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朱健明
【摘要】互联网金融,即“FINTECH”,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大发展的初级阶段,而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则已经发展出其独特的生态特点,并在全球迅速扩张行业规模,是研究和经验借鉴的天然范本。本文从国内外相关研究出发,介绍了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与主要特点,在简要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并与美国模式进行对比的基础上,从四方面总结了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并给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企业 模式 监管
一、引言
FINTECH,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最早起源于英美,得益于美国“金融脱媒”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美国迅猛扩张,并逐渐形成独特的生态模式。我国互联网金融虽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呈现爆发增长态势,其中移动支付等创新更是领先全球。但与此同时由于发展不规范、不充分引发的行业乱象和风险亦不断积聚。因此,如何对该行业进行合理监管,有效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美国成熟的行业模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提供了最佳范本,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颇具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主要涉及P2P网络借贷与第三方支付,归纳起来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借贷模式
Hulme和Collette(2006)以全球第一家P2P网站Zopa为案例进行了研究,分析了Zopa的信任机制设计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认为Zopa在网络世界中引入的社区观念,是一种消除信息不对称,从而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机制。自Hulme和Collette开始,P2P网络借贷成为了尤努斯思想在互联网世界的运用,也使得社会资本概念成为了P2P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此后随着Lending Club等公司对于互联网社区的逐步抛弃,社区概念在P2P领域的意义开始被逐渐淡化。
刘绘和沈庆劼(2015)对P2P监管的国际主流模式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在美国,原有制度较好地适应了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关注点较多体现在对于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以及对于市场效率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权衡,其将P2P网络借贷纳入证券监管框架的制度设计目前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在英国,从“三方监管”向“双峰监管”架构的转变是当前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系形成的制度背景,因此其较为重视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在监管中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当前英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现出明显的从严趋势。反观国内,我國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缺失,长期实施的机构监管模式以及金融约束政策,相对弱势的行为监管以及行业组织。
叶湘榕(2014)分析了我国四种主要的P2P模式,即纯平台模式、保证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并讨论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但我国的P2P模式不同于美国,并未引入SPV,更没有发行新的金融产品,所以,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与债权转让模式难以进行有效区分。
(二)主体行为
谈超、王冀宁和孙本芝(2014)认为,网络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易引发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造成平台严重的资金安全问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他们构建了一个网贷平台中的“柠檬”模型和不确定性的委托-代理模型,对平台内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可以解决平台内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信用担保的介入则可以防范平台中的道德风险。
谭中明和黄丹台(2016)从生态圈系统角度切入,通过梳理生态圈内主要信用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从信用风险的易发主体着手对其风险形成机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网贷生态圈的现状,围绕各个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信用风险防范对策,以期对网贷行业生态圈内的整体信用风险形成有效的控制。
李焰等(2014)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视角,以手工收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借款标的为研究样本,对描述性信息所包含的特征进行分析。实证结果发现,描述性信息会对投资人决策产生影响,提供更多描述性信息的借款人更容易成功借款;低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描述性信息;描述性信息中包含的不同特征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不同,表明自己是稳定的更有助于成功借款。
姚畅燕和吴姗姗(2016)从风险预警角度进行了实证分析,其研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选取3个层次的14个指标作为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以2012~2014年各季度的样本指标值为训练集,采用改进的BP算法,建立了包含输入层、隐含层和输出层的三层神经网络预警模型。根据实证结果,她们从平台预警管理的组织体系、风险预警管理的信息系统、风险预警管理的人才体系、监测指标体系及资金管理和征信对接体系等方面给出了完善平台风险预警机制的具体建议。
(三)风险与监管策略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对策,不少学者从政府、行业自律、借款人、平台公司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各自看法,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樊云慧(2014)对监管主体责任进行了国际比较,其研究指出,在美国,网络借贷实行由证券监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等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分散监管体制,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证券监管实现的。英国自2014年4月起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行为局(FCA)的监管范畴。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一直保持弱监管格局,但该行业因涉及公众利益,出于风险防范和健康发展的需要,监管问题必须尽快予以解决。基于行业的类金融属性,故应由监管金融业务的机构予以监管。
包丽红和封思贤(2015)在详细阐述并综合比较美国、欧盟、中国等地第三方支付监管机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我国构建和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机制的相关建议。其认为,我国目前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做法在短期内能有效防范风险,但在长期内不利于金融创新;第三方支付机构性质的法律定位与监管体制的错配会逐步降低监管效率;综合运用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组合监管模式更适合于我国;强化信息披露制度、适当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建立灵活的备付金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制的重点措施。endprint
刘绘和沈庆劼(2015)在另一篇研究中就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的五种核心要素进行了比较分析,讨论了我国P2P网络借贷中的五类主要风险,包括非法集资风险、产品异化风险、资金混同风险、保障不足风险和网络技术风险,并从征信体系、信息披露、产品信用评级行业以及自律标准等四个方面,对现有监管思路提出补充建议。
卢馨和李慧敏(2015)认为,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政策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洗钱风险、操作风险、网络风险、信用风险。因此,他们建议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应明确监管主体,加快监管制度建设;扩大征信范围,完善全国征信系统建设。从企业角度来讲,应完善网络技术,降低网络风险;明确金融职责,强化操作流程。从借贷者和贷款者角度来讲,应建立借款者与贷款者之间的互信。以上观点对本文后续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從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来看,根据科技对金融的渗透程度,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金融电子化、金融信息化、互联网金融。
1866年,传统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开始尝试使用计算机技术替代手工操作。伴随着金融电子化技术的爆发式发展,电子化的优点开始被更加广泛地接受。1967至1987年,ATM机具的出现标志着金融电子化已经成熟,传统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技术的最主要投资者,对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兴趣不断提升,金融电子化开始向金融信息化转变。
1995年,well fargo开始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宣告了互联网IT企业进入金融领域,而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化集中在技术和内部层面,传统金融服务仍以线下为主。这导致传统金融机构逐渐成为金融底层技术的提供者和金融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者,互联网IT企业则逐渐转变为金融互联网技术的主要提供者。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传统金融机构及其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公信度持续下降,为了扩展新的收入渠道,传统金融机构和正在谋求新发展方向的互联网IT企业逐渐开始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这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成为了金融市场新的独立参与者。金融和互联网技术开始高度融合,大量新兴金融服务和部分传统金融服务已经以互联网作为主要市场载体与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要特点
(一)市场规模庞大,参与者众多
据Lending Club的公开招股书显示,美国消费者贷款市场规模为3.2万亿美元,而满足该公司的市场规模达到3800亿美元。2015年,仅美国P2P借贷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值就已达到242亿美元,全年发放贷款超过117亿美元,营收超过15亿美元,较2014年增长近两倍。CBinsights的数据则显示,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额达98.87亿美元,占全球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额的82.09%,较2014年同样增长近两倍。与此同时,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支付结算和信贷领域的融资规模已经占到该领域总融资额的54%和25%。
美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包括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IT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三者相互合作的同时又互为竞争关系。传统金融机构采用的技术系统相对落后,但却掌握着最底层的金融技术,同时充足的资金使其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互联网或传统IT企业通过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或外包、各类解决方案,以及投资和收购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以支付和P2P借贷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通过提供创新技术,发展具有互联网特征、去中介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构建了基本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这又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带来具有破坏性的冲击。
(二)细分市场和衍生服务促使利润持续攀升
美国金融业已经完成了利率市场化,并正在发生“二次脱媒”,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账户持续减少,而互联网金融直接融资的市场份额持续提升。同时,基于标准化信息的金融衍生品,为互联网金融注入了大量流动性。以Square、Lending Club和OnDeck Capital三家美国市值最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例:Square的主营领域是移动设备和卡付款服务,Lending Club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在线借款者和投资者直接交易平台,OnDeck Capital则专门为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在线借贷。Square提供的衍生服务包括运用大数据判断畅销产品、分析忠实消费者成分及帮助卖家开拓市场等内容。Ondeck Capital则集中在帮助客户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提供第三方独立咨询公司的资助顾问计划。
由于主营业务各不相同,Square、Lending Club和OnDeck Capital三家企业的客户虽然可能存在重叠,但市场本身由于足够细化而并未产生交叉,因此企业在自身市场中处于类似垄断的地位。与此同时,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从原始业务发展出各类衍生业务,以增加收入来源,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利润近年来仍然保持持续增长。2015年,Square、Lending Club和OnDeck Capital的主营收入分别高达8.47亿、4.06亿和1.87亿美元,较2014年均增长超过1倍。
(三)注重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体验
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由于并不存在服务成本高和边际利润率低等困境,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最为集中的领域恰恰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足的中小企业和个人金融行业。例如,Square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年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2015年的中小企业客户占比超过89%;Lending Club的主要借款人是个人消费者和部分中小企业主;OnDeck Capital专注为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借贷服务。
与此同时,三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在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体验上发展衍生服务。例如,Square为其中小企业商户提供免费的数据分析、工资结算、客户反馈管理工具,并推出Square capital垫资功能解决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Lending Club和OnDeck Capital则通过信用大数据和全天候在线的评估方法,大幅减少贷款所需资料和审查流程,缩短从申请到发放贷款的时间,相对于传统银行借贷,Lending Club和OnDeck Capital的放贷时间仅需10分钟,而还款方式也更加灵活便捷。endprint
(四)信用体系完整,风险控制成熟
受益于由Expeian(益佰利)、Equifax(艾克菲)、TransUnion(环联)和Dun&Bradstreet(邓白氏)等私营机构主导成熟的市场化征信运作模式,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美国传统征信和评级体系上,由传统的FICO评分模型和新兴的大数据技术共同构建了完备的征信系统和信用评级体系,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信用甄别能力更加强大。例如,Lending Club的信用评级方案结合了FICO评分模型和自建评级系统,涵盖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借贷人资产情况、负债收入比以及至少三年以上的信用记录,而信用评价时间最短仅需几分钟。
与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相对应,强大的信用甄别能力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Lending Club作为全球最大的P2P借贷平台,通过信用评级方案和损益风险定价系统,坏账率由2010年的5%下降至2015年不足2.38%。此外,OnDeck Capital的OnDeck Score技术更具特色,该系统不仅能够快速识别企业客户的信用记录,通过核心分析模型和多维度小企业信息数据库,该系统还能够快速和准确地对客户进行多维度数据风险分析,通过经营业绩预测投资项目发展趋势和该项贷款的坏账率。
(五)美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入来源单一,面临市场饱和困境。例如Lending Club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已经超过75%,而其经纪佣金收入在总收入占比中超过90%,但其新业务和衍生服务却因为合法性、技术性等问题而无法顺利推动。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新的风险,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体系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包括因技术作为企业营收核心而被保密导致的不透明性、新型技术及其缺陷的不明朗和管制滞后、商业道德风险以及黑客攻击等问题。三是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去中心化的特点,使传统监管模式不再完全适用,尤其是网络技术全球化下跨国交易,使得美国也难以执行相应的法律制度。四是互联网金融的匿名性和技术跨境性使其能够隐瞒或掩饰资金的来源去向,从而为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提供便利并逃避制裁。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发展迅猛但风险凸显
与美国互联网金融相比较,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晚,商业模式在复制美国企业的基础上,开始出现结合国情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截至2015年末,我国互联网金融用户增至4.89亿人,仅P2P借贷市场主体就达到3917家,交易规模达9823.04亿元、较2014年增长近288%;第三方支付行业中,市场占有第一的支付宝2015年交易额超过5000亿美元,而第三方支付市场总体规模在2013年就已达到17.2万亿元人民币,并仍处在高速增长态势之中。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技术能力、风控能力与创新和发展速度并不匹配,在经历快速成长之后,互联网金融行业行至十字路口。自2015年以来,以P2P倒闭潮所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飙升,e租宝、中晋资产、银坊金融、泛亚有色等恶性事件频发,校园贷、现金贷、ICO、“挖矿场”等行业乱象丛生。截止2016年3月,已有1523家P2P公司倒闭或者跑路,问题平台占比高达38%①,社会和经济连锁反应明显,给行业形象和金融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过快的创新速度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良莠不齐,产品存在缺陷、服务不透明、道德风险高发、市场主体淘汰率极高等风险大量叠加并集中暴露,这已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最大隐患。
(二)配套体系和监管政策尚未跟进
我国互联网金融并未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模式形成足够的冲击,传统金融机构仍然停留在利用互联网金融商业价值,却指控互联网金融企业属于影子银行或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应当取缔的阶段。总的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对滞后,与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并不匹配。一是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法律监管存在真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互联网行为法律规范,而现行金融管理法律体系又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有互联网金融相关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又普遍偏低。二是缺乏个人征信体系支撑,由央行主导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实现个人信息的完全覆盖,而由淘宝、腾讯等企业主导的私有大数据库又仅能获取关联企业的客户信息,极易造成信用风险、坏账率偏高等问题。三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政策风险,由于政府和监管机构态度并不明朗,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模式、经营范围、税收政策、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大量不确定性。
(三)中美互联网金融存在显著差异
除上述内容以外,中国与美国互联网金融相比存在结构性差异。美国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IT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共同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参与者,构建了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而中国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尚未完成,互联网IT企业进军金融行业仍处于试水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既有P2P行业的高速发展、也有网络保险等的停歇不前,发展极不均衡。究其原因,一是美国已经完成利率市场化和一次脱媒,而我国利率市场化和一次脱媒才刚起步。二是两国监管体制和环境不同,美国对互联网早已形成比较严苛的监管,金融危机又迫使其强化了金融和金融创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更多是基于原有的功能性监管格局,对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平台等明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出台相应法案;而我国互联网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尚有缺陷,分业监管格局不利于对创新金融业态进行监督管理,但具备后发优势。三是市场体量和发展动因差异巨大,支付宝2015年年报显示其用户总数已超过美国人口,人口红利的效应明显。与之相应的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同于美国的消费市场驱动,而是由消费和投资共同驱动,例如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究其根本是生产力过剩和投资渠道匮乏的衍生物。
六、美国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启示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和自律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履行监管职责。二是督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指导、强化行业自律,完善行业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共享机制、黑名单公示机制,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标准,包括资本金标准、网络安全性标准、从业资格标准、营销宣传标准、借贷规则标准等,为行政监管提供补充作用。三是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参考Lending Club主动邀请监管机构进行审查后开始营业的模式,主动寻求風险监管,制定业务标准。四是重视移动互联网等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驱动下新兴金融载体的总体规划和指导。endprint
(二)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央行主导的个人征信系统全覆盖进程,加强与工商、法院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合作,拓宽征信数据来源。二是逐步向市场主体开放个人征信系统平台,并与部分互联网企业合作,指导其改进数据来源、评级模型及其运用。将P2P平台等信贷业务数据纳入征信系统,进一步拓宽征信系统信贷业务数据的全面性,利于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的金融机构更加全面充分地进行贷前调查,掌握客户的负债状况。三是推动大数据资源管理、云计算、第三方信用评级等机构的健康发展,推进征信行业更快更好发展。虽然目前蚂蚁金服等公司已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但与美国相比我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加强平台自身建设与风险管理
其一,完善网络技术,降低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整个过程涉及个人信息与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障二者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从技术上不断提升。一是加大对技术系统的投入,强化用户在注册及登陆时的身份认证功能。二是巩固用户在进行资金转账过程中交互信息的加密工作,加强对数据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VPN技术等的研发与使用,确保用户个人信息、资金交易信息不被窃取或修改。三是平台各参与方应加强防范网络黑客的攻击以及病毒入侵,做好交易数据的及时备份。其二,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自身操作流程,强化内控管理和风险评价体系,严格权责分工和岗位间的相互制衡,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积极落实银监会资金托管政策,加强道德建设,避免发生卷款跑路的情况。其三,提高员工素质,降低人才风险。各企业应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构建一套自上而下的专业人才体系。通过业务培训与外部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
(四)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是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基础设施,推动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通过“互联网+”连接实体经济,提升效率。二是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专注中小企业和个人金融客户,填充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客户覆盖和服务的不足。三是通过税收、补贴、财政等政策支持互联网企业降低成本和风险,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
注释
①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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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Hulme,M.K.,Collette,W.Internet Based Social Lending:Past,Present and Future [R].Social Futures Observatory,2006.
[13]中国金融论坛关于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五点共识”[EB/ OL].http://www.qlmoney.com/content/20160203-159167.html,2016 -2-3.
[14]银监会发P2P资金存管指引 业内:将现大规模退出 [EB/OL].http://tech.163.com/16/0814/08/BUDQ015A00097U7R.html,2016- 8-14.
[15]中國金融论坛关于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五点共识” [EB/ OL].http://www.qlmoney.com/content/20160203-159167.html,2016 -2-3.
[16]银监会发P2P资金存管指引 业内:将现大规模退出 [EB/OL].http://tech.163.com/16/0814/08/BUDQ015A00097U7R.html,2016- 8-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