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凡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430071)
输变电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承担着电能输送的重要任务[1],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截止2015年底,全社会用电量5.69万亿千瓦时,人均用电量约4142千瓦时,电力消费在终端能源消费比例高达25.8%,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2]。
随着新的一大批高压输变电工程核准、建设、投运,相应的环保验收工作亟待开展。本文将结合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输变电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有关技术要点及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输变电工程是电能传输的载体,包括交流输变电工程(简称“交流工程”)和直流输电工程(简称“直流工程”),其中交流工程适于构建各级输电网络,占据主导地位。交流工程主要由变电站、交流输电线路组成;直流工程主要由换流站、直流输电线路组成。总体而言,输变电工程是场站工程与线性工程的结合,其线性特征区别于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一般线性工程,具有典型的点位间隔式特点。
输变电工程不涉及产品生产、加工,运行中无生产原料、中间产物、最终产品以及物料中间转化过程[3],不会产生一般性的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其环境影响特点主要包括施工期的一般影响因子和运行期的特征影响因子。
交流工程的主要环境影响因子,包括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废污水、生态环境等;直流工程的主要环境影响因子,包括合成电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废污水、生态环境等。
根据201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令),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结合随后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对于今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可以明确以下基本管理原则:
(1)责任主体的转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调整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建设单位作为验收责任主体。
(2)“三同时”制度的强化。对环保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从设计、投资、施工等方面提出保障性要求。
(3)自主验收的规范化。自主验收应执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信息。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不再作为验收责任主体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扮演督查员角色,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5)处罚力度升级。加大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暂行办法》关于验收程序的要求,输变电工程环保验收工作可分为两部分内容:1)验收调查,2)自主验收。验收调查是整个验收工作的重点、难点,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完成。自主验收,是建设单位基于验收调查结果所进行的自查、评估,是整个验收工作的总结。
3.1.1 资料收集
收资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的第一步,资料一般分为基础资料和辅助资料,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工程设计资料(初设批复、施工(竣工图)设计说明书及相关图件、投资概算(决算)表等);辅助资料包括:工程监理资料(监理月(季)报、总结报告),施工资料(总结报告)。
在研究资料、熟悉工程情况的基础上,可能还需要补充收集其他相关资料,如与环评并联审查或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的生态敏感区协议、变压器油回收处理协议[4]等。
资料收集的原则:基础资料应详实,关键资料要准确,收资范围尽量全面。
3.1.2 环境敏感目标调查
环境敏感目标可分为两类:生态敏感区、一般敏感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输变电工程应关注的环境敏感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敏感目标包括:位于验收调查范围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工厂等有公众居住、工作、学习的建筑物。
生态敏感区调查重点:名称、级别、审批情况、总规范围、划分方案、与工程的相对位置。调查应从实际收资出发,并结合环评时敏感区情况展开。
一般敏感目标调查重点:名称、功能、建筑外观、与工程的相对位置、线路对地高度。
3.1.3 生态影响调查
生态影响调查应重点关注施工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破坏及施工结束后的生态恢复情况,对工程(一般为线路)涉及经过生态敏感区的,应对位于敏感区内的塔基、临时施工道路等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植被恢复效果进行重点调查。
对经过生态敏感区且办理了敏感区路径协议的,如协议中明确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的环保措施(如敏感区内不设牵张场等),或协议中要求后续办理相关手续,则验收时应进行针对性调查。
3.1.4 电磁、声环境监测
在一般敏感目标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电磁和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一般包括变电站(换流站)的厂界及周围敏感目标,输电线路附近敏感目标,变电站(换流站)和输电线路衰减断面。方案布点应在考虑工程实际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代表性、合理性原则。所谓的工程实际,如变电站(换流站)前期已划定噪声控制区,则除厂界监测外,还需进行控制区边界噪声监测;再如变电站(换流站)扩建间隔工程,可增加扩建侧厂界布点,对其他侧厂界可减少布点。另外,调查范围内有公众投诉的情况,也应进行针对性监测。
3.1.5 公众意见调查
验收调查阶段的公众意见调查,通常采取现场问卷调查形式。问卷设计的科学性、实用性将直接影响总体调查水平,问卷设计应从真实反映工程影响角度出发,侧重施工、试运行阶段的问题反馈。在调查对象填写问卷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适时就问卷本身进行必要的答疑,目的是在于帮助不同年龄层次、知识背景的调查对象理解问卷含义,真实有效地完成意见表达。
公众意见调查的首要原则是真实性,从行政验收转为建设单位自验收后更甚。真实的调查,真实的反馈,是调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也是建设单位对自身负责。在保证调查范围充分性、调查对象代表性的基础上,对调查样本数量无需一味求多,应摈弃以往一些工程实践中所谓的“扩大样本基数、稀释问题比例”的不可取做法,力求实事求是。
3.2.1 尊重调查工作
建设单位应充分理解调查单位的工作需要,充分尊重验收调查结论,兼有运动员、裁判员的双重身份,更要扮演好裁判员的角色,正视问题,积极整改。
3.2.2 完善环保手续
建设单位对于验收调查得出的重大变动结论,应谨慎对待,积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确定构成重大变动的,依据相关规定针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3.2.3 完善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环保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建立设计、施工、监理环保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环保管理体系;通过将环保验收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核体系,进一步提升参建单位的环保意识,促使其自觉加大环保投入,强化建设过程中的环保管理力度。
3.2.4 重视施工期生态保护
施工期是工程生态影响最为突出的阶段,也是生态恢复措施执行的关键阶段。重视施工期生态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尽量实现当期问题当期闭环,转变以往一些工程实践中“逢验收,才补救”的被动消极观念,为验收打好基础,做好铺垫。
输变电工程牵涉面大,环保验收过程相对复杂,笔者根据经验梳理若干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实际工作中常遇到变电站(换流站)当期验收前已进行了多期改扩建,亦或者环评线路后期开断形成新的π接线路,诸如此类。应该明确的是,验收是针对环评而开展,验收的对象包括环评中的工程内容、规模、环保设施(措施)等,单个工程单独验收,分期工程分期验收。
投运的变电站(换流站)噪声主要来自变压器本体由电磁作用力引起的振动噪声,冷却风扇运转所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及受传导后的机械振动噪声[5],且噪声以中低频为主。此外,母线区、交流滤波器场等高压侧构架也会因起晕放电产生一定噪声,其频带较宽,具有脉冲性特点。
验收阶段出现噪声超标的原因通常包括:1)环评预测时模型构建有缺陷或声源参数设置不合理,再或者达标裕度不充分所导致的控制措施不足;2)环评预测合理且对主要声源源强提出控制要求,但后期设备招标采购时未予落实;3)环评预测合理且提出噪声控制方案,但后期设计、施工未予采纳执行;4)声源设备因加工工艺、安装调试等环节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运行后振动噪声突增。
输变电工程环保验收普遍存在此问题,尤其是在重大变动清单发布后,开始引起重视。问题产生的原因大概包括:①站址、线路路径发生了较大调整;②验收与环评所依托的路径方案精确程度不同;③验收与环评在敏感目标的选择方式、统计范畴上存在差异;④沿线村庄规模、建制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⑤工程环评后建设的新增敏感目标。
HJ24-2014发布后,输变电工程环评已不再专门关注工程拆迁,但发布前一些工程环评及批复中仍然提出了工程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住宅须全部拆迁的要求。对存在此类情况的工程,往往受拆迁因素影响而造成“久拖不验、久验不结“的尴尬局面。根据环办辐射[2016]84号文要求,验收阶段位于调查范围内(包含工程拆迁范围)的有公众居住、工作、学习的建筑物,都应列为环境敏感目标,确保满足有关环境标准要求。
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十条,目前可能构成重大变动的条件主要集中在:①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②输电线路横向位移超出5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③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进入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④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的电磁和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
关于①、②,基本不存在争议。关于③、④,均有前置条件限定,即“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此外,关于③中的新增敏感区还要考虑与工程的批建顺序,晚于工程环评批复时间甚至核准时间而批准成立的生态敏感区,在工程路径、站址未发生实质性调整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应判定为新增生态敏感区。
最终,即使发生了清单中的一项或几项变动,还需同时“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方可界定为重大变动,否则作为一般变动。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输变电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项目正式投产运行的必要条件。随着国家环境政策改革,建设单位的主体作用、主体责任不断强化,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电网企业应以自主验收为契机,逐步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继续高举“环境友好、公众接受”的旗帜,秉持“程序合法、监测达标[6]”的底线,推进绿色电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