壤污染具有危害突然性、滞后性与隐蔽性等特点,一旦污染物超出土壤容量阈值,将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7]。为避免出现重大污染事件,增强土壤防控污染的能力,构建预警体系十分必要。我国大气、水污染等预警监测体系的初步建立花费了较长时间,因此也应当建立并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的相关预警体系。

2.3.2 财政保障不到位

首先是监测仪器方面,监测设备配置水平落后于土壤环境监测发展的步伐,这是我国当下环境监测站比较常见的情况,特别是基层环境监测站。监测技术人员专业素质缺乏,使得监测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另外,设备的维修费用也是监测工作开展中的难点,此类监测设备使用频繁,因此故障发生率也较高,专业维修花销大。其次是运行经费方面,土壤环境监测评价前,需历经布设,采集、流转、制备及保存样品等多个环节,保存措施、物流费用等均需花费不小的资金[8]。相关技术人员工资福利低;监测工作开展的办公费用、研究经费等公益性事业经费严重不足;科技创新、岗位津贴福利不合理;新型科技研究动力低等,均体现出财政保障不足。

3 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的对策

3.1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3.1.1 制定污染防治立法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整体上不容乐观,部分区域存在严重的污染。众所周知,土壤污染会间接或直接地危害到百姓的饮食用水与食品安全,其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9]。我国土壤污染预防治工作基础较为薄弱,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百姓健康与食品安全等角度出发,我国应当尽快统筹规划,建立完整、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保护土壤环境。2017年,国家已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上日程,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2018年8月,《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出台。

3.1.2 修改规范与法律文件

《环境监管办法》是指导与规定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的办法,土壤环境监测需受其制约,但此办法已远远落后于环境监测技术发展的进程。2009年,《环境监管办法》修订稿启动征求意见,也发表过草案稿,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尚未能出台。完善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使一些政策性文件更加法律化,能使土壤环境监测制度更加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能增强政策文件的约束力,使土壤环境监测真正有法可依。

3.2 完善监测制度内容

3.2.1 监测标准规范统一化

为进一步保障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合理开展,应当将生态环境部作为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的唯一权威部门,再由其授权委托或组织其他行业、部门等重新制订适合不同土壤类型、性质且专门的监测技术规范,借助先进的监测技术,完善并统一操作性强的技术规范,以有效解决监测技术陈旧、方法数量不足等问题,在提高监测技术水平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等情况。此外,还需尽快明确监测分析方法,并及时更新补充,通过国家环境标准的方式发布,以确保监测数据分析更具可信度与科学性。其他部门可以自行拟定分析方法,如果监测结果存在差异,则以国家标准为主。

3.2.2 明确监测对象

尽快明确土壤环境监测对象,将国家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值作为基础,结合无机物、有机物与毒重金属等探测结果增加控制指标,对于尚未纳入的无机物和有机物,需综合考察影响土壤环境变化的因素,尽快增加新的监控指标,早日出台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所处地区具体情况,借鉴国家相关标准,制定适合自身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添加适宜的监控指标。我国当下缺乏针对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污染监控指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详细解释了建设用地,并分类分级地规定了污染监控指标,如有机物、金属等[10]。尽管如此,依旧需要不断探索与研究建设用地中的土壤污染标准,将滞后的污染监控指标尽快找出,从而准确把握污染监测信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2.3 明确土壤环境监测机制

为防止土壤环境监测监管权限划分不清或监管出现冲突,需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权限与管理职能,以达到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土壤环境监测的目的。改变零星式管理模式,确定生态环境部门统管权限,在其他部门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要求监测配合,将监测所获信息定期上传到数据库,以达到共享的目的,并且其在监测工作中仅具备参与、提出建议与配合的义务,不授予单独决策的权力,由环保部门严格监督。

3.3 加强监测制度保障

3.3.1 纳入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为了提高土壤环境的应急处理能力,人们需构建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对于大气与水质量污染监测,人们已掌握先进的技术、科研经验,而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也初步形成,这为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土壤归于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中,需参考、引用先进的技术,多引进高科技设备仪器,做好监测基础工作,不断利用网络资源与各类监测手段,构建自动监测及数据系统,将相关计划制定好并组织实施,以采取措施积极干预土壤环境监测预警。

3.3.2 加强财政支撑

增加各地区财政预算,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各地区财政预算的重点应当放置于土壤环境监测中,尽量细化开支,如监测维护费用、设备更新费用、监测人员的津贴奖金支出以及运行经费开支等,特别是对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人进行奖励。另外,国家应针对土壤环境监测设立专项资金,尽量缓解地方政府的财务压力,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的财政压力,使科研与监测经费不足的情况得到良好解决,最终保障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4 土壤环境的质量监测技术路线

4.1 监测点位

根据我国相关规划中全面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并逐渐开展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以及污染场地监测的要求,需要在调查土壤污染物的同时,以代表性、可比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原则为基础,着重监测农田、果林以及饮用水地附近土壤资源,确定这些地区作为国家监测点位,实现周期性(5年一周期)监测。另外,对于敏感地区或污染高风险区域,应采取加密跟踪监测的方式评价土壤污染情况。

4.2 采样与制样方法

4.2.1 采样

在采集样品之前,应首先记录下点位的坐标并拍下照片,然后采集表层的土壤,此过程需要填写采样记录并存档。

4.2.2 风干

将采集土壤带入风干室并放置在风干盘中,将杂物(石块、植物残留、动物残留等)去除后,摊成薄层。

4.2.3 粗磨分样

经粗磨后,将样品进行称重,并保留3份样品,包括国家样品库样品、省级样品库样品和现场研究样品。对现场研究样品继续进行研磨并通过尼龙筛选得到2份。

4.2.4 细磨分样

采用玛瑙球磨机,将其研磨并通过更精细的尼龙筛,经四分法得到样品,将其装瓶以备用。

4.3 监测指标与评价方法

在建成全国性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站后,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要求,综合全国其他地区的调查结果,开展例行监测工作,主要监测指标为pH、重金属元素、多氯联苯类含量和阳离子交换量等。

4.4 质量保证

监测路线的有效执行,离不开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保障。人们应建立并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土壤环境的相关监测报告符合要求,达到标准可信度。对于土壤监测的具体工作,需要根据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在实验室中进行空白试验、密码平行样以及标准样的质量控制。对于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分析记录和前处理记录、报告记录等应保证齐全,同时应建立完备的土壤样品档案,保证各样品都能进行再现性的复测。

5 结论

土壤环境监测是了解其质量状况的有效方式,尽管我国当下已建立相关监测制度,但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尚不完善,仍未有效把握土壤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此外,土壤环境污染及质量改变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污染变异化与多样化使得土壤修复需要付出较高的金钱与时间成本,且不一定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立足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人们应当根据当前土壤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强化监测行为,建立健全、科学、切实可行的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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