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3月27日下午,王某去自家地里整理地面,王某用耙子将地里的玉米秸叶聚成小堆后,用打火机将杂物堆点燃,欲将其焚烧后填土。王某点燃后未予看管,因当天风力较大,起火后,风将焚烧烟灰吹至山林,火堆失控引发火灾。经勘测,此次失火造成山场过火面积达5218.8亩(347.9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816.97亩(约121.1公顷),造成经济损失约65万元。
孟祥律师解答:王某构成失火罪。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在山林中擅自用火,管理不善导致引发火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王某现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2016年4月4日,田某于清明节上山祭祖焚烧纸钱。因当天风力较大,其未妥善处理,焚烧物被风吹四散,将杂草点燃引发火灾,致使引发山火。田某后拨打火警电话并积极参与救灾,火势得到遏制,后经统计,引发山火面积达23亩。
孟祥律师解答:春季是森林防火戒严期,严禁使用明火。田某在春季防火戒严期内,明知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过失引发山火面积达23亩,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田某在防火戒严期内擅自用火引发火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田某现被森林公安处行政罚款3000元。
案例:2014年5月2日,程某、胡某将农田里的杂草及农作物秸秆点燃。11时左右,程某发现农田附近水库崖上的树木着火,火灾造成某草业公司垦西水库北、东两侧树木全部被焚毁,过火面积达4.5亩。2014年5月12日,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程某、胡某给予行政罚款1500元,并责令补种林木258棵。某草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胡某赔偿损失20000元。程某、胡某以补种为由拒绝赔付。
孟祥律师解答:程某、胡某在野外用火致使发生火灾,造成草业公司种植的树木被烧毁,给草业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程某和胡某被森林公安局处罚补种的行为不影响草业公司的民事诉讼权利,因此程某和胡某应当向草业公司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