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马茜
电话:(010)66556335
传真:(010)66556334
电子邮件:66556319@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黄辉
电话:(010)59192899
传真:(010)59191875
电子邮件:pmd@agri.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1: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村、镇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县域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场所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包装物要求】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农药企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第十条【回收要求】鼓励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或者已经被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当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或专业化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回收。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场所或专业化回收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贮存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暂存于专门场所或容器,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
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应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及其规范的相关要求,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配备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等,并远离水源和热源。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活动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三条【转移要求】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转移出集中贮存场所,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委托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与专业化机构合作,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其代为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
第十六条【回收处置费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激励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引导农药使用者主动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农药废弃物管理】村、镇农户分散产生的农药废弃物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家庭卫生杀虫剂废弃物管理】分类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杀虫剂及其包装物的回收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二十条【地方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基本未得到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办法》的制定,将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制定《办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四)农药管理条例
(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六)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7]56 号)
三、《办法》起草过程
自2014年7月起,环境保护部组织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4月,形成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部分农药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
国务院2017年4月1日发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办法》起草工作,自2017年3月开始,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成立《办法》编制组,制定《办法》起草工作方案,召开座谈会,赴山东、江苏等地开展调研,两部门进行多次讨论协商,2017年10月,将《办法》提交环境保护部长专题会议审议。编制组根据部长专题会议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办法》基本框架与主要管理措施
(一)基本框架
《办法》共三章21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分类管理、部门职责、责任承担、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共10条,主要包括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包装物要求、回收要求、贮存要求、运输要求、转移要求、处置要求、委托要求、回收处置费用、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三章《附则》共4条,主要包括农药废弃物管理、家庭卫生杀虫剂废弃物管理、地方管理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
(二)主要管理措施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管理措施:
1.农药包装废弃物分类管理措施。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2016年6月14日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村、镇农户分散产生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规定,进入集中贮存场所前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集中贮存场所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危险废物管理。
2.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3.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办法》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4.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根据2016年8月1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的方案》有关“实施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为引导农药使用者主动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
5.家庭卫生杀虫剂废弃物管理措施。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2016年6月14日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废弃物,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分类收集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分类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杀虫剂及其包装物的回收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