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动态

2018-02-02 11:26
中国环境管理 2018年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保护

高层信息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17年12月17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据了解,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发布

2017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2018年1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意见提出了6项主要任务,包括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等。意见要求切实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分类指导,完善监测监控,严格考核问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 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各地区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

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旨在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行动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强化政策支持、扎实有序推进、保障措施等部分。《行动方案》确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的基本原则,指出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行动方案》还根据地域和当地经济条件分别制定相应行动目标。《行动方案》提出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开展厕所粪污治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村容村貌、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等重点任务。

部委动态

三部门联合发布《放射性废物分类》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17年12月1日联合发布《放射性废物分类》,为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提供基础,为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处理、贮存、处置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提供依据,确保以安全和经济的方式管理废物。《分类》将放射性废物分为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5类,其中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和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范畴。5类放射性废物对应的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分类》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原《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2017年12月7日,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规定是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企业用地调查的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和流转、样品分析测试、风险分级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办法提出,专项投资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环境保护部印发《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印发《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技术政策提出,鼓励开展机动车轻量化、模块化、无(低)害化、循环利用等产品生态设计,综合考虑机动车在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策略和方法,涉及范围包括机动车、车用油品、检测设备等。应加强“车、油、路”统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治,强化信息公开,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场调节、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技术政策明确,将逐步加严新生产机动车一氧化碳(CO)、总碳氢化合物(T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强化新车达标监管方面,重点加强重型柴油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监管。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重点加强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监管,确保上路车辆排放稳定达标。机动车应向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到 2020年,报废机动车再生利用率达到 95%,机动车污染防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环境保护部发布两项进口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环境保护部近期制修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以下简称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了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审批流程等事项。其中特别指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严控环境风险。《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适用于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纸的环境保护管理。两项规定均从公布之日起施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70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2017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

2017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规定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交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85号《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将六溴环十二烷增列至〈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0〕1453号)同时废止。公告中对“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作出明确的定义: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方案》指出,坚持将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切实防范金融等方面风险。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监管,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公开透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配额总量适度从紧、价格合理适中,有效激发企业减排潜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自本方案印发之后,分三阶段稳步推进碳市场建设工作,包括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和深化完善期。参与主体方面,《方案》明确,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为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其他行业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五部委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主要从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资源环境保护、加强境外风险防控等五方面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规范倡导民营企业提高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意识,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履行环保责任和相关法律义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申请环保许可,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清洁生产,重视生态修复。

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87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88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881—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882—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2017)。以上标准自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规范》

2017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规范》(HJ 913—2017),旨在规范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指标共5项30条,评估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基础管理、管理措施、管理保障、管理影响及负面影响等。评估满分为100分。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评估等级为“优”,70~84分之间评估等级为“良”,60~69分之间评估等级为“中”,59分以下(含59分)评估等级为“差”。

《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公布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2017年12月26日在统计局官网上公布了《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首次公布了2016年度各省份绿色发展指数,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北京、福建、浙江、上海、重庆。根据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我国将对各省区市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其中,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结果作为督促和引导地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器”和“风向标”,对于推动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部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2017年1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方案对于VOCs监测的城市、监测项目、时间频次及操作规程等做了规定。

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81号),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境保护部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

环境保护部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2017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公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18年1月2日,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提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共包括18类109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水污染防治等。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六部委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发布

2018年1月2日科技部发布《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这是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联合组织编制的。装备目录共有15种先进技术装备,包括污染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技术、土壤与修复药剂自动混合一体化设备等。

环境保护部印发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018年1月3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此次发布的标准旨在促进环境信息化、环保物联网的发展。为促进环境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指导环境专题空间数据的加工与处理,制定《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规定了环境专题空问数据加工处理的通用流程,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分类及图示的技术要求。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环保物联网标准制订及应用开发,制订《环保物联 网 总 体 框 架》(HJ928—2017), 参考了GB/T 33474—2016《物联网 参考体系结构》中的概念模型和体系结构编制。为规范环保物联网术语的使用,指导环保物联网标准建设,制定《环保物联网 术语》(HJ929—2017),规定了环保物联网建设以及应用中共性的、基础性的术语和定义。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环保物联网标准化工作,制订《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指南》(HJ930—2017),规定了环保物联网标准化工作的原则、组织体系和工作要求。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对排污单位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制定《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

环境保护部1月8日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目录共29项,其中推广技术15项,示范技术14项,包括生活垃圾焚烧技术、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等。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1月10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境保护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排污者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办法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五项制度。办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细化规定了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印发

2018年1月12日,环境保护部近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印送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并向社会全文公开。此次发布的综合名录包含两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包括885项“双高”产品;二是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包括72项设备。其中,“双高”产品包含50余种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产品,40多种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产品,200余种涉重金属污染的产品,570余种高环境风险产品。综合名录从全生命周期角度提出这些“双高”产品,为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科学有效的参考。

环境保护部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018年1月16日,环境保护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废止。与 GB3552—83相比,新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善了适用水域和船舶的划分方案,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收严了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BOD5、悬浮物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2018年1月16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明确,在“2+26”城市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涉及火电、石化、炼焦化学等多个高耗能行业。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28城市将分行业、分阶段实施新标,逾期不达标者,或面临责令改正、限产停产,甚至关停等处罚。

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

2018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以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办法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本级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制定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和计划,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办法指出,环境保护部统筹规划国家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工作。办法要求,各地应加强对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2018年1月26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做好监管保障、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机构管理、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形成社会共治、强化组织实施7个方面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从总体要求来看,意见提出,要继续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内容,明确监管责任。在监管保障方面,要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实施清单式管理、严格分级审批,并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环境保护部将建设全国统一的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并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系统进行整合,统一纳入“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随机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等。意见强调,要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意见还对环评信息公开、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等事项作出部署。

环境保护部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2018年2月6日, 环境保护部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方法》适用于地市级和区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省级和乡镇级行政区域以及其他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可参考。有“未开展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或评估已满五年”等情形之一的,建议及时评估或重新评估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方法》明确,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按资料准备、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子区域划分、环境风险分析、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差距分析五个步骤实施。《方法》提出,应围绕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受体、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救援能力等因素开展基础资料收集,主要包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与空间布局”等六方面内容。

学术资讯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2017年会召开

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同济大学主办的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2017年会于12月15—16日在同济大学召开。《中国环境管理》作为年会协办期刊参加了会议。近百位环境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环境管理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设置了“城镇化与环境管理+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低碳发展的环境协同效益+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两个分论坛,分享和探讨了我国环境管理的新思想、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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