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学
【摘要】最近20年来,国有企业的党费收缴工作误解和曲解并存,收缴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党费收缴工作的一些问题被清理出来并得到了纠正。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新近发出的明传电报,国有企业党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已经有了坚实的政策支撑,但要持续做好这项工作,依然需要继续关注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后续政策及其解读的调整。
【关键词】党费计算基数;党费收缴;工资分配制度;国有企业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工作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条件,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可以被认定为自行脱党。201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費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不少国有企业在党费清理过程中都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得到了及时纠正。2017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又发出了明传电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对党费收缴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带头落实好明传电报精神,继续推进党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是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的重要责任。
一、党费收缴历程概述
中国共产党向来注重党费收缴工作,早在1922年7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份《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就对党费的收缴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三大、四大、五大党章都沿袭了这一特点。六大之后,党费收缴标准虽然没有继续列入党章,但党中央却针对党费的收缴问题多次出台新规定。民主革命时期,党费收缴主要强调“筹集革命经费”,因此,收缴比例一直较高,很多革命先驱也都自觉地向党组织交纳了党费。
新中国成立后,党掌管了国家政权,工作经费问题不再突出了,“按规定交纳党费”成为了党费收缴工作的基本特点。不过,不少从革命战争年代走过来的老同志,依然保持着民主革命时期的风范,自己节衣缩食却向党组织交纳着规定标准之外的特殊党费。
计划经济时代,同类人员工资收入基本相当,党员对按标准交纳党费很少有异议。改革开放之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开,一些党员也陷入了“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不良习气之中。特别是在1990年之后,由于国家相继推行了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基本制度改革,虽然大家的收入都迅速增长了,但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也越发明显起来。收入增长速度普遍较慢的国有企业,在党费收缴工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良情绪。
改革开放时代,党费收缴工作的基本特点是“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在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将党费基数划分为五个档次:400元以下、400-600元、600-800元、800-1500元、1500元以上,交费比例依次为0.5%、1%、1.5%、2%、3%。
由于党费收缴实行的是“全额累进制”,每当跨越党费档次的台阶时,很多党员都会出现心理障碍。例如:一名党员上月收入为600元,党费的交费比例为1%,应交党费为6.00元;本月收入为601元,党费的交费比例变为1.5%,应交党费为9.02元。工资总额只增加了1元,而党费却增加了3.02元。实际收入虽然只减少了2元,使一些人总觉得心里不是滋味。
特别是到了2000年前后,随着整个社会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不少党员的交费比例都达到了2%、3%的档次,想方设法地曲解、低估党费计算基数,成为了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二、对党费计算基数的曲解
按照1998年1月中组部印发的《规定》,党费的基数是“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对于企业人员而言,还有着进一步的阐述:“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而到了这个时代,很多国有企业都使用“岗位技能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等取代了传统的“结构工资制”,基本工资、津贴的概念已经逐步消失。
由于无意的误解与刻意的曲解共同存在,“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被解读得五花八门。在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中,一般都是将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列为党费计算基数,因为只有这三个部分具备“相对固定”和“经常性”的特点。在一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中,甚至有人认为自己的工资每个月都会随着工作量的增减而变化,根本就没有“相对固定”和“经常性”的部分,党费交纳更为随意。
汉语中的小括号,本身是一种注释性的标点符号,一般用于补充说明、枚举全部元素、例举同类元素中的代表。中组部印发《规定》中关于企业人员党费计算基数的两个小括号,本意应该是例举同类元素中的代表,但有一种奇葩解读,硬是将其理解为枚举全部元素。在这种解读看来,即使是属于每月都发放的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只要不开列在“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的名下,都可以不作为党费的计算基数。
还有一些单位,以“方便党员交纳党费”为借口,还创立了所谓的“257”模式。也就是说,根据工资收入的高低,将党费划分成2元、5元或7元三个档次,到交纳党费的时候,党员只需要拿出1到2张纸币,就可以完成党费的缴纳工作。这种做法,确实是方便了党费的收交,但党的纪律与规矩,早已被抛在了九霄云外。
2008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在职党员的党费基数被减少为四个档次:3000元以下、3000-5000元、5000-10000元、10000元以上,3%的最高交费比例也被取消了。离退休党员的党费基数,更是被简化为两个档次: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交费比例也只保留了0.5%和1%。
2008年的新《规定》出台之后,绝大多数在职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党费缴纳比较都回落到了0.5%和1%,交费额度也降低到了老《规定》的1/6或1/3了。应该说,按照这样的标准交纳党费,对党员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已经不会再有明显的影响。然而,由于积习难改,更为重要的是过去十年间的恶意曲解并没有受到大面积的追究,继续曲解新《规定》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endprint
三、《党费工作手册》引发的纠结
2009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印发了《党费工作手册》,明确规定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5类津贴补贴可以不纳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但这一说法并没有出现在广泛传达的《规定》中,也没有出现在中组部负责人就《规定》的印发答新华社记者问里。
在2008年的新《规定》中,关于企业人员的特殊规定被调整为:“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也就是说,同1998年的老《规定》相比,“活的部分”的注释里,已经取消了“津贴”字样,原先列入缴费基数的津贴是不是继续计入基数,从文本上看本身就成了问题。
再者,由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部分單位已经将原先的需要计入党费基数的审计补贴、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护士补贴、计生补贴等项目列入了相关人员的岗位工资中,而《工作手册》又指出这些项止可以不列入计费基数。如何将这些项目反算回来,党费收缴双方都感到比较为难。
到了2000年,在很多国有企业的工资体系中,又出现了两个重要的概念: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与前者相比,后者扣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项目。究竟应该按前者计算党费还是应该按后者计算党费,很多单位的党员和党务工作者都很纠结。因为,“五险”是否会成为缴费党员的收入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而“一金”显然最终会成为缴费党员的实际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在《工作手册》所开列的5类津贴补贴里已经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可以不列入党费计费基数,这显然蕴含着另外一层的含义: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应该列为党费基数,但逐月查询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确实比较麻烦。
由于低估党费基数心态的普遍存在,再加上抠出相关津贴补贴、回算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等确实比较困难,多数较为正规的单位,都是按照实发工资也就是党员拿到手的实际收入来收缴党费。对于工资分配弹性较大的单位,党员每个月所拿到的工资收入各不相同,而且未必都能被党支部、党小组的其他同志所知悉。在这种情况下,党费收缴工作人员所能做到的,只有是加强忠诚老实教育,要求大家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四、明传电报为规范化创造了条件
2016年广泛开展的党费清理与补交工作,给全党同志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纪律党课,绝大多数党员意识到了:或大或小的违纪违规问题,都有可能受到组织的追究。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2017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明传电报的下发,对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又较好地解决了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这样的政策环境,给国有企业党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
(一)明传电报确立了每年核定一次党费基数的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企业人员工资收入逐月变化的问题。为了更为科学地得到这一基数,可以对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求取月平均数。由于交纳社会保险金的需要,一般的国有企业都会在年初进行类似的测算,一并测算党费计算基数,也不会增加太多的工作量。
(二)明传电报中明确了工资收入中的“五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三金”都可以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也就是说,计算上一年度党员工资总收入时,直接累加实发工资也就行了,可以不去管应发工资。实发工资额是每个党员每个月都会接触到的数据,不但计算复核方便,也不会出现其他的歧义。
(三)明传电报指出,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信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9种改革性补贴,也可以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这些改革性补贴,基本上都出现于国有企业放弃了“结构工资制”之后,多数国有企业的工资制度里,都没有再设置这样的工资项目。少数单位为体现组织温暖而通过现金发放的类似补贴,本身就不在实发工资的额度之内。
(四)明传电报中还列举了四项特殊津贴补贴可以不计入党费计数。也就是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在这四项津贴补贴,2009年4月中组部组织局印发的《党费工作手册》中,已经对比较容易误读的7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进行了列举,依次是:法院检查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督人员办案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策特殊津贴等,与这些津贴补贴类似的,还有医护人员补贴、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补贴、回民副食补贴等。对于这津贴补贴,一般的国有企业已经列入了岗位工资,已经很难再反算回来。但对于依然作为特殊工资发放的项目,可以按照政策解读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五)明传电报还指出,企业人员中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这就明确了党员受到各类奖励所得到的奖金,不在党费基数的范围之内。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一些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国有企业中,已经将大部分工资作为绩效工资模块逐月发放,这里虽然使用了“绩效工资”的名称,并不具备“不定期”“非普遍”两大特性,不应该从党费计算基数中扣除。
五、需要斟酌的几个问题
2017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明传电报,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党费收缴工作中的大量具体问题,但一些较为特殊的问题依然需要进行仔细斟酌。
(一)年薪制党员的党费额度问题。明传电报明确规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将其理解为月工资收入超过5万的党员,可以不必多交党费,这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但年薪制党员在兑现年薪的那个月是否遵从此例,明传电报本身并没有说透,但在全国党费工作业务培训班的材料里,已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确认。
(二)年薪制党员党费的缴纳渠道问题。根据党章规定,每名党员都应该编入一个党支部,党员向所在党支部的缴纳党费也是顺理成章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年薪制党员的年薪或年薪补差,通常并不公开发放,以年薪或其补差为基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显然不妥。针对这种情况,比较科学的做法是,在党支部只按照年初核定的标准交纳常规党费,而年薪或其补差需要补交的党费,由相关人员按照薪金发放的渠道上交,或者直接向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缴纳。endprint
(三)流动党员的交费问题。不少国有企业依然保留着人事档案、党员档案的管理职能,这就决定了在这类企业工作过的党员,离职外出后组织关系转出之前,只能按照流动党员进行管理。由于单位党组织并不掌握这些党员的收入情况,只得比照过去普遍存在的做法,由党员自行申报工资收入,并按照相应的比例收缴党费。
(四)关于党费减免的问题。根据2008年中组部印发的《规定》: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而在2017年中组部的明传电报里,又有着进一步的规定:离退休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说法,应该理解为离退休人员的党费减免,党支部作出决定便可;而在职人员的党费减免,党支部不能擅作主张,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才行。
(五)网上缴纳党费的问题。明传电报指出,基层党组织可以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的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其政策的倾向非常明显:人员范围以流动党员为主体,基本态度是积极探索。对于工作生活相对稳定的党员而言,最好还是坚持传统的党费缴纳模式,以增强党员的组织意识。再者,以微信为代表的网上支付,电子凭证保存相对不便,可以优先考虑通行银行转账方式向特定的账号交纳党费,并保留银行纸质回单以作对账凭据。
六、结束语
2008年2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国有企业党费收缴工作的基础。2009年3月中组部组织局编印的《党费工作手册》,可以作为《规定》的政策解读。2017年4月中组部明传电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的印发,国有企业党费收缴工作又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由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不会停步,关于党费收缴的政策与解读今后也有可能会被更新,因此,要想保持国有企业党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依然需要不断学习与研究。
(致谢:在问题研究及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贵州航天风华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李德文的精心指导,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1]夏利彪编.中国共产党党章及历次修正案文本汇编:1921-2012[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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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工作基本丛书·工作手册系列:党费工作手册[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