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斌
摘 要:近年来,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进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车辆所有人基于各种原因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因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所雇请驾驶员遭受人身损害引发赔偿诉讼案件也明显增多。
关键词:赔偿责任;雇佣关系;连带责任
一、基于雇佣关系,车辆借用人对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雇佣关系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
在我国的现阶段,除了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以外,还大量存在着雇佣关系。在当前,雇佣关系应当从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纠纷中,雇主向汽车所有人借用汽车后雇请雇员驾驶该汽车,但并不能以此认为驾驶员与汽车所有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驾驶汽车事实存在,但并不是为汽车所有人工作,并不接受车辆所有人的指示、安排,驾驶员是接受车辆借用人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务,与驾驶员形成雇佣关系的相对人应当是车辆借用人。这里,汽车只是作为车辆借用人为驾驶员提供的劳动条件,汽车是雇员利用驾驶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的工具,车辆借用人才是雇主。不容置疑,与驾驶员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是的车辆借用人。
(二)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这正是对雇佣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利益进行平衡之意图所在。从狭义上讲,雇主责任是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到的损害以及雇主因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雇主承担的责任,有的学者认为是过错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目前通说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确定了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在:第一,受害人应当是雇员。如果不是受雇于他人,未形成雇佣关系,即使是在为他人提供劳务中受到损害,也不适用这一规定。这里的雇员应当与帮工人、换工人,以及形成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区别。第二,受伤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要雇员实施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与职责有关的行为,即应当视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因此而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承担的特殊的民事责任,即“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被雇佣的驾驶员作为雇员在履行汽车借用人即雇主安排的工作中受伤,应当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对雇员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基于交通事故,汽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其立法本意上看,汽车显然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这种高度危险作业造成危害,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无法避免的。在现实社会中,驾驶员在驾驶汽车中遭受损害,人们在接受这一事实的同时,确定由对汽车具有支配权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利益进行平衡的法律思想。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这一规定来看,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仍然属于交通事故,并不妨碍驾驶员因此得到法律的救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由此确定的无过错原则,不仅适用于车辆与行人或者其他车辆之间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对驾驶员因自身操作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汽车所有人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并且,车辆所有人承担之责任,可以通过保险等方式将责任向社会分担,這一点,已经得到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同。
但汽车借用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给付而归于消灭。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补偿救济,加重了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连带责任主要存在于因保证、合伙、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出借合同专用章或业务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企业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发起人在开办企业中有过错等情形。由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相对较为严重,所以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一般不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汽车借用人与汽车所有人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领域尚无明确规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理论作为处理纠纷依据的案件越来越多,典型的情形就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侵权而形成的雇主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而且这一理论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确实对有的案件的彻底息诉、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争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差异,这一理论尚显得不成熟。
此类案件中,驾驶员在驾驶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车辆所有人因交通事故对驾驶员承担责任,车辆借用人因雇佣关系对雇员承担责任,汽车借用人与汽车所有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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