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造林密度对林木的影响

2018-02-04 07:47杨丽丽
农民致富之友 2018年24期
关键词:材积林分种苗

杨丽丽

1.造林密度

1.1密度对直径生长的作用

1.1.1密度对直径生长的作用还表现在直径分布上。直径分布是研究林木及其树种结构的基础,在林分生长量、产量测定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1.2在一定的树木间开始有竞争作用的密度以上,密度越大,直径生长越小,这个作用的程度是很明显的。

1.2密度对干材质量的作用

造林密度适当增大,能使林木的树干饱满(尖削度小)、干形通直(主要对阔叶树而言)、分枝细小,有利于自然整枝及减少木材中节疤的数量及大小,总的来说是有利的。但如果林分过密,干材过于纤细,树冠过于狭窄,既不符合用材要求,又不符合健康要求,应当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1.3密度对林分生物量的作用

研究密度对林分生物量的作用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对于以生物产量为收获目标的薪炭林、短轮伐期纸浆材林等来说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其次,因生物量是林分净生产力的全面体现,更能反映林分的光合生产力。如加杨在生长的最初时期里密度与生长无关,各密度的平均个体重几乎相等,单位面积上的生物量随密度的增加而增加。随着时间的变化个体不断增大,到一定时间后,竞争首先从高密度开始.并逐渐向低密度扩展。

1.4密度对单株材积生长的作用

木的单株材积决定于树高、胸高断面积和树干形数3个因子,密度对这几个因子都有一定的作用。密度对树高的作用是较弱的。密度对于形数的作用,是形数随密度的加大而加大,但差数也不大。密度对单株材积生长作用规律与直径生长的相同,林分密度越大,其平均单株材积越小,而且较平均胸径降低的幅度要大得多,其原因基本上来自于个体对生活资源的竞争。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2.1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2生产供应体系

2.2.1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2.2.2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核心,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3.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會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3.1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3.2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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