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宁
(江苏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江苏淮安 223001)
2018年1月,环保部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成为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的主要依据,也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者的责任。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污染控制的核心举措,从原料、生产、治理及排放的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都有在许可证中得到体现,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企业依据环境管理设计出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实现企业生产、污染控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协调与环保等部门间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使企业在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及技术方面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企业因环保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难题,推动企业实现了自我管理,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现环境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在我国,涉及环境管理的部门、职能较多。其中,关于污染源的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源排放达标管理、污染源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排污收费、污染源监测等。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下,由于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均涉及到部分环境行政管理职能,“政出多门”,导致数据权威降低,职能“交叉而衔接不畅”等,使得环境行政管理重末端责罚而轻前端污染源控制等。
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到企业生产及污染物排放监管中,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界定,使得不同企业及不同规模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有了不同要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要求规范自身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地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区域环境治理方案、区域污染程度以及区域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环境承载力等,赋予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指标,从而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行为,尤其是控污行为的自觉性,自觉将环境管理纳入到企业的生产环节中,不断改进工艺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及能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落后产品,明确要求排污许可证设置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给予的期限。而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及落后产品则主要依托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核发时还需要依据企业的自主申报才能给予企业发放相关的排污许可证。这就要求许可证核发既需要环保部门依法履职,也需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但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时缺少部门间的有效配合。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时间较短,大多设立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里,有专门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负责。从实际行使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能来看,大多并非具有环保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从事核发工作,有的虽然是从事环保行业工作,但由于时间短、经验少,对核发业务不精。此外,还有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交由第三方辅助完成,审批部门进行监管。这就容易导致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核发时存在标准执行不一等,从后期的执法检查中常可以看到企业生产及管理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也影响了环境监管的实施和推进。
“一证式”排污许可证的推行和实施对后期的执行监督有着更高的要求,既需要企业做好日常生产自行监测,详细记录台账,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接受社会监督,也需要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加强监管,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但从现状来看,由于人力、物力等限制,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作为企业生产运营期的唯一行政许可,排污许可证担负的责任和意义重大,在许可证核发时要明确各部门及科室职责,安排熟悉许可证核发业务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从事核发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或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证管理技术支持。此外,通过成立排污许可证核发机构领导小组,加强各相关业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提升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采取分行业、分期限稳步实施的过程。为确保应发尽发,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等密切协作,严格按照《名录》,做好辖区内企业相关数据的摸底调查,并组织核发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核发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能,熟练掌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到企业一线,监督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浓度、排放量进行生产作业和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企业严格做好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增强许可证制度的刚性约束。
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一证式”管理,有利于简化企业管理手续,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既要做好申请、核发环节的各项工作,也需要后期加强执行环节的监督和约束,努力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和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