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中“互联网+”的适用研究

2018-01-31 11:58苏志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侦查适用性互联网+

苏志远

摘 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对于人们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转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造成一些新型的犯罪现象的发生,特别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方式更加多样,有些甚至严重的触犯了国家的《刑法》,造成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因此需要结合“互联网+”对经济犯罪进行侦查,规范我国的经济活动。本文对经济犯罪侦查中“互联网+”的适用进行研究。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互联网+”;适用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一些网上的经济交易成为主要的交易模式,網络经济的繁荣为人们的生活提供较大便利的同时,也造成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其扩张的势头也非常迅速,已经严重的威胁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对国家和人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需要在“互联网+”环境下对新型的犯罪方式进行分析,对传统的犯罪侦查方式进行完善,提升经济犯罪的侦查质量。

一、经济犯罪侦查中“互联网+”的犯罪方式

(一)网络非法集资

网络平台带有一定的虚拟性,一些人员通过互联网的渠道,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吸引客户,进行非法的集资,一旦获得足够多的资金后就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携款潜逃,这种资金吸收方式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对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现阶段网络法律规范的健全度不足,对于网络经济的行为监管不到位,因此需要在“互联网+”环境下对经济犯罪进行侦查,制定更加完善的经济法律规范,提升网络经济的规范性。

(二)网络洗钱犯罪

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为非法资金提供了非常好的渠道,并且为审查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一些非法组织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虚拟的交易平台将一些非法获得的资金进行转移,但是我们对这个过程中的犯罪可能无法侦查监测,加上互联网交易平台在资金流动方面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因此应该从“互联网+”的角度加强对这方面的引导,关注一些虚拟货币的流通,提升货币管理的质量。

(三)合同诈骗犯罪

这类犯罪也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的,犯罪分子使用一些网络化的平台进行合同的签订,继而获得保证金,以此获得资金,并将这些资金使用到非法活动中,这样的事件屡次发生。例如犯罪嫌疑人兰世立(英文名Mickdaves,57岁,新加坡籍商人,原籍中国湖北)涉嫌于2015年3月虚构其拥有暹罗航空有限公司100%股权等,诱骗事主李某(个体商人)联合购买“泰国东方航空公司”股份后,将李某以3.5亿元人民币购买的股份及相关资金非法占有,并且携款潜逃,至今未缉捕归案。这对法律公然进行挑衅,造成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经济犯罪侦查中“互联网+”的使用方式

(一)加强对数据的处理能力

公安部门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数据信息库,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数据信息,不仅对常驻人口、犯罪人员信息和出入境人员信息等进行登记整理,同时还需要对一些犯罪问题、治安问题、网络经济出现较多的区域进行走访调查和登记,重视对数据的分析和整理,全面提升数据的整体质量。其次,加强对信息的共享,建立数据处理系统,将公安部门、街道部门和工商部门的数据进行共享,保证在进行经济活动调查时可以随时的调取数据信息,提升数据的使用效率。最后,需要建立专业的情报收集渠道,利用国家情报技术对一些重点控制领域和要害部门的经济关系进行监督,结合“互联网+”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全面的提升经济犯罪的侦查质量。

(二)扩展资金流通渠道研究

“互联网+”的环境使得经济活动中的资金流通渠道增加,因此在进行经济犯罪侦查中需要对经济活动中的资金流通渠道进行扩宽。首先是对于人员构成的分析方面,网络资金犯罪涉及到非常庞大的资金交易群体,需要从多种角度上对人员的资金交易往来进行梳理,建立清晰的人员组织结构,搜集更加全面的资金证据。在进行资金和人员构成的分析中,单纯地借助人力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可以结合“互联网+”中的I2等专业化的可视图分析工具对整个犯罪的人员构架进行分析,尽快地梳理出资金流向,为犯罪案件的侦查提供证据。在进行资金和人员构架分析的同时,还可以以此为基础,结合互联网技术对犯罪人员的网络浏览痕迹进行分析,并且调取工商部门的数据和资料,分析出犯罪人员的各种经济活动过程,掌握在传统侦查中无法掌握的证据,对经济侦查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

(三)促进犯罪信息的整合

“互联网+”环境下犯罪活动呈现出区域广的特点,因此在进行经济案件侦查的过程中需要提升信息情报的整合能力。首先需要加强对情报信息的搜集力度,将公安系统信息进行整合,将经济犯罪涉案信息纳入到情报系统中,对于人员的判刑、犯罪人员的备案以及一些风险进行评估,制订更加完善的情报网络,便于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其次,加强不同警种之间的信息共享,将刑侦、经侦、治安等不同的安全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共享,一旦发生经济犯罪可以实现联动,更加快速地对经济犯罪进行侦查,提升打击水平,并且不断地总结经验,提升经济案件侦查水平,保证侦查质量。最后,定期对一些成功的案件数据进行传阅,在各系统之间进行经验的共享,进一步实现经济案件的信息共通和证据互认,结合互联网技术对经济犯罪类案件进行侦查,提升侦查效率。

三、结束语

“互联网+”环境的发展对于经济犯罪侦查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可通过网络手段扩展经济犯罪的侦查范围,借助先进的侦查手段,提升侦查效率,并且对情报信息进行共享,各系统之间形成联动机制,对于一些触犯《刑法》的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新型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侦查,提升经济犯罪活动的侦查效率,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主动促进“互联网+”思维模式和侦查工作地有机结合,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坤.互联网思维下的经济犯罪侦查建构[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28(03):60-70.

[2]董哲,刘坤.互联网经济犯罪侦防应对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06):57-63.

[3]刘坤.“互联网+”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适用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05):64-70.

[4]刘坤,高春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与侦防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27(05):105-1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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